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全面營改增後,建築業如何納稅籌劃
(一)選擇恰當的供應商。建築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綜合稅負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能否取得、取得多少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這就要求從采購環節開始進行納稅籌劃,慎重選擇可以開具專用發票的供應商。若承接的項目採用一般計稅方法,則建築企業應盡量選擇可以開具17%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以最大限額抵扣增值稅銷項稅額,從而降低企業的綜合稅負。
(二)細化合同簽訂條款。合同條款的簽訂決定了建築企業的業務流程、資金結算、發票取得和稅負情況、稅款繳納期間。營改增後,建築企業要細化合同簽訂條款,嚴格對合同內容進行審核,要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方的納稅人資格、發票開具時間、發票類型、貨款支付時間等。
(三)適當進行業務拆分。當前,建築企業在招投標過程中,一般以集團公司的名義中標,由集團公司與甲方單位簽訂總承包合同。總承包合同中,可能包括勘察、設計、安裝、施工、裝飾等多個部分。
(四)對稅負臨界點進行測算。財稅【2016】36號和財稅【2017】58號規定,建築企業提供工程服務時,建設單位自行采購主要材料的,即所謂的「甲供材」,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材料占工程項目的金額比例越大,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越多,採用一般計稅方法對建築企業越有利。反之,可抵扣的稅額較少,則採用簡易計稅辦法綜合稅負較低。
營改增前,建築行業適用3%的營業稅稅率,同樣的收入金額下,只要盡量降低成本就能帶來更好的收益。營改增後,建築行業按照規模大小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綜合稅負的上升體現在建築業一般納稅人企業中。
此時,如果采購人員仍按照過去的思維盡量降低成本,選擇一些小型企業或個體經營者采購砂石、泥料等基本建材,可能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取得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的3%稅率增值稅專票,就會導致本來有17%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材料成本無法抵扣,或以3%的低稅率抵扣。
而建築業在一般計稅方法下,按照11%的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從而造成企業應交增值稅的增加,進而提高以增值稅為計稅基礎應繳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帶來企業綜合稅負的上升。
營改增後,供應商的納稅人類別、開具的發票類型對企業的綜合稅負有極為重要的影響,若采購人員只關注材料價格,缺乏稅務思維,企業則會面臨稅負增加的風險。
⑵ 如何加強營改增之後建築企業稅務籌劃工作
引入社會資金參與項目投資,一方面能夠降低建築企業資金壓力,另一方面也能與第三方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此外,建築企業還可應用市場化債轉股、發行中長期金融工具等直接融資方式,作為金融機構貸款這一間接融資方式的有益補充;有效運用金融風險管理工具,也是降低杠桿率、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創新之舉。
最後,從中觀層面卡緊高杠桿源頭,也是建築領域「降杠桿」的重要措施。主管部門應嚴格規范工程款支付與結算,強化工程造價監管:通過落實工程預付款制度,減少墊資施工的情況發生;通過推行施工過程結算,一方面縮短竣工結算時間,加快資金周轉率,另一方面遏制拖欠工程款,卡緊高杠桿源頭。
⑶ 針對營改增建築企業該怎麼應對來降低稅負
建築施工企業對營改增的應對措施
(一)加強進項稅額抵扣環節的管理
施工企業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選擇個體戶、小規模納稅人作為合作商供應材料、機械設備租賃。現在,由於稅制改革,施工企業更應注重選擇具有增值稅納稅人資格的合作商,並且要考查其相應的扣減稅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完善進項稅額抵扣問題,以免無法抵扣企業增值稅。營業稅改增值稅後,增值稅數額的高低直接取決於建築施工企業能夠提供多少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進項抵扣。因此,企業所能夠提供的進項抵扣部分越高,所繳納的增值稅金額也就會越低。比如增加機械設備的購入,減少勞務的支出等。建築施工企業從現在起就需要加強公司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應的增值稅進項抵扣憑證。並且,試點推行階段還會發生諸多意想不到的問題,施工企業要針對不能進項稅發票的主要原因,從自身管理上增強堵漏意識,以盡量減少損失。
(二)培養稅務人才,做好稅收籌劃
目前,有的大型建築施工企業已經提前儲備稅收籌劃人才,做好相關稅收政策的研究工作,並合理進行稅收籌劃。企業要從建築企業和增值稅的特點出發,認真研究新政策的相關規定,並特別掌握針對本行業的特別規定,通過會議、企業內部報紙和網站,對財務人員、企業管理人員、材料采購人員和預決算人員宣講有關增值稅的專業知識,增強員工對增值稅基本原理、稅率、納稅環節和納稅要求的認識,培養在采購材料、分包環節索要專用發票的意識,確保在稅制改革後能夠立即進行熟練操作和運用。
營業稅改增值稅對建築施工企業的影響是廣泛而深刻的,涉及到企業管理的各方面,尤其涉及到法律,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重要方面,企業在這方面要提供足夠的人才支撐,確保企業納稅合法合規。法律顧問應當深入研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稅收政策,財務會計人員應當做好稅務的會計處理核算工作。企業必要時要適當配置稅收籌劃人員,進行合理避稅、節稅,充分享稅制改革給企業帶來的稅收紅利,並實現涉稅零風險。
(三)加強企業內部管理,規范企業經營方式
