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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企業籌劃的風險

發布時間:2021-03-16 13:00:03

A. 論建築施工企業如何防範常見風險

建築企業建築施工企業是從事建設工程的建築施工、設備安裝等生產活動的經濟組織。專由於工程項目特徵、屬工作區域的不同,使得建築施工企業的最大特點就是流動性,從而在勞動用工方面表現出流動、分散、短期、階段、交叉流水作業、多工種配合等特點.建築施工企業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和多樣性決定了管理上的難度。

B. 如何防治建築施工企業風險

1.規避投標風險。開發商是資金鏈的龍頭,其支付能力是當前施工企業必須認真面對的風險。(1)加強標前調查,對擬投標項目的風險進行充分的分析。(2)編制標書時應審慎報價,避免低價惡性競爭。價格上留有餘地,才有一定抗風險的能力。(3)注意合同條款與合同風險。施工企業應盡可能爭取套用主管部門推廣使用的示範合同文本,特別應約定簽證索賠事項的程序與許可權、竣工結算時間、材料與人工市場價格波動時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延遲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等,墊資合同還應約定由建設單位支付墊資的利息(未約定利息時按不支付利息處理,相當於施工企業無償結款給開發商使用)。有條件時,盡可能請專業律師幫助審查招投標文件和合同條款。
2.防範建築施工項目合同風險。在策略安排上,承包商應善於在合同中限制風險和轉移風險,達到風險在雙方中合理分配。承包商對於業主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免除責任的條款應認真研究,切忌輕易接受業主的免除條款。否則,合同履行中業主就有可能引用所謂法律障礙
和合同依據為借口,對承包商的損失拒絕補償,並應用免除條款對其拒絕付款推卸責任,承包商將會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由此,對業主的風險責任條款一定要規定得具體明確。(1)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業主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證和批准。(2)合同是否完整無誤,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備和合同條款的完備。(3)合同是否採取了示範文本,與其對照有無差異。(4)合同雙方責任和權益是否失衡,確定如何制約。(5)合同實施會帶來什麼後果,完不成的法律責任是什麼以及如何補救。(6)雙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發現歧義及時溝通。在合同的簽訂和實施過程中,不要輕易相信任何口頭承諾和保證,少說多定是一個必須養成的工作習慣。
3.加強財務風險防範。建築企業在財務活動中由於各種客觀存在的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使企業財務實際收益和預期收益發生偏離,因而產生了蒙受損失的機會或可能性。當前建築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建築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復雜多變,經營過程中各種不確定因素增加,增大了建築企業財務風險。(1)建立財務評價體系。財務支付能力是衡量企業財務狀況的一項重要指標,建立一個以現金支付能力為標準的建築企業評價體系十分必要。(2)建立資金管理體系。資金是企業的血液,提高建築企業資金運行效益,保證建築資金合理、安全使用是增強建築企業抵禦財務風險能力必要措施。(3)盤活現有存量資產。建築企業的大量的資金積壓和沉澱是以存量資產的形態存在的。
因此合理利用現有資源,是實現建築企業資產經營,防範財務風險的關鍵。(4)加強成本控制管理。建築企業應建立有效的內部成本控制管理體系,制定科學的目標利潤管理指標,生產過程實行嚴格的成本核算和監控制度。
4.全面提高安全質量管理。只有搞好安全質量管理,建築企業才能持續發展,增強實力,加強其抵禦風險的能力。我國建築企業應從生產施工和安全質量管理兩方面同時入手,採用新技術和先進的管理模式來提高安全質量管理的效率。對於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如深基礎、開挖、支護、降水及模板工程、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等,應單獨編制專項的安全施工方案;同時,要有針對性地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企業內部監控措施,保證產品或工程的質量。
5.外部風險的防範。建築市場瞬息萬變,外部環境每天都在發生變化。企業要密切關注外部因素的變化,注意政策變化趨勢,監控市場要素的價格變化。在預計外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時,對於能夠規避、化解、轉移的外部風險,要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調整策略,盡量減少外部因素風險對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如預計匯率和利率變化,可適度適時的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避險。預測主要建築材料市場價格變化趨勢,可進行適量的期貨交易。

