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地打樁要離居民民房多遠
打樁是為了建築高樓而採取的一個打基礎的措施。不是樁要離居民房多遠,而是要建設的建築距離居民房達沒達到間距標准。
樓間距:兩相鄰樓的外牆面距離。同一個小區兩棟相鄰的樓與樓之間的距離。
建築間距的控制是為了保障人們工作、生活的質量與安全,滿足必須的日照時長、採光、通風、隔音等要求。
房屋前後間距:普通小區居住用房可以用:樓高:樓間距=1:1.2比值計算。 按照國家規定(設計規范)以冬至日照時間不低於1小時(房子最底層窗戶)為標准。間距是用建築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時的太陽高度角。
房屋左右間距:多層(4-6層及以下)與多層建築間距為6米,多層與高層(12層及以上)為9米,高層與高層之間為13米。
樓間距(前後距)根據日照間距計算
所謂日照間距:指前後兩排南向房屋之間,為保證後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層獲得不低於一小時的滿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間隔距離。
日照間距的計算方法:
以房屋長邊向陽,朝陽向正南,正午太陽照到後排房屋底層窗檯為依據來進行計算。
如居室所需日照時數增加時,其間距就相應加大,或者當建築朝向不是正南,其間距也有所變化。在坡地上布置房屋,在同樣的日照要求下,由於地形坡度和坡向的不同,日照間距也會隨之改變。
當建築平行等高線布置,向陽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間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有時,為了爭取日照,減少建築間距,可以將建築斜交或垂直於等高線布置。
由圖可知:tanh=(H-H1)/D,由此得日照間距應為:D=(H-H1)/tanh;
式中:h—太陽高度角
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
H1—後幢房屋窗檯至地面高度。
D-----日照間距
當然也可以根據日照間距系數換算過來。在這里我們設置日照間距系數為L
根據日照間距系數L=D/(H-H1) 換算出D=L×(H-H1)
得出:(H-H1)/tanh= L×(H-H1) 1/ tanh=L tanh=1/L
日照間距的計算公式:日照間距D= L×(H-H1)
也就是說,得首先得知前幢樓的檐高,才能計算離你家幾米建房對自己房間日照有無影響。
另外,還得看日照是否滿足大寒日2小時的日照時長。
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是,是否真的侵犯採光權,還要結合具體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另外,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准,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築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築布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准:「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准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採光權雖沒有專門的單項法規,但並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您可以根據強制性的國家標准提出相關要求。
⑵ 建築施工與民宅相隔距離
沒有規定,但可以與工地協商,一來可以要一些補償,包括噪音污染等專的補償,二來可以問問工屬地,你們租房住他們願不願意,負責任的工地有時候也怕出事,所以他們會考慮,而實力強的工地,認為你們的人身安全肯定沒有問題,那他們也會給你們耐心地解釋的。
現在施工最近的距離,就是貼著你家房屋的牆施工,不會有什麼問題。
⑶ 建築民房磚過梁怎麼施工
這類門過梁是支模現澆的,可以預留鋼筋,也可以植筋。
可以採用過筋磚過梁,現場施工的辦法來解決。要在構造柱上生鋼筋出來的。用兩根圓6的鋼筋就可以,根據門的大小和過樑上部的高度,建議最好設兩層。
⑷ 民宅的建造格局是怎樣的
宅中有二層閣樓式的卧室,布局十分緊湊。從外形來看,東側山牆的底層砌在柱外約一尺處,這樣做既可以防止木柱受潮,又可以利用它來存放工具、雜物等。二層部分在木構架之間做立磚白粉山牆,看起來親切舒展。
⑸ 民房周邊工地施工造成房屋開裂損壞的,是否可以要求工地停工
要是民法復屬於你所有或佔有使用制,你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⑹ 農民房屋建築合同樣本
農村建房工程承包合同樣本:
甲方:
乙方:
甲方在建房屋一棟,建築層數兩層,一層約平方米,二層約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信原則,確保工程安全、優質、高效、低耗,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倆,以期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採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
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紅磚、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鋼材、水管、下水管、鐵釘、扎絲、水電等等一切建築材料。
乙方提供勞務、施工技術、施工工具、及生產生活的一切用具等。
二、承建項目
乙方按照設計圖紙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體工程的建築,包括牆體、梁、柱、樓梯、樓面、裝模、拆模、扎鋼筋、現澆混凝土及地面、門前台階砼墊層;裝飾室內粗粉刷、前沿外牆貼瓷磚、後沿外牆麵粉水泥砂漿、衛生間地面及牆面貼瓷磚、安裝瓷盆、下水管道、落水管;頂層層面加漿磨光,同時作好防滲透水處理。
三、承包價格