營改增,給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作為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建築施工企業,要從公司組織機構,子分公司的設立和發展戰略以及重大投融資項目上做出相應調整。比如投標工作,企業往往以集團公司名義對外投標,中標後再分解給集團內部,具有法人資格的成員企業應,與集團公司簽訂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應在成員企業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並將增值稅發票提供給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從建設單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員企業已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後應在企業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建設單位和集團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繳稅費。如前所述,營改增對於非法轉包、分包,掛靠以及聯營項目等經營方式更容易實現監督。建築施工企業應當規范經營方式,規避法律風險。
⑷ 營改增後建築業企業如何最佳籌劃
節稅的幾種方法:
(一)固定資產折舊與稅收規避
折舊費用提取比例和期限不同,影響所得稅課征的多寡和課征時間。據此,公司可選擇適當的折舊政策達到節稅的目的。一是利用延長折舊年限而產生的時間差進行節稅。二是利用縮短折舊年限而產生的時間差進行節稅。這種方法適用於處於成熟期的盈利企業。
(二)用收買虧損公司的方法進行節稅
稅法中規定虧損准予結轉,有盈利的企業收買有累積虧損的注冊公司,通過合並或其他方法,將利潤轉移到虧損公司賬上。也可以改變虧損公司的經營業務,使它和本公司經營同樣有利潤的業務,利用其累積虧損抵消將來的利潤,同樣也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三)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節稅
國家在頒布每個稅種時,都規定了稅收的減免,企業可以從納稅人的身份、設立地點、投資方向等方面考慮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決定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
(四)選擇適當的組織結構形式節稅
企業隨著業務的不斷發展壯大,面臨著設立分支機構的選擇。分支機構的設立有分公司和子公司兩種選擇,兩者在稅收上是截然不同的。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業務活動、財務由總公司控制,一切法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其利潤上繳總公司,由總公司匯總後統一納稅。而子公司是獨立法人,獨立經營單獨納稅,公司不直接對它負法律責任。
⑸ 為什麼」營改增「後的建築業稅負會增加
1、基於稅收的強制性特徵、無償性以及固定性特徵,稅負增加,是部分納稅人普遍存在的現狀;
2、在目前情況下,唯有通過企業自身努力來消化上升的稅負,如採取壓縮成本費用、提高工作效率以及適當調整價格等等的措施,以盡力挽回相應失去的收益。
⑹ 營改增後建築施工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籌劃
一定要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比如對外捐贈、業務招待費用、資產的折舊等,可以參照稅法的規定予以規避;其次,所得稅規定有優惠項目,可結合年度申報表中列示的項目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一定要把稅收的優惠項目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備案,否則主管稅務機關不認可;最後要降低企業的預征率,這樣可以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掌握主動,要不你的留抵稅款很難落實,而不能很好的降低企業稅收負擔。
一、納稅人身份的選擇
根據目前「營改增」的稅收政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500萬的計算標准為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限內提供服務累計取得的銷售額,包括減、免稅銷售額和提供境外服務的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則適用一般的稅率,實行抵扣納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簡易徵收辦法。適用何種納稅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結合企業的資產、營收等財務狀況具體判定,如果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更有利,可以通過分立、分拆等方式降低年銷售額,適用3%的簡易徵收。
二、集團業務流程再造
增值稅較營業稅的一大優勢就是可以避免重復征稅,有利於行業的細分化和專業化發展,提高生產效率。在此背景下,企業集團可以通過將部分服務進行外包,做自己最為擅長的領域,舉個例子,「營改增」後,企業是選擇委託運輸還是使用自營車輛運輸,可以測算一下二者的稅負差異,非獨立核算的自營運輸隊車輛運輸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費用支出等項目,按照17%的增值稅稅率抵扣,而委託運輸企業發生的運費可以按照11%的稅率進行抵扣,企業集團可根據實際測算結果,進行調整優化。
三、供應商的調整
在增值稅抵扣制度下,供給方的納稅人身份直接影響購貨方的增值稅稅負。對於一般納稅人購貨方,選擇一般納稅人作為供給方,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稅額抵扣。如果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為供給方,取得的是小規模納稅人出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貨方不能進項抵扣。因此,「營改增」後,企業可以通過選擇恰當的供給方,實現稅負的降低。需要提醒的是,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給方,如果能夠取得由稅務機關代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可按照3%的稅率作進項稅額抵扣。
