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企業收到的備料款等預收款,應當在收到當月申報繳納增值稅對嗎
我 司 有。
⑵ 建築企業預收款開具發票有什麼財稅風險
您好,財稅風險有:
一、預收款的納稅義務
在2016年財稅36號文中規定的建築企業預收款的納稅義務時間是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在2017年財稅58號文中做了修改,規定收到預收款當期只要預交增值稅即可,而且可以差額預交。
例如某建築企業一般計稅工程於2018年5月收到1100萬預收款,當期支付了900萬分包款,預收款的預交義務不是1100/1.10*2%,而是(1100-900)/1.10*2%。然而這種預收款的差額預交可能只是理論上的,在實際上往往不太可能。因為預收款一般是開工前,或者剛開工收到的款項,很少有過程中還一直存在有預收款的情況。既然是開工前或者剛開工,基本是臨時設施投入、場地平整的階段,基本沒有什麼分包,即便有分包也沒有什麼產值,因此不太可能出現先支付分包款。因此這個規定,對於一般的建築企業來說可能只能停留在理論上了。
二、預收款的認定
那麼如何界定是預收賬款,不是工程進度款?看合同!首先先看合同簽訂的開工時間和相關預收條款。一般稅務機關判定收款是否屬於預收款,通過合同開工時間和工程進度相結合。
單從合同開工時間可能不夠准確,比如某個工程項目簽訂的開工時間為2018年4月,但是實際開工時間為2018年5月,且開工證上的時間也是5月,總包合同中約定乙方進場施工一各星期內甲方支付項目啟動資金1000萬元,預付賬款在以後期間的工程進度款中扣除,那麼這筆款項可以認定為預收款。首先,雖然實際開工時間已經超過合同開工時間,但是有確鑿證據表明實際開工日期,那麼稅務機關也是講理的,不會死扣合同時間,確鑿的證據就是開工證標明的時間、發包方和監理方發送的開工函等。其次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有關預收款的支付條件及支付時間和扣除事項,只要符合以上條件立迅財稅認為就可以認定是預收款,按照規定預交增值稅,可以開具「不征稅」的發票,如果開具帶稅率的發票則產生納稅義務,按照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

例如:某建築企業一般計稅項目收到了1100萬元預收款,當期如果沒有進項,卻向甲方開具了銷項發票,則當期資金流入1110萬元,資金流出為稅金1100/1.10*10%=1100萬。如果為了少交銷項稅額而簽訂供貨合同,向對方支付696萬,其中進項96萬,則當期資金流入1100萬元,資金流出696萬元,其中稅金流出4萬。雖然稅金支出從100萬變成4萬,但是為了達成這個目的卻付出了696萬。我只能說提出這周籌劃建議的,確實是拆東牆補西牆的做法。
說到這可能有專家會說,不給供應商付那麼多錢,只是給其部分稅金,要求對方開票。還沒有供應任何內容要求對方開票,雖然披著預付款的外衣,因為這個做法聽起來像「買票」。能掏的了進項,甚至是16%的進項,為何不能掏10%的進項?這種方式只會增加資金流出,不會對資金管理有任何幫助。
希望能幫助到您。有什麼不懂的可以聯系或者給我留言。
望採納。
⑶ 建築業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怎麼處理會計與稅收申報
營改抄增試點納稅人收到預襲收款時,根據行業或經營業務不同,稅務處理也有所不同。
預收款的稅務處理不同,主要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同。對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判定規則,其中:
(一)一般情況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⑷ 建築業收到未開票收入年終怎麼做賬,我現在是掛在預收賬款,如果年終還沒開票給對方,我年報怎麼做
看你們確認了收入沒有,一般建築業是按照結算書來確認收入的,如果你們還沒確認收入,年報就先不慌把收入申報上去,
⑸ 什麼是往來款,怎麼確定收入
往來款就是單位之間相互借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或者是你購別人的貨沒付款或預付款(應付賬款、預付賬款),別人購你的貨也沒付款或預收款(應收賬款、預收賬款),都稱之為往來款。 能確認收入,簡單的講就是貨已發出,產品的風險價值已轉移到購買者身上,下面是詳細解釋企業銷售商品時,能否確認收入,關鍵要看該銷售是否能同時符合或滿足以下5個條件,對於能同時符合以下5個條件的商品銷售,應按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確認銷售收入,反之則不能予以確認。在具體分析時,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注重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
一、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購買方
風險主要指商品由於貶值、損壞、報廢等造成的損失;報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來經濟利益,包括商品因增值以及直接使用該商品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如果一項商品發生的任何損失均不需要本企業承擔,帶來的經濟利益也不歸本企業所有,則意味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購買方。
判斷一項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已轉移給購買方,需要視不同情況而定。主要風險和主要報酬是否轉移的類型歸納起來講不外乎有以下4種情況。
(一)主要風險和主要報酬全部未轉移
某生產商通過委託代銷方式將其產品分送到各地代銷商處,由代銷商負責代銷,代銷商可以按照銷售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續費,但不承擔包銷責任。
(二)主要報酬已轉移,主要風險未轉移
甲築路公司為取得一項特定路段建造的政府合同,從乙方製造商處購買了若乾颱重型推土機,購銷合同定明,如果甲築路公司最後未取得道路建築的政府合同,可以將推土機退回。
