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分包工程給個人為什麼不能按差額納稅
差額征稅的分包對象不同,所適用的條件也不一樣,如果將工程分包給另一建築企業,則可憑該建築企業向其開具的建築安裝企業發票,向稅務部門按差額進行申報納稅。但是,分包給個人時,營業稅不能按差額繳稅,應按工程全額價款進行申報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條例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該建築安裝公司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個人,其支付的分包款項不能扣除,應就其取得的全額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② 工程稅金差額分包納稅的好處在哪裡 清繳的時候怎麼計算稅金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也就是
說,存在工程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單位應以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方價款後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分包人應該就其完成的分包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同時,
按照規定,總承包人屬於法定的代扣代繳納稅義務人,在與分包方辦理已完工程價款結算時,還應以與分包方結算的工程價款為依據計算並代扣代繳其營業稅。總承
包人代扣代繳分包人營業稅後,應按規定對分包人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分包人以此作為其完稅憑證。
大型工程項目施工往往涉及多個行政區域,而營業稅屬於地方稅,由於地方利益競爭,在納稅實踐中分包工程的納稅地點有時也成為焦點問題。按照《營業稅暫行條
例》的規定,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轉包的,總承包人應該按照建築業營業稅納稅地點的規定,扣繳分包或轉包人應繳的營業稅,即建築業營業稅的納稅地點在什
么地方就在什麼地方代扣代繳,具體來說就是:①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轉包,由扣繳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繳。②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轉包,由扣繳人在扣繳人的機構
所在地代扣代繳;如果分包或轉包人將工程再一次分包或轉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該段跨省工程的營業稅亦由總承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代扣代繳。
如中鐵公司(駐北京)承包鄭州至武漢的某高速公路工程,把其中兩部分分包給甲、乙兩施工企業,分段分包或轉包後,如果沒有跨省,則這兩個施工企業應繳納的
營業稅由中鐵公司代扣後,在工程所在地繳納;如果工程跨省,則跨省工程的營業稅,由中鐵公司代扣後在北京繳納;如果甲企業將所分包的跨省工程的一部分再次
分包給丙、丁兩企業,若丙企業所分包的工程未跨省,其應繳營業稅由中鐵公司代扣後,在工程所在地繳納,若丙企業所分包的工程跨省,其應繳營業稅仍由中鐵公
司代扣後在北京繳納。
另外,建築安裝工程的總承包人為境外機構,且其在中國境內沒有經營機構或代理者的,不管此工程是否實行分包或轉包,全部工程應納的建築業營業稅稅款均由建
設單位扣繳。
在會計核算時,分包工程的營業稅等流轉稅由承包方代扣代繳,並由承包方從每期的分包進度款中扣回,這部分流轉稅形成分包方企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與承包方
自行完成部分的營業額相關的流轉稅形成承包方企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
③ 小規模建築服務分包工程款差額扣除需要備案嗎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於一般計稅方式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
如果選擇一般計稅方式,甲方取得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如果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不可以抵扣。
全面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增值稅差額征稅的總承包方,應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一、建築企業差額徵收增值稅的分類及其稅務處理
1、建築企業差額徵收增值稅的分類和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的規定,建築企業差額徵收增值稅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交增值稅;
第二類是公司注冊地差額申報增值稅。
其中第一類又分為兩種:
(1)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預交增值稅;
(2)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預交增值稅。
第二類只有一種差額申報增值稅,即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業務時的總分包差額申報增值稅。
2、建築企業差額征增值稅的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53號的規定,建築企業差額征增值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建築企業總承包方必須發生分包行為,其中分包包括專業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則建築企業必須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如果建築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築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則不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交增值稅。
(3)建築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或建築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築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只要發生分包業務行為,總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冊地差額零申報增值稅。
(4)分包方向總承包方開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在增值稅發票上的「備注欄」中必須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的名稱。
(5)建築企業 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①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②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③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建築企業差額征增值稅的稅務處理
(1)在工程所在地國稅局差額預繳增值稅的處理。
根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八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建築企業 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差額預繳增值稅。
