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准》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是什麼關系
都要執行, 《建築工程設計資質分級標准》的"總則(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內築法》和《建設工容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0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已於2006年12月30日經建設部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結合建築工程設計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標准。"說的很清楚,第一個的制定依據是第二個,且第一個規定的更具體,並不矛盾呀
『貳』 誰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電子版
作者:建設部編 頁數:67 出版社:北京: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11 ,是這本么
『叄』 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2017什麼時間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60號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回》已於2006年12月30日經建設部答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汪光燾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肆』 2000年9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3號公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規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城市規劃」修改為「城鄉規劃」,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年9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3號公布根據2015年6月1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岩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並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六條國家鼓勵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新型材料和現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資質資格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九條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未經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以注冊執業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受聘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活動。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和執業人員注冊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
第三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實行招標發包。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以及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方案。但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六條下列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直接發包:
(一)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七條發包方不得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八條發包方可以將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發包給一個勘察、設計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分別發包給幾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除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勘察、設計外,經發包方書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建設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設計再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必須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業務。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程序。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費、設計費的管理規定。
第四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應當以下列規定為依據:
(一)項目批准文件;
(二)城鄉規劃;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四)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還應當以專業規劃的要求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建設工程規劃、選址、設計、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編制方案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應當滿足編制施工招標文件、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的需要。
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滿足設備材料采購、非標准設備製作和施工的需要,並註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條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和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規定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出具檢測報告,並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跨部門、跨地區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設置障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方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准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的。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范圍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築和農民自建兩層以下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軍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伍』 勘察資質岩土工程勘察丙級資質可以承接的工程有哪些
具有岩土工程勘察專業乙級資質的一般可承攬20層建築項目的岩土工程勘版察業務。
1.根據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包括:岩土工程專業資質、水文地質勘察專業資質和工程測量專業資質;其中,岩土工程專業資質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設計、岩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等岩土工程(分項)專業資質。岩土工程勘察專業乙級資質可承擔本專業資質范圍內各類建設工程項目乙級及以下規模的工程勘察業務。
2、《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3.根據工程重要性等級、場地復雜程度等級和地基復雜程度等級,可按下列條件劃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級。
甲級 在工程重要性、場地復如程度和地基復雜程度等級中,有一項或多項為一級;
乙級 除勘察等級為甲級和丙級以外的勘察項目;
丙級 工程重要性、場地復雜程度和培基復雜租度等級均為三級。
注:建築在岩擺地基上的一級工程,當場地復雜程度等級和地基復雜程度等級均為三級時,岩土工程勘察等銀可定為乙級。
3、《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
『陸』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辦理程序
一、申請前的准備工作及辦理條件
許可對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申請
(一)提交材料:
首次申請工程勘察資質企業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1、《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一式四份及申報軟盤1張(可從建設部網上下載免費資質申報軟體製作生成);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公司章程復印件;
4、各項管理制度及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目錄;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任命(聘任)文件復印件;
6、《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復印件及技術骨幹登記表(從規委網上下載製作)。申報時核驗職稱證書、畢業證書原件;
7、《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或加蓋執業印章的注冊執業證書復印件及省級以上注冊管理部門出具的注冊變更證明材料;
8、《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及注冊執業人員的原聘用單位的解聘證明及新單位聘用合同復印件;
9、固定辦公場所證明(自有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及租用合同(協議)復印件);
(二)注意事項:
1、除申報表外的附件材料應裝訂成冊,列出詳細目錄及面碼范圍,規格應為A4紙,技術人員證明材料應按人集中並按《工程勘察、工程設計企業資質申報表》所列技術人員順序裝訂。
2、如果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完整、或有錯誤,受理部門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或修改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人需要參與的工作
無
四、辦理結果
(一)結果形式:
1、對經審查符合標準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核發准予行政許可