(三)主要風險已轉移,主要報酬未轉移
甲企業將一塊土地以40萬元的市場價格賣給乙房地產公司,銷售協議規定,甲企業有權在交易結束後的第二年末以等於原價110%的價格回購賣出的土地,但乙房地產公司卻沒有權利要求甲企業一定要回購。交易結束後房地產市場一直處於低迷狀態,預計近兩年內也難有起色。
(四)主要風險和主要報酬已全部轉移
A企業將一批商品銷售給某客戶,貨已發出,並取得了收取貨款的權利,根據與該客戶多年來的商業交往經驗,A企業在收回價款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
另外,主要風險和報酬是相對於次要風險和報酬而言的,如果企業僅僅是保留了所有權上的次要風險,則銷售成立,相應的收入應予以確認。
如某公司在銷售B產品時,允許購貨企業在三個月內因質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退貨。根據以往經驗,公司估計的退貨比例為銷售額的1%,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雖仍保留有一定的風險,但這種風險是次要的,與所有權相聯系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了購買方,該公司應確認收入。(假設該公司銷售B產品的收入為100萬元,銷售成本為80萬元,增值稅率為17%,則該公司銷售產品時,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117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萬元。
在銷售當月月底估計合理退貨可能性後,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收入1萬元(100萬元×1%)
貸:主營業務成本0.8萬元(80萬元×1%)
其他應付款0.2萬元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制
(一)繼續管理權
1.與所有權有關的繼續管理權。
如甲企業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尚未開發的土地賣給乙企業,合同規定由甲企業開發這片土地,開發後的土地出售後,利潤由甲、乙企業按比例共同享有,這種情況屬於甲企業保留了與所有權有關的繼續管理權,此交易不屬於銷售交易,而是屬於甲、乙企業共同開發土地、共同分享利潤的投資交易,因而在出售土地時,不應確認收入。
2.與所有權無關的繼續管理權。
如某開發商將其開發的一住宅小區出售給某客戶並對該小區負責以後的物業管理,就屬於與所有權無關的繼續管理權,開發商出售商品房時,如同時符合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就應確認收入了。
(二)對售出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主要指售後回購)
1.如果回購價已在合同中定明。
如甲企業將產品銷售給乙企業,雙方訂立的合同回購價格為100萬元,假定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為120萬元,甲企業回購商品時會少支付20萬元,甲企業將獲得20萬元報酬;如回購當日市場價格為90萬元,甲企業回購商品時會多支付10萬元,甲企業將承擔10萬元損失。
由此可見,體現在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沒有轉移給購買方,同時又對商品實施控制,所以甲企業銷售產品時,不應確認收入。
2.如果回購價為回購當日的市場價。
如A企業將商品以100萬元的價格銷售給B企業,雙方定立合同時明確規定,A企業回購該商品時的回購價格為回購當日的市場價。假定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為130萬元時,B企業會在A企業回購商品的過程中獲得30萬元的報酬;假定回購當日的市場價格為85萬元時,B企業將在A企業回購商品的過程中蒙受15萬元的損失。
盡管體現在商品所有權中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給了購買方,但由於A企業對售出商品實施了控制,所以A企業在銷售該商品時,不應確認銷售收入。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計量是確認收入的基本前提。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售價通常已經確定,但銷售過程中由於某些不確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現售價變動的情況,則在新的售價未確定之前,即使款項已經收到,也不應確認收入,而應將其實際收到的款項作為預收賬款處理。等新的售價確定後,再按預收款銷售產品的有關規定,進行確認收入、補收或退回多收款項的賬務處理。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流入企業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在銷售商品的交易中,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即為銷售商品的價款。很可能是指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可能性超過50%,銷售商品的價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確認的一個重要條件。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如估計價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均已滿足,也不應當確認收入。
例如:甲企業於2008年5月8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乙企業銷售一批商品,成本為1 000萬元,售價為2 000萬元,專用發票上標明的增值稅款為340萬元,商品已經發出,手續已經辦妥。此時,得知乙企業在另一項交易中發生了巨額損失,此筆貨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意味著與該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可能性很小或不能流入企業,因此甲企業不應確認收入,而應當進行如下的賬務處理。
