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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作業票法規

發布時間:2021-03-16 14:26:41

Ⅰ 登高作業票填寫規范作業類別怎麼填寫

要寫明裝設的確實地點,已裝設的地線要寫明確實地點和地線編號。

工作許可人填寫安全措施,不準寫「同左」的字樣。應裝設的地線,要寫明裝設的確實地點,已裝設的地線要寫明確實地點和地線編號。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要寫明工作鄰近地點有觸電危險的具體帶電部位和帶電設備名稱並懸掛警告牌。

在開工前,工作許可人必須按工作票「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欄內的要求把許可的時間,許可人及通知方式等認真地填寫清楚,工作終結後,工作負責人必須按「工作終結的報告」欄內規定的內容,逐項認真填寫,嚴格履行工作票終結手續。

(1)建築施工作業票法規擴展閱讀:

登高作業要求規定:

1、建築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2、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做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後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3、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並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台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Ⅱ 施工作業票有法律依據嗎

法律效力

建築工程的法律法規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合同法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建築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試行辦法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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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建築工地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涉及常用法律法規、標准、規范清單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2002年11月1日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修訂,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號,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法規(行政法規)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2004年1月13日公布並施行);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5、《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三)規章
1、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08年1月28日建設部令第166號發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2、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2004年7月5日建設部令第128號發布並施行);
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2001年7月4日建設部令第91號發布並施行);
4、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2004年2月3日建設部令第124號發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5、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2000年8月25日建設部令第81號發布並施行);
6、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2013年8月23日建設部令第13號發布並施行)。

(四)規范性文件
1、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的通知(建質[2008]91號);
2、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
3、關於印發《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導則》的通知(建質[2009]254號);
4、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號);
5、建築施工人員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建質[2007]255號);
6、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建質[2007]257號);
7、關於印發《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的通知(建質[2008]75號);
8、關於印發《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的通知(建質[2008]76號);
9、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08]121號);
10、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號);
11、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質[2004]148號);
12、關於頒布《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號);
13、關於做好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及相關工作的通知(建建發[2007]225號);
14、關於印發《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07]190號);
15、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質[2004]59號);
16、《關於開展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5]232號);
17、關於印發《綠色施工導則》的通知(建質[2007]223號);
18、《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質[2004]75號);
19、關於印發《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建辦[2005]89號);
20、關於印發《建築工程預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定》和《建築工程預防坍塌事故若干規定》的通知(建質〔2003〕82號)。

(五)標准規范(部分)
1、《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59-2011);
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程》(GB50720-2011);
3、《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GB10055-2007);
4、《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
5、《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
6、《施工升降機》(GB/T10054-2005);
7、《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
8、《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2010);
9、《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
10、《建築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28-2010);
11、《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
12、《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環境和衛生標准》(JGJ146-2013);
13、《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程》(JGJ160-2008);
14、《建築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162-2008);
15、《建築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66-2008);
16、《建築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80-2009);
17、《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196-2010);
18、《建築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2010);
19、《建築施工升降機安裝、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215-2010);
20、《建築施工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安全技術規程》(JGJ231-2010);
21、《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程》(JGJ80-91);
22、《建築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23、《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程》(JGJ79-2012);
24、《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
25、《建築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標准》(JGJ184-2009);
26、《施工現場臨時建築物技術規范》(JGJ/T188-2009);
2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第一部分總則》(GB6067.1-2010);
28、《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2006);
29、《高處作業吊籃》(GB19155-2003);
30、《鋼管腳手架扣件》(GB15831-2006);
31、《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程》(JGJ160-2008);
32、《建築起重機械安全評估技術規程》(JGJ/T189-2009)

Ⅳ 關於建築適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啊

詳細名稱就不寫了,有建築法、消防法、安全生產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質量管理條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擔保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會計法、審計法、環境保護法、刑法、城鄉規劃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等

