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施工資質合作需要多少錢
這個只能當面談,沒有固定的價格,它和資質的高低、合作時間長短、建築工程的標的大小以及需要對方多少資源等都有關系,所以價格只能雙方坐下來好好談,價格浮動是很大的,沒法確定
㈡ 建築工程施工資質合作哪家比較好
藝樂抄田別墅裝飾裝修,AAA級信用企業,設計、施工雙一級資質、
建築裝飾工程設計專項甲級、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一級、
展覽工程一級、展覽陳列工程設計與施工一體化一級資質、
另外,公司還具有建築/市政/鋼結構/幕牆/機電/智能化/對外工程承包等綜合資質,
可進行工程合作、圖紙報批、消防報審、工程概預算、各類施工圖設計等多方合作。無加盟費!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㈢ 我是做工地的,怎麼和公司談合作
剛上工地,「潛規則」都看在眼裡卻不敢說?送你工地溝通7大技巧。
工地溝通七大技巧
一.不要說「但是」,而要說「而且」
試想你很贊成一位同事的想法,你可能會說:「這個想法很好,但是你必須……」本來說話字字千金伶牙俐齒的你,這樣子一說,這種認可就大打折扣了。
你完全可以說出一個比較具體的希望來表達你的贊賞和建議,比如說:「我覺得這個建議很好,而且,如果在這里再稍微改動一下的話,也許會更好。」
二.不要說「首先」,而要說「已經」
你要向老闆匯報一項工程的進展情況。
你跟老闆講道:「我必須得首先熟悉一下這項工作。」想想看吧,這樣的話會使老闆(包括你自己)覺得,你還有很多事需要做,卻絕不會覺得你已經做完了一些事情。
這樣的講話態度會給人一種很悲觀的感覺,而絕不是樂觀。
所以建議你最好是這樣說:「是的,我已經相當熟悉這項工作了。」
三.不要說「錯」,而要說「不對」
一位同事不小心把一項工作計劃浸上了水,正在向客戶道歉。你當然知道,他犯了錯誤,惹惱了客戶,於是你對他說:「這件事情是你的錯,你必須承擔責任。」
這樣一來,只會引起對方的厭煩心理。你的目的是調和雙方的矛盾,避免發生爭端。所以,把你的否定態度表達得委婉一些,實事求是地說明你的理由。
比如說:「你這樣做的確是有不對的地方,你最好能夠為此承擔責任。」
四.不要說「僅僅」
在一次通力攻關會上你提出了一條建議,你是這樣說的:「這僅僅是我的一個建議。」
請注意,這樣說是絕對不可以的!因為這樣一來,你的想法、功勞包括你自己的價值都會大大貶值。本來是很利於合作和團體意識的一個主意,反而讓同事們只感覺到你的自信心不夠。
最好這樣說:「這就是我的建議。」
五.不要說「本來……」
你和你的談話對象對某件事情各自持不同看法,你輕描淡寫地說道:「我本來是持不同看法的。」一個看似不起眼的小詞,卻不但沒有突出你的立場,反而讓你沒有了立場。類似的表達方式如「的確」和「嚴格來講」等等,有威信的領導都是乾脆直截了當地說:「對此我有不同看法。」
六.不要說「務必……」,而要說「請您……」
你馬上就要把自己所負責的一份企劃交上去,大家壓力已經很大了,而你又對大家說:「你們務必再考慮一下……」這樣的口氣恐怕很難帶來高效率,反而會給別人壓力,使他們產生逆反心理。但如果反過來呢,誰會去拒絕一個友好而禮貌的請求呢所以最好這樣說:「請您考慮一下……」
㈣ 如果合作去干一個建築工程最好採取什麼方式,合夥的方式能幹麼不是
不同的工程類別需要不同的資質,如果你合夥的公司有相應的資質就以他的名義承包,如果沒有就要找再找個有資質的單位合作。
㈤ 自然人投資與建築施工企業合作經營施工項目合法嗎
合法的。自然人在工程項目中與建築施工企業是投資、合作關系,參與建設工程的招投標、簽訂施工合同、工程施工進度管理、質量管理、竣工驗收、工程結算等等,都應該是施工企業全程獨自負責。自然人僅僅是投入資金,最終項目是否有盈利,由施工企業與投資人根據合作投資協議進行分配。
㈥ 掛靠工程和合作工程有什麼區別
掛靠工程和合作工程的區別:
掛靠工程:就是施工公司沒有建築類相關的資質,去掛用別人的資質。
合作工程:說明合作的單位,是合作夥伴關系,走賬都方便、安全。而且所有的利潤都可以分紅,不用付掛靠費用。
1、掛靠就是所有的公司走賬都必須通過所掛靠的公司賬戶走賬,對施工方來說不方便、也不安全。
2、掛靠的最終的業績也算掛靠的公司。
3、掛靠要付一定的費用給掛靠的公司。
㈦ 建築企業資質掛靠與聯營合作有什麼區別
聯營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分為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
聯營是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分為法人型 民法通則
聯營、合夥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民法通則》第51條、第52條、第53條對這三種聯營形式做了規定。 注意對於名為聯營、實為借貸情形,法律有何規定,以及聯營中的保底條款的規定。
分類
1、實體型聯營,即法人型聯營,也就是有限責任公司。 2、合同型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3、合夥型聯營,聯營者之間,共同經營,但是不具備法人的條件,相互之間承擔連帶責任,聯營者以自己的所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法人型聯營
民法通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它有以下特徵: 營業執照
(1)聯營各方以共同出資形式或其他形式組成一個新的經濟實體。 (2)新組成的經濟實體必須是企業法人,具備法人所要求的條件,獨立地以新法人名義承擔責任,聯營各方負有限責任。這種實體不是法人的合並。 (3)雖然新的經濟實體是企業法人,但組成這個實體的聯營各方必須訂立協議,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做為新法人的章程。 這種法人型聯營是橫向聯合的最緊密、最穩定形式。
