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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案件

發布時間:2020-11-28 03:48:04

① 違反建築法規的案例

近些年來,我國住房城鄉建設事業蓬勃發展,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是,城鎮化進程快速推進。城市建設取得了歷史性的輝煌成就,2011年城鎮化率達51.3%。
二是,建築業的地位日益顯著,對國民經濟貢獻突出。建築業企業7萬余個,建築業企業從業人數4千餘萬人。其中,特級企業265個,一級企業8035個。為促進就業、拉動經濟增長作出巨大貢獻。
三是,城鄉居民住房條件和生活環境得到明顯改善。城市人均住宅建築面積約30平方米,農村人居住房面積33.6平方米。而1978年城市人均住宅面積6.7平方米,農村人均住房面積8.1平方米,均增長了4倍多。住房質量、住房成套率、配套設施與環境大為改觀。
四是,法律法規逐漸完善,管理制度已經形成並逐漸成熟。
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
1、一些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插手干預工程建設,索賄受賄;
2、一些部門違法違規決策上馬項目和審批規劃,違法違規審批和出讓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提高建築容積率;
3、一些招標人和投標人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轉包和違法分包;
4、一些招標代理機構違規操作,有的專家評標不公正;
5、一些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規征地拆遷、損害群眾利益、破壞生態環境、質量和安全責任不落實;
6、一些地方違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亂上項目,存在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脫離實際的「政績工程」和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豆腐渣」工程。
上海11.15火災案
「上海11.15火災」
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58億元。分別判處高偉忠等26人有期徒刑。(2010.11.15)
上海蓮花河畔景苑傾覆(2009.6.27)
哈爾濱陽明灘大橋坍塌
(2012.8.24)
「瘦身鋼筋」問題
西安市建築工程使用「瘦身鋼筋」問題。201O年11月媒體報道西安市存在使用「瘦身鋼筋」問題,我們調查發現,當時,西安多個工地存在使用「瘦身鋼筋」問題。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識
第二部分 建築法及相關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 建築工程多發問題及案例
第一部分 法律基本知識
1.2 法的適用規則
1、層級效力原則
2、新法優於舊法、特殊法優於一般法原則
3、不溯及既往原則
1.3住房城鄉建設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常用行政法規18部,部門規章101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體系框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7.11)
《注冊建築師條例》(1995.9)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1)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11)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9)

② 建築工程糾紛案件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確保合復同有效。作為建設制方,要注意沒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如果明知對方沒有相應資質而簽訂合同,對導致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要按照過錯承擔相應責任;作為施工單位,要注意建設單位是否依法辦理了相應手續,比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沒有「三證」是不可以開工的,開工的話也得停工。
第二,由於建築工程時間跨越長,糾紛最多。應該在簽訂合同時預見到可能出現的違約情形和違約應該承擔的責任,否則出現相應情形時因為沒有約定該情形是違約,無法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或者約定了是違約,但是沒有約定應該承擔什麼違約責任,往往在沒有造成損失時很難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③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第二十條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本解釋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④ 建築工程項目的案例

你僅僅用「建築工程項目案例」作為題目,那這個課題就比較大。
在網上你想要什麼案例,一定要具體一點。

⑤ 違反《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案件卷宗示例

案例】某質量監督站派出的監督人員到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工程進度相對於合同中約定的進度嚴重滯後。於是,質量監督站的監督人員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提出了批評,並擬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你認為質量監督站的決定正確嗎?
分析:不正確。
首先,政府監督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不包括合同。所以,進度不符合合同要求不屬於監督范圍之內。其次,即使應該予以行政處罰,也不是由監督人員直接處罰,而是由其報告委託部門後實施。
【案例分析】 原告:某大學 被告:某建築公司
基本案情:2000年4月,某大學為建設學生公寓,與某建築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合同。合同約定:工程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主體工程和內外承重磚一律使用國家標准砌塊,每層加水泥圈樑;某大學可預付工程款(合同價款的10%);工程的全部費用於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後,如果在6個月內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由承包人負責修復等。1年後,學生公寓如期完工,在某大學和某建築公司共同進行竣工驗收時,某大學發現工程3~5層的內承重牆體裂縫較多,要求某建築公司修復後再驗收,某建築公司認為不影響使用而拒絕修復。因為很多新生急待入位,某大學接收了宿舍樓。在使用了8個月之後,公寓樓5層十里的內承重牆倒塌,致使1人死亡,3人受傷,其中1人致殘。受害者與某大學要求某建築公司賠償損失,並修復倒塌工程。某建築公司以使用不當且已過保修期為由拒絕賠償。無奈之下,受害者與某大學訴至法院,請法院主持公道。
案件審理:法院在審理期間對工程事故原因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某建築;公司偷工減料致宿舍樓內承重牆倒塌。因此,法院對某建築公司以保修期已過為由拒絕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某建築公司應當向受害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並負責修復倒塌的部分工程。
案例評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器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由竣工驗收毛主格之日起計算」。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不能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對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實際規定為終身保修。
在本案中,某大學與某建築公司雖然在合同中雙方約定保修期限為6個月,但這一期限遠遠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期限,尤其是承重牆屬主體結構,其最低保修期限依法應終身保修。雙方的質量期限條款違反了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因此是無效的。某建築公司應當向受害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包人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還應支付喪葬費、撫恤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此外,某建築公司在施工中偷工減料,造成質量事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建築法》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法律制裁。
案例來源:何佰洲編著,工程建設法規與案例,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4年,第217~218頁。

