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實行「營改增」後建築業需避開哪些風險
改徵增值稅,絕大部分建築企業都可以實質降低稅負,提高利潤。營改增不是狼來了,而是遲來的愛;但是,建築企業也面臨諸多風險,需認真學習《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積極應對,釐清認識,做好風險管控與籌劃。現將主要風險點作如下列示,供諸君參考:
一、接受或善意接受虛開發票的風險
長期以來,建築企業存在較多的票據不規范和白條的問題,這是一項不容迴避的事實。營改增之後,因啟用增值稅升級版,建築企業接受專用發票並進行認證後,系統將完成自動比對,及時發現虛開。那種兜售的虛假發票將再無立足之地。
什麼是發票虛開,這個內涵超出一般人的認知,除了發票本身是假的,即便是真票,但如果是以下情形,也為虛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營改增之後,建築業采購需做到合同、發票、物流與現金流支付均一致。否則,將承擔嚴重的後果。建築企業過去很多是項目承包與掛靠方式,項目相關的產、供、銷與資金收付均自成一體、分開操作。傳統模式顯然與「四相符」的管理要求不符,需要做大的改變。
【相關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
即便如此,建築企業也不排除、仍有可能存在善意接受虛開發票情形。比如,上游供應商接受虛開,也可能讓下家受到牽連。盡管采購業務真實並支付了相關的貨款,但一旦被認定為善意接受虛開,雖不罰款,也要將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遭受損失。如筆者曾撰文《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三鋼閩光不應該吞咽4600萬元的苦果》。
【相關依據】
國稅發[2000]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12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33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二、增值稅進項稅額少轉、遲轉或多轉的風險
1、少轉、遲轉風險:當采購物品用於簡易征稅辦法、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餐飲娛樂支出、居民日常服務時,相關采購發票的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於建築企業財務人員而言,增值稅是全新知識,且核算與管理難度均遠大於從前;特別是對於采購材料是否用於簡易征稅辦法的特定項目,如果未與項目管理部門有效溝通,容易出現少轉或未及時轉出的風險。
此外,對於建築企業而言,還需要轉出的主要有購進貨物、在產品、產成品、在建工程及不動產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一旦發生,所有與之關相關的采購進項稅額均需轉出。這也存在較大的工作量。對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可以以當期凈值和適用稅率計算,分別在已抵扣和未抵扣(40%需在收到發票第2年抵扣)的進項稅額中轉出;對於建築企業的在產品而言,工期長、耗用材料等進項較多,同時因工地與財務管理部門相距甚遠,如果信息傳遞不及時,是否是因管理不善所致,也難以及時、准確轉出。
2、多轉風險:除上述因信息不對稱、核算或定性不準確(非正常損失)所致的多轉外,還有同時用於應稅和簡易征稅、集體福利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很多財務人員,錯誤地按比例,也一並轉出,造成誤轉、多轉。
Ⅱ 2017年國有建築施工企業面臨哪些風險
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六種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企業施工資質簽訂的合同。(1)建築企業按資質分類: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2)資質等級及承包范圍:①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工程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②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其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總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上下水、暖氣、電氣、電訊消防工程、打樁工程、裝修工程等的專業工程發包的,須經得建設單位的同意。③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勞務分包無需經過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人的同意。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簽訂的合同。(1)實踐中大量存在,為充實業績,爭取提高資質。司法解釋欲放鬆,但建設部堅決否定。(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合同有效。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3、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合同。(1)形式:掛靠、變相作為內部承包、名義上的聯營等,由法官認定。(2)建設部124號令第15條: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但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3)建設單位的工程款直接進入項目管理機構財務的,亦視為掛靠行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法(徵求意見稿)》)(4)法律後果:收繳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5)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4、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1)《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對上述條件做了進一步細化,必須招標的施工項目為:①以上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②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價在100萬元以上的;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價在50萬元以上的;④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2)可不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經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下列項目可以不招標:①停建或緩建後恢復建設的工程,且施工單位未發生變化;②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且施工單位未發生變化;④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5、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中標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0、52、53、54、55、57條規定了六種投標人禁止行為(即:「串標」、「圍標」):(1)招投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它人合法權益的,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條)(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其它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二條);(3)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第五十三條)(4)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它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第五十四條);(5)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標價、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五條);(6)投標人在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第五十七條)。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6、非法轉包、違法分包。