1. 勞務分包和專業分包的區別是什麼
2. 建築工程施工一定要勞務分包嗎
不一定。
1、建築企業要把工程勞務分包出去,首先企業自身要具備總承包或則專業分承包資質,才可以進行勞務分包。
2、勞務分包企業本身也要有勞務資質的,才可以接勞務工程。
3、總承包企業都有自己招聘的工人,有自己公司所屬的架子隊,那麼施工的時候就不屬於勞務分包了,而是屬於自行組織施工。
勞務分包的形式:
在自帶勞務承包中,公司將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過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職工具體承包施工,該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負責施工與管理,工人的報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這似乎在承包人與工人之間已形成了勞務關系。
該承包人系公司的職工,其是以公司的名義履行承包合同並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故該承包合同屬於內部承包合同。
承包經營屬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不產生施工合同履行主體變更問題。該承包人招用工人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被招用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承包人之間則不存在勞務關系。
在零散的勞務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應等同於分包人,而是根據受勞務作業方有無用工資格分別界定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即勞動者或勞務地位。理由為承包人僅僅是工費承包,並且一般從事的是工程中單一工種的作業,其個人收入與施工效益直接掛鉤。
3. 建築工程勞務分包資質都包含哪些工程內容
甲乙雙方
工程名稱
分包內容
工程量
造價(一般為單價)
技術要求
安全要求
施工工期
工程款支付(按進度或按月)
甲乙雙方違約責任
生效時間
甲乙雙方簽字蓋章
簽訂時間
4. 建築分包合同分哪幾類,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區別是什麼
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及違法分包
建築工程分包是承包人將建築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交於其他建築企業完成的活動。建設領域存在分包現象,首要原因是施工合同屬於承攬合同,是承包人運用專業技術將建築材料和勞務物化於建築工程的過程,客觀上需要將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交於具備專業施工能力的第三人完成;其次建築市場長期存在供大於求的狀況,加之實行競爭性招標投標制度,許多資質低、信譽差的施工企業難以承攬工程,只能以分包工程謀求生存。工程分包按照施工內容可以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按照是否合法可分為合法分包和違法分包。
5. 建築工程公司能承包勞務工程嗎
建築工程公司不能承包勞務工程。
以生產線承包為特徵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系而並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員租賃,「派遣」一詞並不適用於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務特徵。「租賃」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務特徵,並合理解讀勞務派遣復雜的三方法律關系。
租賃與僱傭一樣更適用於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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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
現行法律制度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關司局負責人確表示,雖然勞務派遣職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會保險。
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行同等工資待遇標准。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拒絕墊付:
現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極大地增加自身的經營風險。
受益歸責:
《侵權責任法》規定:「派遣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誰用工,誰受益」是一種普通常識,「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
派遣員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