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xx元,建築面積按每層樓外牆計算。施工范圍包括所有需要水泥砂漿抹面的牆體。
四、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完畢,工具進場,人員到位,預付30%,完成第一層磚砌並搗制好樓面付到50%,完成第二層以及屋頂付到75%付款八仟元,工程全部完工,交驗完畢付到90%,預留10%為質量保證金,完工一年內無質量問題,清尾款。
五、雙方責任
甲方負責水電到位供給及原材料及時進場,每日午餐。
乙方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按設計圖紙和甲方要求施工,節約材料,並保管好材料,不得丟失。
六、質量要求
乙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房屋質量標准和要求組織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負責返工,返工費由乙方負責或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七、注意安全
勞保措施,施工防護措施到位,安全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員因自身原因或乙方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出現工傷,或因施工造成他人損傷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擔任何責任和費用。文明施工,講究職業道德,講究清潔衛生。
八、工期要求
主體工程工期為75(日歷天),從簽訂合同之次日起計算,乙方必須在年月日前完成主體工程,遇天氣原因順延,乙方不能因各種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時間。遇乙方所需材料,應提前向甲方提出計劃,以便及時籌備。
九、後期維修
因乙方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並承擔由此發生的相關賠償以及責任
十、其它
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按國家以及本地標准從嚴執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章):
乙方簽字(章):
(6)民房建築施工擴展閱讀:
農村居民如何申請辦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續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
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
宅基地的面積標准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過12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過16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或城管部門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⑺ 民房建築工地安全管理,求詳細管理方案
施工現場(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1.工人進入施工現場應保證衣冠整潔,更好地維護公司形象。
2.施工現場應保持干凈,各工種嚴格分工,不得在交叉施工中哄搶人字梯或其他物品(或出現物品不足可找現場負責人安排處理);各個工長應負責積極清掃自己的施工垃圾及回收廢下腳料等物品,做好現場的安排工作,若發現違反上述規定和拒不服從現場負責人安排的,可處以100元罰款。
3.施工現場各工長應嚴格按計劃使用,不得隨意浪費材料,不得隨意思亂用施工材料,中午休息及下午下班後,應及時將材料放回指定位置(午休時可將材料放置在不影響現場人員走動的地方,並確保施工安全)。若發現現場浪費嚴重和亂扔亂放並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可處以300元罰款。
4.施現場禁止將各種材料私自帶出施工現場外,特殊情況需獲得現場管理人員批准,若發現私自帶出施工現場材料等物品的,視為偷竊,公司將追究其一切經濟責任及損失。
5.工人應嚴格按照圖紙及現場管理人員交底施工,若出現不按圖紙及現場管理安排製作並不符合甲方規定的,將追究其一切責任及損失。
6.各工隊在施工過程中所領用的材料若不按公司規定放置,造成丟失由其自己負責。
工地安全負責人崗位責任制及各工隊的管理制度
1.所有工隊,必須對各自人員登記造冊,辦理出入證,辦理費由公司出,辦證押金由工隊出,工程完後憑證退押金,對各工隊來訪人員要登記,未經許可,不得在工地留滯或留宿;
2.施工現場不準戲鬧、追打、穿拖鞋、赤膊、赤腳及各種不文明不安全行為存在;
3.施工現場及工隊住處嚴禁亂拉電線,用電需經現場管理人員批准後由電工安裝,各工隊住處嚴禁使用電爐;
4.施工現場嚴禁使用明火,如需要,必須經過現場負責人同意,才可使用,還要放滅火器以防萬一,抽煙者必須在指定的地方抽,嚴禁在施工現場隨意抽煙;
5.工隊之間要團結一致,協調進度,不準偷盜工地材料、工具、物品等,如發現交公安部門處理,希望現場管理人員及各工隊要遵紀守法,不得參與一切違法犯罪活動,否則後果自負;
6.文明施工,嚴禁打架斗毆、聚眾賭博、如有發生,工隊負責人應及時制止控制事態,對造成惡劣後果者,要追究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法律責任,施工現場及工隊住處嚴禁隨處大小便,亂扔倒垃圾;
7.各工隊現場施工人員嚴格按操作規范工作,對人為事故造成的傷害,當事人及當事人所在的工隊自負。
⑻ 關於農村民房建築以及施工單位有何要求(全國通用的)
除正常的營業執照外,規范的施工單位是要資質的,這一點城市和農村沒有區別,勞務公司就只需辦營業執照了。
⑼ 鄉鎮對民房建設施工隊的管理辦法
鄉鎮對民房建設施工隊的管理辦法,可參見「關於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 」建質[2004]216號
一、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創新監督管理方式
