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工程合同欠款糾紛常見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種類
從廣義上講,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等,狹義的建設工程合同僅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法》中規定了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三種類型。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居多,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案件較少發生。
(一)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託,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等情況的調查研究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所謂工程勘察,是指為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施工、運營及綜合治理等,對地形、地質及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以及綜合評定,並提供可行性評價與建設所需的勘察成果資料,以及進行岩土工程勘察、設計、處理、監測的活動。 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案件較為少見,一般由發包人以勘察成果不符合發包人的要求為由拒付勘察費而引起。
(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託,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所謂工程設計,是指運用工程技術理論及技術經濟方法,按照現行技術標准,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工藝、土建、公用工程、環境工程等進行綜合性設計,包括必須的非標准設備設計及經濟技術分析,並提供作為建設依據的文件和圖紙的活動。根據不同的階段,建設工程設計一般分為兩種:一是初步設計,即在建設項目立項階段,設計人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二是施工設計,在建設項目被批准立項後,設計人就具體施工方案所進行的設計。 與勘察工作相同,設計工作也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因而我國法律對於設計單位、設計人員也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即《建築法》第12條、第13條的規定和建設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⑵ 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法律規定利息怎麼算
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算,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根據《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2)建築工程欠款擴展閱讀
索賠款利息的起算時間:
(1)、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開始計息。
(2)、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後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開始計息。
⑶ 請問在建築工程合同中,什麼叫承包人墊資它與工程欠款有什麼區別
其實本質是一樣的,欠工程款,就是承攬合同完成後,拖欠工程款不發放,知道發包方將內總款項發放後容,在給具體的承包方結算。
承包人墊資,就是施工開始,從原材料到人工,都有承包人自行支付,直到發包方結算後,一並給承包人結算,該方式餓利潤肯定高,風險同樣很大!
⑷ 建設工程合同中沒有約定工程欠款的利息,能否要求付款方支付利息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的利息性質為法定孳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價款,許多情況下特別是在建設工程已經完工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數額確定的情況下,雙方關系已經轉化為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故本條規定在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情況下,即使合同沒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約定,發包人也應當支付利息」。利息的性質屬於法定孳息,逾期付款利息本質上屬於違約方佔用對方資金所獲得的不當收益。在合同法律關系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向對方賠償損失,其中包括拖欠資金的法定孳息損失。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定孳息性質在我國現行立法上已有相應的體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⑸ 建築工程欠款 起訴流程 以及流程時間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⑹ 建築工程欠款條怎麼寫
寫明債權人姓名,欠款事由,還款日期,欠款人簽字及欠款日期即可。除此之外,版可視情況加權上利息標准、借款用途等條件。
格式可以如下:
欠條
因XXX事,欠XXX人民幣XXX元大寫XXX圓。在xx年xx月XX日前還清。
欠款人:
年月日
⑺ 建築工程欠款糾紛,訴訟角度可以有那幾種
一、工程款糾紛的解決對策
工程款糾紛的解決,總的來說,從解決途徑來講,首先應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活仲裁解決。要解決工程款糾紛從實體上講,要對症下葯就是根據糾紛的不同類型,採取不同的解決方法。下面法治 中國 律師 網小編針對工程款糾紛不同類型,舉例談一下糾紛的解決。
1、發包方拖欠工程款違約糾紛的解決對策
這類糾紛中,發包方往往是擺出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架子,反正是沒錢,隨便你折騰。對這類的發包方,如果真是查不到其他財產,那麼只好對所建工程下手:第一種辦法,雙方協商把工程項目折成工程款變更到承包方名下。筆者曾操作一起這種案子,合同約定工程承包方墊資建設至五層發包方才開始支付的進度款。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方把工程建設到了五層,發包方出現因其他糾紛導致資金困難無法支付進度款,經調查,該發包方確實難以日後結算,最後經雙方協商,把已經建成的五層和包括土地使用權等其他關聯財產作價7000萬,由承包方買下該在建項目繼續建設,承包方變成了開發商。這確實是無奈之舉。第二種辦法,利用優先受償權規則,將項目拍賣受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竣工結算報告爭議引發的工程款糾紛對策
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建設工程領域一般傾向於採用格式化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這些格式合同中一般都包含決算異議期限,即發包方收到承包方決算報告後在10天內必須提出意見,逾期無答復視為同意。
但實際情況往往使得發包方不可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反應。有時發包方資金沒有調動到位,為了扣押決算書拖延支付時間,往往通過非授權職員收件,最後收件人自己承認未能轉交授權人員,自然也無法反應。而承包方認為發包方收到決算書後,在約定時間內未提出意見,根據合同規定,決算書已經生效,要求立即結算付款,而發包方則以授權人員未收到決算書,或者審核需要時間或聲稱已經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核算相抗辯。
對此,筆者建議將結算文件用特快專遞向發包方項目負責人郵寄並公證該過程。值得注意的是,需要給發包方一個合理的審查時間。
財建[2004]369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可做參考:單項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竣工結算報告如果得到確認,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後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