(1)借:發出商品1 000萬元
貸:庫存商品1 000萬元。
(2)借:應收賬款34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萬元
(如納稅義務尚未發生,則無須編第二筆分錄)。
五、相關已發生或將發生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
根據收入和費用相配比的原則,與同一項銷售有關的收入和成本應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確認。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計量,即使其他條件均已滿足,相關的收入也不能確認,如已收到價款,收到的價款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例如:乙公司本年度銷售給M企業一台機床,銷售價格為100萬元,M企業已支付全部款項,該機床12月31日尚未完工,已經發生的成本60萬元,完工尚需發生的成本難以合理確定。
此時乙企業不能確認銷售收入,雖然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並且已經收到,但成本不能可靠地計量,無法實行收入與費用在同一會計期間的相互配比,因而在實際收到款項時,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100萬元
貸:預收賬款100萬元。
⑹ 建築服務預收賬款需要全額預交增值稅嗎
需要全額交納
(一)預收賬款的會計核算
建築施工企業收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對施工企業而言叫"預收賬款")的會計核算分為兩個階段處理:一是收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的會計核算;二是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增值稅的會計核算,具體介紹如下。
1、建築施工企業收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的會計核算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根據此稅收政策規定,當建築企業收到預收賬款時,建築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是預收賬款的當天。因此,建築施工企業收到業主預付工程款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1)一般納稅人的建築施工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收到業主預收款/(1+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收到業主預收款/(1+11%) ×11%]
(2)一般納稅人的建築施工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收到業主預收款/(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收到業主預收款/(1+3%) ×3%]
2、建築企業預收賬款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增值稅的會計核算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因此,根據以上政策規定,建築企業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預交增值稅時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一般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11%)×2%;簡易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3%)×3%]
貸:銀行存款
月未結轉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⑺ 建築業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怎麼處理會計與稅收申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17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一條再次強調,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根據以上規定,營改增後,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需要在建築服務發生地按規定預繳增值稅款,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⑻ 建築工程公司預收款會計分錄
1,預收賬款就是你還沒開具發票而提前收到的工程款,先掛賬:借記銀存,貸記預收賬款---某某工程或單位等;月底可以按工程完工程度開具發票,借記(沖賬)預收賬款---某某工程或單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某某工程。 2、工程部領用工程款(現金)視具體而定,是發票結算則借記工程成本,貸記現金;借款則借記其他應收款---工程部,貸記現金;如果是支付前欠的工程款則借記應付賬款(或應付工程款),貸記現金。 3、月底,收入的結轉到本年利潤的貸方,借記主營業務收入,貸記本年利潤;計算完工工程成本,借計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工程成本;同時結轉當月主營業務成本和期間費用等,借記本年利潤,貸主營業務成本和期間費用。 www.gxbsxz.cn 歡迎指導!
