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安全生產標准化包括哪些方面內容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基本規范主要內容如下:
1、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工礦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以及對標准化工作的咨詢、服務和評審;其他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可參照執行。
有關行業制定安全生產標准化標准應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已經制定行業安全生產標准化標準的,優先適用行業安全生產標准化標准。
2、規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對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於本標准。
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Z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安全生產標准化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3.2安全績效safety performance
根據安全生產目標,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3.3相關方interested party
與企業的安全績效相關聯或受其影響的團體或個人。
3.4 資源 resources
實施安全生產標准化所需的人員、資金、設施、材料、技術和方法等。
4、一般要求
4.1 原則
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基礎,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採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依據本標準的要求,結合自身特點,建立並保持安全生產標准化系統;通過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4.3 評定和監督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實行企業自主評定、外部評審的方式。
企業應當根據本標准和有關評分細則,對本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情況進行評定;自主評定後申請外部評審定級。
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審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評審定級進行監督管理。
5、核心要求
5.1 目標
企業根據自身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按照所屬基層單位和部門在生產經營中的職能,制定安全生產指標和考核辦法。
5.2 組織機構和職責
5.2.1 組織機構
企業應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2.2 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並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單位、部門和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5.3 安全生產投入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專項用於安全生產,並建立安全費用台賬。
5.4 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規、標准規范
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制度,明確主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
企業各職能部門應及時識別和獲取本部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並跟蹤、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修訂情況,及時提供給企業內負責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主管部門匯總。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從業人員。
企業應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並將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貫徹到各項工作中。
5.4.2 規章制度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規范從業人員的生產作業行為。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投入、文件和檔案管理、隱患排查與治理、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生產設備設施驗收管理、
生產設備設施報廢管理、施工和檢維修安全管理、危險物品及重大危險源管理、作業安全管理、相關方及外用工管理,職業健康管理、防護用品管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5.4.3 操作規程
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並發放到相關崗位。
5.4.4 評估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5.4.5 修訂
企業應根據評估情況、安全檢查反饋的問題、生產安全事故案例、績效評定結果等,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其有效和適用,保證每個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
5.4.6 文件和檔案管理
企業應嚴格執行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的效力。
企業應建立主要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安全記錄檔案,並加強對安全記錄的有效管理。
5.5 教育培訓
5.5.1 教育培訓管理
企業應確定安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按規定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5.5.2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規要求必須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的,須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5.5.3 操作崗位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使其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確認其能力符合崗位要求。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新入廠(礦)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操作崗位人員轉崗、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5.5.4 其他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相關方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知識的教育和告知。
5.5.5 安全文化建設
企業應通過安全文化建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企業應採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動,引導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態度和安全行為,逐步形成為全體員工所認同、共同遵守、帶有本單位特點的安全價值觀,實現法律和政府監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約束,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
5.6 生產設備設施
5.6.1 生產設備設施建設
企業建設項目的所有設備設施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要求;安全設備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按規定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等階段進行規范管理。
生產設備設施變更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並對變更的全過程進行隱患控制。
