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於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於一般的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86條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所謂優先受償權,指的是某種特殊債權的效力優先於一般的債權,能在一般債權之前先得到滿足。
㈡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幾個常見問題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常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回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作出了具體說明,摘錄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㈢ 建設工程款優先權從什麼時候開始起算
建築法規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該條款明確了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從而保證了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需要。
優先權期限性質屬於除斥期間,即在法律規定的權利有效期間內,當期間屆滿該權利當然消滅。除斥期間是一種特殊權利行使期限或責任免除期限,是法律容忍債權人不積極行使權利的最長期限。由於除斥期間屆滿直接導致債權人失權,故在確定除斥期間起止時間時應充分保證債權人權益,筆者認為除斥期間起始的前提是債權人能夠行使權利,如擔保法中規定的保證期間起算點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而非主債務履行期限中。若優先權期限起算點設定在工程價款到期前,此時,承包人尚無權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更無權行使優先權,顯然侵害了承包人的權利。故優先權期限作為一種除斥期間,其起算點必須設定在工程價款到期之日。
㈣ 談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幾個問題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答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點要求,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法規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已於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5)建築工程價款優先權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應用:
1、如果建設工程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發包人(開發商)已經分別與消費者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在發包人拖欠承包費用時,即可能發生承包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消費者權利的沖突。
2、在已經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消費者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就該房屋而言,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已歸於消滅,自不待言。
3、在開發商尚未交房或雖交房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的情形下,該房屋仍屬於開發商所有,仍在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標的物范圍內。
4、如果允許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無異於用消費者的資金清償開發商的債務,等於開發商將自己的債務轉嫁給廣大消費者,嚴重違背特殊保護消費者的法律政策,因此應不允許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5、實質是承包人利益與消費者利益比較,消費者屬於生存利益,應當優先,承包人屬於經營利益,應退居其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