⑼ 建築企業怎麼結轉收入與成本
一、建築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指「工程結算收入」,主營業務收入的確認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在「主營業務收入」賬戶下,應按照主營業務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本賬戶期末應無余額。
建築企業每月根據項目部確認的產值(工程量)或工程部審核的產值(工程量)確認收入,年底根據甲方、監理公司確認的數額確認年度收入,並對年度其他月份進行適當調整。
二、根據建造合同准則確認合同收入時,按應確認的合同費用,借記本科目,按應確認的合同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合同完工時,還應按相關建造合同已計提的預計損失准備,借記「存貨跌價准備——合同預計損失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產值確認後,根據合同毛利率等確認合同毛利,記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主營業務收入」「與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的差額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在承包經營方式下,應確認的合同毛利應包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結算管理費和內部借款利息。即:合同毛利=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結算管理費。
1、每月根據項目部確認的產值(工程量)或工程部審核的產值(工程量)確認收入,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本年利潤
貸:公司內部往來——上繳款
公司內部往來——綜合費
2、年末根據工程部核實的項目年度施工產值(工作量)進行收入和成本的調整(調減用負數)
借:主營業務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3、工程完工後,應根據決算文件,扣除以前年度確認的收入和成本,來確認當期收入和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4、計算各期應交納的稅金及附加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應交城建稅等
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等
三、工程結算
向業主開出工程價款結算單辦理結算時,按結算單所列金額,通過「應收賬款」和「工程結算」科目反映。「工程結算」科目反映累計已結算的合同款,
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完工工程已開出工程價款結算單辦理結算的價款,本科目只在工程完工時與「工程施工」科目對轉。「應收賬款——應收工程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應收未收的進度款。
(1)確認應收的進度款
借:應收賬款——應收工程款
貸:工程結算
(2)收到進度款後,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應收工程款
(3)根據合同協議約定,所收到的預收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應收工程款
工程決算
工程完工決算後,應將工程結算科目與工程施工科目沖抵,沖抵後,工程施工科目與工程結算科目余額均為零。
借:工程結算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9)建築業收到預收款擴展閱讀
一、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核算公司從事主營業務而發生的實際成本。包括支付傭金,業務部門的辦公費、折舊費、水電費、人員工資、福利費、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以及其他與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成本。
二、對於同一會計年度開始並完成的業務,公司應當在結轉主營業務收入的同時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對於跨年度業務,應當在年末按規定的方法計算確定應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時應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相關科目。
三、主營業務收入指企業從事某種主要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營業收入。本項指標在各行業會計制度中的名稱叫法不同,但一律按各行業會計制度或報表定義的口徑進行填報。
其中農業企業是指「主營業務收入」;工業企業是指「產品銷售收入」;交通運輸企業指「主營業務收入」;建築企業指「工程結算收入」;批發及零售貿易企業指「商品銷售收入」;房地產企業指「房地產經營收入」;其他企業指「經營(營業)收入」。
本項指標應按企業集團各成員企業相加匯總的數據填報簡單的說,就是企業工商營業執照中注冊的主營和兼營的項目內容.主營的業務內容就是主營業務收入,兼營的業務內容就是其他業務收入。
四、一般來說,批發銷售的商品應按商品進貨原價記賬,結轉銷售成本時,則可以選擇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後進先出法、毛利率法等方法。
在計算出商品的實際銷售成本之後,企業應按規定的要求進行結轉銷售成本的賬務處理。在實際工作中,商品銷售成本的結轉時間有逐日結轉和定期結轉兩種方式。一般來說,委託代銷業務、直運商品銷售業務應採用逐日結轉方式,除此之外的其他銷售業務都採用定期(按月或按季)結轉方式。
在結轉成本時,應根據「主營業務成本計算單」作如下分錄:
主營業務成本核算軟體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對於零售商品,在實際工作中一般採用售價金額核算方式。
月終,為計算出銷售商品的實際成本,必須按一定的方法計算已銷商品應分攤的進銷差價。
(1)綜合差價率計演算法;
(2)分類差價率計演算法(或櫃組差價率計演算法);
(3)盤存商品進銷差價率計演算法。
⑽ 企業常見的涉稅風險有哪些
企業常見的涉稅風險有:
1、公司出資購買房屋、汽車,權利人卻寫成股東,而不是付出資金的單位;
2、帳面上列示股東的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
3、成本費用中公司費用與股東個人消費混雜在一起不能劃分清楚;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上述事項視同為股東從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相關費用不得計入公司成本費用,從而給公司帶來額外的稅負。
4、外資企業仍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應付福利費,且年末帳面保留余額;
5、未成立工會組織的,仍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計提工會經費,支出時也未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專用單據。

(10)建築業收到預收款擴展閱讀:
涉稅風險原因分析:
1、稅收行政執法不規范以及稅收政策多變性導致的風險 由於中國目前稅務行政執法主體多元,主要包括海關、財政、國稅、地稅等多個政府部門,各部門之間在稅務行政執法上常常重疊。
2、另外,法律、法規、規章中賦予行政機關過多的自由裁量權,納稅人即使具有較為充分的理由,稅務機關也可以利用「稅法解釋權歸稅務機關」輕易加以否定,從而使納稅人的稅務風險大大增加。
3、由於中國正處於經濟變革時期,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稅務法規變化過快,朝令夕改,稅收政策的變化比較頻繁、不夠穩定,加之信息傳輸渠道不暢通,難以讓納稅人及時准確掌握。如果企業不及時跟進調整自己的涉稅業務,就會使自己的納稅行為由合法轉變為不合法,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