5.6.2 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企業應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保證其安全運行。
企業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各種安全設備設施,建立台賬,定期檢維修。對安全設備設施應制定檢維修計劃。
設備設施檢維修前應制定方案。檢維修方案應包含作業行為分析和控制措施。檢維修過程中應執行隱患控制措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設備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確因檢維修拆除的,應採取臨時安全措施,檢維修完畢後立即復原。
5.6.3 新設備設施驗收及舊設備拆除、報廢
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拆除和報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要求。
企業應執行生產設備設施到貨驗收和報廢管理制度,應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要求的生產設備設施。
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應按規定進行處置。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涉及到危險物品的,須制定危險物品處置方案和應急措施,並嚴格按規定組織實施。
5.7 作業安全
5.7.1 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式控制制
企業應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生產過程的控制。對生產過程及物料、設備設施、器材、通道、作業環境等存在的隱患,應進行分析和控制。對動火作業、受限空間內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作業許可證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內容。
企業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安全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5.7.2 作業行為管理
企業應加強生產作業行為的安全管理。對作業行為隱患、設備設施使用隱患、工藝技術隱患等進行分析,採取控制措施。
5.7.3 警示標志
企業應根據作業場所的實際情況,按照GB2894及企業內部規定,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進行危險提示、警示,告知危險的種類、後果及應急措施等。
企業應在設備設施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在檢維修現場的坑、井、窪、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
5.7.4 相關方管理
企業應執行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管理制度,對其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准備、作業過程、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管理。
企業應建立合格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根據服務作業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並採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業應對進入同一作業區的相關方進行統一安全管理。
不得將項目委託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相關方。企業和相關方的項目協議應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5.7.5 變更
企業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對機構、人員、工藝、技術、設備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進行有計劃的控制。變更的實施應履行審批及驗收程序,並對變更過程及變更所產生的隱患進行分析和控制。
5.8 隱患排查和治理
5.8.1 隱患排查
企業應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發生變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業操作條件或工藝改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相關方進入、撤出或改變,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認識,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的,應及時組織隱患排查。
隱患排查前應制定排查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范圍,選擇合適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應依據:
——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
——設計規范、管理標准、技術標准;
——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等。
5.8.2 排查范圍與方法
企業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採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
5.8.3 隱患治理
企業應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隱患及時進行治理。
隱患治理方案應包括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隱患在治理前應採取臨時控制措施並制定應急預案。
隱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治理完成後,應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
5.8.4 預測預警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運用定量的安全生產預測預警技術,建立體現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及發展趨勢的預警指數系統。
5.9 重大危險源監控
5.9.1辨識與評估
企業應依據有關標准對本單位的危險設施或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與安全評估。
5.9.2登記建檔與備案
企業應當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登記建檔,並按規定備案。
5.9.3監控與管理
企業應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技術措施。
5.10 職業健康
5.10.1職業健康管理
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要求,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配備與職業健康保護相適應的設施、工具。
企業應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進行檢測,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並將檢測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設備,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便於取用的地方,並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
企業應對現場急救用品、設備和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檢維修,定期檢測其性能,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
5.10.2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和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企業應採用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後果。
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按照GBZ158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
5.10.3職業危害申報
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並依法接受其監督。
5.11應急救援