(一)對於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的所有公共建築工程、居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以及其它建設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鎮建設工程、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公共建築(以下稱限額以上工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督管理。
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所有加層的擴建工程必須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並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
(二)對於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投資額30萬元以下且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生產性建築,居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和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住宅的建設活動(以下簡稱限額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依據本意見「五」明確的對限額以下工程的指導原則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三)對於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以下簡稱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以為農民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作為主要工作方式。
2、農民修建高層住宅需要建設資質,修建低層住宅不需要建設資質
首先,關於農民自建高層建築需要建設資質。高層建築因為其施工難度大,技術要求高,安全隱患多,要求承擔施工任務者必須具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和技術條件,置備必要的施工機械和安全保障設施。低層建築則不然,《建築法》(1998年3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條明確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其他相關建築法律法規也不適用個人自建低層住宅建築活動,那麼可以確定兩層以上住宅的建設,必須由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
的施工隊承建。
其次,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不需要建設資質。因為法律無禁止性規定,推定個人低層住宅(二層及二層以下)建築活動可以由農村包工頭承攬。從實際生活角度來看,農民自建低層房屋不需要較高的專業技術,農民也大都願意將房屋交給他們比較信任的有一定技術水平和建房經驗的包工頭承建,所以要求房主必須選任具備資質(目前個體工匠資質行政審批的規定已經取消)的承建人是不現實的,「法律不強人所難」,將此義務加於房主身上有失公允。如果該包工頭具有當地一般的工匠水平,群眾普遍認同,可以認定其具有建築資質。所以農村
臨時建築隊不需要具有建築資質。
一種觀點之所以認為房主無責任,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三條,該條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因而認為,在農村建造民房,農村較為鬆散的建房班,不需要建築資質。房主和包工頭之間所訂立的合同或口頭協議,不是建築工程合同而是承攬合同,雙方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房主是定作人,包工頭是承攬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定作人不承擔賠償。」因此認為房主作為定作人不是賠償責任主體,而應由作為僱主的包工頭,對的建築民工的損害獨立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房主與建房班包工頭所訂立的合同是承攬合同還是建築合同,多年來直到現在一直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中國民事審判前沿》中的傾向性觀點是:《建築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農民自建是從建設主體即權利主體而言的,不論是農民自己施工,還是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或建築企業建設,都屬於農民自建。農民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施工,其建築行為受《農村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調整,而農民將自建住宅承包給建築施工企業施工,建築施工企業的建築活動應當受到《建築法》調整。農民與個體工匠或建築施工企事業訂立的建築施工合同都是建築施工合同。最高法院對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民事疑難問題的傾向性觀點,對於指導我們的民事審判實踐具有重要意義。根據上述觀點,房主與農村建房隊包工頭所簽訂的施工合同或口頭協議,我們應按建築施工合同處理,而不能視為承攬合同,在建房過程中發生的民工傷亡事故,也不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關於承攬的規定判決定作人即房主不承擔責任。房主如果圖一時方便或節約而將工程發包給那些沒有建築施工資質的建房班承建,對建房中民工的傷亡應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責任。