2、對經審查不符合審查標準的,告知不予行政許可的文件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20 個工作日(專家委員會評審所需15個工作日不計算在審查期限內,不含專家評審時間及法定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時間,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0日 )
2、收費標准:本事項不收費
『柒』 外省勘察設計企業進杭州承接業務備案手續怎麼辦,需要哪些資料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杭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杭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杭建設發[2006]7號
頒布日期:20060105 實施日期:20060301 頒布單位:杭州市建設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市場准入第三章 市場交易第四章 質量管理第五章 從業人員管理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附則
各勘察設計企業:
《杭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已通過市政府法律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杭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行為,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杭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杭州市行政區劃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個人及勘察設計市場其它各方主體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杭州市行政區劃內的勘察設計市場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
各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勘察設計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並接受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市場准入 第四條 在杭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需持有效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標准、資質審批和承接業務范圍,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法人營業執照工商注冊地在杭州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的,申請勘察設計資質的企業以及申請資質變更、增項、升級等的勘察設計企業,按建設部令第93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要求提供有關材料,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並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統一上報。 第六條 法人營業執照工商注冊地不在杭州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的省內勘察設計企業,進杭開展勘察設計市場活動,實行單項備案登記制度。
省外勘察設計企業進杭開展勘察設計市場活動,按有關規定辦理進省後承接業務的備案登記手續。 第七條 進杭企業在簽訂項目合同後15天之內到項目所在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項目備案登記手續,並在項目竣工驗收後的15天之內辦理單項注銷手續(在杭設立分支機構的按本規定第九條執行)。
辦理單項備案登記手續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二)企業法人授權委託書及受委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單項備案登記表;
(四)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勘察設計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六)本企業從事該項目勘察設計人員名單(加蓋企業公章,實行注冊制度的專業需加蓋注冊人員的注冊章);
(七)其他規定需要出具的材料。
進杭企業辦理單項注銷手續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驗收報告;
(二)甲方對備案單項工程的評價意見。 第八條 境外企業進杭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根據建市[2004]78號《關於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需持建設單位對外國企業進行設計資格預審的證明材料,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設計合同(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合作設計協議(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建設單位對外國企業進行設計資格預審的證明材料。
合作設計企業是進杭企業的,還需按本規定第六條辦理。 第九條 進杭企業要求在杭設立分支機構的,需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和下列材料,並經現場踏勘後辦理《分支機構在杭管理手冊》。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出省(市)證明;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分支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證復印件、簡歷和業績證明;
(四)注冊人員的注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加蓋注冊章)及身份證復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應承諾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企業公章、出圖章、合同專用章等的樣簽。
(七)分支機構固定工作場所的證明材料;
(八)其它規定出具的材料。勘察企業還需提供主要設備清單和土試委託合同。
持有《分支機構在杭管理手冊》的企業,實行年度審核並不再進行單項備案登記。 第十條 杭州市的施工圖審查工作由本地區經浙江省建設廳批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圖審機構)承擔。在技術上有特殊要求必須由外地圖審機構審查的,需在開展業務前到市建委辦理單項備案手續。第三章 市場交易 第十一條 業主在發包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時,可以採用招標發包或直接發包的方式。
招標發包分為公開招標發包和邀請招標發包。必須採用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范圍按《杭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招投標應遵循公開、公平、科學、誠信的原則。 第十三條 業主發包時,應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採用邀請招標發包的,必須進行公示。採用公開招標發包的,必須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投標文件的編制深度,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取得招標文件的辦法、評標方式以及對未中標人的經濟補償額等事項。 第十四條 業主發包時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標方違反基本建設程序、規劃勘設條件等。 第十五條 經招投標方式發包的勘察設計業務,業主不得隨意更換中標人,承接方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組人員。 第十六條 對直接發包的建設項目,業主應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對承包人的資質、業務范圍和項目組成員的資格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企業(含進杭企業,以下同)在開展勘察設計活動時,應組織與項目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本企業技術人員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給其他企業。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評標一般採取綜合評估法進行,以技術標為主。標評工作應充分體現公正性、科學性,注重方案設計的原創性、合理性、經濟性,勘察設計的技術進步和新技術的運用等。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招投標過程應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逐步建立健全並使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評標專家庫,通過公開招聘、單位推薦,經審核、培訓、考試最終確定評標專家庫成員。
也可採用特聘的方式聘用資深人員,納入評標專家庫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和承接方應依法簽訂勘察設計合同,雙方應加蓋企業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合同簽訂人應為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託授權書的委託代理人。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職工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提高質量責任意識。 第二十四條 勘察企業必須建立工程勘察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禁止違規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符合各階段的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第二十六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加強圖簽、出圖章、注冊章等的管理,不得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出具勘察設計文本、圖紙等設計成果(在施工過程中確需簽發設計修改聯系單的,可以使用分支機構的圖章,但必須和《分支機構在杭管理手冊》同時使用)。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文件須在扉頁上列明項目設計人員名單(含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設計人員等。勘察文件還需列明各類圖表原始記錄責任人)、加蓋企業公章及相應的出圖專用章。設計單位應嚴格按國家和地方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技術規范、規定進行技術經濟指標的計算,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八條 在圖紙上應正確標注圖號、出圖日期、設計階段等內容,設計人員、校對、審核等人員簽名齊全,並加蓋相應的出圖章,實行注冊制度的專業在相應圖紙上加蓋注冊師執業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房屋建築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