5.11.1應急機構和隊伍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企業應建立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並組織訓練;無需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可與附近具備專業資質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服務協議。
5.11.2應急預案
企業應按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針對重點作業崗位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應根據有關規定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並通報有關應急協作單位。
應急預案應定期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或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
5.11.3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5.11.4應急演練
企業應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並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管理工作。
5.11.5事故救援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積極開展事故救援。
5.1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5.12.1事故報告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必要時向相關單位和人員通報。
5.12.2事故調查和處理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明確其職責與許可權,進行事故調查或配合上級部門的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等。
事故調查組應根據有關證據、資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編制事故調查報告。
5.13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5.13.1績效評定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准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定,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對績效評定工作全面負責。評定工作應形成正式文件,並將結果向所有部門、所屬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作為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後應重新進行評定。
5.13.2持續改進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標准化的評定結果和安全生產預警指數系統所反映的趨勢,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績效。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擴展閱讀
評定標准
一級:安全質量標准化考核得分不少於900分(含900分);
二級:安全質量標准化考核得分不少於800分(含800分);
三級:安全質量標准化考核得分不少於700分(含700分)。
㈡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准化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在建築施工活動中,貫徹執行建築施工安全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建立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監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使人、機、物、環始終處於安全狀態,形成過程式控制制、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機制。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包括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
建築施工項目是指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築施工總承包及專業承包企業。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指導全國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工作。
第五條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鼓勵應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工作。 [1-2]
第二章 項目考評
第七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項目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項目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
建築施工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項目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負總責。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承包單位等開展項目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
第八條工程項目應當成立由施工總承包及專業承包單位等組成的項目安全生產標准化自評機構,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每月主要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59)等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自評工作。
第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項目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及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項目自評材料。
第十條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築施工企業實施的項目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建築施工企業的項目自評材料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
第十一條對建築施工項目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項目考評主體」)負責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工作。
第十二條項目考評主體應當對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築施工項目實施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
第十三條項目考評主體應當對建築施工項目實施日常安全監督時同步開展項目考評工作,指導監督項目自評工作。
第十四條項目完工後辦理竣工驗收前,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向項目考評主體提交項目安全生產標准化自評材料。
項目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單位及其項目主要負責人名錄;
(二)項目主要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59)等進行自評結果及項目建設、監理單位審核意見;
(三)項目施工期間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情況(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報批評、行政處罰、通報表揚、表彰獎勵等);
(四)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五)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項目考評主體收到建築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後,經查驗符合要求的,以項目自評為基礎,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對項目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進行評定,在10個工作日內向建築施工企業發放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
評定結果為「優良」、「合格」及「不合格」。