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11月1日施行11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承擔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築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證書或者審查證書,並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攬施工任務。」第十三條規定了村鎮規劃的內容包括住宅。根據上述規定和《建築法》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承擔建築施工的組織必須首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企業;其次該建築企業還應當具有依法取得的建築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施工企業還必須在資質等級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攬工程。這些規定都是國家為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安全而設定的強制性規范。這是因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同於其他一般的活動,其施工難度大,技術要求高,安全隱患多,要求承擔施工任務者必須具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和技術條件,置備必要的施工機械和安全保障設施。只有嚴格規范建築施工活動的管理,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建築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發生。很顯然,違反上述強制性法律、法規的建築合同,都應當視為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的非法活動。在建築活動中傷亡的民工,受包工頭指揮管理,民工隨其勞動,從其手中領取報酬,雙方形成僱傭關系,包工頭對民工的傷亡,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房主只要未對建房隊的資質進行審查,而將工程發包給包工頭,就應當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認真落實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要求從事建築施工的個體工匠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的范圍僅限於「村莊、集鎮規劃區內」,而非全部建築活動。故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外的建築活動就不能要求必須由取得建築資質證書的包工隊來進行。
三、關於建房協議的性質
房主與包工隊之間達成的建房協議在法律上是何種性質,審判實踐中主要存在承攬合同和僱傭合同兩種觀點。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給出的傾向性意見卻否定了承攬合同和僱傭合同的觀點,將其界定為建築施工合同。該意見指出,農民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施工,其建設行為受《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調整,而農民將自建住宅承包給建築施工企業施工,建築施工企業的建築活動應當受到《建築法》調整。農民與個體工匠或建築施工企業訂立的建築施工合同都是建築施工合同。建築施工企業的建築活動應當受到《建築法》調整,農民與個體工匠不受《建築法》調整,但為建築施工合同。
盡管最高法院民一庭的傾向性意見對審判實務界而言意味著權威性和指導性,但筆者認為,上述傾向性意見值得商榷,實踐中,仍應將此類建房協議定性為承攬合同或僱傭合同。
首先,從合同的定義分析,將此類建房協議定性為建築施工合同不如定性為僱傭合同或承攬合同更為恰當。關於建築施工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關於承攬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關於僱傭合同,我國《合同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理論界一般認為:僱傭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在在確定或不確定的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 從字面上理解,前述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建房協議基本上都是既符合建築工程合同的定義,也與承攬合同的定義相符,將其定性為建築施工合同並無妥。但實質上,建設工程合同一般需要具備以下特徵:(1)合同主體一般為法人。由於建設工程的特殊性,再加上我國有關建設工程法律、法規的要求,發包人一般只能是經過批准建設工程的法人,承包人一般也只能是具有勘察、設計、施工資格的法人。(2)合同標的僅限於工程的建設。所謂工程,是指比較大的復雜的土木建築。而一般的建設項目(如農村村民建設的二層以下住宅)不屬於建設工程。(3)國家管理的特殊性。國家對合同的簽訂到合同的履行,從資金的投放到最終的成果驗收,都實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4)具有計劃性和程序性。雖然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建設工程項目不像以前嚴格按計劃訂立,但是由於建設工程涉及到國計民生,建設工程合同仍然具有一定的計劃性。(5)建設工程合同為要式合同,即建設工程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因前述建房協議大都不具備以上五個特徵,所以不宜定性為建築施工合同。而承攬合同則沒有上述嚴格的特徵要求,所以定性為承攬合同更為恰當。前述案例三則是房主和包工隊共同實施建房行為,且包工隊的行動完全受制於房主的指揮,與建築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定義極不相符,定性為僱傭合同是最為恰當的。