(1)轉包:①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②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③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非法轉包,實質上是建築工程的(總)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變更合同主體或雖不變更合同主體,但以包代管,不參加現場管理的行為。查處轉包行為,在施工過程中主要核查以下5個方面:①核查承包合同主體是否變更或實際變更;②現場管理人員隸屬關系,與申報質量監督時是否一致;③管理人員到位情況;④核查工程項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應;⑤工程施工的大型機具、設備、設施是否為總承包人所有或使用。(2)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規定的四種情形:①總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相應資質的單位;②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單位完成;③將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④分包單位再分包。(3)法律後果:①收繳已經取的非法所得;②建設單位有權與總包單位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4)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5)勞務分包除外。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分包人與總承包人、專業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既不是違法分包,也不是轉包行為,是合法勞務分包行為。
Ⅲ 如何防治建築施工企業風險
1.規避投標風險。開發商是資金鏈的龍頭,其支付能力是當前施工企業必須認真面對的風險。(1)加強標前調查,對擬投標項目的風險進行充分的分析。(2)編制標書時應審慎報價,避免低價惡性競爭。價格上留有餘地,才有一定抗風險的能力。(3)注意合同條款與合同風險。施工企業應盡可能爭取套用主管部門推廣使用的示範合同文本,特別應約定簽證索賠事項的程序與許可權、竣工結算時間、材料與人工市場價格波動時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延遲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等,墊資合同還應約定由建設單位支付墊資的利息(未約定利息時按不支付利息處理,相當於施工企業無償結款給開發商使用)。有條件時,盡可能請專業律師幫助審查招投標文件和合同條款。
2.防範建築施工項目合同風險。在策略安排上,承包商應善於在合同中限制風險和轉移風險,達到風險在雙方中合理分配。承包商對於業主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免除責任的條款應認真研究,切忌輕易接受業主的免除條款。否則,合同履行中業主就有可能引用所謂法律障礙
和合同依據為借口,對承包商的損失拒絕補償,並應用免除條款對其拒絕付款推卸責任,承包商將會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由此,對業主的風險責任條款一定要規定得具體明確。(1)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業主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證和批准。(2)合同是否完整無誤,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備和合同條款的完備。(3)合同是否採取了示範文本,與其對照有無差異。(4)合同雙方責任和權益是否失衡,確定如何制約。(5)合同實施會帶來什麼後果,完不成的法律責任是什麼以及如何補救。(6)雙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發現歧義及時溝通。在合同的簽訂和實施過程中,不要輕易相信任何口頭承諾和保證,少說多定是一個必須養成的工作習慣。
3.加強財務風險防範。建築企業在財務活動中由於各種客觀存在的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使企業財務實際收益和預期收益發生偏離,因而產生了蒙受損失的機會或可能性。當前建築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建築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復雜多變,經營過程中各種不確定因素增加,增大了建築企業財務風險。(1)建立財務評價體系。財務支付能力是衡量企業財務狀況的一項重要指標,建立一個以現金支付能力為標準的建築企業評價體系十分必要。(2)建立資金管理體系。資金是企業的血液,提高建築企業資金運行效益,保證建築資金合理、安全使用是增強建築企業抵禦財務風險能力必要措施。(3)盤活現有存量資產。建築企業的大量的資金積壓和沉澱是以存量資產的形態存在的。
因此合理利用現有資源,是實現建築企業資產經營,防範財務風險的關鍵。(4)加強成本控制管理。建築企業應建立有效的內部成本控制管理體系,制定科學的目標利潤管理指標,生產過程實行嚴格的成本核算和監控制度。
4.全面提高安全質量管理。只有搞好安全質量管理,建築企業才能持續發展,增強實力,加強其抵禦風險的能力。我國建築企業應從生產施工和安全質量管理兩方面同時入手,採用新技術和先進的管理模式來提高安全質量管理的效率。對於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如深基礎、開挖、支護、降水及模板工程、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等,應單獨編制專項的安全施工方案;同時,要有針對性地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企業內部監控措施,保證產品或工程的質量。
5.外部風險的防範。建築市場瞬息萬變,外部環境每天都在發生變化。企業要密切關注外部因素的變化,注意政策變化趨勢,監控市場要素的價格變化。在預計外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時,對於能夠規避、化解、轉移的外部風險,要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調整策略,盡量減少外部因素風險對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如預計匯率和利率變化,可適度適時的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避險。預測主要建築材料市場價格變化趨勢,可進行適量的期貨交易。
Ⅳ 建築風險點有哪些
一,來風險自點有如下:
1,企業在過渡期內不能嚴格執行2012年修訂的《規范》。
2.人員、設施設備、組織機構與申報內容不一致。
3.買賣稅票,存在超范圍經營、走票、掛靠等違法行為。
4.質量管理體系未覆蓋本規范所要求的各個環節、各個部門及崗位。
5.對質量管理活動的過程的識別存在明顯的缺失或(和)不合理。
7.質量方針未形成文件,或質量方針未包含保證葯品質量的承諾
8.質量方針未經最高管理者確認。
9.企業工作人員不了解企業質量方針
10.未對質量方針的持續有效性進行評審
12.未確定質量管理體系關鍵要素或確定不合理。
11.質量管理體系關鍵要素發生重大變化時,未進行內部審核
12.未定期實施質量管理體系審核。
13.質量管理體系審核情況記錄和相關資料不完善。
14.未針對內審存在的不合格原因制定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15.所採取的措施不能滿足確保不合格不再發生或防止其發生的需求。
16.措施未得到實施,或未形成記錄,未對採取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17.未建立風險評價制度;
18.未根據經營范圍開展風險點動態排查(質量風險點列表);
二,參考資料:
《建築風險點列表》。
Ⅳ 建築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如何防範
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六種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企業施工資質簽訂的合同。
(1)建築企業按資質分類: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
(2)資質等級及承包范圍:
①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工程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②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其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總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上下水、暖氣、電氣、電訊消防工程、打樁工程、裝修工程等的專業工程發包的,須經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③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勞務分包無需經過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人的同意。
