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新在哪兒
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基本維持了原有的資質分類總體框架,仍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其中施工總承包序列設有12個類別,一般分為4個等級(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專業承包序列設有36個類別,一般分為3個等級(一級、二級、三級);施工勞務序列不分類別和等級。具體而言,與《舊標准》相比,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至少有如下「十大變化」值得重點關注。
關於施工總承包資質
變化一:施工總承包資質類別數量保持不變,但部分名稱改變
施工總承包資質的類別數量未變,仍為12個,但部分類別的名稱發生變化,具體見下表:
表1:施工總承包資質類別新、舊標准差異表
如上表所示,首先,所有施工總承包資質名稱中去掉了「企業」二字;其次,四個類別的施工總承包資質名稱發生了變化(見標紅部分),其中「房屋建築工程」變為「建築工程」,「冶煉工程」變為「冶金工程」,「化工石油工程」變為「石油化工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變為「機電工程」。
變化二:施工總承包資質的考核指標有增減,但標准適當提高
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在企業資產、企業主要人員、企業工程業績這三大方面,與《舊標准》相比,要求明顯提高。下面以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標准為例,列表說明如下:
表2:「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考核指標新、舊標准差異一覽表
如上表所示,「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新、舊標准在具體考核指標上至少有如下八點變化:
一、取消了對企業注冊資本金的要求。考慮到注冊資本並不能客觀反映企業的經濟實力,同時適應新《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關於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的規定,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取消了《舊標准》中對申請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以及其他資質企業的注冊資本金要求。
二、適當提高了對企業凈資產的要求。這是考慮到企業的發展和物價上漲的因素,以及對企業與其承包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賠償責任承擔能力的體現。
三、明確了對注冊建造師等級、數量及專業的要求。我國於2002年取消了對項目經理資質的核准,項目經理行政審批制度逐步由國家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代替,並於2008年停止使用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為適應這一變化,新標准將舊標准對項目經理人數的要求改為了對注冊建造師人數的要求,並明確規定需為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人數不少於15人。雖然人員總數由20人變為15人,看似減少了,但由於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強調必須為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因此實際上提高了資質標准對注冊建造師的要求。
關於注冊建造師數量及專業要求,一個明顯的變化是各類別的二級企業資質對一級建造師數量要求明顯增加。此外,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前段時間輿論對於取消注冊建造師制度的疑慮。
四、減少了對高級職稱人員的要求。取消了對企業經理、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具有高級職稱的要求,強調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電力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
五、強調了對中級職稱人員專業性的要求。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將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數量要求從100人減少為60人,但強調上述人員所取得的職稱必須是電力工程相關專業職稱。
六、增加了對持證上崗人員的要求。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強調持有崗位證書(五大員等)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50人,且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150人。這在《舊標准》中是沒有的。
七、減少了工程業績中的施工類型,但適當提高了規模標准。如,「累計電站裝機容量」由150萬千瓦以上提高到180萬千瓦以上;「單機容量60萬千瓦機組,或2台單機容量30萬千瓦機組,或4台單機容量20萬千瓦機組整體工程」合並後提高標准為「單機容量20萬千瓦機組累計6台」。需要說明的是,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明確規定了「本標准要求的工程業績是指申請資質企業依法承擔並獨立完成的工程業績。」
八、取消了對「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這兩項指標的具體要求。
變化三:施工總承包資質承包范圍新增水力發電、取消單項合同金額限制
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規定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承包工程范圍為:「可承擔各類發電工程、各種電壓等級送電線路和變電站工程的施工。」同時明確:「電力工程是指與電能的生產、輸送及分配有關的工程。包括火力發電、水力發電、核能發電、風電、太陽能及其它能源發電、輸配電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舊標准》規定:「電力工程包括火電站、核電站、風力電站、太陽能電站工程,送變電工程。」即,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將水力發電工程納入了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的承包范圍。
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所規定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承包工程范圍與《舊標准》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各種類型火電廠(含燃煤、燃氣、燃油)、風力電站、太陽能電站、核電站及輔助生產設施;各種電壓等級的送電線路和變電站整體工程施工總承包。」的規定相比,明顯的變化在於取消了「單項合同金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限制。
此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並未對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准進行修訂,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標准將另行制定。目前仍按原建設部《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准》(建市[2007]72號)規定執行。
變化四:調整了4類施工總承包資質的等級劃分
表3:施工總承包資質等級劃分新、舊標准變化一覽表
如上表所示,上述四類施工總承包資質的等級劃分均增加了「三級」資質。
關於專業承包資質
此次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對於專業承包資質的修訂變化很大,專業承包資質類別由60個減少為36個。首先,對可由市場自主選擇、行業自律進行調節或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職能要求的19個專業承包資質予以取消;其次,對部分專業劃分過細、市場需求較少、經營業務相近的專業承包資質予以合並;最後,對9個專業承包資質類別的等級劃分進行了調整。
變化五:取消了19個專業承包資質類別
表4:取消19個專業承包資質類別一覽表
變化六:合並了若干專業承包資質類別,部分類別名稱發生變化
表5:專業承包資質類別合並、名稱變更一覽表
如上表所示,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中的「16、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18、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40、港航設備安裝及水上交管工程專業承包」三個類別是由《舊標准》中若干類別合並而成。此外,「附著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類別已擴大為「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
