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程發包的方式包括哪幾種
⑵ 建築工程發包有哪些方式
建築工程施工的發包方式有兩種:招標發包、直接發包。
一、招標發包:
1、招標發包是指由建設單位設定標的並編制反映其建設內容與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參與競爭,按照特定程序擇優選擇,達成合意並簽訂合同。
2、招標發包是建築工程發包的主要形式。建築工程的發包採用招標投標的方式,可以充分利用供求關系、價值規律和競爭機制。在正常情況下通過招投標可以發揮兩個積極作用:建設單位可以避免或減輕發包工程的風險,有效地控制工程工期、質量與投資;可以促使承包人不斷採用先進技術,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成本。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主要採用招標投標方式來進行,只有那些不宜於招標投標的保密工程、特殊專業工程或施工條件特殊的工程,才採用直接發包(即委託)的方式。
3、具體的適用招標發包的工程范圍。根據《招標投標法》附則的有關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投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二、直接發包:
1、直接發包是指由發包人直接選定特定的承包人,與其進行直接協商談判,對工程建設達成一致協議後,與其簽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發包方式。
2、這種方式簡便易行,節省發包費用,但缺乏競爭機制,易滋生腐敗。我國只有少數不適用招標發包的特殊工程,才適用直接發包。這些特殊性體現在兩個方面:(1)工程項目本身的性質不適宜進行發包,如某些保密工程或有特殊專業要求的房屋建築工程等;(2)從建築工程的投資主體上看,對私人投資建設的工程,採用何種方式發包,法律一般沒有必要加以限制,投資人可以自行選擇發包方式。但無論選擇何種方式發包,發包人應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⑶ 我國《建築法》規定的建築工程發包方式
(1)禁止肢解發包建築工程。《合同法》第272條第1款規定:「……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建築法》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⑷ 建設工程發包方式有哪幾種
常見的工程發包方式來有自以下三種:
1、工程總包的方式
發包人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單位,或發包給由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作為施工的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必須具備施工總承包的資質。
總承包單位在承包工程後,主要依靠自己的施工力量完成施工任務。其可以視工程的需要,並經過發包人同意後,再委託其他施工單位作為分包單位配合施工。
2、工程總承包管理方式
發包人將全部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單位,或多個施工單位組成的施工聯合體,或施工合作體,作為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在該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管理下,發包人另向其他施工單位發包。
一般情況下,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不參與具體工程的施工,具體的工程項目需要再進行分包的發包工作,把具體的施工任務發包給分包商來完成。如果,總承包管理單位也想承包部分工程,可以向其發包部分工程,但其必須通過競標取得。
3、平行發包(分別發包)方式
發包人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等因素,將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分解(設立為不同的標段),將施工任務分別發包給不同的施工單位,各個施工單位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施工承包合同。
⑸ 建設工程什麼情況下可直接發包
經依法批准可以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一、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審批批准,可以不再進行施工招標,直接發包: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2.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政府審批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項目的勘察設計可以不進行招標,直接發包: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2.搶險救災的;3.主要工藝、技術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4.技術復雜或者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5.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法律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一)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二) 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三) 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四) 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五)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審批但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⑹ 我國《建築法》規定的建築工程發包方式
《建築法》第三章(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第二節(發包)
第十九條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准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