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那些范圍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及周圍設備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業的人員。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包括:
(一)建築電工;
(二)建築起重信號司索工;
(三)建築起重機械司機;
(四)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
(五)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六)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申請從事建築施工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經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
(四)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
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人員應當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2. 建築施工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提升機位間距是多少
你說的意思就是支承跨度吧,標准要求最大不超過7m,這是直線的。還有折線的,每個機位到對應的架體外側的距離之和不大於5.4m
3. 《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是行業標准嗎
《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是由建設部2004年10月16日以建建[2000]230號文印發的,應屬於政府規章而不是行業標准。
4. 高樓在150米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需備案的相關法律法規是什麼
索 引 號: 000013338/2008-00045
主題信息: 工程質量安全
發文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生成日期: 2008年01月28日
文件名稱: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有 效 期: 2008年06月01日生效
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
主 題 詞: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第五條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六條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十條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一條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第十四條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六條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築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築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六)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並做好記錄。
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後,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並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後,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一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築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七)施工現場有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三條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條建築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五條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築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樣式。
第二十六條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築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條負責辦理備案或者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存在嚴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5. 工地施工小心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升、降指令應由誰下達
升、降指令只能由總指揮一人下達。
6. 河南的建築勞務分包公司,請問可以增項附著升降腳手架的專業承包資質和建築設備租賃安裝嗎
國家住建部現行建築業企業資質序列分為三大類:施工總承包(包含12個專業)、施工專業承包(60個專業)、勞務分包(13個專業)。
施工總承包資質,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專業承包資質,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勞務分包資質,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施工總承包資質可按對照表覆蓋專業承包資質,但目前未正式頒布實施。
鋼結構和起重設備屬於專業承包資質,如只想申請這兩項資質可按專業承包資質申請;如果人員充足,可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鋼結構、起重三項同時申請,這樣你的工程承攬范圍會擴大,對以後的發展有一定好處。
如需進一步咨詢,把滑鼠放到我的名字上可看到我的聯系方式。
7. 懸挑式、落地式和附著式腳手架的區別爬架又是什麼腳手架
區別:
經濟效益不同
1、 懸挑式腳手架很方便,可省去大量的材料、勞力,經濟效益回高。
2、落地式腳手答架但費料耗工,一次性投資大,工期長,經濟效益低。
3、附著升降腳手架,也叫爬架,相對來說經濟效益一般。
使用方法不同
1、懸挑式一般是沿建築物外牆面滿搭的,對結構和裝修施工。
2、附著升降腳手架是架體上或建築結構上的專用升降設備實現升降。
3、落地式腳手架依靠地面的支撐來完成搭架。
不落地式腳手架的主要特點:
1、不需要地面及堅實的基礎作腳手架的支承,也不佔用施工場地;
2、腳手架不滿搭,只搭設滿足施工操作及各項安全要求所需的高度,這樣,腳手架的使用數量不因建築物的高度增大而增加;
3、腳手架及其承擔的荷載通過懸挑支架或連接件傳遞給與之相連的建築物結構,對這部分結構的強度要有一定要求;
4、腳手架隨建築物的施工進度而沿其外牆升降,可省去大量的材料、勞力,經濟效益隨著建築物的高度增加而更為顯著。
附著升降腳手架又稱爬架,是指採用各種形式的架體結構及附著支撐結構,依靠設置於
架體上或建築結構上的專用升降設備實現升降的施工用腳手架。
8. 《建築結構荷載規范》《建築施工腳手架實用手冊》《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程》
《建築結構荷載規范》
http://ww3.zhushen.com.cn/bz/jg/j056.rar
《建築施工腳手架實用手冊》
http://zj.zgtm.com/down/download/%BD%A8%D6%FE%CA%A9%B9%A4%BF%DB%BC%FE%CA%BD%B8%D6%B9%DC%BD%C5%CA%D6%BC%DC%B0%B2%C8%AB%BC%BC%CA%F5%B9%E6%B7%B6.rar
《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程》
http://codata.163.com/data/paper/download/20069271159323760949.rar
9. 建築施工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提升機位間距是多少
建築施工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提升機位間距最大不超過7m,每個機位到對應的架體外側的距離之和不大於5.4m。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設備是本世紀初快速發展起來的新型腳手架技術,對我國施工技術進步具有重要影響。它將高處作業變為低處作業,將懸空作業變為架體內部作業,具有顯著的低碳性,高科技含量和更經濟、更安全、更便捷等特點。
附著升降腳手架是指搭設一定高度並附著於工程結構上,依靠自身的升降設備和裝置,可隨工程結構逐層爬升或下降,具有防傾覆、防墜落裝置的外腳手架;附著升降腳手架主要由附著升降腳手架架體結構、附著支座、防傾裝置、防墜落裝置、升降機構及控制裝置等構成。
安全要點:
①附著支承結構附著處混凝土實際強度已達到腳手架設計要求。
②所有螺紋連接處螺母已擰緊。
③應撤去的施工活荷載已撤離完畢。
④所有障礙物已拆除,所有不必要的約束已解除。
⑤動力系統能正常運行。
⑥所有碗扣式腳手架的碗扣連接點碗扣已擰緊。
⑦所有相關人員已到位,無關人員已全部撤離。
⑧所有預留螺栓孔洞或預埋件符合(DGJ08-905-1999)《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程》第6.3.1條的要求。
⑨所有防墜裝置功能正常。
⑩所有安全措施已落實。
⑪其他必要的檢查項目。
10. 建築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在哪一條規定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架體不得嚴重變形!
3.0.15 工具式腳手架的構配件,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更換或報廢:
1、構配件出現塑性變形的;版
2、構配件銹蝕權嚴重,影響承載能力和使用功能的;
3、防墜落裝置的組成部件任何一個發生明顯變形的;
4、彈簧件使用一個單位工程後;
5、穿牆螺栓在使用一個單位工程後,凡發生變形、磨損、銹蝕的;
6、鋼拉桿上端連接板在單位工程完成後,出現變形和裂縫的;
7、電動葫蘆鏈條出現深度超過0.5mm咬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