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築工程分包和轉包應如何納稅
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也就是說,在工程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方應按合同總金額減去支付給分包方的價款後的余額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分包方應對分包方完成的分包金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同時,按照規定,總承包方屬於法定扣繳義務人。
在與分包商結算已完工工程價款時,總承包方還應根據與分包商結算的工程價款,計提營業稅。
大型工程項目的建設往往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營業稅屬於地方稅。由於地方利益的競爭,分包工程的納稅地點有時成為稅務實務的重點,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分包的,總承包方應當按照建築業營業稅納稅地點的規定,扣繳分包商、分包商應繳納的營業稅。
建築工程上稅需要准備的材料:
1、首先就是要和甲方協商好本次上稅的數是多少,一般根據完成的工程量確定,之後就是要甲方給開具證明信,需要加蓋甲方的公章。
2、其次就是到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要申請表,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要求加蓋自己單位的公章。
3、需要到公司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一式三份,開具完成後需要及時到工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登錄,否則有的地方當天登錄不給辦理業務。
4、准備公司的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一般在第一次上稅時需要帶原件,驗證後以後就不需要了。
5、稅務登記證也是必須攜帶的,第一次辦理業務時需要攜帶原件,驗證通過後就可以只帶復印件了。
6、如果自己的公司已經在公司所在地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等,就需要公司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出具證明,這樣才能在工程所在地上稅時給予免除。
② 建築行業分包工程的納稅問題
按照新的營業抄稅暫行條例,已取消建築施工企業總包單位代扣代繳營業稅的規定,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分別納稅。總包單位營業額按減去分包單位營業額的差額計算,分包單位營業額就是分包單位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總包單位取得分包單位建築業專用發票,可以作為計算營業稅減項計算營業稅。
③ 「營改增」後建築業總包與分包工程要如何開票繳稅
(1)分包人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開具建築業增值專用發票,總包可以抵扣進項稅;(2)如果分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只能開具建築業增值普通發票,總包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3)如果分包人是個人,只能到當地稅務部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包只能抵扣3%;
(4)如果分包人是被掛靠的一般納稅人, 則總包應向被掛靠方支付工程結算款並向掛靠方索取建築業增值專用發票。
④ 建築工程分包如何計稅
同一縣(市、區)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第一條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專稅方法的屬,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建築行業什麼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徵收呢?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項目,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⑤ 工程分包,稅收該如何做
建築業總承包人應當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其營業額為工程總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
也就是說,在工程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方應按合同總金額減去支付給分包方的價款後的余額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分包方應對分包方完成的分包金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同時,按照規定,總承包方屬於法定扣繳義務人。
在與分包商結算已完工工程價款時,總承包方還應根據與分包商結算的工程價款,計提營業稅。
大型工程項目的建設往往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營業稅屬於地方稅。由於地方利益的競爭,分包工程的納稅地點有時成為稅務實務的重點,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分包的,總承包方應當按照建築業營業稅納稅地點的規定,扣繳分包商、分包商應繳納的營業稅。
(5)建築工程分包納稅擴展閱讀:
工程分包完稅證明:
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人,獲得的稅務機關開出的一份繳納稅收額度的一個證明。納稅人需要開具完稅證明的,應由本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在本局繳納的稅額為其開具。
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對納稅者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在辦理貸款、購房、出國、移民、求職、保險等事項的手續過程中,個稅完稅證明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憑證。