C. 建築業企業如何規避經營風險

對於工程保險技術機構而言,風險管理技術包括勘察設計保險技術、招投標保險技術、施工履約保險技術、工程質量保險技術以及工程安全保險技術,在此基礎上方能建立起事前預防、事中控制、風險預警、事後鑒定評估機制。

作為風險管理的國際慣例,工程保險的廣泛運用是風險管理制度得以實施的重要保證。工程保險技術機構作為其中關鍵的技術力量,也能輔助浮動費率機制的運轉:針對投保企業和項目可能出現的風險因素給出建議承保費率,對於風險較大的投保企業還能予以拒保。

用行政方法管理建築,是有效地控制建設工程風險一種方法;與此同時也要運用經濟杠桿以制約、影響和引導風險管理目標的實現;另外,技術力量也是風險管理效率保證的前提。在行政、經濟、技術三個手段的共同作用下,建設工程全方位風險管理才卓有成效。

D. 2017年國有建築施工企業面臨哪些風險

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六種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企業施工資質簽訂的合同。(1)建築企業按資質分類: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2)資質等級及承包范圍:①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工程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②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其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總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上下水、暖氣、電氣、電訊消防工程、打樁工程、裝修工程等的專業工程發包的,須經得建設單位的同意。③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勞務分包無需經過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人的同意。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簽訂的合同。(1)實踐中大量存在,為充實業績,爭取提高資質。司法解釋欲放鬆,但建設部堅決否定。(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合同有效。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3、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合同。(1)形式:掛靠、變相作為內部承包、名義上的聯營等,由法官認定。(2)建設部124號令第15條: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但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3)建設單位的工程款直接進入項目管理機構財務的,亦視為掛靠行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法(徵求意見稿)》)(4)法律後果:收繳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5)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4、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1)《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對上述條件做了進一步細化,必須招標的施工項目為:①以上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②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價在100萬元以上的;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價在50萬元以上的;④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2)可不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經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下列項目可以不招標:①停建或緩建後恢復建設的工程,且施工單位未發生變化;②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且施工單位未發生變化;④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5、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中標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0、52、53、54、55、57條規定了六種投標人禁止行為(即:「串標」、「圍標」):(1)招投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它人合法權益的,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條)(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其它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二條);(3)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第五十三條)(4)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它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第五十四條);(5)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標價、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五條);(6)投標人在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第五十七條)。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6、非法轉包、違法分包。(1)轉包:①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②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③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非法轉包,實質上是建築工程的(總)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變更合同主體或雖不變更合同主體,但以包代管,不參加現場管理的行為。查處轉包行為,在施工過程中主要核查以下5個方面:①核查承包合同主體是否變更或實際變更;②現場管理人員隸屬關系,與申報質量監督時是否一致;③管理人員到位情況;④核查工程項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應;⑤工程施工的大型機具、設備、設施是否為總承包人所有或使用。(2)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規定的四種情形:①總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相應資質的單位;②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單位完成;③將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④分包單位再分包。(3)法律後果:①收繳已經取的非法所得;②建設單位有權與總包單位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4)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5)勞務分包除外。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分包人與總承包人、專業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既不是違法分包,也不是轉包行為,是合法勞務分包行為。

E. 建築工程施工企業常見風險及預防措施

其次,較為被動的工作模式不利於工程保證保險防災減損服務的長遠發展。目前,我國工程保證保險尚未構建常態化防災減損機制,較多依賴事故發生後的應急工作小組方式。建立定期巡查、風險識別、應急處理、風險共享的動態機制,方為提高防災減損效率的長遠之策。

最後,工程保證保險防災減損服務也離不開政府職能部門以及消防、安監、氣象、水利、公安等社會防災系統的支持與合作。更關鍵的是,保險公司應改變「重承保,輕防災」的經營方式,加大防災減損投入、優化資源配置結構、改善防災減損方式。

保險損失說認為,保險來源於風險損失,也因「損害填補」和「損失分擔」而持續經營。事實上,防災減損的每個環節也都是為了減少損失。當然在減少損失之餘,保險公司的損失控制工作應提上日程:提前預測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預先做好減少損失的安排,真正避免並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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