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中應包括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單位及其項目主要負責人信息。
評定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在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中說明理由及項目考評不合格的責任單位。
第十六條建築施工項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定為不合格:
(一)未按規定開展項目自評工作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因項目存在安全隱患在一年內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准化優良標准。
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定為優良的建築施工項目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所轄區域內本年度擬竣工項目數量的10%。
第十八條項目考評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結果,並逐級上報至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建築施工企業跨地區承建的工程項目,項目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項目的考評結果轉送至該企業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項目竣工驗收時建築施工企業未提交項目自評材料的,視同項目考評不合格。 [1-2]
第三章 企業考評
第二十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成立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自評機構,每年主要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准》JGJ/T77等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自評工作。
第二十二條對建築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企業考評主體」)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工作。
第二十三條企業考評主體應當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建築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
第二十四條企業考評主體應當對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動態監管時同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工作,指導監督建築施工企業開展自評工作。
第二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應當向企業考評主體提交企業自評材料。
企業自評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業承建項目台帳及項目考評結果;
(二)企業主要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准》JGJ/T77等進行自評結果;
(三)企業近三年內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獎懲情況(包括通報批評、行政處罰、通報表揚、表彰獎勵等);
(四)企業承建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五)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企業考評主體收到建築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後,經查驗符合要求的,以企業自評為基礎,以企業承建項目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結果為主要依據,結合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情況對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進行評定,在20個工作日內向建築施工企業發放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
評定結果為「優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應包括企業考評年度及企業主要負責人信息。
評定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定為不合格:
(一)未按規定開展企業自評工作的;
(二)企業近三年所承建的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企業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項目不合格率超過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業近三年作為項目考評不合格責任主體的竣工工程數量與企業承建已竣工工程數量之比);
(四)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優良標准。
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定為優良的建築施工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年度擬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企業數量的10%。
第二十九條企業考評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結果。
對跨地區承建工程項目的建築施工企業,項目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對該企業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及時轉送至該企業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建築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未提交企業自評材料的,視同企業考評不合格。 [1-2]
第四章 獎勵和懲戒
第三十一條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結果作為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績效考核、信用評級、誠信評價、評先推優、投融資風險評估、保險費率浮動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應優先選擇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業績突出的建築施工企業及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情況記入安全生產信用檔案。
第三十四條對於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不合格的建築施工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在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時,復核其安全生產條件,對整改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結果為「整改後合格」,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對於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不合格的建築施工企業及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時,責令限期重新考核,對重新考核合格的,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對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第三十六條經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合格或優良的建築施工企業及項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評主體撤銷原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一)提交的自評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考評過程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1-2]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㈢ 急求建築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全套資料,謝謝~