合夥型聯營
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法人合夥型聯營最本質特徵是合夥人負連帶無限責任。具體說它的特點有以下幾方面:(1)聯營各方也共同出資、共同經營。這同法人型聯營是一樣的。 (2)聯營體不具備法人條件,這是同法人型聯營的最大不同。這種聯營體成立手續比較簡便,但也需登記,在法律允許的經營范圍內活動。 (3)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又與合夥不同。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一般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聯營各方一般不承擔連帶責任,除非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約定應負連帶責任時,才承擔連帶責任。 (4)聯營各方實行這種聯營要有協議,就聯營各方的出資額、權利義務參加管理辦法、盈利分配等事項作出規定,以作為發生爭議時處理總是的依據。這咱聯營是半緊密型的橫向聯合。
合同型聯營
是指聯營各方按照合同的約定相互協作,獨立經營的一種散型的共同經營體。民法通則第五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其特點是:(1)聯營各方沒有互約出資額,也不構成一個經濟實體。 (2)在前述特點基礎上,參加聯營各方完全獨立經營,參加聯營各方都是參加共同經營的獨立經營單位,沒有統一的經營單位。 (3)這個鬆散的共同經營體有時也有自己的名稱,但不是法人。 (4)企業之間的經濟聯系是一般的合同,如購銷合同、承攬加工合同等。 會計准則中所指的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聯營企業必須具有投資和被投資關系。而聯營企業與子公司、合營企業的區別主要在於: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程度不同。子公司與控制相聯系,合營企業與共同控制相聯系,聯營企業與重大影響相聯系。當投資者能對被投資企業施加重大影響時,則該被投資企業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 當某一企業擁有另一企業20%—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但在實務中應視其實際的影響程度而定。聯營企業的投資者,擁有被投資企業一定比例的表決權資本(未達到控制該企業的表決權資本比例),通過一定的方式,如在董事會中派有代表等,有能力對被投資企業施加重大影響。例如A企業擁有B企業30%表決權資本,B企業的其他股票被大量不相關的個人及企業分散持有。在五人董事會成員中,有一個為A企業派出,他有權向董事會、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管理人員提出建議。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A企業可以對B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施加重大影響。B企業是A企業的聯營企業。 需要注意的是,准則中的聯營企業與中國民法中的聯營企業的概念是不同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聯營具有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三種形式。"企業之間或各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因此,聯營法人是指符合法人條件、經核准登記而成立的法人聯營組織,本准則中所指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是具有特定含義的,它以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程度為區別的標准,與《民法通則》中的分類方式不同。准則中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的概念之和基本上與民法中的指的聯營企業法人的概念相似。
掛靠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築業而言,是指允許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法律不允許掛靠行為
比如建築業,此類行為容易造成工程質量低劣,安全有重大隱患,造成嚴重虧損,如果一旦發生糾紛,被掛靠企業則成為被告,掛靠企業逍遙法外。所以在建築行業中歷來被我國的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所禁止。
建築業的「掛靠」的幾個特點
其一
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築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築活動的資格,但不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例如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包工頭或者掌握了一定社會關系資源的企業,他們要麼完全沒有施工資質,或者僅有專業分包資質或勞務分包資質,或者僅有低級別的總承包施工資質,根本無法參與只有高等級資質施工企業才能入圍的工程投標。