其次,從責任的承擔上看,定性為建築施工合同難免要顯失公平。如果將此類建房協議定性為建築施工合同,則房主只需承擔支付建房價款的責任,而無需承擔建房過程中出現的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那麼,由建房而引發的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只能由包工隊的包工頭或全體成員自己承擔了。這樣一來,就必然要出現這樣一個問題:有些房主實際上是建房活動的組織指揮者,或通過提供服務等形式參與了建房活動,對建房過程中出現的人身損害負有主要責任或一定的責任,卻不必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有些房主雖然沒有參與建房活動,但在選任建房施工隊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過錯,對由此造成的人身損害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卻也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是很不公平的。而若將此類建房協議定性為承攬合同或僱傭合同,在確定由建房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承擔方面,則可有效地避免上述不公平現象。
至於該如何界定此類建房協議究竟屬承攬合同還是僱傭合同,筆者認為,在審理具體案件過程中,應根據兩類合同的不同特徵,綜合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認定雙方的協議性質。
目前,農村房主建房時與包工隊達成的協議從內容看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大包工」;一種是「小包工」。「大包工」一般是房主與包工隊事先約定總工程款,自己備好建房原材料後,對建房過程不再參與,對建房工程不進行指揮、安排、監督和管理,也不提供建房機械工具等,包工隊自帶工具、自行組織把房屋建成。如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情形。「小包工」一般是房主與包工隊事先不約定總工程款,而只約定分工種(技術工和輔助工)按日計算報酬,完工後一次性支付。房主自己備好建房原料後,組織包工隊按照自己的指揮、安排、監督和管理進行施工,包工隊施工時完全按照房主的指揮進行。如案例三中的情形。僱傭合同的典型特徵是提供勞務。承攬合同的典型特徵是交付勞動成果,提供勞務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該特徵是承攬合同和僱傭合同區別的本質。 根據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不同特徵,以上兩種形式的建房協議在法律性質上似乎不難區分:在「大包工」形式下,房主不參與建房活動,對建房過程不進行指揮和管理,只要求包工隊按照其要求把房屋建成(提供成果),從協議特徵看,更符合承攬合同的特徵,宜界定為承攬合同;在「小包工」形式下,房主對建房活動進行設計、組織施工,包工隊在建房活動中完全聽從房主的指揮,只負責提供勞務,更符合僱傭合同的特徵,宜界定為僱傭合同。但在復雜的現實生活中往往是「大包工」與「小包工」混合存在,特別是房主在和包工隊約定「大包工」後,在建房過程中又提供一定的服務和幫助,甚至是指揮、管理行為;而在和包工隊約定「小包工」後在建房過程中又不提供幫助和服務,也不對建房活動進行管理和指揮,完全由包工隊自己組織進行建設。同時,房主和包工隊達成的往往是口頭協議,沒有形成書面合同,在訴訟中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使得正確區分房主和包工隊的關系存在一定的難度。
在此情況下,就應抓住以下兩個關鍵因素進行具體認定:1、房主和包工隊之間是事先約定總工程款數還是只約定日報酬數;2、房主與包工隊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也就是說房主對包工隊的建房活動是否存在指揮、安排、監督和管理行為。如果房主與包工隊事先約定了總工程款,在包工隊建房過程中不存在指揮、安排、監督和管理行為,就可以認定雙方達成的建房協議是承攬合同,雙方是一種承攬關系。反之,如果沒有事先約定總工程款,而是按日支付報酬,房主在包工隊建房過程中又存在指揮、安排、監督和管理行為,則應認定雙方達成的建房協議是僱傭合同,雙方是一種僱傭關系。在案例一中,雙方約定房主彭某需一次性支付建房報酬8500元,趙某等需通過自己獨立的勞動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在建房活動中彭某不存在對趙某等人的指揮、安排、監督和管理行為,他們之間的口頭協議應認定為承攬合同,房主彭某與包工隊之間是承攬關系。同樣,在案例二中,房主張某與包工隊之間也是承攬關系。而在案例三中,房主周某與包工隊約定,施工由周某組織實施,包工隊成員在施工中完全聽從周某的指揮,不論何時房屋建成,均由周某按日支付報酬,所達成的建房協議應認定為僱傭合同,房主周某與包工隊之間是僱傭關系。
四、關於承攬關系條件下房主的選任過失