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和發布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內容:安全目標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管理、領導現場帶班、班組崗位達標、安全生產投入管理、文件和檔案管理、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訓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生產設備設施驗收管理、生產設備設施報廢管理、施工和檢(維)修安全管理、危險物品及重大危險源管理、作業安全管理、相關方及外用工(單位)管理、職業健康管理、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檢查及隱患治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績效評定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
㈣ 急求一套二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達標的資料
我這有,給你發個目錄,
建築施工現場安全標准化手冊
目錄
一、現場安全生產管理
(一)管理組織
(二)現場崗位責任制度
(三)對分包隊伍的管理
(四)對設備租賃、使用的管理
二、現場安全生產投入
三、施工現場目標指標管理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一)農民工夜校
(二)培訓計劃或培訓需求
(三)對新入場的從業人員進行三級教育
(四)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其他人員教育
(六)安全技術交底等班前安全活動
五、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方案
(一)總體施工組織設計
(二)專項施工方案
(三)專家論證
六、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管理
(一)施工現場危險源
(二)危險源辯識
(三) 危險源分類
(四) 危險源識別
(五)風險評價
(六)風險控制
七、安全檢查
八、現場文明施工
(一)工地圍牆(擋)、大門及標志牌
(二)實名制卡(平安卡)
(三)臨時設施
(四)現場料具
(五)衛生防疫
(六)環境保護
(七)消防保衛
九、現場安全防護
(一)腳手架
(二)基坑及模板工程
(三)「三寶」、「四口」及臨邊防護
(四)施工用電
(五)機械設備及起重吊裝
(六)施工機具
十、現場應急救援
(一)應急領導機構
(二)應急計劃(預案)及演練
(三)應急響應
(四)善後處置
(五)保障措施
十一、勞動保護及職業病預防
十二、施工現場必備的安全資料
㈤ 關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匯總表的評價意見該怎麼填寫
安全生產評價標准JGJT77-2010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
表A-1 安全生產管理評分表 序號 評 定 項 目 評分標准 評分方法 應得分 扣減分 實得分
1 安全生產責任制 度 ·
企業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扣20分,
各部門、各級(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不健全,扣10~15分; ·
企業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制度,扣10分,
各部門、各級對各自安全生產責任 制未執行,每起扣2分;
·企業未按考核制度組織檢查並考核的,扣10分,考核不全面扣5~10分;
·企業未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扣10分,
未對管理目標實施考核的,扣5~10分;
·企業未建立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扣10分,
未實施考核和獎懲的,扣5~10分
查企業有關制度文本;抽查企業各部門、所屬單位有關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知曉情況,查確認記錄,查企業考核記錄。 查企業文件,查企業對下屬單位各級管理目標設置及考核情況記錄;查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文本和考核、獎懲記錄 20
2 安全文明資金保障制 度
·企業未建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資金保 障制度扣20分; ·制度無針對性和具體措施的,扣10~15分; ·
未按規定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 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扣10~15分
查企業制度文本、財務資金預算及使用記錄 20
3 安全教育培訓制 度 ·
企業未按規定建立安全培訓教育制度,扣15分; ·
制度未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 安全專職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待崗、轉崗、換崗職工,新進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要求的,扣5~10分;
·企業未編制年度安全培訓教育計劃,扣5~10分,
企業未按年度計劃實施的,扣5~10分
查企業制度文本、企業培訓計劃文本和教育的實施記錄、企業年度培訓教育記錄和管理人員的相關證書 15
4 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制度
·企業未建立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制度,扣15分,制度不全面、不完善的,扣5~10分; ·
未按規定組織檢查的,扣15分,
檢查不全面、不及時的扣5~10分; ·
對檢查出的隱患未採取定人、定時、定措施進行整改的,每起扣3分,
無整改復查 記錄的,每起扣3分; ·
對多發或重大隱患未排查或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扣3~15分
查企業制度文本、企業檢查記錄、企業對隱患整改消項、處置情況記錄、隱患排查統計表 15 5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 度 ·
企業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 度,扣15分; ·
未按規定及時上報事故的,每起扣15分; ·未建立事故檔案扣5分; ·
未按規定實施對事故的處理及落實「四 不放過」原則的,扣10~15分
查企業制度文本; 查企業事故上報及結案情況記錄 15
6 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制 度 ·
未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度的,扣15 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無針對性的,扣5~10分;
.未按規定製定演練制度並實施的,扣5分; ·
未按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落實救援 人員和救援物資的,扣5分
查企業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急隊伍建立情況以相關演練記錄、物資配備情況 15 分項評分 100 評分員: 年 月 日
表A-2 安全技術管理評分表 序號 評定項 目 評分標准 評分方法 應得分 扣減分 實得分 1 法規標准和操作規程配 置 ·企業未配備與生產經營內容相適應的現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和規程的,扣10分,配備不齊全,扣3~10分; ·企業未配備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扣lo分,配備不齊全的,缺一個工種扣1分; ·企業未組織學習和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和規程,扣3~5分 查企業現有的法律、法規、標准、操作規程的文本及貫徹實施記錄 10 2 施工組織設 計 ·企業無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審核、批准制度的,扣15分; ·施工組織設計中未明確安全技術措施的扣10分; ·未按程序進行審核、批準的,每起扣3分 查企業技術管理 制度,抽查企業備份的施工組織設計 15 3 專項 施工方案(措施) ·未建立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寫、審核、批准專項施工方案制度的,扣25分; ·未實施或按程序審核、批準的,每起扣3分; ·未按規定明確本單位需進行專家論證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名錄(清單)的,每起扣3分 查企業相關規定、實施記錄和專項施工方案備份資料 25 4 安全技術交 底 ·企業未制定安全技術交底規定的,扣25分; ·未有效落實各級安全技術交底,扣5~10分; ·交底無書面記錄,未履行簽字手續,每起扣1~3分 查企業相關規定、企業實施記錄 25 5 危險源控制 ·企業未建立危險源監管制度,扣25分; ·制度不齊全、不完善的,扣5~10分; ·未根據生產經營特點明確危險源的,扣5~10分; ·未針對識別評價出的重大危險源制定管理方案或相應措施,扣5~10分; ·企業未建立危險源公示、告知制度的,扣8~10分 查企業規定及相 關記錄 25 分項評分 100 評分員: 年 月 日
表A-3 設備和設施管理評分表
