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築工程合同和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是一樣的嗎
招投標是工程簽訂合同之前所進行的一切活動。而合同管理主要是指簽訂正式合同以後所進行合同的一切管理工作。這兩項工作發生的階段和所管理的任務都是不同的。謝謝
❷ 求1篇畢業論文,題目是:建築工程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關系的探討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是一類重要的民事案件,此類案件標的額較大,專業化程度較高,而且往往涉及農民工工資等敏感問題,審理難度較大。在目前建設工程合同的審判實踐中,此類案件的難點和熱點問題主要集中在建設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支付這兩個方面。筆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就審判實踐中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問題的處理進行一些探討,希望能引發大家的討論和交流,以統一思想和認識。
一、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承包人不具備相應資質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這是目前審判實踐中最常見的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⑴沒有相應資質即承包工程;⑵無資質的個人以有資質企業的名義承包合同。
(二)審判實踐中認定合同效力的一些特殊情形⒈對個人之間的建築民房協議,一般應當認定有效而不應以無資質為由認定無效。目前在一些農村地區(或者是城郊),房屋都是由個人自建,通常這些建房人不找正規的有資質的建築企業,而是自行通過別人介紹來找幾個人蓋房,從而簽訂建房協議。我們認為,這種情形在現實中普遍存在,而且雙方都是完全自願的,所建房屋也只是供個人居住使用,因此不應當因施工方不具備資質而認定這種建房協議無效,在判決理由上可以將這種合同認定為承攬合同或者是勞務合同。
⒉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具備資質,之後不具備資質,則合同仍然有效。由於建設方只能在訂立合同時確認相對方是否具有資質,而無從確定訂立合同後承包方資質是否變更,所以這種情況不能因承包方無資質認定合同無效,使承包方逃避違約責任。
⒊一些個人之間、或者是單位和個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協議,在實踐中通常不明確認定其為無效。這種情形在我庭審理的二審案件中大量存在,工程不大(金額一般都是幾萬或者幾十萬),承包方是個人,建設方則是單位或者個人,其中還有轉包的情況。此種案件的發生,其社會根源是許多小規模的工程(百萬元以下),在現實中建設方很少找正規的建築企業,而是直接找個人完成施工。因為這些小規模的工程通常不至於發生特別嚴重的質量問題,建設方對這種工程也沒有太高的工藝要求,這樣直接找個人施工,費用比較低廉。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就是,對於這種小工程,即使找一些正規的建築企業承包,則這些建築企業有時也會將這種小工程轉包給個人施工。原因很簡單,這種小工程總價款比較低,而正規的建築企業運作成本比較高,很難獲得利潤。以上兩方面的原因導致這類小工程在目前幾乎都是由個人進行承包,這也就給審判實踐帶來了問題,就是如何認定這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
我們認為,簡單的以個人沒有資質而認定這類合同為無效,是不妥當的:首先,這類合同的訂立雙方是完全自願的,而且大多都是建設方為了節省資金而主動要求的,很少有個人隱瞞或者欺騙,建設方也都明知個人不具備資質,這些個人通常都是組織一些農民工進行施工,工資十分低廉;如果確認合同無效,將使建設方逃脫及時支付工程款的責任(不必因遲延付款而承擔違約責任),等於變相鼓勵建設方尋找個人施工,這樣花費少而且責任也小,同時,這樣也會產生農民工不能及時獲取工資的社會問題。其次,如果確認合同無效,則施工人的一些違約行為,比如遲延完工、質量問題,即使給建設方造成損害,建設方也無從要求賠償,而且施工人對工程也沒有保修責任,這對建設方的保護也是不周到的。這樣就會造成一個惡性循環,建設方會盡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應的也會不注意施工質量。第三,如果確認合同無效,則工程款的數額將難以確定。這類案件中,通常雙方對工程款都會有一個確認,如果合同無效,就要進行鑒定來確定工程款,這些小工程是很難找鑒定機構的,而且這樣數量眾多的案件全部都鑒定,會增加審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於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對個人施工的鑒定取費標准如何確定,是否應當扣除利潤、稅金、間接費等也是一個難題。最後,應當看到,這種小工程大多由個人承包建設,是由建築市場的現狀造成的。當前正規的建築企業都是國有大型企業,很少會涉足這種小工程,從而給個人創造了小工程的市場空間。因此,這種情形只能通過建築市場的充分發展成熟才能真正得以解決,而不可能因法院一概認定合同無效就能杜絕;相反地,簡單認定合同無效,會使當事人游離於合同保護之外而無須遵守任何約定,導致市場秩序更加混亂。從正視現實、規范市場的角度出發,顯然不應當簡單的一概認定此類合同無效。
所以,對於這類合同的效力,不應簡單的認定其為無效,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我們建議可以採用以下辦法處理:一是如果此類工程規模比較小,比如只是一些「鋪磚、挖溝、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並不涉及大的樓房主體建設,可以認定屬於承攬合同,而非建設工程合同,從而無須因承包方資質問題而認定合同無效;二是如果個人是包清工,只提供勞務,則可以認定屬於勞務合同;三是如果確實是屬於建設工程合同,此時個人沒有資質而合同無效,則可以參考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即只要質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約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時還應當明確,承包方按約定受領工程款,也必須承擔對應的約定義務,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貫徹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公平原則。
⒋沒有開工許可證的後果只是不能施工,與建設工程合同效力本身無關。因為沒有取得開工許可證,只是不能進行施工,與合同的效力沒有關系。即使在沒有開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工程進行了施工,也只是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而不影響合同效力。「沒有辦理開工許可證則合同無效」這一抗辯理由,在實踐中多是由建設方提出。這與前面提到的施工方提出「簽訂合同後不具備資質則合同無效」的理由,兩者如出一轍,還包括有「未經招投標則合同無效」。實際上,這都是違約方為了逃避違約責任而想出的辦法。其實,在法理上,英美法的衡平原則早有「請求救濟者須有潔凈之手」理論,大陸法也有「不法給付不得請求返還」這一規定,簡而言之,就是當事人不能因主張自己的違規行為而獲取利益。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其實也暗含這一法理,當事人因違規行為所獲取的利益(免除違約責任)當然不屬「合法」權益,因而不應受法律保護。如果能確立這樣的司法原則和觀念,對於防止當事人不法獲取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誠信體系,懲治違約行為,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❸ 建設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中招標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投標人應具備承擔本標段施工的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投標人應是收到招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的單位(已進行資格預審)。必須符合相應資格預審條件。投標人資格要求參見資格預審文件或需滿足以下條件:資質條件、財務要求、業績要求、信譽要求以及項目經理資格等相關要求。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
2)為本標段前期准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的,但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除外;
3)為本標段的監理人;
4)為本標段的代建人;
5)為本標段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
6)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
7)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的;
8)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任職或工作的;
9)被責令停業的;
10)被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
11)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
12)在最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
❹ 建築工程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關系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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