根據前面的分析,房主與包工隊之間的關系主要有僱傭和承攬兩種。法律關系的不同,決定了房主對建房過程中所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承擔責任的不同。審判實踐中,對於在僱傭關系條件下,包工隊成員在建房活動中造成自己或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房主承擔無過錯僱主責任,即只要發生人身損害賠償事故,房主就承擔賠償責任。對這一問題,各級、各地法院法官的認識都比較統一。但對於在承攬關系條件下,包工隊成員在建房活動中造成自己或第三人人身損害時,房主作為定作人,是否存在司法解釋所列舉的過錯尤其是「選任」過錯,並據此確定房主應否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認識比較混亂,意見分歧較大,甚至截然相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定作人不承擔賠償,定作人對定作、選任、指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規定,在雙方的建房協議為「大包工」的形式下,作為定作人的房主只在對定作、選任、指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對包工隊成員或第三人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此處的「選任」過錯,是指定作人對承擔人的選擇有明顯過錯,如明知承擔人沒有從業資格而選任。 審判實踐中,很多審判人員據此認定房主在建房時明知農村建築包工隊沒有建築資質卻仍然將房屋交給其承建,因而存在選任過錯,判令房主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問題,根據前面的分析,依照現行的建築法律法規,對兩層以上住宅的建設,必須要由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施工隊承建,而對於農村村民建築兩層以下低層住宅的活動,則可以由沒有建築資質證書的農村建築包工隊來承建。所以,不加具體分析,僅僅因農村村民在建房時把工程交給沒有建築資質證書的農村建築包工隊來承建就認定房主存在選任過錯,從而讓房主承擔賠償責任的做法是有失公允的。也就是說,農村村民建築兩層以下低層住宅活動時,將工程交給沒有取得資質的包工隊承建是不存在「選任」過錯的,在此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而引發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時,不應認定房主存在「選任」過錯而判令其承擔賠償責任。在前述的案例一和案例二中,房主彭某和張某均不應被認定有「選任」過錯。
五、結語
社會是發展變化的,生產經營活動也是千差萬別的,由此而引發的糾紛訴至法院也必將各具特點,不盡相同。而法律永遠是原則而簡單的。法官的責任是將千差萬別的案件梳理、歸類,並確定適用的法律。司法的統一性要求法官將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作同一的類型化。對本文幾個問題的思考,源於筆者在審判實踐中發現的對農村村民建房引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類型化中的混亂。筆者認為,農村建築包工隊是合夥型的農村建築工匠共同體或以僱傭形式組建的、包工頭承包經營下的僱傭勞動群,其承建農村村民低層住宅時不必取得建築資質證書,其與農村村民達成的建房協議應視為僱傭合同或承攬合同;農村村民將低層住宅交給無資質包工隊承建時,不存在選任過失。相信通過對本文所列幾個問題的探討,有益於統一我們的認識,有益於統一司法尺度,有益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⑽ 民房建築合同
參考下: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A) 建設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安裝承包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為明確甲乙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促使雙方互相創造條件,搞好配合協作,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工程任務,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條 總則一、工程名稱:二、國家有關單位對工程的批准投資計劃、工程項目表、申請建築許可執照、計劃任務書,初步設計、總概算等文件號。三、工程編號:四、工程地點:五、工程范圍: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築安裝面積共計________平方米(各單項工程建築安裝面積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六、工程造價: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圖預算造價為人民幣________元(各單項工程造價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第二條 在組織施工過程中,如遇下列情況,得順延工期,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並通過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一、因天災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二、因甲方提出變更計劃或變更施工圖而不能繼續施工者;三、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圖、供料、供設備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設備不合規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順利施工者。第三條 施工准備一、甲方在開工前應辦妥征地拆遷;申請領取建築執照;清除施工場地范圍內影響施工的原有管線、樹木等障礙物;解決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構件的堆放和中轉場地,搭建大型臨時設施用地);解決施工用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的暢通;應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設計圖紙____份;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工程設計交底。