其二
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往往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備施工能力但由於大量工程招投標的暗箱操作導致其自行投標並中標的機會幾乎為零,因此施工企業需要和有實力並且有關系的掛靠人進行「合作」。
其三
被掛靠企業在投標過程中所需繳納的投標保證金,以及中標後需要繳納的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履約保函所需資金,均由掛靠人負責籌措並以被掛靠企業名義繳納。
其四
掛靠人需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並需承擔被掛靠企業派駐施工現場的幾個管理人員的工資。一旦被掛靠的施工企業與掛靠人達成所謂合作協議,則被掛靠企業以自己名義對外訂立總承包施工合同以及辦理有關手續,但被掛靠企業基本不對實際施工活動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也僅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徵性地派幾個管理人員,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一定都約定被掛靠企業不承擔工程的工期、質量及安全責任,且由掛靠人自負盈虧。
編輯本段建築業「掛靠」的三大法律後果
——《建築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掛靠」行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掛靠糾紛時,對於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一般都認定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關於被掛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總承包施工合同效力問題。關於被掛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學界主流觀點均認同司法解釋的意見,該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因此,只要是確有證據證明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業主方簽訂總承包施工合同,則該施工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依筆者看來,該條規定無疑對業主方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風險。為什麼這么說呢,請看該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該條司法解釋得以成立的前提顯然是總承包施工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如果出現了承包人將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情形,發包人僅僅具有總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權,而沒有宣告總承包施工合同無效的權利。
編輯本段難辨真偽的掛靠與轉包
在現實中,掛靠和轉包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實際上很難界定,很多掛靠都是以轉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現的。當前國內很多施工企業採取掛靠方式承接工程時,一般都會在投標前事先和掛靠方簽訂一份內部協議,約定掛靠方和被掛靠企業在投標過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標,則掛靠方和被掛靠企業再簽訂一個正式的轉包合同(或名為分包合同),當然,這些協議都不會對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裡的業主方很難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後,業主方才發現其中的玄機,只能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通過庭審進一步查清相關事實。因此,選擇總承包合同有效或無效的決定權實際上在被掛靠企業,而非業主方。 如果想認定總承包合同無效,則被掛靠企業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實際上是掛靠方借用其資質承接工程,因為即使合同無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條款辦理結算手續,對被掛靠企業沒有任何法律風險。如果想認定總承包合同有效,則被掛靠企業可以拿出證據證明它是中標後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 但對於業主方而言,總承包施工合同有效,就意味著業主方可以依據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條款追究被掛靠企業的工期、質量或安全等違約責任。