⑥ 建築工程合同詐騙案例與形式

常見的方式:虛構項目,作為總承包人分包給多個包工頭,要求各包工頭先交履約保證金。拿到履約保證金後跑路。

⑦ 建築工程事故案例分析

1.土建築業事故案例分析冒險往下跳 墜滑豎井中
發生事故日期:1985年10月11日8時45分。
發生事故地點:茅村電廠工程施工現場。
主要原因,違反操作規程。
傷亡情況:死亡1人
事故簡要經過:
木工組長衛xx帶領邵xx(臨時工)上到6號冷卻塔安裝豎井閘門。閘門沿門槽放下約700mm後就再也放不下去了,邵xx說下去看看,就揭開一塊蓋板面對豎井,兩手撐住主水槽兩壁向下跳。只聽「啊」的一聲,邵xx(男,25歲,四級木工,本工種工令五年)就墜入中央豎井並滑進循環水管底部,落差高達11.33米,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邵xx過於自信,沒有踩配水槽口作為中間踏步下到主水槽底板,而是迅猛地往下跳,在重心失穩、雙腳懸空的狀況下滑入中央豎井。
預防措施:
(1)嚴禁冒險作業。
(2)進行安全技術教育,提高職工素質和意識。
2.刷漆違章抽煙 引火燒身死亡

發生事故日期:1988年8月27日18時20分
發生事故地點:包頭二電廠工程施工現場
主要原因:違反操作規程
傷亡情況:死亡1人
事故簡要經過:
包二電廠6號水塔筒壁防腐抗滲採用鐵聚氯乙烯塗料和氯硫化雙組分色漆塗刷。塗刷是用慢速卷揚機提升6米長吊籃上載五人和20桶漆及半桶備用稀米起落作業。當由上向下刷到60米處時,臨時工李xx和黃xx抽煙,將未燃盡的火柴桿丟在油漆桶內、油漆、稀料瞬間起火,火勢漫延。李xx(男,25歲,電工,本工種工令三年10個月)身邊是火點,火勢兇猛,待吊籃降落到地面時,李xx已被燒死。
事故原因分析:
(1)工地各級負責人對防火安全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李xx和黃xx二人易燃品旁抽煙並將未燃盡的火柴桿拋入油漆桶內起火。違章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預防措施:
配料、刷油人員作業時嚴禁抽煙,上崗前進行檢查,身上是否攜帶火種,切實做到在易燃易爆場嚴禁煙火。
3.吊盤無防護 傾斜人墜落

發生事故日期:1987年4月4日14日15時32分
發生事故地點:清鎮電廠擴建工程施工現場
主要原因:防護裝置缺乏
傷亡情況:死亡1人
事故簡要經過:
起架工郭xx等三人帶領民工六人上煙囪提升盤。當吊盤由196米提升到197.5米時,六個倒鏈中有兩個已提滿行程。這時郭xx和郭xx兩人各換一個倒鏈。在取下倒鏈鉤子時,引起吊盤輕微晃動。此時民工楊xx站在吊盤較高的一側(因六名民工拉倒鏈不同步而產生傾斜,盤徑5.4米)有離吊盤邊緣只有約200~300mm。這時吊盤與磚內襯之間有400mm空隙,楊xx(男,19歲,包工隊力工)從此空隙中墜落至0米地面,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吊盤缺乏防護措施,施工人員沒有系安全帶,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2)吊盤提升時沒有專人統一指揮,六個倒鏈提升不同步,造成吊盤傾斜,導致吊盤一側間隙過大,因晃動人站不穩墜落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預防措施:
(1)完善吊盤的安全防護設施,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
(2)吊盤提升要設專人指揮,防止吊盤產生傾斜現象。
4.鋸長料一人操作 木刺入左眼身亡