Ⅵ 有沒有關於建築方面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設備監理管理暫行規定

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
屋面防水關於發布國家標准《關於印關<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制度、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1]87號)的要求,山西省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了《程質量驗收規范》。我部組織有關部門對該規范進行了審查,現批准為國家國家標准,編號為GB0207-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6、4.1.8、4.2.9、4.3.16、5.3.10、6.1.8、6.2.7、7.1.5、7.3.6、8.1.4、9.0.11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0207-94於2002年10月1日廢止。

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屋面防水前 言

本規范是根據建設部《關於印關<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制度、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01]87號)的要求,由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50207-94和《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GBJ301-88修訂而成的。

在修訂過程中,規范編制組開展了專題研究,進行了比較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多年建築屋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經驗,按照「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式控制制」的方針,進行全面修改,先後參加部規范研究會、協調會議,並以多種方式廣泛徵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對主要了反復論證,最後召開審查會議定稿上報。

本規范的主要內容為: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塗膜防水屋面工程、剛性防水屋面工程 、隔熱屋面工程、細部構造、分部工程驗收。

本規范將來可能需要進行局部修訂,有關局部修訂的條文內容將刊登在《工程建設標准化》雜志上。

本規范以黑體字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屋面防水施工規范規范(二)-總則及術語屋面防水施工規范規范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說明:1.0.1 為了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按照建設部提出的「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式控制制」的十六字改革方針,本規范是將

有關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建築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合並,組成了新的工程質量驗收規范,以統一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方法、程序和

質量指標。

1.0.2 本規范適用於建築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

說明:1.0.2 本規范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屋面工程質量的驗收。按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塗膜防水屋面工程、剛性防

水屋面工程、瓦屋面工程、隔熱屋面工程、細部構造和分部工程驗收等內容分章進行敘述。

1.0.3 屋面工程施工中所採用的工程技術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對施工質量驗收的要求不得低於本規范的規定。

說明:1.0.3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件》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是保證工程實現設計意圖的前提。

由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雙方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因此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對建設單位負責。本規范

明確屋面工程的施工質量,必須按承包合同的規定驗收,但合同文件的規定不得低於本規范的規定。

1.0.4 本規范應與國家標准《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說明:1.0.4 本規范是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GB50300-2001規定的原則編制的。本規范對屋面工程檢驗批、分項、分部(子

分部)的劃分,質量指標和驗收程序都提出了要求,同時還強調執行本規范時應當與《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准》配套使用。

1.0.5 屋面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說明:1.0.5 本條文是根據建設部印發建標(1996)626號《工程建設標准編寫規定》,採用了「屋面工程施工質量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

合國家現行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典型用語。

2 屋面防水施工規范規范術 語

2.0.1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 life of waterproof layer

