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范圍與分包內容有什麼區別
施工范圍:施工的現場范圍;施工內容:具體工作內容。有時大型項目會有相同施工內容的分包單位在不同的施工范圍內平行施工。如兩個或以上的電梯安裝分包施工單位同時對一個項目的不同棟號的電梯安裝進行施工其合同就要分別註明加以區分。
⑵ 建築工程允許分包的專業工程包括哪些
專業分包有很多,
鋼結構、安裝(水電、暖通、消防、弱電、強電等)、信息、室外綠化、基礎、幕牆、裝飾裝修、建築等專業
⑶ 建築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分類有哪些
(一)、分解項目結構
建築工程項目
施工
采購
土石方
砌築工程
主體結構
抹灰工程
樓地面工程
屋面工程
防水工程
鋁合金窗
其他(根據實際確定)
材料
設備
項目結構分解圖
項目分包體系是由項目分解結構和分包模式決定,建築企業通過項目結構分解確定的項目活動,選用一定的分包模式,通過某種分包合同分包出去,形成了項目的分包體系。
建築企業在招投標階段或項目中標實施前,由公司(投標期間)或項目團隊(中標實施前)組織將項目的結構進行分解,決定對項目分解結構中的分部分項工程採用分包模式實施。
(二)、確定項目分包范圍
建築企業在對項目結構進行分解後,應確定分包范圍。所謂「分包范圍」不僅指工作內容,而是指「對分包工程合同價格構成影響的所有因素」,包括工作內容、質量標准、技術規范、材料規格、開竣工時間、進度安排、責任和義務、使用設備、技術和管理人員、風險分攤等等因素。
確定原則:各分包單位之間的責任和合同界面清晰。如砌築工程的垂直度直接影響到後期抹灰的厚度,引起抹灰工費的增加和材料損耗的加大,可以將砌築工程和同樣位置的抹灰工程包給一家分包隊伍,減少施工過程中分包單位之間、建築企業和分包單位之間的扯皮。
(三)、選擇項目分包模式
2.1、項目分包模式的種類及優缺點
目前,建築企業採用的項目分包模式主要有三種:
(1)清包,即包工不包料。分包隊伍組織人工,建築企業組織自有機械設備、自供材料來共同完成施工任務.這種分包方式的優點主要體現在:工程所需材料、機械設備等統一由建築企業供應,有利於減少建築企業現有設備的閑置率、加強各項目間周轉物資的調用提高利用率,有利於建築企業集中采購水泥、砂石、水泥等主要建築材料,賺取材料利潤。這種分包方式的缺點主要體現在:施工現場的技術、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管理、施工調度等均由建築企業負責,導致需投入較多管理人員,增加了項目管理成本;建築企業管理不到位易造成嚴重的材料浪費;清包單位一般企業資金實力較弱,國家明令禁止拖欠民工工資,如果業主付款不及時,易導致建築企業資金困難。
(2)專業分包,即包工包料。這種分包方式的優點主要體現在:利用分包單位在某個專業方面的技術、管理和組織優勢,保證工程保質、保量的完成,降低建築企業管理水平;通過專業分包,可以將建築企業的部分合同風險(如技術)進行轉移。這種分包方式的缺點主要體現在:分包單價一般較高。
(3)擴大清包,即包工、包部分耗材和小型機具.
施工單位對基礎和主體只能自己施工或勞務分包,其他的裝修、屋面防水、消防等可以進行專業分包
⑷ 建築工程專業分包有哪些內容
①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單位的;
②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③專業工程分包人再次實施分包的;
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⑤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4)建築工程專業分包范圍擴展閱讀
根據《建築法》的有關規定內容如下:
1、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2、根據工程分包常識中《建築法》的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3、根據工程分包常識,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根據工程分包常識,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⑸ 總包單位可以將工程進行分包的范圍有哪些
工程分包的規定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勞務分包給其他工程承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為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作業分包。 (一)、分包工程的范圍 總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後,可以採取兩種方式完成合同:一種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種是將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承包單位完成。採取後一種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如果是施工總承包,其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單位的條件與認可 《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這種認可應通過兩種方式: (1)在總承包合同中規定分包的內容; (2)在總承包合同中沒有規定分包內容的,應當事先徵得建設單位的同意。但是,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可不經建設單位認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須經建設單位認可,不等於建設單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作出拒絕或者採用的選擇。 (三)、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 按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規定,除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外,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都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四)、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轉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許的,但必須依法進行。違法分包同樣是法律禁止的行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⑹ 建築有哪些勞務分包范圍
根據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分為:木工作業、砌築作業、抹灰作業、石製作業、油漆作業、鋼筋作業、混凝土作業、腳手架作業、模板作業、焊接作業、水暖電安裝作業、鈑金作業以及架線作業。
1、木工作業:即木模板工程和木門窗工程
2、砌築作業:即砌體工程
3、抹灰作業:內外牆抹灰
4、石製作:如石質台階等等
5、油漆作業:油漆、塗料等工程
6、鋼筋作業:鋼筋工程
7、混凝土作業:混凝土製作、澆注
8、腳手架作業:腳手架搭建
9、樓板作業:預制樓板安裝
10、焊接作業:電焊、氣焊、鋼結構焊接等
11、水暖電安裝作業:水電暖安裝工程
12、鈑金作業:種類分包普通建築應用較少,主要為金屬板飾面工程。
13、架線作業:臨時用電鋪設,主要應用於電力工程項目,普通建築工程應用較少。
⑺ 建築工程哪些單位工程屬於分包范圍
《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內位將其承包的容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⑻ 建築工程資質承包范圍有哪些
一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5年承擔過下列2項中的1項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高度l00m以上、單位工程量10 000m2以上建築幕牆工程2個;
(2)高度60m以上、單位工程量6000m2以上建築幕牆工程6個。
2.企業經理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高級職稱;
總工程師具有8年以上從事建築幕牆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
總會計師具有中級以上會計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
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0人,且建築、結構、機械、材料等相關專業人員齊全。
企業具有的一級資質項目經理不少於5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10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120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4000萬元以上。
5.企業具有與生產、製作、安裝配套的檢測設備;
具有用於建築幕牆加工製作的廠房面積不少於3000m2;
具有製作隱框玻璃幕牆的凈化打膠間和固化養護間及配套的機械加工、打膠設備。