序號 評定項 目 評分標准 評分方法 應得分 扣減分 實得分
1 設備安全管 理
·未制定設備(包括應急救援器材)采購、租賃、安裝(拆除)、驗收、檢測、使用、檢查、保養、維修、改造和報廢制度,扣30分; ·制度不齊全、不完善的,扣10~15分; ·設備的相關證書不齊全或未建立台賬的, 扣3~5分; ·未按規定建立技術檔案或檔案資料不齊全的,每起扣2分; ·未配備設備管理的專(兼)職人員的,扣10分 查企業設備安全管 理制度,查企業設備清 單和管理檔案 30
2 設施和防護用品
·未制定安全物資供應單位及施工人員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的,扣30分; ·未按制度執行的,每起扣2分; ·未建立施工現場臨時設施(包括臨時建、構築物、活動板房)的采購、租賃、搭設與拆除、驗收、檢查、使用的相關管理規定的,扣30分; ·未按管理規定實施或實施有缺陷的,每項扣2分 查企業相關規定及實施記錄 30
3 安全標 志
·未制定施工現場安全警示、警告標識、標志使用管理規定的,扣20分; ·未定期檢查實施情況的,每項扣5分 查企業相關規定及 實施記錄 20
4 安全檢查測試工 具
·企業未制定施工場所安全檢查、檢驗儀器、工具配備制度的,扣20分; ·企業未建立安全檢查、檢驗儀器、工具配備清單的,扣5~15分 查企業相關記錄 20 分項評分 100 評分員: 年 月 日
表A-4企業市場行為評分表
序號 評定項 目 評分標准 評分方法 應得分 扣減分 實得分
1 安全生產許可證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而承接施工任務的,扣20分;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繼續承接施工任務的,扣20分; ·企業資質與承發包生產經營行為不相符, 扣20分; ·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持有的安全生產合格證書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每起扣10分 查安全生產許可證 及各類人員相關證書 20
2 安全生產文明施 工
·企業資質受到降級處罰,扣30分; ·企業受到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每起扣5~30分; ·企業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處分,每起扣5分; ·企業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濟處罰,每起扣5~10分; ·企業受到省級及以上通報批評每次扣10分,受到地市級通報批評每次扣5分 查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信息資料,各類 有效證明材料 30
3 安全質量標准化達 標 ·
安全質量標准化達標優良率低於規定的,每5%扣10分; ·安全質量標准化年度達標合格率低於規定要求的,扣20分 查企業相應管理資 料 20
4 資質、機構與人員管理 ·
企業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組織體系(包括機構和人員等)、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的,扣30 分; ·企業未按規定設置專職安全管理機構的,扣30分,未按規定配足安全生產專管人員的,扣30分; ·實行總、分包的企業未制定對分包單位資 質和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的,扣30分,未按制度執行的,扣30分 查企業制度文本和機構、人員配備證明文件,查人員資格管理記錄及相關證件,查總、分包單位的管理資料 30 分項評分 100 評分員: 年 月 日
表A-5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評分表
序號 評定項 目 評分標准 評分方法 應得分 扣減分 實得分
1 施工現場安全達 標
·按《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 59及相關現行標准規范進行檢查不合格的,每1個工地扣30分 查現場及相關 記錄 30
2 安全文明資金保 障 ·
未按規定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發現一個工地扣15分 查現場及相關 記錄 15
3 資質和資格管理
·未制定對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資質、資格管理及施工現場控制的要求和規定,扣15分,管理記錄不全扣5~15分; ·合同未明確參建各方安全責任,扣15分; ·分包單位承接的項目不符合相應的安全資質 管理要求,或作業人員不符合相應的安全資格管理 要求扣15分; ·未按規定配備項目經理、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分包單位),扣15分 查對管理記 錄、證書,抽查合 同及相應管理資 料 15
4 生產安全事故控 制
·對多發或重大隱患未排查或未採取有效措施的,扣3~15分; ·未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扣15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無針對性的,扣5~10分; ·未按規定實施演練的,扣5分; ·未按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落實救援人員和救援物資的,扣5~15分 查檢查記錄及隱患排查統計表,應急預案的編制及應急隊伍建立情況以及相關演練記錄、物資配備情況 15
5 設備設施工藝選 用
·現場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或工藝的,扣15分; ·現場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且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設施,扣15分; ·現場使用的機械、設備、設施、工藝超過使用 年限或存在嚴重隱患的,扣15分; ·現場使用不合格的鋼管、扣件的,每起扣1~2分; ·現場安全警示、警告標志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扣5~10分; ·現場職業危害防治措施沒有針對性扣1~5分 查現場及相關 記錄 15
6 保險 ·
未按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扣10分; ·意外傷害保險辦理率不足100%,每低2%扣1分 查現場及相關 記錄 10 分項評分 100 評分員: 年 月 日
㈥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定為不合格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建築施工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定為不合格:
1、未按規定開展企業自評工作的;
2、企業近三年所承建的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3、企業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項目不合格率超過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業近三年作為項目考評不合格責任主體的竣工工程數量與企業承建已竣工工程數量之比);
4、省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對於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不合格的建築施工企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結果為「整改後合格」,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對於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不合格的建築施工企業及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時,責令限期重新考核,對重新考核合格的,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對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第三十六條:經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合格或優良的建築施工企業及項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評主體撤銷原安全生產標准化考評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並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1、提交的自評材料弄虛作假的;
2、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3、考評過程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㈦ 安全生產標准化是什麼什麼企業要做安全生產標准化
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帶有基礎性、長期性、前瞻性、戰略性、根本性的工作。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只有起點,沒有終點,是一個動態發展、持續改進與完善的過程,不會一蹴而就,更不能一勞永逸。
什麼是安全生產標准化?