拿著身份證到區縣地方稅務局分局的服務大廳(或稅務所),填一個簡單的申請單,由稅務機關核對後開具一張你所要求期限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當時立等可取,
其次,通過所在單位的財務和辦稅人員,集體到稅務機關開一個單位的批量完稅證明,時日不長,由企業財務代辦,辦完了把完稅證明給納稅人。
最後,國家稅務總局就有一個代收代扣稅款憑證,這個是由代扣代繳單位開具的,在納稅人每月繳稅時,可向代扣代繳單位的辦稅人員索取,辦稅人員的憑證是由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給的。
⑥ 建築業一般計稅項目分包工程的賬務處理
乙公司以家公司的稅單(加蓋甲公司章)作為自己的納稅
依據
,到
稅務機關
開局
發票專
。
工程不在屬甲公司注冊地,甲公司這種情況需要開
外出經營許可證
。
如果需要開外出經營許可證,原則上甲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繳
企業所得稅
。
不得轉包,但是可以分包。
⑦ 建築工程分包和轉包應如何納稅
施工企業承攬建築工程,但因企業資質不夠,無法能夠投標,就以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為被掛靠單位進行投標;爾後再以被掛靠單位某一項目部的名義進行施工,按工程總造價5%的比例向被掛靠單位交管理費。但是,建設單位的工程款不付給掛靠單位,而直接付給被掛靠單位,不具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掛靠單位不計營業收入,也不到稅務機關申報,這樣掛靠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要徵收此筆稅款,施工所在地稅務機關也要徵收這筆稅款,如果被掛靠單位同掛靠單位在同一地市,建築營業稅歸誰徵收,如何徵收?企業所得稅歸誰徵收,如何徵收? 由於施工企業資質不夠,無法直接投標,而作為有資質企業的掛靠單位進行投標,爾後再以被掛靠單位某一項目部的名義進行施工,按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向被掛靠單位繳管理費的現象。這種情況在稅務部門把它歸類為工程轉包或分包。關於分包或轉包工程的納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這樣規定的:「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按照這一規定,總承包人在付給分包人工程價款時,必須將分包人應繳納的稅款扣除。這是總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否則將受到應有的處罰。 建設單位將工程價款不直接付給掛靠單位,而付給被掛靠單位,這是否就意味著掛靠單位可以不計營業收入,進而也就不成其為納稅人了呢?不是的。實際上,被掛靠單位付給掛靠單位的工程價款即是營業收入,只不過是稅後收入。掛靠單位仍然是納稅人,只不過是其應納的稅款由被掛靠單位代扣代繳了。 關於建築營業稅的納稅地點問題,《條例》規定為勞務發生地,即施工所在地。徵收機關為勞務發生地的稅務機關。施工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也要求徵收這筆稅款,如施工地不在其管轄范圍,而要強行徵收是不符合規定的。 關於建築安裝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227號規定,建築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並計征所得稅。這里要注意的是持有外出經營證的建築安裝企業到達施工地後,要陸續提供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所得稅的完稅證明。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徵收所得稅。所得稅實行按月或季預繳,年底匯算清繳的辦法。
⑧ 建築行業營改增後工程總包,分包怎樣抵扣
建築行業營改來增後分包人如果自是一般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開具建築業增值專用發票,總包可以抵扣進項稅。如果分包人是小規模納稅人,則分包人向總包只能開具建築業增值普通發票,總包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建築業具有關聯度高、帶動性強、輻射面廣的特點,在國民經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確保建築業稅制轉換平穩,國家出台了多項過渡性政策。但受行業特點、經營模式及歷史做法等影響,建築行業在適應新稅制、遵從新稅制方面,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加以解決。
建築行業就是一個圍繞建築的設計、施工、裝修、管理而展開的行業。城市建築是構成城市的一個重要部分,而建築不僅僅只是一個供人們住宿休息,娛樂消遣的人工作品,它從很大的方面上與我們的經濟、文化和生活相關聯。
⑨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分包款可以扣除嗎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執行一般計稅法的企業,收到分包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否則不可抵扣。
按照36號文件規定,在一般計稅方法下,建築企業只在預交稅款時可以扣除分包款,實際計算繳納稅款時不能直接扣除分包款,而是根據分包方開出的增值稅專票認證,計入「進項稅額」,實現稅額抵扣,而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9)建築工程分包納稅擴展閱讀:
認定程序
1、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附,如實填寫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等信息,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2、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3、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申請資料
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並提供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