屋面防水層能滿足求的年限。

2.0.2 一道防水設防 a separate wateproof barroer

具有單獨防水能力的一道防水層。

2.0.3 分格縫 diving joint

屋面找平層、剛性防水層、剛性保護層上預先留設的縫。

2.0.4 滿粘法 full adhibiting method

鋪貼防水卷材時,卷材與基層採用全部粘結的施工方法。

2.0.5 空鋪法 border adhibiting method

鋪貼防水卷材時,卷材與基層在周邊一定寬度內粘結,其餘部分不粘結的施工方法。

2.0.6 點粘法 spot adhibiting method

鋪貼防水卷材時,卷材或打孔卷材與基層採用點狀粘結的施工方法。

2.0.7 條粘法 strip adhibiting method

鋪貼防水卷材時,卷材與基層採用條狀粘結的施工方法。

2.0.8 冷粘法 cold adhibiting method

在常溫下採用膠粘劑等材料進行卷材與基層、卷材與卷材間粘結的施工方法。

2.0.9 熱熔法 heat fusion method

採用火焰加熱熔化熱熔型防水卷材底層的熱溶膠進行粘結的施工方法。

2.0.10 自粘法 self-adhibiting method

採用帶有自粘性膠的防水卷材進行粘結的施工方法。

2.0.11 熱風焊接法 hot air welding method

採用熱空氣焊槍進行防水卷材搭接粘合的施工方法。

2.0.12 倒置式層面 inversion type roof

將保溫層設置在防水層上的屋面。

2.0.13 架空屋面 elevated overhead roof

在屋面防水層上採用薄型製品架設一定高度的空間,起到隔熱作用的屋面。

2.0.14 蓄水屋面 impouded roof

在屋面防水層蓄一定高度的水,起到隔熱作用的屋面。

2.0.15 種植屋面 plantied roof

在屋面防水層上鋪以種植介質,並種植植物的屋面。

說明:2 術語

根據建設部建標[1996]第626號通知精神,在《工程建設標准編寫規定》第十五條中明確規定:標准中採用的術語和符合,當現行的標准中尚無統一規定,且需要給出定義或涵義時,可獨立成章,集中列出。按照這一規定,本章將本規范中尚未在其他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規定的術語單獨列出15條。

屋面工程質量驗收方面的術語有下列二種情況:

1 在現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尚無規定,是本規范首次提出的。如:倒置式屋面、架空屋面、蓄水屋面、種植屋面等。

2 雖在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出現這一術語,但人們比較生疏的。如: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一道防水設防、冷粘法、自粘法、熱熔法等。
屋面防水施工規范規范(三)-基本規定

3.0.1 屋面工程應根據建築物的性質、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級進行設防,並應符合表3.0.1的要求。

表3.0.1 屋面防水等級和設防要求

項目 屋面防水等級
Ⅰ Ⅱ Ⅲ Ⅳ
建築物類型 特別重要或對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築 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 一般的建築 非永久性的建築
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 25年 15年 10年 5年
防水層選用材料 宜選用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金屬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細石混凝土等材料 宜選用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屬板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細石混凝土、平瓦、油氈瓦等材料 宜選用三氈四油瀝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金屬板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塗料、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細石混凝土、平瓦、油氈瓦等材料 可選用二氈三油瀝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塗料等材料
設防要求 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設防 二道防水設防 一道防水設防 一道防水設防

說明:3.0.1 屋面工程應根據建築物的性質、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將建築屋面防水等級分為Ⅰ、Ⅱ、Ⅲ、Ⅳ級,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分別規定為25年、15年、10年、5年,並根據不同的防水等級規定防水層的材料選用及設防要求。

根據不同的屋面防水等級和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分別選 用高、中、低檔 防水材料,進行一道或多道設防,作為設計人員進行屋面工程設計時的依據。屋面防水層多道設防時,可採用同種卷材或塗膜復合等。所謂一道防水設防,是具有單獨防水能力的一個防水層次。

3.0.2 屋面工程應根據工程特點、地區自然條件等,按照屋面防水等級的設防要求,進行防水構造設計,重要部位應有詳圖;對屋面保溫層的厚度,應通過計算確定。

說明:3.0.2 根據建設部(1991)370號文《關於治理屋面滲漏的若干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屋面防水設計,必須要有防水設計經驗的人員承擔,設計時要結合工程的特點,對屋面防水構造進行認真處理。因此,本條文規定設計人員在進行屋面工程設計時,根據建築物的性質、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確定建築物的屋面防水等級和屋面做法,然後按照不同地區的自然條件、防水材料情況、經濟技術水平和其他特殊要求等綜合考慮防水材料,按設防要求的規定進行屋面工程構造設計,並應繪出屋面工程的設計圖;對檐口、泛水等重要部位,還應由設計人員繪出大樣圖。對保溫層理論厚度應通過計算後確定,作為屋面工程設計的依據。

3.0.3 屋面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進行圖紙會審,並應編制屋面工程施工方案或技術措施。

說明:3.0.3 根據建設部(1991)837號文《關於提高防水工程質量的若干規定》要求:防水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要組織對圖紙的會審,掌握施工圖中的細部構造及有關要求。這樣做一方面是對設計圖紙進行把關,另一方面使施工單位切實掌握屋面防水設計的要求,避免施工中的差錯。同時,制訂確保防水工程質量的施工方案或技術措施。