二、乙方在開工前應組織有關人員研究和熟悉圖紙,參與設計交底;編好施工圖預算;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內的用水、用電、道路以及搭建施工臨時設施,安排施工總進度計劃,儲備材料,加工構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備。第四條 物資供應一、本合同全部所需材料按下列第( )項供應方式辦理: 1.特殊材料、統配部管材料及統配部管機電產品,均由甲方負責采購供應至乙方指定地點,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負責采購供應; 2.統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負責辦理申請、訂貨、調劑使用;特殊材料及統配部管的機電產品由甲方負責采購供應至乙方指定地點,其他材料均由乙方負責采購供應;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由甲方采購供應到現場或指定的加工地點; 4.…… 二、成套設備和非標准設備,由甲方負責辦理申請、訂貨及加工,引進成套設備在交付乙方前,甲方應負責商品檢驗(在施工現場加工的非標准設備,甲方可委託有條件的乙方加工)。三、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應部門的規格品種或材質不能滿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須以其他規格品種代替或加工處理時,應事先取得原設計單位和甲乙雙方的同意,在辦理有關手續後實行,由於代用或加工而發生的量差、價差及加工費,由負責供應方負擔。四、凡應附有合格證明的材料,在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驗證,如無證明,須經試驗合格方准使用,其試驗費應由負責供應方負擔。五、由甲方負責供應的材料和設備,如未按期供應或規格質量不符要求,經雙方努力仍無法解決,因此造成乙方的損失,由甲方負擔。第五條 工程款結算一、本合同全部工程造價的結算方式,按下列第( )項辦理: 1.以施工圖預算加增減變更預算進行結算; 2.按施工圖預算加系數包干確定包干造價,包干范圍以外的費用,另按有關規定調整包干造價; 3.按標准施工圖單方造價包干,包干范圍以外的費用另按有關規定調整包干造價;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包工預算定額或人工費包干辦法結算; 5.…… 二、本合同自簽訂生效之日起,甲方應在____日內按工程造價總額____元的____%一次撥給乙方備料及施工費。工程進行期間,甲方應審查乙方提供的完成工作量統計月(季)報表,並據此撥給工程進度款。工程未竣工驗收前,可預留工程總造價的____%的尾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後全部付清(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改貸款之後,貸款辦法按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六條 施工與設計變更一、乙方在組織施工中必須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要根據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以及設計要求組織施工,要求全部工程達到合格標准;二、在組織施工中,要堅持按圖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如遇下列情況造成乙方窩工、返工和材料、構件的積壓倒運,勞動力、機械調遷等損失,應由甲方負擔: 1.施工中發現設計有錯誤或有嚴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應以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七天內與原設計單位商定提出修改或變更設計文件,經甲乙雙方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准繼續施工; 2.施工中如遇設計變更後超出原設計標准或規模時,須經原批准單位審批同意,甲乙雙方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施工。在設計變更尚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得強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緩建,甲乙雙方對在建工程應商定做到安全部位。三、在施工中由於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構件的倒運,機械二次進場等損失,均由乙方自行負擔。四、乙方要嚴格執行隱蔽工程驗收制度,凡隱蔽工程完成後,必須經過驗收作出記錄方能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隱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檢查驗收,並作好記錄;重大或復雜隱蔽工程應由乙方書面通知甲方和設計單位共同進行驗收,並辦理隱蔽驗收手續。如甲方與設計單位未屆時參加,乙方可自行檢查驗收,並應作好記錄,甲方應予承認。如甲方以後提出檢查時,檢查結果不符合要求者,其檢查費用由乙方負責,符合要求者,其檢查費用由甲方負責。五、在組織施工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甲方對某個單項工程提出加快提前完成而採取特殊施工方法時,因此所增加的各項施工費用,應由甲方負擔,在組織施工前,甲乙雙方應辦妥改變施工方法的手續。第七條 竣工驗收、結算與保修一、乙方在單項工程竣工前____日,應將驗收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屆時驗收,如甲方不能按期參加驗收,須提前通知乙方,並與乙方另行商定驗收日期,但甲方必須承認乙方的竣工時間。甲方推遲驗收,其間所發生的管理費和各項損失均由甲方負擔,並償付逾期違約金,違約金計算辦法。________________。