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工程總承包二級資質有轉讓的嗎多
公司多年來專注於為國內建築行、電力行、工程勘察行、市政行、水利行等(事)企工程設計單位提供各類工程師掛靠/全職、工程資質辦理、咨詢服務!
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二級
資質標准:
企業資產:凈資產200萬元以上。
企業主要人員:
(1)注冊建造師不少於3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築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或注冊建築師或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 ;職稱人員不少於5人 。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10人。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木工、砌築工、鑲貼工、油漆工 、石作業工、 水電工等專業技術工人不少於15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業績不少於2項。
B. 建築施工資質收購、轉讓、及常見問題
建築施工資質轉讓一般分為整體轉讓和剝離(分立)轉讓
1、整體轉讓
整體轉讓不涉及回資產的情答況下,資質的價錢一般也會稍高於剝離轉讓,因為整體轉讓受讓方可以繼承轉讓方所有的人員、設備、公司業績、行業積累等,但同時也會有一定的風險,建築公司大多數都會有一些法律糾紛、債務糾紛,這些問題如果前期沒有查明解決,收購完成後就有可能造成一定的麻煩。
2、剝離(分立)轉讓
剝離轉讓,是轉讓方將建築施工資質剝離到子公司,受讓方收購子公司!一般情況下,子公司都是空殼公司(也可以由受讓方自己指定子公司)轉讓價格只是購買資質證書的費用,不包括轉讓方公司資產等問題!這種方式的優勢是,沒有隱形債務、稅務的擔憂!不利之處是,持有資質的子公司是空殼公司,沒有相關業績的積累,而且相對整體轉讓時間會長幾個月。
3、轉讓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主要問題有兩大方面:
(1)費用:市場價錢每年都不太一樣,而且部分省份的價錢比較高,付款流程方面一般分為兩次或三次,具體比例自行協定,最好是共管,比較安全。
(2)公司的業績、法律糾紛、被執行人、債權債務、在建項目,這些在簽訂協議後一定要先調查清楚,確認沒問題再進行後續的操作。
C.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轉讓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倒賣有什麼區別
建設工程合同轉讓其實就是轉包,所謂轉包,是指中標人將其承包的中標項專目,倒手轉屬讓給他人,使他人實際上成為該中標人項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為。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看,轉包行為屬於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行為,中標項目轉包後,中標人對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擔責任。
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概括轉讓須經對方同意,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時,不得轉讓。除《招標投標法》禁止轉包外,《合同法》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建築法》也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三部法律分別從不同角度對工程項目的轉包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違者依照《招標投標法》、《建築法》的規定進行處罰,轉包行為無效。
D. 建築工程轉讓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下稱「《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根據上述規定,並結合該條款關於禁止轉讓情形的規定,通過資產轉讓方式轉讓在建工程項目,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土地出讓金全部交付
按照相關規定,交付全部土地出讓金後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事實上,某些地方政府經常採取一些變通做法,在未支付全額土地出讓金之前也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對此,受讓方應當審慎審查土地使用金的繳納單據,或由相應房管部門出具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
2、已投資開發條件
《房地產管理法》中房屋建設工程必須已經投資開發並且須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規定,是為了避免開發商為獲取土地溢價利益進行倒賣而非真正進行房地產開發而設置的限制性條件。
3、不屬於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情形,不屬於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權,且房地產權屬清晰、權屬證明依法登記。而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進行在建工程轉讓,則上述限制性條件將均不適用。換言之,除非項目公司在土地出讓時,就其股權變動的限制與地方政府有過明確約定,項目公司股東可以在任何階段將將在建工程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出去,二不受上述各項要求的限制。有人認為這種做法或有規避法律之嫌。對此,筆者認為,股權轉讓是由項目公司股東與受讓方之間進行,其依據的是《公司法》中對股東有權在合法前提下轉讓其股權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後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並未發生變更,不涉及上述《房地產管理法》中物權層面對土地使用權流轉的限制。因此,在建工程開發投資總額不能滿足資產轉讓的要求時,可以考慮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操作。
E. 建築施工資質能轉讓嗎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定代表等發變更應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1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3、由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企業應向企業工商注冊所省、副本具備同等律效力資質證書效期5
1、企業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效期內名稱、址、注冊資本: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八條辦理資質變更需要提交材料;
(三)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原件、自治區、資質證書效期安全產許證效期等
4、直轄市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自受理申請起2內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2內辦理變更手續
資質變更提交材料《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17條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本副本由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印製;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關證明材料
資質轉讓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1、定要調查解清楚要收購企業財務狀況否負債候公司收購卻要替錢劃算
2、營業執照效期及營業執照檢否合格
3、延續變更: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效期屆滿企業繼續事建築施工應於資質證書效期屆滿3月前向原資質許機關提延續申請資質許機關應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效期屆滿前做否准予延續決定;逾期未做決定視准予延續
2、解公司業績及建項目情況及沒現事故等
F. 建築企業資質可以轉讓嗎
不可以轉讓。可以申請變更。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企業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合並、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准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6)建築工程轉讓擴展閱讀: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首次申請或者增項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相關資質標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
(六)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七)部分資質標准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八)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設備、廠房的相應證明;
(九)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
(十)資質標准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建築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項所列資料;
(二)企業原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年度財務、統計報表;
(四)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五)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
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G. 在建工程怎麼轉讓 轉讓需要什麼條件
在建工程轉讓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變更登記手續、在建工程項目轉讓的備案手續等。轉讓條件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在建工程轉讓同土地、房屋轉讓一樣,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經備案或未按規定辦理過戶手續的在建工程轉讓行為是無效的。因此在在建工程轉讓中,不可忽視最後的手續問題。
1、項目土地使用權為劃撥取得的,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2、項目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更名手續,具體向規劃管理部門和建設管理部門辦理;
4、其他根據有關政府部門要求需要辦理更名或備案的手續。
H. 建築施工資質是整體轉讓的好還是剝離轉讓的
建築施工資質是整體復轉讓的好還制是剝離轉讓的好呢?