但如果總承包施工合同無效,則違約條款也就無從談起,業主方根本無法追究被掛靠企業的違約責任,相反還得依據施工合同約定的結算條款與被掛靠企業辦理工程結算手續。無疑,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這個司法解釋給業主方造成了巨大的法律風險,業主方始終處於被動狀態。筆者認為,為維護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方作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除非當事人主動要求解決該項爭議並提出足夠證據,否則法院或仲裁機構沒有必要主動去審查是否存在借用、掛靠的情形並宣告被掛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總承包施工合同無效
編輯本段掛靠形成途徑種種
指高校學生畢業時,找單位臨時接收檔案。由於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但為了正常轉出檔案,聯系好某單位,與其簽訂三方協議,並將檔案掉到該單位存檔。手續上畢業生已經成為該單位員工,而實際上只有檔案關系的調動,畢業生與掛靠單位並沒有勞動關系。
掛靠的形成
如果畢業生未能在限定日期之前簽訂三方協議,學校的就業率會受到影響,因此很多院校都鼓勵沒有找到工作的學生暫時找單位掛靠。掛靠以後,畢業生就與學校脫離關系,學校與教委也認為該生正常就業了。掛靠是一種非正當途徑。
其它途徑
如果畢業生未能找到合適工作,畢業時有幾種正當選擇。1 將檔案暫時留在學校(如果學校同意)兩年內如果找到工作可以簽訂三方協議就業。超期則退回檔案所在地。2 畢業時與人才市場簽訂三方協議,將檔案轉入當地人才市場。 一般情況下學校會鼓勵掛靠,如果找不到可以掛靠的單位,學校又不同意留檔案,可以要求學校與人才簽三方。學校可能會有其他處理方式。但是容易出現問題,一定要了解清楚規定與政策,否則檔案出現問題很難解決。
㈧ 建築施工合夥協議書範本
合夥承包工程協議
合夥人: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合夥人: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合夥承包____________工程事宜,達成如下一致,供各方信守。
一、合夥宗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建設,進而實現各方利潤最大化。
二、合夥經營項目和范圍
合夥項目以_______________公司中標合同確認的項目內容及范圍為准;
甲、乙雙方合夥承包的項目,對外以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義出現。
三、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至合夥施工的項目完工,各方結算完畢為止。
四、出資額、方式及比例
1.甲方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該款為起動項目的前期費用,佔全部出資比例________%。
2.乙方以設備出資(含當地協調社會關系),占________%。
五、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合夥如產生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六、退夥
合夥期間,一方退夥將嚴重影響合夥項目建設進行的,不得退夥;
退夥需經對方同意,方可實行;
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七、權利與義務
1.甲方為合夥期間的財務負責人,合夥項目的一切財務收入、支出均需經甲方同意方可支出與進帳;同時,甲方參與合夥項目的日常管理;
2.乙方負責項目的工程管理、設備維護及當地社會關系的協調,並參與日常管理;
3.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八、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2.禁止合夥人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九、合夥期滿
合夥期滿,雙方按合夥協議進行結算,盈虧均按比例承擔、分配。
十、糾紛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十一、生效及補充
1.本協議自各方簽字後生效,各方各執一份;
2.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並訂立補充協議。
合夥人:________
___年___月____日
㈨ 建築工程施工,項目資質合作哪家比較好一些
請問你這邊是在哪個地區呢
建築企業從事建築投標、施工的資歷證明,代表企業在某回個建答築范圍的等級及可以承攬工程的范圍。因此,企業資質,不可以借用。假設借用,存在可以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所以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借用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責令其獎勵金關閉,資質等級降低;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於不符合承包工程規定的企業帶來的損失,出借資質的企業和借取資質的企業都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