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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合同案例

發布時間:2020-11-28 00:53:04

㈠ 有沒有工程合同案例分析呀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除《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之外,現行《合同法》、《民法通則》對「合同履行地」的概念也有較為明確的規定。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也發布了不少有關「合同履行地」的批復、通知、復函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民商事合同類案件的管轄一直採用特徵履行地規則。該規則以當事人履行合同特徵義務的地點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佔主導地位的評判方式。其依據在於,在合同約定的眾多義務中,必有一個能反映該合同之本質特徵的義務,在雙務合同中,非給付金錢義務最能反映該合同的特徵,是區別此合同與彼合同的標志特徵,故以該特徵為依據確定合同履行地。如買賣合同中,一般認為其特徵義務應是標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權的轉移,因此以該特徵義務履行地作為該合同的履行地。同樣,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補償貿易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等等,也都是按照合同性質來確定合同履行地。

盡管從法律到司法解釋,就「合同履行地」的規定都是較為明確的,但筆者近期代理了一起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卻因「合同履行地」的問題被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後又經二審法院裁定受理而一波三折。

㈡ 承包方與施工方簽訂合同案例

協 議 書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方將建造一幢房屋住址在市XX鎮XX東環路5號,由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進行承建,現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 建設工程所在地:
二、 建築總面積:920㎡左右(共三樓半)。
三、建築期限三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在建設過程中遇不可抗力,期限可順延。
四、建築結構:為混合結構,整棟房屋須「磚路」與柱一體,必須做「馬齒」狀。
五、工程主體,包括:系「地基條石」(甲方負責),地面寬梁,欄干、線條(不能用手做),壓頂,嚴格按施工圖紙進行施工(詳見附圖)。
六、建築材料:乙方保證所用鋼筋線材為:三明鋼鐵廠(正三明廠)所生產的;水泥為麒麟牌(#500);沙為淡水沙;乙方進場施工的模板一律用新模板;所用磚塊由甲方選定(磚款直接從工程價款中扣除)。
七、工程造價:共貳拾叄萬零捌千元整(23.8萬元),分四期付清,第一期:地下寬梁至切體(即建至一樓板面完成付人民幣 元;第二期一樓板面至二樓板面完成付人民幣 元;第三期二樓板面至三樓板面完成付人民幣 元;第四期:整棟建設完工驗收合格付清余額人民幣 元。
八、乙方在施工過程中至驗收合格前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用電安全)由乙方自行負責處理,均與甲方無關。
九、若乙方所用材料與約定不符,乙方必須將返工重建,所須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十、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訂之時生效。
十二、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㈢ 合同生效有關案例S省某建築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緊迫,而事先未能與有關廠家訂好供貨合同,造成施工過程中水泥

(1)僅僅是邀約邀請 因為小於1500是一個不確定條件 不符合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且確定

建築施工合同效力認定案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主要就是合同相對人、法律關系、合同效力、工程款確定、已付款認定、質保金數額、質保期是否屆滿、利息或利息損失如何起算、利息標准等。其中最關鍵的是合同相對人是那兩方;合同的性質是承包、轉包、違法分包、或借用有資質的人簽訂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主要的法律依據。當然合同法也是必要的依據。

㈤ 建築工程合同詐騙案例與形式

常見的方式:虛構項目,作為總承包人分包給多個包工頭,要求各包工頭先交履約保證金。拿到履約保證金後跑路。

㈥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怎麼寫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主要就是合同相對人、法律關系、合同效力、工程款確定、已付款認定、質保金數額、質保期是否屆滿、利息或利息損失如何起算、利息標准等。其中最關鍵的是合同相對人是那兩方;合同的性質是承包、轉包、違法分包、或借用有資質的人簽訂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主要的法律依據。當然合同法也是必要的依據。

㈦ 關於建築工程合同的一個案例分析

修復斜撐沒立合同嗎?那應該在工程合同中寫好,如果沒寫那就不好辦了,如果只是一個提議而承包商就盲目的做了那隻有根Architect協商了

㈧ 工程項目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1.合同形式有書面和口頭合同。2.建設工程合同屬於要式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3.開發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30日內,必須同中標單位進行簽訂合同,同時不得對合同價格進行磋商。同時不得壓縮合同工期,提高質量標准。施工單位在未進行簽訂合同的情況下進場施工,應辦理施工許可證。合同未簽訂,開始施工,也屬違規行為。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開發商停止施工,並處於罰款。簡單回答,不知道滿意否?
2.預付款:840*0.25
3.起扣點:T=P-M/N(P合同金額,M預付款金額、N主要材料及構配件費比重)
其他自己算

㈨ 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這是一個典型的因業主直接發包工程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的案例。本案的事實是清楚的,爭議焦點在於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管理責任。
已經明確的事實:
1、業主直接發包玻璃幕牆工程並與C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總包管理費;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導致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
對於焦點問題即B單位是否負有總承包責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且總包管理費由A單位支付,從這一點事實可以認定C單位不對B單位負有合同責任,而是直接對A單位負責;
2、AC單位玻璃幕牆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這一點並不合法,因為合同雙方非經同意無權設定第三方權利義務;
3、如B單位按照AC單位的施工合同約定收取了總包管理費,應認定其已經認可並同意AC單位為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從而以事實履行構成三方之間的特殊合同關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單位的施工合同設定B單位義務為:履行對玻璃幕牆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配合義務,而是「施工配合義務」與總包管理義務是兩個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負責配合施工工作,後者不僅要配合施工還要負責總承包管理,更要承擔總承包責任;
5、AC單位設定A單位支付和B單位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與AC設定並經B單位同意認可的對應義務「施工配合義務」相對應,兩者的表述出現差異,應認定「總包管理費」是費用,而「施工配合義務」是B單位的合同權利義務和責任。
綜上,如非因B單位履行「施工配合義務」過錯,B單位不承擔總承包管理責任,因該責任於B單位同意認可的AC單位有關其義務的條款沒有設定。因此,應當裁決如下:
1、裁定C單位承擔工期延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2、裁定由C單位承擔質量返修義務,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3、裁定由C單位承擔本案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用,駁回對B單位的該項訴訟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C單位作為業主直接發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質量問題,B單位可以就此向A單位提起施工索賠,索賠內容包括:
1、要求其順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擔工期延誤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3、要求其責令C單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設計標准;
4、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特別提醒:如果B單位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收據上寫明的也是總包管理費,再加上A單位很容易找到B單位工作中的所謂「總包管理活動」,那就另當別論了。

㈩ 工程合同案例

同意.因為這不是承包商出現的錯誤.,但這種失誤也不能完全歸於業主.但是承包商要求賠償金額太大.所以我覺得承包商要求賠償金額可以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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