發生事故日期:1979年9月25日15時45分。
發生事故地點:吉林火電二公司房產修建隊木工間。
主要原因:違反操作規程
傷亡情況:死亡1人
事故簡要經過:
孫xx使用電鋸窗木料,將一塊40×60×2590毫米木料改沖成30×40毫米的方子,當方子推進鋸口940毫米,還剩650毫米長時,方木受鋸片彈動而被彈斷,一塊錐刀形狀木刺飛出,刺入孫xx(男,57歲,六級木工,本工種工令二十三年)左眼角里側部位,因刺進140毫米深,傷及腦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鋸40×60×2590毫米的方木應一人推料一人接料,孫一人操作,造成已鋸開的料被鋸片彈動,將方木彈斷,飛起木刺造成事故。
預防措施:
(1)使用鋸床鋸長料時應兩人操作。
(2)鋸料前應把邊梢不成材部分先截斷。
(3)嚴格遵守鋸床操作規程,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5.無知用手送小料 右手姆指被鋸掉

發生事故日期:1970年10月22日14時。
發生事故地點:寶山電廠工程施工現場。
主要原因:違反操作規程。
傷亡情況:重傷1人。
事故簡要經過:
木工(臨時工)嚴xx在木工間製作元釘箱,尚缺一小塊木板(500×50毫米),便取來一塊附有少量水泥的舊木板按要求規格在圓鋸機上鋸下。後因鋸縫不直,嚴xx又想在圓鋸機上截去5毫米的一小片,但因鋸片太鈍引起木條跳動,嚴xx開始時用兩手推,將近尾部70毫米時,改用右手拇指及食指壓住木條向前推送,結果因木條跳動,右手拇指滑入鋸槽,被切斷一節半,造成重傷。
事故原因分析:
(1)嚴進廠後未受過使用圓鋸機的操作規程教育,且用手直接送小料,違章作業是發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2)木工間的圓鋸機及其他木工機具缺乏嚴格管理,安全操作規程執行不認真,管理不善是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預防措施:
(1)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在使用圓鋸機鋸小料時,嚴禁用手直接送料。
(2)加強木工機具的管理。
6.短料潮濕帶節痕疤 手退鋸料三指傷

發生事故日期:1988年5月9日7時15分。
發生事故地點:太原一電廠工程施工現場。
主要原因:違反操作規程。
傷亡情況:重傷1人。
事故簡要經過:
五級木工張xx用圓鋸破一塊600×50×100毫米的方木。張一人操作因木料潮濕並有一個大節疤,因此木料夾鋸,方木飛出,張(男,29歲,五級木工,本種工令十四年)失去平衡,右手觸到鋸片上,三手指鋸傷。
事故原因分析:
張xx違反操作規程,推料未用推棍,且選料有問題,致使右手鋸成重傷。
預防措施:
(1)嚴格執行圓鋸安全操作規程。
(2)不得選用潮濕和大節疤的木料。

⑧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怎麼寫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主要就是合同相對人、法律關系、合同效力、工程款確定、已付款認定、質保金數額、質保期是否屆滿、利息或利息損失如何起算、利息標准等。其中最關鍵的是合同相對人是那兩方;合同的性質是承包、轉包、違法分包、或借用有資質的人簽訂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主要的法律依據。當然合同法也是必要的依據。

⑨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這是一個典型的因業主直接發包工程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的案例。本案的事實是清楚的,爭議焦點在於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管理責任。
已經明確的事實:
1、業主直接發包玻璃幕牆工程並與C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總包管理費;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
對於焦點問題即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責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且總包管理費由A單位支付,從這一點事實可以認定C單位不對B單位負有合同責任,而是直接對A單位負責;
2、AC單位玻璃幕牆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這一點並不合法,因為合同雙方非經同意無權設定第三方權利義務;
3、如B單位按照AC單位的施工合同約定收取了總包管理費,應認定其已經認可並同意AC單位為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從而以事實履行構成三方之間的特殊合同關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單位的施工合同設定B單位義務為:履行對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而是「施工配合義務」與總包管理義務是兩個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負責配合施工工作,後者不僅要配合施工還要負責總承包管理,更要承擔總承包責任;
5、AC單位設定A單位支付和B單位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與AC設定並經B單位同意認可的對應義務「施工配合義務」相對應,兩者的表述出現差異,應認定「總包管理費」是費用,而「施工配合義務」是B單位的合同權利義務和責任。
綜上,如非因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過錯,B單位不承擔總承包管理責任,因該責任於B單位同意認可的AC單位有關其義務的條款沒有設定。因此,應當裁決如下:
1、裁定C單位承擔工期延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2、裁定由C單位承擔質量返修義務,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3、裁定由C單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C單位作為業主直接發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B單位可以就此向A單位提起施工索賠,索賠內容包括:
1、要求其順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擔工期延誤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3、要求其責令C單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設計標准;
4、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特別提醒:如果B單位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收據上寫明的也是總包管理費,再加上A單位很容易找到B單位工作中的所謂「總包管理活動」,那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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