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指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規定: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此外,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築及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和古建築等的修繕工程,以及軍用房屋的建築工程也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
(1)建築工程開工報告擴展閱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二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三條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四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㈡ 建築開工報告表格
工程開工報告
表A2編號:
工程名稱施工單位
工程地點建設單位
致:
根據合同的約定,建設單位已取得主管單位審批建設許可證,我方已完成了開工前的各項准備工作,計劃於年月日開工,請審批。
已完成報審的條件有:
企業施工資質(復印件)
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現場臨時設施
主要人員、材料、設備進場
施工現場道路、水、電、通訊等已達到開工條件
項目負責人(簽字):
施工單位:
年月日
審批意見:
審批結論:同意不同意
總工程師(簽字):
年月日
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報,經審批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各存一份。
㈢ 建築開工報告範本
標准工程表格範本-開工報告默認分類 2008-11-23 16:00 閱讀1690 評論0 字型大小: 大大 中中 小小 開 工 報 告 工程名稱 建築面積(m2) 施工單位 預算工作量(元) 建設單位 工程結構 設計單位 工程地址 承包形式 分包單位 計劃開竣工日期 單位工程造價 工程內容 計劃、設計、規劃批准文件等 開工准備工作狀況 建設單位報告人: 施工單位報告人: 年 月 日建設單位 (章) 簽名: 年 月 日 施工單位 (章) 簽名: 年 月 日 審查機關意見 (章) 審查人: 年 月 日批准機關意見
㈣ 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有哪些
1、開工報告制度有兩種:一種是國務院規定的開工報告制度。
一種是建設監理中的開工報告工
2、國務院規定的開工報告制度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1)資金到位情況;
(2)投資項百市場預測;
(3)設計圖紙是否滿足施工要求;
(4)現場條件是否具備「三通『平」等的要求。
3、建設監理中的開工報告,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規定,承包商即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按合同約定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報告,經總監理工程師審定通過後,即可開工。
(4)建築工程開工報告擴展閱讀
開工報告定義
(1)總體開工報告:承包人開工前應按合同規定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報告,主要內容 應包括:施工機構的建立、質檢體系、安全體系的建立和勞力安排,材料、機械及檢測儀器設備進場情況,水電供應,
臨時設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備情況等。雖有以上規定,並不妨礙監理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下達開工令。
(2)分部工程開工報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開工前14天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報告單,其內容包括:施工地段與工程名稱;現場負責人名單;
施工組織和勞動安排;材料供應、機械進場等情況;材料試驗及質量檢查手段;水電供應;臨時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進度計劃以及其他需說明的事項等,經監理工程師審批後,方可開工。
(3)中間開工報告:長時間因故停工或休假(7天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質量事故處理完後,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中間開工報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開工報告制度
㈤ 建築分項工程需要做開工報告嗎
建築分項工程屬於單位工程,不需要開工報告,單位工程需做開工報告。
㈥ 建築工程開工報告需要寫上建設單位嗎
要寫,開工報告一般是建設單位下發給施工單位的,如果是直接面對分包單位還要抄送總包單位和監理公司
㈦ 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的建築工程,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嗎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
《建築工版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權法》第2條,所謂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同時,該《辦法》也進一步作出了說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作為文物保護的建築工程
《建築法》第83條規定:"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3、搶險救災等工程
《建築法》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於本法
4、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
5、軍用房屋建築
《建築法》第84條明確規定:"軍用房屋建築工程建築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㈧ 工程開工報告包括哪些項目
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機構的建立、質檢體系、安全體系的建立和勞力安排,材料、機械及檢測儀器設備進場情況,水電供應,臨時設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備情況等。雖有以上規定,並不妨礙監理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下達開工令。
開工報告是由建設項目承包商申請,並經業主批准而正式進行擬建項目永久性工程施工的報告。據國際慣例,沒有業主批準的開工報告,承包商不得進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如承包商未提出此報告,業主工程師照樣可以按合同規定時間下達必須進行的永久性工程開工的開工令。
(8)建築工程開工報告擴展閱讀
建設單位需要搞定的任務: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附件);
2、 建設工程開工審查表;
3、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 規劃部門簽發的建築紅線驗線通知書;
5、 在指定監督機構辦理的具體監督業務手續;
6、 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設計圖紙及設計文件;
7、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書;
8、圖紙會審紀要;
9、 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10、水準點、坐標點等原始資料;
11、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水文地質資料;
12、 建設單位駐工地代表授權書;
13、 建設單位與相關部門簽訂的協議書。
㈨ 建設單位向什麼部門提交 建設工程開工報告申請(備案)書
1、施工單位在完成開工前各項准備工作並自檢合格,即可填報《工程開工報告》和《單位工程開工報審表》。承包單位在單位工程開工報申請時應抄附上各項准備工作完成情況資料;
2、監理單位接到施工單位的開工申請後,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到現場與駐地監理工程師進行進一步的核實,當核實無誤後應簽署批准開工意見。核驗准備工作襲未滿足工程開工的要求,應批復書面意見,讓承包單位予以整改、完善,如系建設單位原因,則促請建設單位辦理;
3、在施工單位進行開工准備的同時,監理單位也應做好開工前的監理准備工作,經自檢合格後,填寫《監理單位工程開工申請表》;
4、監百理單位在自檢合格和對施工單位開工准備情況檢查合格後,向建設單位提出開工申請度,報申請時應附上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各項准備工作完成情況資料。經建設單位檢查合格後,到建委辦理施工許可證;辦理完成質量監督備案、安全施工措施備案手續;總監即可按程序簽發《單位工程開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