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監理與建築工程監理有什麼區別
就我個人理解:
工程監理包含建築工程監理,橋梁工程監理,鐵路工程監理,地鐵工程監理,電力工程監理。也就是說,建築工程監理的建築兩個字特指工民建,也就是說建築工程監理可以理解成工民建監理。
2. 建設工程監理的責任有哪些
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在接受監理任務後應努力向項目業主或法人提供與之水平相適應的服務。相反
3. 建築工程常識中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有哪些
工程監理是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託,依照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規定,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但在實踐中,一些監理單位只注重對施工質量、進度和投資的監控,不重視對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這就使得施工現場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而發生的傷亡事故局面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因此,須依法加強施工安全監理工作,進一步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水平。
(一)對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施工組織設計中應當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還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工程監理單位要對這些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査,重點審查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對於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進行補充和完善。
(二)依法對施工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處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託,有權要求施工單位對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依法向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三)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的---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4. 建設工程安全監理的責任有哪些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5. 工程監理單位有什麼法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處於10萬以上30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的;
2.牆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
6.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規定有哪些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7. 我想知道建築業工程監理的責任范圍具體都有哪些
工程監理責任的界定是長久以來困擾監理行業的突出問題,尤其當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和其他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事故時,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常常處於一種茫然無措或惶恐不安的被動狀態,用聽天由命來比喻其此時的處境再恰當不過。
工程監理責任的范圍主要應涵蓋兩個方面:其一必須是涉及工程本身,現場管理有別於工程管理,前者為承包商責任范圍,後者為監理責任區間,凡與工程本身無關的責任事故,若追究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責任是沒有依據的。比如臨時建築、臨時用電、搭設腳手架、各種建築材料的裝卸、現場運輸設備運行等,因並不構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發生責任事故,也不應追究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責任。其二,必須涉及工程質量,因為業主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工程監理企業作為社會中介服務組織,其權力、責任和義務是受業主委託而派生的,任何監理企業不可能超出業主委託職責外而產生新的權力和義務。所以,監理企業不僅要對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相應責任,而且還必須對因工程質量事故引發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內的其他事故承擔責任。
8. 工程監理單位法律責任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建築工程的施工監理有什麼責任擴展閱讀
工程監理的工作性質的特點:
1.服務性,工程監理機構受業主的委託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它提供的不是工程任務的承包,而是服務,工程監理機構將盡一切努力進行項目的目標控制,但它不可能保證項目的目標一定實現,它也不可能承擔由於不是它的緣故而導致項目目標的失控。
2.科學性,工程監理機構擁有從事工程監理工作的專業人士——監理工程師,它將應用所掌握的工程監理科學的思想、組織、方法和手段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3.獨立性,指的是不依附性,它在組織上和經濟上不能依附於監理工作的對象(如承包商、材料和設備的供貨商等),否則它就不可能自主地履行其義務。
4.公平性,工程監理機構受業主的委託進行工程建設的監理活動,當業主方和承包商發生利益沖突或矛盾時,工程監理機構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有關合同為准繩,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時,不損害承包商的合法權益,這體現了建設工程監理的公平性。
9.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來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10. 建築施工工地在安全方面監理應該負哪些監理責任
1.審查各方案
2.驗收防護設施
3.檢查安全措施到位情況
4.檢查人員到崗情況
5.督促整改
6.專項資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