四、業務性質籌劃
「營改增」後,對於一些具有稅收優惠政策的業務領域,應積極通過籌劃向其「靠攏」,以爭取適用稅收減免政策。以「四技」(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為例,「營改增」前,國家對「四技服務」免徵營業稅,「營改增」後,國家對「四技服務」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因此,對於科技類公司而言,對外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簽署合同時,應在合同條款中凸顯「四技」合同的特徵,履行相關備案義務。同時,需要提醒的是,「四技」業務享受增值稅免稅,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下游采購方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混業經營獨立核算
「營改增」以來,在增值稅原有17%、13%稅率及3%、4%、6%的徵收率的基礎之上又增加了6%、11%兩個低稅率,同時將納入增值稅試點的小規模企業統一徵收率為3%.這樣一來,我國目前增值稅稅率體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徵收率。根據相關稅法政策,混業經營中,不同稅率項目需要分開核算,否則會統一適用高稅率,因此,企業在「營改增」後,應對涉及的混業經營項目分開核算,以適用較低稅率,降低稅負成本。
六、延遲納稅技巧
通過稅務籌劃實現推遲繳納稅款,無異於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因此,企業可以通過籌劃服務合同等方式推遲納稅義務的產生,但是前提是要合法,符合以下稅收政策規定:
(1)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發生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4)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⑺ 2016營改增後建築業的稅負問題有哪些不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3月23日發布《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隨後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布了《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業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2016年5月1日起,建築業納稅人將全面告別營業稅,開始繳納增值稅。很多建築施工企業都非常關注「營改增」過渡期間建築業的稅收政策,特別是稅負問題以及與過去繳納營業稅時有哪些不同要求。現針對過渡期間政策中的重難點問題為您一一解讀。
老項目、清包工和甲供工程: 一般納稅人可簡易徵收
「營改增」之後,建築業的增值稅率確定為11%,較之前3%的營業稅率高出了8個百分點。坐落在某園區的一家大型建築施工公司的財務經理近日前往地稅部門辦理稅戶遷移相關手續,並就「營改增」後建築業面臨的稅負問題向轄區地稅局的稅務人員訴苦:「我們是大型建築企業,被國稅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如果執行11%的增值稅稅率,恐怕企業的整體稅負會上升。作為工程項目的總包商,我們很多在建項目的分包商都是些小規模納稅人,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有5月1日之前的工程,很多也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對我們的增值稅進項抵扣造成了困難,如果沒有足夠的進項抵扣,那企業面臨的增值稅負一定會上升很多。」
對於企業的疑惑,稅務人員解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此外營業稅為價內稅,增值稅為價外稅,對於老工程項目,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稅負確實比繳納營業稅時還略低。稅務人員特別提醒: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如果遇到《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沒有註明合同開工日期的情形,則還是以建築工程承包合同上註明的開工日期為准。
稅務人員還向該企業的財務介紹,為了確保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負不增加,此次的過渡政策對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及甲供工程也給予了大力的稅收政策優惠。根據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徵收。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築服務,同樣可選擇適用簡易徵收。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工程分包款:小規模納稅人也可從銷售額中扣除
某區一家小型建築企業的財務部張總在「營改增」過渡政策正式落地之前一直愁眉不展。他對轄區稅務局的幹部說:「我們建築公司的經營規模不大,『營改增』之後我們就是小規模納稅人了,但是我們承接的建築工程也會根據經營的需要再分包給其他建築公司和零散工程隊。過去我們繳納營業稅,分包的工程是可以從營業額中扣除的,我們只對實際取得的工程款按3%營業稅率繳納營業稅。往後我們繳納增值稅了,小規模納稅人是沒有進項抵扣的。這些分包的工程怎麼辦?如果全額繳納增值稅,我們企業可負擔不起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公布後,地稅局的管理員第一時間打電話告訴他小規模建築企業政策利好的消息。根據該文件的過渡政策,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對於小規模納稅人而言,3%增值稅徵收率與3%的營業稅率持平,分包工程款依然可以差額扣除,而增值稅又是價外稅,對小規模建築企業而言,實際稅負只有2.91%。張總心裡的石頭總算落地了,他高興地說:「營改增是國家稅制改革的一盤大棋,我們小規模建築企業也分享到了改革的紅利。」