變化七:調整了9類專業承包資質的等級劃分
表6:專業承包資質等級劃分新、舊標准變化一覽表
如上表所示,9個專業承包資質類別的等級劃分發生變化,除「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和「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變化較為特殊外,「橋梁工程專業承包」和「隧道工程專業承包」增加了「三級」資質;「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和「建築幕牆工程專業承包」五個類別均取消了「三級」資質。可見,專業承包資質的等級劃分總體變化趨勢是減少層級。
此外,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對於專業承包資質標准考核指標的修訂,總體變化與施工總承包資質標準的修訂思路和邏輯基本相同,具體可查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第二部分「(二)專業承包序列資質標准」相關規定。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工程實踐中一直存在著關於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承包商能否承攬由業主單獨發包的專業工程的爭議。對此問題,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給出了明確規定:「設有專業承包資質的專業工程單獨發包時,應由取得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據此,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施行後,設有專業承包資質的36類專業工程單獨發包時,如鋼結構工程、建築幕牆工程、建築機電安裝工程、環保工程、輸變電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專業承包等專業工程,應由取得相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而未取得該項專業承包資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則不應承攬該類專業工程。
關於施工勞務資質
變化八:不再區分勞務資質類別和劃分等級
《舊標准》對勞務分包資質共劃分了13個類別,分別為木工作業、砌築作業、抹灰作業、石製作、油漆作業、鋼筋作業、混凝土作業、腳手架作業、模板作業、焊接作業、水暖電安裝作業、鈑金作業、架線作業,且部分類別還劃分為一級、二級兩個等級。但是上述規定在實踐中常常碰到如下問題:
一是,上述13個類別的勞務分包資質主要是基於房屋建築工程進行劃分的,具有明顯的局限性,難以適應其他工程如電力工程、港口與航道等工程的勞務作業分包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阻礙了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
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施工合同無效。第七條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可見,合法勞務分包的基礎是承包人取得「勞務作業法定資質」。但上述13個勞務分包資質類別劃分的先天局限性,直接導致了其他工程領域內的大量勞務作業承包處於無法定資質的違法狀態。
考慮到勞務分包資質劃分及勞務分包市場所存在的問題,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明確規定:「施工勞務序列不分類別和等級。」
變化九:取消了施工勞務企業的承包業務范圍限制
與不再區分勞務資質類別和劃分等級相對應,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取消了勞務資質承包業務范圍的限制。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明確規定,取得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可承擔各類施工勞務作業。」
變化十:提高了施工勞務企業的資質標准要求
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在取消了勞務資質類別和等級劃分以及承包業務范圍限制的同時,為了增強施工勞務企業的履約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適當提高了施工勞務企業的資質標准。具體如下:
一、取消了原先對注冊資本金10萬元到50萬元不等的要求,但是增加了企業凈資產200萬元以上的要求。
二、明確強調施工勞務企業必須「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這既是為了規范和減少目前建築市場上出現的「空殼」勞務企業(即只有勞務資質而沒有固定經營場所,主要從事代開發票和出借資質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是為了加強對勞務作業工人合法勞動權益的保障。
三、明確要求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工以上資格」。與《舊標准》中「具有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或技師以上」的要求相比明顯提高。
四、提高了對持證上崗人員和考核或培訓合格人員的要求。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規定:「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不少於50人。」
五、取消了對「工程業績」、「近3年最高年完成勞務分包合同額」和「與作業分包范圍相適應的機具」這三項指標的具體要求。
總體而言,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基本響應了完善建築市場法規建設、創新建築市場監管方式、促進建築行業發展、簡政放權簡化資質標准、積極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國家宏觀政策的要求,體現了建築市場深化改革的趨勢和方向。建設工程各參與方應當予以高度重視,並密切關注相關配套規定,如正在修訂中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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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
建築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築材料,開展綠色施工。 第八條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第十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第十二條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並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八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應當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第十九條企業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後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合並、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准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是否滿足資質標准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後歸檔。
第二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並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法從事建築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條件。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被撤回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後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於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准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向社會公布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五條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准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准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