3.0.4 屋面工程施工時,應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檢、交接檢和專職人員檢查的「三檢」制度,並有完整的檢查記錄。每道工序完成,應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說明:3.0.4 屋面工程各道工序之間,常常因上道工序存在的問題未解決,而被下道工序所覆蓋,給屋面防水留下質量隱患。因此,必須加強按工序、層次進行檢查驗收,即在操作人員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工序間的交接檢和專職質量人員的檢查,檢查結果應有完整的記錄,然後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進行檢查驗收後,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以達到消除質量隱患的目的。

3.0.5 屋面工程的防水層應由經資質審查合格的防水專業隊伍進行施工。作業人員應持有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上崗證。

說明:3.0.5 防水工程施工,實際上是對防水材料的一次再加工,必須由防水專業隊伍進行施工,才能確保防水工程的質量。本條文所指的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防水施工企業的規模、技術水平、業績等綜合考核後頒發資質證書的防水專業隊伍。操作人員應經過防水專業培訓,達到符合要求的操作技術水平,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上崗證。對非防水專業隊伍或非防水工施工的,當地質量監督部門應責令其停止施工。

3.0.6 屋面工程所採用的防水、保溫隔熱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和性能檢測報告,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現行國家產品標准和設計要求。

材料進場後,應按本規范附錄A、附錄B的規定抽樣復驗,並提出試驗報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

說明:3.0.6 防水、保溫隔熱材料除有產品合格證和性能檢測報告等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外,還應有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指定的該產品抽樣檢驗認證的試驗報告,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產品標准和設計要求。為了控制防水、保溫材料的質量,對進入現場的材料應按本規范附錄A和附錄B的規定進行抽樣復試。如發現不合格的材料已進入現,應責令其清退出場,決不允許使用到工程上。

3.0.7 當下道工序或相鄰工程施工時,對屋面已完成的部分應採取保護措施。

說明:3.0.7 對屋面工程的成品保護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很多工程在屋面施工完後,又上人去進行其他作業,如安裝天線、安裝廣告支架、堆放腳手架工具等,造成防水層的局部破壞而出現滲漏。所以,對於防水層施工完成後的成品保護應引起重視。

3.0.8 伸出屋面的管道、設備或預埋件等,應在防水層施工前安設完畢。屋面防水層完工後,不得在其上鑿孔打洞或重物沖擊。

說明:3.0.8 本條文強調在防水層施工前,應將伸出屋面的管道、設備及預埋件安裝完畢。如在防水層施工完畢後再上人去安裝,鑿孔打洞或重物沖擊都會破壞防水層的整體性,從而易於導致屋面滲漏。

3.0.9 屋面工程完工後,應按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對細部構造、接縫、保護層等進行外觀檢驗,並應進行淋水或蓄水檢驗。

說明:3.0.9 屋面工程必須做到無滲漏,才能保證使用的要求。無論是防水層的本身還是屋面細部構造,通過外觀檢驗只能看到表面的特徵是否符合設計和規范的要求,肉眼是否會滲漏。只有經過雨後或持續淋水2h後,使屋面處於工作狀態下經受實際考驗,才能觀察出屋面工程是否有滲漏。有可能作蓄水檢驗的屋面,還規定其蓄水時間不應小於24h。

3.0.10 屋面的保溫層和防水層嚴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級風及其以上時施工。施工環境氣溫宜符合表3.0.10的要求。

表3.0.10 屋面保溫層和防水層施工環境氣溫

項目 施工環境氣溫
粘結保溫層 熱瀝青不低於-10℃;水泥砂漿不低於5℃
瀝青防水卷材 不低於5℃
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 冷粘法不低於5℃;熱熔法不低於-10℃
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 冷粘法不低於5℃;熱風焊接法不低於-10℃
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塗料 溶劑型不低於-5℃,水溶型不低於5℃
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 溶劑型不低於-5℃,水溶型不低於5℃
剛性防水層 不低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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