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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有訴訟時效嗎

發布時間:2020-11-29 03:57:34

Ⅰ 1關於工程建築設計合同的所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文件有哪些2 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一】、首先,工程建築設計合同屬於《民法通則》中合同法的范疇,因此工程建築設計合同首先必須接受《民法通則》的制約!在我國,一切契約行為(合同行為)均受《民法通則》條文約束!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相關時效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二】、針對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8月11日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詳見附件一)對相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還經常會遇到除斥期間以及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及其互相區別的具體問題。所謂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學理上的除斥期間的具體規定,或者因法律、法規或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或者因當事人的合同的約定而產生並發生法律效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屬於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的情形。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19.1款「承包人的索賠」規定:「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並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則屬於當事人合同對除斥期間的特別約定。

Ⅱ 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來說是多久的呢

按民法通則訴訟時效為兩年,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Ⅲ 建築工程合同約定中,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止,RT

選B,在兩年內的訴訟有效期內,發生了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影響,是的訴訟中止

Ⅳ 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多少年

工程質量案件涉及訴訟時效應注意的操作問題主要有:1、工程質量缺陷不適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一年的短期時效,而適用一般訴訟時效三年。2、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竣工驗收各階段的施工質量缺陷爭議,其訴訟時效自階段質量驗收發現缺陷或者階段質量驗收未通過時起算;如質量缺陷爭議已委託鑒定的,自鑒定單位出具鑒定意見後二年。3、工程交付使用後,發包人主張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裝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於2年的保修年限後3年;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牆面、衛生間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於5年的保修年限後3年;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設計的不同結構形式而定:農村的磚木結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30年後3年;城市的磚和混凝土結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50年後3年;城市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70年後3年;城市的鋼結構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100年後3年。

Ⅳ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定為無效的,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中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所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為無效的,與此相關權利、義務訴訟的訴訟時效,應當從時開始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

Ⅵ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於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於一般的債權。根據最高院答復,建設工程優先權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做了以下規定: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三、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款項,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Ⅶ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因承包合同爭議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期為多少年

兩年。

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兩年之內,當然你訴訟時效會因為主張權利而中斷導致重新計算追訴時效的。

Ⅷ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屆滿,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法律制度。
建設工程未經結算工程造價,承包人追索工程欠款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建設工程未經結算,工程欠款數額尚未最終確定,此時承包方無法得知工程款債權受到侵害,在發包方不能舉出曾向承包方明確表示拒絕支付工程款的證據,承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取得工程款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其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沒有起算。
發承包雙方未對工程造價作出最終結算,不能確定工程餘款,也不能對剩餘工程款的履行期限作出明確約定。
根據《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故承包人可以隨時要求發包人履行給付工程款義務。
其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的規定,應從承包人要求發包人給付工程款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在此之前,由於建設工程未經結算,不能確定工程餘款及履行期限,承包人並未得知或者應當得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當然也就不存在訴訟時效存續的問題。因此,建設工程未經結算,承包方追索工程款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但應注意,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結算默認條款,即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後逾期不答復即視為認可其結算值的,則工程價款和工程欠款數額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時都是確定的,承包人必須在工程造價確定之日起兩年內行使權利,否則會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Ⅸ 建設工程施工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目前沒有法律對建設工程施工租賃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進行專門規定,因此這一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Ⅹ 建設施工合同的訴訟時效時間

當事人可以參照以下規定確定訴訟時效,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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