異地項目:服務發生地預繳,機構所在地申報
近日,某區地稅局建築業代開票窗口的工作壓力較往日有所增加。在窗口辦理代開票業務的財務人員表示,一些建築企業的財務人員對過去在地稅繳納營業稅並代開建築業勞務的流程和所需資料都比較熟悉,擔心「營改增」之後稅務機關在征管上出現一些新變化新要求,不如趕在5月1日之前把能在地稅代開的票都代開好,這樣企業財務人員也省心。
稅務幹部表示:原營業稅稅制下,當建築業納稅人承接異地工程時,應該在勞務發生地繳納營業稅。全面「營改增」後,提供建築服務(個人除外)應當向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但需先向建築服務發生地的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建築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當先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供以下資料:《增值稅預繳稅款表》、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⑻ 建築施工企業營改增後實際交稅是多少
營改增後稅收情況:
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施工服務,適用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徵收率為3%。
營改增後對建築施工企業的影響:
一方面,「營改增」政策能有效解決我國建築企業重復納稅問題,其在購進原材料、建築設備時所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能夠被抵扣。這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解決了建築業重復征稅問題,降低企業納稅成本,實現公平稅負。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增值稅應納稅額
另一方面,由於增值稅特殊的管理要求,會對以後供應商的選擇、經營模式的選擇、勞務分包模式的確定、物資采購與管理、集團內部的關聯交易、組織架構的設置、公司管理方式的改變等帶來一系列的影響,從而增加了公司的相關管理成本。
稅負變化:
原營業稅政策下,計稅基礎為承包建築、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取得的營業收入額,建築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之外收取的各種費用。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營改增」後,由於增值稅屬於價外稅,計稅基礎發生了變化,這在會計核算上就有所體現。由於進項稅的抵扣,「營改增」後的主營業務收入和營業稅制下的主營業務收入同比相差約10%,即理論上來說,計稅基礎是減少的。但是增值稅稅率為11%,稅率明顯提高了,如果進項稅抵扣這方面管理統籌工作不充分,企業稅負反而會增加。當然,只要稅務籌劃工作跟上了,做好進項稅抵扣工作,稅改後企業承擔的稅負是降低的。
建議
「營改增」政策下,建築企業由營業稅粗放型的管理改為增值稅的精細化的管理,要求對增值稅的各個環節進行梳理,提升管理水平。營業稅的計征比較簡單,籌劃空間比較小;而增值稅計征的籌劃空間較大,值增稅的優惠政策、稅率、管理環節等影響因素較多,所以建築施工企業應合理籌劃,以求降低企業的稅負。
①選擇合格供應商,加大進項抵扣金額。對所有供應商進行梳理,對於不符合規定的供應商進行協商或淘汰,加大進項稅額的抵扣金額。
②固定資產的投入。營改增後,工程建設是選擇租賃還是購買固定資產,應當考慮到進項稅可抵扣的情況。
③其他成本的進項抵扣。例如酒店住宿費、辦公費、物業費等可以抵扣的,需要相關部門不斷學習補充,做到精細籌劃降低企業稅收負擔。
總結
建築業營改增之後實際交稅情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的不同,還有企業反應調整的能力不同,會出現較大的差別。如果不能適應,可以考慮選擇申請按簡易計稅方法繳稅,一般是3年不得做更改。企業不能停滯不前,做好自身的籌劃才是最重要的,這樣才能真正享受到稅改帶來的好處。
⑼ 營改增後建築業稅收歸屬地如何
營改增只收建築業稅收具體辦法: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建築業哪些可以免徵增值稅?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⑽ 營改增後,建築工程企業要繳哪些稅
營改增後稅收情況: 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施工服務,適用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徵收率為3%。
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房屋、構築物和設備安裝生產活動的獨立生產經營單位。一般有建築安裝企業和自營施工單位兩種形式。前者是行政上有獨立組織,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大都稱為建築公司、安裝公司、工程公司、工程局 (處) 等;後者是附屬於現有生產企業、事業內部或行政單位的,為建造和修理本單位固定資產而自行組織的。
建築業的特殊義務又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1.嚴格按照施工圖與說明書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使用;
2.在施工過程中要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按有關規定不施工擾民,保護施工場地周圍環境;
3.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於承包方責任的工作質量問題,負責無償修理。
另外,企業還必須嚴格執行財政、稅收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自負企業盈虧責任,承擔社會必須的其它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