總建築面積100平方米(含)以下且功能單一、結構簡單的項目(鋼結構除外)經縣級以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申請免予施工圖審查。 第三十條 施工圖審查中的勘察文件(詳勘、補勘)實行前置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是施工圖設計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圖審機構的審查人員由審查機構申報,經市、省兩級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符合要求的人員每年公布一次。未經公布的人員,不得承擔施工圖審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與所審查項目的業主、勘察、設計企業之間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包括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圖審機構應主動迴避:
(一)股東單位是項目的業主或勘察設計單位;
(二)股東是自然人的,該股東作為法定代表人的企業是項目的業主或勘察設計單位。
各審查機構應主動上報要迴避的企業名單。 第三十三條 圖審機構應按建設部令第134號和地方政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嚴禁圖審機構在設計底圖上簽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凡涉及規定審查的內容,建設單位應及時將修改後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第三十五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積極參加責任保險。投保可按年投保和單項投保。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有選擇地自願參保。必須投保的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五章 從業人員管理 第三十六條 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技術人員只能受聘於一個勘察設計企業,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受聘。 第三十七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進行注冊執業的勘察設計技術人員,其受聘企業與注冊執業單位應一致。 第三十八條 進杭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杭招聘技術人員,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在杭從事岩土工程勘察作業的機長、記錄員、原位測試操作工、土工試驗操作工等崗位實行持證上崗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企業內部應逐步開展項目負責人上崗制度。項目負責人應由項目主要專業的設計人員擔任。專業負責人應由本專業的技術骨幹擔任。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同時應遵守杭州市的有關規定,守法、誠信經營,並接受和配合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間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報表,並對報表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將企業和人員的相關信息及時在《杭州市勘察設計市場監管信息系統》上更新。 第四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逐步建立勘察設計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納入誠信網統一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級建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勘察設計企業及市場的管理,對勘察設計質量、市場行為等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業主在發包勘察設計業務時,出現違反本規定的情況或業主偽造、塗改勘察設計文件,並交付使用的,將依法予以處理,並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第四十七條 業主不按規定將有關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委託審查或出現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依法處罰,並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第四十八條 將勘察設計業務委託給外地(境外)企業的業主,應督促和配合進杭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未辦理進杭備案手續的項目不得實施。 第四十九條 進杭企業在杭只能設立一個分支機構,並加強內部管理,遵守本規定。 第五十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進杭企業備案手續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未按第六條要求提供有關材料的;
(二)超越企業資質等級或業務范圍的;
(三)出現其它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規定情況的。
不按規定辦理單項注銷手續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整改,整改結束前不再受理該企業新的備案登記。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將限制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涉及注冊人員的,由省注冊師管委會依法予以處理,並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第五十二條 勘察設計企業拒絕接受屬地管理的或不按規定上報各類報表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整改,並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勘察設計企業出租、出借、塗改、偽造資質證書等材料的或偽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處罰,並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第五十三條 勘察設計企業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或存在嚴重擾亂市場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其資質的處罰;被處罰企業的主要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將限制單位與個人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涉及注冊人員的,由省注冊師管委會依法予以處理。涉及進杭企業的,給予清退處理。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第五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實行核查制度,發現資質條件達不到資質標準的,將報請資質審批部門,重新核定其資質。具體的核查辦法另行制定。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質年檢申請。
(二)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資質年檢申請後40日內對資質年檢作出結論,或者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年檢意見。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企業的資質條件中技術骨幹總人數未達到資質分級標準的80%;
(二)企業的資質條件中主導工藝、主導專業技術骨幹人數,各類注冊執業人員數不符合資質標準的;
(三)第(一)、(二)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項資質條件不符合資質標準的;
(四)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行為,資質年檢中不再重復追究。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級別或者范圍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三)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四)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建設部1997年12月23日頒布的《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0號)同時廢止。
『玖』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分類和分級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設甲級、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部分專業可以設丙級;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等級。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專業(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級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等級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鑽探、鑿井等工程勘察勞務業務。
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設甲級、乙級。
企業首次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或合夥人協議;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五)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及相關資質標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
(七)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准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明及個人業績材料;
(八)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准要求的注冊執業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及新單位的聘用勞動合同;
(九)資質標准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企業申請資質升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二)、(五)、(六)、(七)、(九)項所列資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准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與本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
(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四)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和個人工程業績。
『拾』 我國關於勘察設計和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規定
你到網上搜索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施工的,我就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