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答案,因為各自有各自好處。首先來說整體轉讓轉讓的利與弊吧,整體轉讓的好處是可以方便以後升級它有足夠的業績,而且接工程也相當好接一些,因為有之前的信譽度在哪裡所以接工程相當新公司來說也好接一些,整體轉讓的不足之處就是不能完全的避開轉讓之前的債權債務以及銀行貸款之類的問題,這就是整體轉讓的*的弊端。那麼剝離轉讓的公司就不會存在這樣的債權債務的問題,這就是剝離轉讓的*好處之一,剝離轉讓之前要找好一個辦理好的勞務公司來接納剝離的資質,如果用還沒有辦理好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公司費用會更好,因為還有重新配備人員來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這樣費用更高這樣購買就不劃算,所以我建議剝離資質找一個辦理好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公司來接納剝離的資質。那麼剝離轉讓的公司的弊端就是升級需要重新配備人員,相當於時間是從資質剝離到公司的那一刻開始的。
I. 建築施工資質轉讓價格和轉讓是怎樣的
一、整體轉讓,轉讓價格最高
整體轉讓是受讓方收購整個轉讓方企業,轉讓價格包含整個轉讓方企業資產,轉讓價格自然最高!但是這種轉讓方式也存在巨大的風險,如果轉讓方企業用隱形的債務、稅務糾紛,受讓方又不能及時發現,那麼這種轉讓之後,受讓方會陷入糾紛,且需要償還相關債務!這種轉讓方式的優勢也很明顯,受讓方可以繼承轉讓方所有的人員、設備、公司業績、行業積累等,可以快速開展業務!
所以如果受讓方資金雄厚,想在該行業快速開展業務,並且長期經營下去,且詳細調查過轉讓方,可以採用整體轉讓方式!
二、剝離轉讓,轉讓價格最低
剝離轉讓,是轉讓方將建築施工資質剝離到子公司,受讓方收購子公司!一般情況下,子公司都是空殼公司,轉讓價格只是購買資質證書的費用,不包括轉讓方公司資產等問題!這種方式的優勢是,沒有隱形債務、稅務的擔憂!不利之處是,持有資質的子公司是空殼公司,沒有相關業績的積累,受讓方需要一切從頭開始,積累業績,進行資質升級!
所以如果受讓方公司資金有限,且只是為了承接某一項工程,建議採取這種轉讓方式!
三、部分股權收購,轉讓價格視情況而定
部分股權收購是受讓方收購轉讓方部分股權,成為轉讓方股東,也擁有了資質證書的使用權!這種方式相較於整體轉讓,轉讓價格相對較低,但是也要承擔轉讓方的各種債務!這種方式在資質轉讓市場上不常見,後續容易滋生各種矛盾。
J. 建築工程可以債權債務轉讓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債權不得轉讓。理由是:(1)建築行業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我國法律對建築施工單位的資質作了嚴格限定,未取得建築行業資質的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禁止工程轉包,如果允許債權轉讓,對確保工程質量是不利的。(2)此類合同關系具有特殊性。發包人對承包人的特殊信賴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這種信賴並不完全取決於承包人的資質,合同的轉讓無疑會破壞這種信賴關系,影響工程質量和發包人的合法利益。(3)本案工程尚未竣工,工程款尚未進行結算,債權尚未確定,不具備轉讓條件。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合同債權轉讓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涉案合同依法可以轉讓,應認定債權轉讓有效。本案一、二審判決均認為涉案合同債權可以轉讓。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第一,轉讓涉案合同債權符合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轉讓效力應區別對待。
合同轉讓分為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和代替履行。法律對承包人的債權讓與沒有特別限制,故與一般債權讓與沒有本質區別。而債務承擔則往往涉及工程審批、承包人的資質和發包人對受讓人的信賴等限制條件,《建築法》規定工程禁止轉包,故不得隨意轉讓合同義務。代替履行是指債權債務一並轉讓,即由合同的受讓人履行全部合同義務,這也會涉及轉讓合同義務的問題,因此,債權債務一並轉讓也不允許。本案債權讓與的內容並不涉及債務承擔問題,依法應當准許。
第二,本案債權轉讓不損害發包人的利益。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既有權要求債務人直接清償債務,也有權指定債務人向第三人清償債務。對債務人而言,向第三人清償債務等於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其法律後果都是消滅債務。本案的訴訟標的主要是工程款,屬於勞務報酬的性質。承包人依約完成了工程的土建和主體結構並經驗收合格,有權取得相應的工程款。此時合法的債權已經形成,至於將工程款交給承包人還是受讓人,本質上並無區別。在雙方對工程款數額存有爭議的情況下,應以法院委託的鑒定機構確認的數額作為債權數額。合同解除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如果等到工程全部竣工後再付工程款,對於受讓人將是極不公平的。
第三,承包人就債權轉讓通知了發包人,合同債權轉讓符合法定條件。依照《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本案中,承包人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債權轉讓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