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教建築企業稅收問題
1、《建築法》不允許掛靠。稅務局不會按照掛靠的方式來處理,而看成是自營。掛靠雙方之間稅金的承擔是雙方協議處理,與稅務局無關。
2、按照綜合稅率繳納的所得稅,目前沒有規定明確是不是預繳。有的稅務局認可,有的不認。看企業自己和稅務局的溝通。但是由於各地稅務局均有任務,且所得稅在兩地繳納,溝通很難。沒有開具外經證的是在項目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開具了外經證後,還被項目所在地徵收所得稅的,屬於「按照規定不應就地預繳而徵收了企業所得稅」的行為,稅法要求要及時將稅款返還給企業。但也很難。
3、核定徵收與查賬徵收差異極大。建安企業預繳所得稅不是正常現象。
4、內部往來科目本身就是可以抵消的。你的處理是對的。
5、項目部的核算匯總在哪一級,是看貴公司的內部管理體制。會計核算和稅務管轄是有差異的。在稅法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的規定,應該是均可。
6、可以開具外經證明。根據上述文件,開具後,所得稅在分公司機構所在地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到總機構。
個人淺見,希望能幫到你。
⑵ 工程企業的稅務問題
1、所得稅法中講工程企業的收入要按相關方法及時確認,所得稅是這樣的。
但營業稅不是這樣,一般都按工程形象進度繳稅的,那隻有自己掏腰包繳稅了。
2、是這樣的。無論是包清工、還是包工包料,在計算營業稅稅額時都是按工程的全部造價(包含料、工、費),徵收營業稅的。
3、工會經費應在注冊地繳納。
4\\、補充回答: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般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對建築業有以下規定:1)實行合同完成後一次性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為施工單位與發包 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 (2)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後結算辦法的工程項目,為月 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3)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結算的違約得分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⑶ 建築行業都要交哪些稅
2018年國稅地稅合並以及營該增後,建築行業需要交代稅如下:
一、增值稅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2017年7月1日起,簡並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並明確了適用11%稅率的貨物范圍和抵扣進項稅額規定。 從2018年5月1日起,將製造業等行業增值稅稅率從17%降至16%,將交通運輸、建築、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及農產品等貨物的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規定,納稅人所在地為城市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稅率為1%。這種根據城鎮規模不同。差別設置稅率的辦法,較好地照顧了城市建設的不同需要。
三、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費 依據。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消費稅)×2%。
四、印花稅
1、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適用稅率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運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稅率為萬分之五;
3、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
5、對記錄資金的帳薄,按「實收資本」和「資金公積」總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6、營業帳薄、權利、許可證照,按件定額貼花五元。
五、企業所得稅
適用稅率25%(如果是高新技術企業適用稅率15%),計算公式: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
六、房產稅
房產稅稅率採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⑷ 建築行業的稅收問題
建築業主要涉及建安營業稅及附加,建安營業稅稅率為3%,附加隨營業稅附征。另外還有價格調節基金等不同種類基金,具體看各地地稅機關規定。企業所得稅以及代扣的資源稅等要具體咨詢稅務管理機關。
⑸ 關於建築施工企業幾個稅務方面問題的請教
建築施工企業,在營改增後稅務方面沒有任何變化。
營改增的企業有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還是有形動產租賃業,但是沒有建築施工企業。
建築施工企業,沒有參入營改增,還是按原來的繼續繳納營業稅
⑹ 建築工程中稅務問題(簡易徵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回36號附件2規定答:(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二)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⑺ 關於建築工程公司稅務方面的問題
應該分別核算。按規定增值稅和繳納營業稅。即:3000萬繳納營業稅,6000萬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⑻ 關於建築企業稅務問題
首先,這個分公司是獨立法人嗎?
從問題中判斷分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版,不然不能開具權1%的增值稅發票。
再說,建築公司的分公司,沒有在經營范圍增加為「服務的公司」服務類公司是不能這樣開票的!
最後,服務類的發票沒有成本也不符合客觀實際情況,可能涉嫌虛開!
綜上所述,你所說的業務真實性可疑。提醒慎重,多加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