C. 怎樣理解《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實施意見》中第(三十三)條
我個人認為,土方工程資質雖然取消了,但是,不意味著沒有資質的公司也可以承接此類的工程,因為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中也包括土石方工程,所以,您在招標的時候可以重點考慮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來投標,根據規模不同,關系網路不同,來要求不同的資質等級。
另外,建築業企業當然可以投標,只是他們是否具備相應的建築資質,這個很重要,另外,個人是不可以投標的,即使您投標的這個人有自己的車隊,這樣也不能投標,因為沒有保障,一旦出現問題,最後很可能連人都找不到,非建築企業不可以投標,因為他們不是本行業的人,不能從事工程方面的業務。
D. 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是否有效
是現行有效的。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內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
實施意見容》的通知
建市[2015]20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建市[2014]159號),我部組織制定了《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實施意見》,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我部建築市場監管司聯系。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5年1月31日
…………………………
(四十九)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8日原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41號)同時廢止。
E.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是什麼
規范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依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以下簡稱《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資質申請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應當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二)企業申請資質應按照《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渠道提出申請,增項資質按照主項資質的申請渠道申請;
《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之外的企業申請各類資質,應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申請。
(三)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一級及以下建築業企業資質,但應滿足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完成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工程業績申報資質。
其它工程設計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按照《規定》的要求辦理。
(四)對企業改制、分立或合並後設立的企業,資質許可機關按下列規定進行資質核定:
1、整體改制的企業,按資質變更程序辦理;
2、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企業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資質等級。合並後不申請資質升級和增加其它專業資質的,按資質變更程序辦理;申請資質升級或增加其它專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應根據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規定》中的審批程序核定;
3、企業分立成兩個及以上企業的,應根據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對分立後的企業分別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五)企業申請資質升級不受年限限制。
(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資質,申請多項資質的,應當選擇一項作為主項資質,其餘為增項資質。
企業的增項資質級別不得高於主項資質級別。
經原資質許可機關批准,企業的主項資質可以與增項資質互換。
(七)選擇總承包序列某一類別資質作為本企業主項資質的,可申請總承包序列內各類別資質。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不再申請總承包資質覆蓋范圍內的各專業承包類別資質,即可承攬專業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投標或承包其總承包類別資質覆蓋范圍以外的專業工程,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承包類別資質;總承包企業不得申請勞務分包類別資質。
總承包類別覆蓋的相應專業承包類別的對照表,另行制定印發後執行。
二、申請材料
企業申請資質需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含電子文檔)及相應附件資料,並按照下列順序進行裝訂:
F.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實施意見屬於規章嗎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屬於規章
資質標准實施意見不屬於規章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G.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主要有什麼內容
《通知》第四點提出:將《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規定的資質換證調整為簡單換證,資質許可機關取消對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指標的考核,企業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確定的審批許可權以及建市[2015]20號文件規定的對應換證類別和等級要求,持舊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到資質許可機關直接申請換發新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具體換證要求另行通知)。將過渡期調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舊版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失效。
《通知》第五點提出:取消《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准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第二十八條「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對其既有全部建築業企業資質要求的資產和主要人員是否滿足標准要求進行檢查」的規定;取消第四十二條關於「企業最多隻能選擇5個類別的專業承包資質換證,超過5個類別的其他專業承包資質按資質增項要求提出申請」的規定。
《通知》最後強調:各地要認真組織好建築業企業資質換證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適時對本地區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准條件進行動態核查。
建造師需求總數量=各類資質企業數量×單企業需求數量。(暫不考慮項目影響)
我們要關注兩個因子「各類資質企業數量」和「單企業需求數量」:
1、單企業需求數量主要取決於《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本次《通知》沒有對《標准》中建造師數量進行調整,所以單企業建造師需求數量不變。
2、各類資質企業數量,《通知》出台後,最大限度保留了建築企業,不會因為換證而使企業數量減少,若按原先換證要求——考核建造師等指標,可能會有一大批企業不能順利換證,有的企業可能會轉行、降級或倒閉,企業數量必將減少,建造師需求總數量也必然減少。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建築市場對建造師需求總數量不會因為《通知》的出台而減少!