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簽訂的合同。
(1)實踐中大量存在,為充實業績,爭取提高資質。司法解釋欲放鬆,但建設部堅決否定。
(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合同有效。
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
3、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合同。
(1)形式:掛靠、變相作為內部承包、名義上的聯營等,由法官認定。
(2)建設部124號令第15條: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但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3)建設單位的工程款直接進入項目管理機構財務的,亦視為掛靠行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4)法律後果:收繳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5)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
4、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
(1)《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對上述條件做了進一步細化,必
須招標的施工項目為:①以上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②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價在100萬元以上的;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價在50萬元以上的;④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
(2)可不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
經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下列項目可以不招標:①停建或緩建後恢復建設的工程,且施工單位未發生變化;②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且施工單位未發生變化;④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5、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中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50、52、53、54、55、57條規定了六種投標人禁止行為
(即:「串標」、「圍標」):
(1)招投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它人合法權益的,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條)
(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其它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二條);
(3)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第五十三條)
(4)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它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第五十四條);
(5)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標價、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五條);
(6)投標人在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第五十七條)。
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
6、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1) 轉包:
① 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
② 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
③ 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非法轉包,實質上是建築工程的(總)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其承包
的工程變更合同主體或雖不變更合同主體,但以包代管,不參加現場管理的行為。查處轉包行為,在施工過程中主要核查以下5個方面:
①核查承包合同主體是否變更或實際變更;
②現場管理人員隸屬關系,與申報質量監督時是否一致;
③管理人員到位情況;
④核查工程項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應;
⑤工程施工的大型機具、設備、設施是否為總承包人所有或使用。
(2)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規定的四種情形:
① 總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相應資質的單位;
② 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單位完成;
③ 將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
④ 分包單位再分包。
(3)法律後果:
① 收繳已經取的非法所得;
② 建設單位有權與總包單位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4)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
(5)勞務分包除外。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分包人與總承包人、專業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既不是違法分包,也不是轉包行為,是合法勞務分包行為。
Ⅵ 論建築施工企業如何防範常見風險
建築企業建築施工企業是從事建設工程的建築施工、設備安裝等生產活動的經濟組織。專由於工程項目特徵、屬工作區域的不同,使得建築施工企業的最大特點就是流動性,從而在勞動用工方面表現出流動、分散、短期、階段、交叉流水作業、多工種配合等特點.建築施工企業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和多樣性決定了管理上的難度。
Ⅶ 從財務角度來說,營改增後房地產業和建築業有哪些風險和變化
建築業:
我想針對營改增,意見最大的應該是建築行業,營改增之前,稅率只有3%,不需要考慮成本進項,營改增之後,稅率提高到了11%,雖然國家還是留了口子,甲供材的建築企業也可以按徵收率3%徵收,但我覺得這個只是營改增的過渡政策,以後應該還會調整規范的。那麼按11%稅率徵收的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後如果規范財務管理呢?
建築業的主要成本有兩項:人力成本和建築成本,首先是人力成本,在國家沒出台新的政策之前,這個是沒有辦法進行進項抵扣的,其次是建築成本,這個在財務管理上是有文章可做的,建築成本主要有沙、石、水泥、鋼筋等,水泥和鋼筋一般只要從正規的批發商取得,都是可以有進項發票的,至於沙和石,我相信很多地方都存在亂采沙、石,無法規范管理的問題,因此建築企業很難直接從沙、石場購買取得進項發票,有的地方則是成立一個商貿公司,由商貿公司從沙石場采購,再轉賣給建築公司並開具發票,通過這一方法雖然可以取得進項發票,但多了一個環節,成本也會增加。
因此對於現階段的一般納稅人建築企業來說,盡量和甲方溝通,協議甲供材而按3%的徵收率徵收。
房地產業:
房地產就沒有建築業這么好的照顧條件了,只要你符合一般納稅人的條件,就得按11%的稅率來徵收,那麼我們來看下房地產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有那麼,主要有建築成本、人力成本(銷售人員為主)、資金成本(貸款)、土地成本等。
一、建築成本:因為大部分建築企業都存在我上面提的建築業按3%徵收的情況,所以房地產商如果想多抵扣進項稅,就要倒逼建築企業規范開票,否則就沒辦法抵扣11%的進項稅。
二、人力成本:人力成本是無法抵扣的,作為財務,就要建議你的老闆盡量精簡人員了。
三、資金成本:根據今年的營改增規定,貸款利息等資金成本是無法進行進項抵扣的。
四、土地成本:房地產商可以以銷售房地產項目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這個和進項抵扣差不多了。
因此作為房地產商來說,主要的難點就是建築業11%進項發票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