二、竣工工程經檢驗合格,從驗收之日起____天內乙方向甲方移交完畢,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已驗收工程發生損失,應由甲方負擔。三、某項工程中之單項工程如需單獨移交甲方,以便由另一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在移交時甲乙雙方應辦理中間驗收手續,作為竣工工程驗收之依據。四、在進行竣工工程驗收中,如發現不合格須返工或修理補做的部分,雙方在驗收時應議定修補措施和期限,由乙方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完成後經驗收合格再行移交,因此而發生的各項費用由乙方承擔。由於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種材料或設備雙方均無法解決,致使該項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經雙方研究同意,可作減項竣工,並對已完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和辦理移交手續。六、竣工工程驗收以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質量檢驗標准及施工圖為依據。在進行竣工驗收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以下條件: 1.增減工程變更的有關手續和其他洽商記錄; 2.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中間交工驗收記錄; 3.提供竣工圖的工程,如工程變更不大,施工單位應盡量在原施工圖上加以註明,提交甲方存檔。工程變更較大的,由甲方自繪或委託設計單位繪制竣工圖。七、乙方在單項工程竣工驗收____天內,應將竣工工程結算件送交甲方進行審定,甲方接到竣工結算件後應在____天內審定完畢,如到期未審定完或未提出異議,即視同同意結算,建設銀行據此撥款。八、工程竣工驗收後,乙方對施工的土建工程質量負責保修一年,採暖工程保修第一個採暖期。在保修期間,確因施工責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氣、堵塞等質量事故,應由乙方負責修理,並負擔全部修理費用。第八條 獎勵、懲罰與仲裁一、乙方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設計的合理化建議,經甲方和原設計單位同意方可施工,由此而節約的工程投資,____%歸乙方,____%歸設計單位。二、由於乙方責任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驗收合格日期計算,每逾期一天,應按該項工程的預算造價(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預算人工費計算),由乙方償付給甲方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如乙方採取措施提前竣工,每提前一天,由甲方付給乙方萬分之____的獎勵。獎金由甲方收益中開支或從甲方節約的投資中支付。如甲方確無資金來源,可不實行獎罰條款,乙方應從全局出發,不因此推遲交工。三、甲乙雙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種應付款項,如逾期不付,則視同貸款,拖延方應增付應付而未付款項的利息。四、施工合同由各級建設銀行監督執行。施工中的經濟糾紛,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不能解決時,可選擇以下第( )項方式處理:(1)申請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第九條 工程負責人和工傷事故一、甲方派________為駐現場負責人,乙方派________為現場施工負責人,共同履行本合同的各項規定,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隱蔽工程,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手續及其他事宜。二、乙方有責任教育工人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盜。在施工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損失,均由乙方負責,乙方不得因此影響工程進度。第十條 合同份數及有效期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其中正本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_份,報送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建設銀行各一份存留備案。二、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生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驗收並結清尾款後失效。第十一條 附則一、本合同條款如對特別情況尚有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結合有關規定議定附則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與本合同抵觸。二、本合同訂立之前雙方簽訂的工程協議書,在簽訂本合同後,可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抵觸之處,以本合同為准。第十二條 合同附件(均略) 一、工程項目一覽表二、全部施工圖紙三、施工圖預算表四、甲方負責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五、國家或省、自治區、市政政府等有關單位對工程的批准投資計劃、計劃任務書等____份文件。第十三條 其他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裝承包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