可承包范圍:可承擔各類型建築幕牆工程的施工
二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5年承擔過下列2項中的1項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高度60m以上、單位工程量6000m2以上建築幕牆工程2個;
(2)高度20m以上、單位工程量2000m2以上建築幕牆工程4個。
2.企業經理具有6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技術負責人具有6年以上從事建築幕牆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財務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會計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25人;
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5人,且建築、結構、機械、材料等相關專業人員齊全。
企業具有的二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不少於5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5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60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1500萬元以上。
5.企業具有與生產、製作、安裝配套的檢測設備;
具有用於建築幕牆加工製作的廠房面積不少於2000m2;
具有製作隱框玻璃幕牆的凈化打膠間和固化養護間及配套的機械加工、打膠設備。
可承包范圍: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且單項工程面積在8000m2及以下、高度80m及以下的建築幕牆工程的施工。
三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5年承擔過2個以上單位工程量1000m2以上建築幕牆工程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經理具有3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
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建築幕牆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財務負責人具有初級以上會計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
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3人,企業具有的三級資質以上項目經理不少於3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2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25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500萬元以上。
5.企業具有與生產、製作、安裝配套的檢測設備;
具有用於建築幕牆加工製作的廠房面積不少於1000m2;
具有製作隱框玻璃幕牆的凈化打膠間和固化養護間及配套的機械加工、打膠設備。
可承包范圍: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且單項工程面積在3000m2及以下、高度30m及以下的建築幕牆工程的施工。
⑼ 專業承包的業務范圍有哪些
1、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
2、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
3、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
4、建築幕牆工程專業承包
5、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
6、混凝土預制構件專業
7、園林古建築工程專業承包
8、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
9、高聳構築物工程專業承包
10、電梯安裝工程專業承包
11、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
12、建築防水工程專業承包
13、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
14、附著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
15、金屬門窗工程專業承包
16、預應力工程專業承包
17、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
18、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
19、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
20、建築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
21、環保工程專業承包
22、電信工程專業承包
23、電子工程專業承包
24、橋梁工程專業承包
25、隧道工程專業承包
26、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
27、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
28、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
29、鐵路電務工程專業承包
30、鐵路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
31、鐵路電氣化工程專業承包
32、機場場道工程專業承包
33、機場空管工程及航站樓弱電系統工程專業承包
34、機場目視助航工程專業承包
35、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
36、港口裝卸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
37、航道工程專業承包
38、通航建築工程專業承包
39、通航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
40、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專業承包
41、水工建築物基礎處理工程專業承包
42、水工金屬結構製作與安裝工程專業承包
43、水利水電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
44、河湖整治工程專業承包
45、堤防工程專業承包
46、水工大壩工程專業承包
47、水工隧洞工程專業承包
48、火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
49、送變電工程專業承包
50、核工程專業承包
51、爐窯工程專業承包
52、冶煉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
53、化工石油設備管道安裝工程專業承包
54、管道工程專業承包
55、無損檢測工程專業承包
56、海洋石油工程專業承包
57、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專業承包
5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
59、體育場地設施工程專業承包
60、特種專業工程專業承包
⑽ 總包單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圍有哪些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勞務分包給其他工程承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建築法》第29條規定,「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是違法分包。由此,界定「主體結構」的內容,關繫到總包單位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圍。總承包人分包主體結構范圍內的工程,即使已徵得建設單位同意,也屬於違法分包。
建築工程由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防水工程、給排水及採暖、建築電氣、通風與空調、電梯工程、智能建築系統等分部工程構成。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涉及建築工程的安全。筆者認為,前述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結構」應包含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總包單位分包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的,屬於違法分包,訂立的分包合同無效;總包單位經建設單位認可後將其他工程分包給具有資質的專業施工隊伍的,訂立的分包合同有效。
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