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法規在建設工程中的作用
用來規范建設工程中的行為。
建設法規基本特徵:
1、科學性:建設技術法規的制定來自大量的科學論證與工程實踐檢驗,是建設業執業人員普遍遵守的科學規范。
2、標准性:所規定的內容是人們普遍接受的技術標准,包括國家標准、國際標准、專業標准和地方標准及企業標准,所採用的術語、符號、代號、方法是規范統一的。
3、系統性: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作為一個工程項目,從項目論證到設計、施工、驗收等各個環節的技術法規相互銜接、相互制約。
4、穩定性:作為法律,一方面體現國家統治階級的意志,另一方面建設技術法規作為人們認識自然、改造自然的科學總結,又是人們普遍接受和認可的統一規范。
(1)建築施工法規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在市場准入方面的規定:
我國對建設工程監理的市場准入採取了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的雙重控制。要求專業監理工程師以上的監理工程師以上的監理人員要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不同的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企業至少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的人員。
為此,不僅在各級政府部門中設立了主管建設工程監理有關工作的專門機構,而且制定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提出國家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並明確規定了必須實行建設工程監理的工程規范。
Ⅱ 工程建設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①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②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③ 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Ⅲ 建築施工有哪些安全規范
1、《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59—99;
為了科學地評價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情況,提高安全生產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預防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實現檢查評價工作的標准化、規范化,國家相關部門制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59-99。
本標准主要採用安全系統工程原理,結合建築施工中傷亡事故規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而編制。本標准適用於建築施工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對建築施工安全工作的檢查和評價。
在對建築施工安全工作的檢查和評價中,根據得分等具體情況,主要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種情況。
2、《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准》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准》是2003年12月1日由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本書主要列舉了大量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的標准,意在體現安全的重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第188號 建設部關於發布行業標准《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准》的公告。
3、《建築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28一2000;
本規范適用於房屋建築與市政工程施工中採用門式鋼管腳手架搭設的落地式腳手架、懸挑腳手架、滿堂腳手架與模板支架的設計、施工和使用。
內容是:構配件;荷載:設計計算;構造要求;搭設與拆除;檢查與驗收;安全管理。
4、《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2002 年版)JGJ130—2001;
本規范適用於房屋建築與市政工程等施工中的碗扣式鋼管雙排腳手架和模板支撐架的設計、施工、使用與管理。
內容是:構配件;荷載;結構設計;構造要求;施工;檢查與驗收;安全管理。
5、《液壓滑動模板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GJ 65—89;
本規程適用於混凝土結構工程中釆用液壓滑動模板施工的安全技術與管理。
內容是:施工現場;滑模裝置製作與安裝;垂直運輸設備及裝置;動力及照明用電;通信與信號;防雷;消防;滑模施工;滑模裝置拆除。
6、《建築施工臨時支撐結構技術規范》
本規范適用於在建築施工中用鋼管腳手架搭設的建築施工臨時支撐結構的設計、施工與監測。
內容是:結構設計計算;構造要求;特殊支撐結構;施工;監測等。
Ⅳ 工程質量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國家建築工程質量法律法規有哪些
1、《建築法》
第六十一條規定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條規定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建築法》
第六十條規定 「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5、《建築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6、《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三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 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以及合同的約定。」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項有哪些
(1)注意勞動保護,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用具,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區,特別是易燃、易爆物周圍,嚴禁吸煙。明火作業不得與易燃易爆作業同時同地進行。
(3)各類施工機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檢查是否漏電,各部件和安全防護是否正常完好。正確使用漏電保護器。
(4)施工現場所有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接頭不得裸露。
(5)高處作業要穿緊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帶。遇到大霧、大雨及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特別要注意平台防護、臨邊防護、洞口防護,交叉作業和攀登作業時嚴格遵守安全規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擲物料。
(6)使用垂直運輸設備時嚴禁在龍門架、外用電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業中不準作業人員隨吊物上下搭吊,以免發生高處墜落。龍門架、井字架運行中禁止穿越和檢修。外用電梯禁止超載運行。
(7)土方作業要注意預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樁傷亡事故。
(8)起重吊裝現場作業人員應站在安全位置,不準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體,起重指揮人員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準站在模板、鋼筋上作業。
(10)施工現場入口處要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和火災報警標志,在施工現場內的安全通道口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在重點防火部位設置消防防火標志。
Ⅳ 工程建設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行政法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部門規章: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5)建築施工法規擴展閱讀:
工程建設的分類
工程建設是實現固定資產再生產的一種經濟活動。由民用建築和工業/工程兩部分組成:
1、民用建築工程
(1)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列入房屋建築工程的供水、供暖、供電、衛生、通風、煤氣等設備及其安裝工程,以及列入建築工程的各種管道、電力、電信和電纜導線敷設工程。
(2)設備基礎、支柱、工作台、煙囪、水塔、水池等附屬工程。
(3)為施工而進行的場地平整,工程和水文勘察,原有建築物和障礙物的拆除以及施工臨時用水、電、氣、路和完工後的場地清理、環境綠化、美化等工作。
(4)礦井開鑿、井巷延伸、石油、天然氣鑽井,以及修建鐵路、公路、橋梁、水庫、堤壩、灌渠及防洪等工程。
2、工業工程
(1)生產、動力、起重、運輸、傳動和醫療、實驗等各種需要安裝的機械設備的裝配,與設備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桿等裝設工程以及附設於被安裝設備的管線敷設工程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作。
(2)為測定安裝工程質量,對單個設備進行單機試運行和對系統設備進行系統聯動無負荷試運轉而進行的調試工作。
Ⅵ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有哪些
建築工程,指通過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所形成的工程實體。
建築工程的相關法律法規: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建築工程是為新建、改建或擴建房屋建築物和附屬構築物設施所進行的規劃、勘察、設計和施工、竣工等各項技術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實體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也指各種房屋、建築物的建造工程,又稱建築工作量。這部分投資額必須興工動料,通過施工活動才能實現。
Ⅶ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建築工程的索賠法律法規有:《民法總則》、《合同法》、《建築法》等涉及工版程索賠的條款,建設部發布權的建設工程各種示範文本,也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作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民法總則》規定了違約與侵權的原則性規定。《合同法》不僅有原則性規定,而且《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則對違約導致的索賠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都是相當復雜的。承包商必須要有專人研讀合同、管理合同,和整理合同條款中的索賠依據,並利用這些依據合法地開展施工索賠,獲得該得的利益或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