第一,一般納稅人的建築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第二,一般納稅人的建築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三,小規模納稅人的建築企業總承包方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計算公式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四,建築企業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2)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差額零申報增值稅的處理。
由於只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發生分包行為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差額申報增值稅的情況。而且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在發生分包情況下,在工程所地國稅局已經按照3%的稅率差額預交增值稅,回公司注冊地也是按照3%稅率差額申報增值稅,基於規避重復征稅的考慮,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在公司注冊地國稅局只能差額零申報增值稅。
二、簡易計稅方法的總分包之間差額徵收增值稅的發票開具及賬務處理
1、會計核算依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
(1)二級科目「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2)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
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級科目「預交增值稅」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築服務、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④ 建築業營改增專業分包可以差額納稅嗎
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方法的和小規模納稅人,計稅時可以抵除分包工程價款,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不可以差額征稅。
⑤ 分包工程給個人為什麼不能按差額納稅
近期,稅務稽查人員在對一家建築安裝公司2009-2010年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將承接的一些工程項目中的部分附屬安裝工程,分包給個人施工,經核對分包工程結算金額共有210萬元,並出具了當地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及完稅憑證,但該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卻按照扣除分包款後的210萬元差額進行了營業稅申報。稽查人員通過審核相關承包合同及代開發票情況,指出此分包款項在計算營業稅時不得按差額征稅,並按相關規定進行了補稅、加收滯納金及罰款處理。
稅務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條例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該建築安裝公司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個人,其支付的分包款項不能扣除,應就其取得的全額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在此,稅務部門提醒建築企業,差額征稅的分包對象不同,所適用的條件也不一樣,如果將工程分包給另一建築企業,則可憑該建築企業向其開具的建築安裝企業發票,向稅務部門按差額進行申報納稅。但是,分包給個人時,營業稅不能按差額繳稅,應按工程全額價款進行申報納稅。方洪奇
⑥ 建築活動分包是否都能適用差額征稅
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在「營改增」新政中,除小規模納稅人從事建築服務採用簡易計稅方法,實行差額征稅外,建築業一般納稅人也存在差額征稅的情況。對於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情形有四種,一是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二是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三是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除此之外,一般納稅人在提供跨縣(市、區)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一般計稅方法)或是3%(簡易計稅方法)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
在《建築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決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4年第19號)等法律、法規中,對分包是有著明確的規定和要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施工分包是指建築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在建築活動中,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於轉包行為。轉包是非法行為。《建築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⑦ 營改增後,我作為總包,建築業差額征稅,收到分包方的發票,發票上不用繳稅的那部分該進什麼科目
不對吧!
稅率是3%,執行的是簡易計稅法。
收到分包發票並支付工程款
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48.54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1.46
貸: 銀行存款 50
⑧ 營改增後,建築業分包抵扣稅款後,總包差額納稅,然後收到分包方的發
分包人從總承包人出支取工程款時必須提供合法的發票並按規定稅率完稅,總承包人將分包人的開票情況報到地稅管理所報驗,憑此按減除分包工程款後申報稅款。
⑨ 建築業納稅按差額征稅應注意什麼
建築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同時存在分包情況的,按照《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對於一般納稅人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可以按照規定實行總包方扣除分包款的差額扣除稅收政策.但在執行這一政策中,一定要很明確地做好兩件事:
一、建築業納稅注意對至今還沒有取得分包方開具發票的清理,留意發票使用期限
按照現行過渡期間有關政策的規定,2016年4月30日之間開具的建築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才可作為預繳扣除的合法憑證,過期無效.
因此,建築企業必須要對這類營業稅發票及時進行一次專門的逐項逐筆清理.
對於在5月1日之前已經發生的建築服務或者說已經支付款項的,特別是已經完工的,但至今還沒有拿到發票的,一定要明確搞清楚對方是否已經開具營業稅發票.如果已經開具,就馬上催收發票,及時入賬扣除.建議對於按照規定應該已經開具營業稅發票,還沒有收到分包方發票的,有必要與分包方明確約定發票送達時限,否則如果造成無法扣除的,則補償相應的損失.
二、建築業納稅注意發票票面的驗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一定要求開票方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否則就屬於沒有按規定開具的發票,存在稅務風險,建議拒收,並要求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