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服務預收賬款需要全額預交增值稅嗎
需要全額交納
(一)預收賬款的會計核算
建築施工企業收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對施工企業而言叫"預收賬款")的會計核算分為兩個階段處理:一是收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的會計核算;二是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增值稅的會計核算,具體介紹如下。
1、建築施工企業收到業主支付的預付款的會計核算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根據此稅收政策規定,當建築企業收到預收賬款時,建築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是預收賬款的當天。因此,建築施工企業收到業主預付工程款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1)一般納稅人的建築施工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收到業主預收款/(1+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收到業主預收款/(1+11%) ×11%]
(2)一般納稅人的建築施工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情況下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收到業主預收款/(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收到業主預收款/(1+3%) ×3%]
2、建築企業預收賬款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增值稅的會計核算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3)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因此,根據以上政策規定,建築企業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預交增值稅時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一般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11%)×2%;簡易計稅時:應預繳稅款=預收賬款÷(1+3%)×3%]
貸:銀行存款
月未結轉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Ⅱ 最完整,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如何預交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內辦法》(國家稅務容總局2016年第18號):
第二十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並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 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不受時限限制)
Ⅲ 建築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增值稅應何時抵減增值稅
建築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增值稅比較
一、建築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預繳規范:
第四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抵減時間規范:
第八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預繳規范:
第十條一般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徵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二十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第二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抵減時間規范: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11%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第十五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徵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第二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徵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未按本辦法規定預繳或繳納稅款的,由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區別點:
1、預繳目的不同:
建築企業是為了空間上的平衡(即平衡住所地、建築服務發生地稅負)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時間上的平衡,保證開發期稅款均衡入庫,避免在項目開發期稅負不均;
2、預繳公式有所區別
3、預繳地不同:建築企業明確預繳地在建築服務發生地;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主管國稅機關
抵減時間規范:
抵減時間不同,建築服務因預繳與納稅申報系同一期間,故預繳可以在當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與納稅義務時間不同,故只能在規定的納稅義務時間內抵減。
法律責任:
均需預繳,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完工項目預繳資金抵減當期應交增值稅,實質為未預繳或完全履行預繳責任
Ⅳ 建築業異地預繳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4)建築業預繳增值稅擴展閱讀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因此,如果納稅人外出經營未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或者按照《稅收征管法》等規定應當在當地辦理稅務登記的,則不適用上述規定。A公司的C項目部是否應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取決於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如果發生應稅行為,按上述原則處理。
Ⅳ 企業跨區提供建築服務已經預繳的增值稅款如何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填到預繳稅額欄,抵減本月應納稅額,抵減後的稅額為本月應交稅額。一般納稅人一般在稅務系統預警的時候需要預繳增值稅,一般按照行業稅負來預繳,即銷售收入*稅負-原來繳納的增值稅。
1、先填寫預繳情況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
填寫《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需要將建築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已預繳的稅款分別填寫在第3行「建築服務預征繳納稅款」、第4行「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第5行「出租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中;
2、在異地預繳稅款屬於「本期已繳稅額」,申報時可以抵應納稅額
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上述已預繳稅款體現在第28行「分次預繳稅款」中,根據報表邏輯關系計算,不會形成重復交稅。
(5)建築業預繳增值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在預繳方式上,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
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或者經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預繳所得稅。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Ⅵ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外地工程預交增值稅會計分錄怎麼做
答:一般納稅人,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在增值稅申報表中,「本期已繳稅額」、「分次預繳稅額」欄填寫預繳的增值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預繳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在增值稅申報表主表中,「本期預繳稅額」欄填寫的預繳增值稅額。
Ⅶ 建築業增值稅分錄怎樣做括預繳增值稅的分錄。
開具11%的發票同時繳納增值稅,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應收帳款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月末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
開具3%的發票同時繳納增值稅,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應收帳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Ⅷ 建築業在異地預繳2的稅金怎麼做分錄
交納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1.交納當月應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企業交納當月應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交納以前期間未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企業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預繳增值稅的賬務處理。企業預繳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月末,企業應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在預繳增值稅後,應直至納稅義務發生時方可從「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結轉至「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4.減免增值稅的賬務處理。對於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損益類相關科目。
Ⅸ 營改增後,建築業預繳增值稅計稅依據是什麼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的(七)建築服務。
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Ⅹ 建築業外出經營預繳增值稅怎麼計算
在施工地繳稅後,賬務處理如下取得發票的記賬聯記賬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相關科目貸:主營業務收入計提稅金借:營業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貸: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施工地上交稅款,憑稅票記賬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借: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貸:銀行存款回到注冊地(機構所在地),不再繳稅,但施工地沒有繳足的,在注冊地(機構所在地)應當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