安全生產標准化,是指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的要求,人、機、料、法、環、測處於良好的生產狀態,並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安全生產標准化主要包含目標職責、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訓、現場管理、安全投入、安全風險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事故查處、績效評定、持續改進10個方面。
回歸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現狀,思想認識不到位,積極主動性不高,專業技能缺乏,標准化工作落實不到實處,重達標,輕提升,流於形式,疲於應付,體系資料不切合實際,不規范,甚至不惜弄虛作假,體系運行執行不力、標准不嚴、缺乏持續性等問題日益突出,普遍存在標准化創建與運行「兩張皮」的現象。
環顧當下,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對企業的要求高,體系資料繁雜卻缺乏專業指導,實際運作困難重重。企業除了加強日常教育宣傳引導、加大安全培訓力度、制定規劃和完善標准、嚴格監督檢查和考核等改進措施之外,也正在極力尋求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快速解決安全標准化建設與持續運作的問題。
對此,湖南展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深度結合企業安全管理現狀,創新推出了企業自主雙控平台,通過信息化系統運作,將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從繁重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中解放出來,為企業安全標准化創建與運行提供了一條切實可行的思路。
平台結合我國現有的行業,按照標准化的體系建設及管理要求,編制了目標職責、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訓、安全風險管理及隱患排查治理、事故管理、現場作業、應急管理等相關體系資料模板,企業可以藉助系統提供的行業模板,靈活生成企業自屬的標准化體系資料。
依據企業特性,動態匹配體系資料更新規則,協同工作提醒功能,實時引導企業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自主管理。通過智能化平台運作,讓安全標准化建設在企業中真實運作起來,查漏補缺,促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化、標准化、規范化,避免形成標准化的創建與企業日常安全管理「兩張皮」的現象,高效滿足企業對創建安全生產標准化的現實需求。
㈧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一)、安全生產標准化企業分為一級企業(級別最高)、二級企業和三級企業:
一級企業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核公告;
二級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公告;
三級企業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州、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公告。,其中一級為最高。
(二)、申請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審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已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2、申請一級企業的,應為大型企業集團、上市公司或行業領先企業。申請評審之日前一年內,大型企業集團、上市集團公司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集團所屬成員企業90%以上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業領先企業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
3、申請二級企業的,申請評審之日前一年內,大型企業集團、上市集團公司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集團所屬成員企業80%以上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企業死亡人員未超過1人。
4、申請三級企業的,申請評審之日前一年內生產安全事故累計死亡人員未超過2人。
拓展資料:
安全生產標准化,是指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的要求,人(人員)、機(機械)、料(材料)、法(工法)、環(環境)、測(測量)處於良好的生產狀態,並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
安全生產標准化內涵:
安全生產標准化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強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系統化和法制化,強化風險管理和過程式控制制,注重績效管理和持續改進,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規律,代表了現代安全管理的發展方向,是先進安全管理思想與我國傳統安全管理方法、企業具體實際的有機結合,有效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從而推動我國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
安全生產標准化主要包含目標職責、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訓、現場管理、安全投入、安全風險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事故查處、績效評定、持續改進10個方面。
企業根據自評結果,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後,提出書面評審申請。
申請安全生產標准化一級企業的,經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後,向一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安全生產標准化二級企業的,經所在地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後,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二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安全生產標准化三級企業的,經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後,向所在地市級安全監管部門或三級企業評審組織。
符合申請要求的,通知相關評審單位組織評審;不符合申請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由評審組織單位受理申請的,評審組織單位對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報請審核公告的安全監管部門核准同意後,方可通知相關評審單位組織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