而建造師實際需求數量,將取決於事中事後資質動態檢查的力度,是否按《通知》最後強調的「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適時對本地區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是否滿足資質標准條件進行動態核查。」則要拭目以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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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015年《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與2007年有什麼不一致
不一致主要有:
一、資質標准修訂原則
2014年11月6日頒布的2015年最新《建築企業資質標准》已經頒布,將於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目的是為了進一步簡政放權,規范行政審批,引導建築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促進建築業人才持續發展。
1、高端准入、低端放開、平穩過渡原則;
2、標准框架保持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不變。
3、資質類別方面,對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只能要求的承包資質予以取消;對部分專業劃分過細、市場需求少、經營范圍相近的專業承包資質予以合並。
4、在資質標准要求方面,對部分與目前工程實際制度不相適應的要求進行了調整,並增加了必要的引導。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2015年最新建築企業資質標准仍然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資質評價仍然是從企業資產、企業主要人員、企業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進行要求。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資質類別、等級、數量和具體要求方面進行了修訂,具體內容如下:
(一) 最新資質類別數量、名稱、等級等變化。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類別仍為12個,但專業類別名稱和等級有所變化;專業承包資質專業類別由原來的60個減少為36個,同時專業類別名稱和等級有所變化,其中取消了19個類別;勞務分包資質由原來的13個專業類別合並為施工勞務資質企業資質,不再分類別和等級。
(二)資質要求變化
根據最新《建築企業資質標准》規定,建築企業資質標準的要求分為四個方面:企業資產、企業主要人員、企業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
1、 企業資產方面,最注冊資本金不再要求,對凈資產要求全面提高。
這方面的改革主要是基於目前企業工商注冊的改革,目前企業注冊已經不再要求注冊資本金,因此新的資質標准為了不與現行法律產生沖突,不再提出注冊資本金要求。
2、 企業主要人員方面
(1)建造師是一個重要的變化
最新的資質標准取消了對項目經理的要求,將舊資質中對項目經理的要求轉變為了對建造師的要求;一級資質對建造師要求大部分專業保持不變,個別有所減少;二級資質對一級建造師的需求明顯增加;同時建造師可以做公司的技術負責人。
(2)對企業主要技術人員的要求更強調專業匹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對數量的要求。
(3)減少了對高級職稱人員的要求,取消了對企業經理、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具有高級職稱的要求,僅強調技術負責人具有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具有與工程類別相關專業高級職稱。
(4)強調了對中級職稱人員的專業必須與資質專業相關,對中級職稱人員數量要求明顯減少。
(3)增加了對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即通常所說的七大員)的要求。
(5)增加了對技術工人(通常所說的技術工、特種工)的要求。
3、企業工程業績方面
(1)減少了工程業績中的施工類型,但適當提高了規模標准,並明確規定「」工程業績指的是申請資質企業依法承擔並獨立完成的工程業績」。
(2)取消對最低等級資質標准中工程業績要求。
(3)從單純考核工程造價改為考察工程規模。
4、技術裝備方面
大部分資質類別取消了對技術裝備的要求,同時明確了部分裝備的具體內容。
5、施工勞務企業資質方面,合並為一個資質標准,同時也提高了資質標准要求
(1)取消了原先對注冊資本金的要求,但增加了對企業凈資產的要求,要求企業凈資產在200萬以上。
(2)明確要求施工勞務企業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技術負責人要求明顯提高,由舊標准中的「具有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或技師以上」變為「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工以上資格」。
(4)提高了對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的要求。新標准規定「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勞務員等人員齊全;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技術工人不少於50人」。
(5) 取消了對業績和機具的要求
(三)承包范圍變化
1、 明確規定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證書范圍內的相應工程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等業務
2、 表述工程規模時跟科學,更多用建設規模而不是用工程造價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