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有幾種形式
在中國,施工承包合同包括兩種,分別是總合同與年度合同以及總承包合同與分承包合同
總合同與年度合同。施工期在1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已批準的總工程項目與施工單位簽訂總合同(或總協議書),然後再根據年度建設計劃簽訂年度合同。
總承包合同與分承包合同。一個建設項目需由幾個施工單位(或勘察設計單位)共同施工(承包)時,建設單位就全部工程與一個主要施工單位簽訂總合同,總承包人再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簽訂分承包合同。總承包人就整個工程向發包人負責,分承包人就其所承包工程向總承包人負責。按經濟合同法規定,勘察、設計、建築、安裝等工程,也可由幾個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分別簽訂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又稱「基本建設工程承攬合同」。是指中國合同法上的概念。施工單位(承包方)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為發包方完成一定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而建設單位(發包方)及時驗收工程成果並支付約定報酬的協議。
依中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有以下特徵:1.其客體為特定工程的勘察設計或建築安裝成果;
2.其發包方須為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建設單位,其承包方須為具有建設勘察設計或建築安裝經營資格的施工單位;
3.其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具有嚴格的計劃性,並受到國家的特殊管理和監督。
『貳』 固定總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結算如何處理
朋友您的問題我已經仔細地看過,關於投標書的報價、清單項目該填、不該填的問題,現在應回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答
1,切記投標書工程量清單與圖紙計算出的工程量清單,不是一回事,他們之間沒有聯系,
1),投標書工程量清專為建設單位優化選擇施工隊伍之用,依據此工程量看誰報價符合業主標底(攔標價),誰就中標;
2),實際施工時必須按照施工圖施工,完工時這份「施工圖紙」+-設計變更後,就叫做「竣工圖紙」
3),施工單位竣工結算時,應當依據「竣工圖」計算工程項目、工程量;
4),按照「竣工圖」計算的項目 - 投標書清單的項目 = 設計變更增加的項目;
5),設計變更增加的項目 * 投標書里的單價、投標書沒有的單價就用定額里的單價 = 增加的結算額
2,工程結算總值 = 原來投標書的報價 + 增加的結算值 + 施工現場簽證額;
『叄』 建設工程合同按計價方式如何分類
按計價方式分類
合同按計價方式分類:
1.總價合同。
2.計量估價合同。通常是由發包人在招內標文容件中提供出較為詳細的工程清單,由承包人填報單價,再以工程量清單和單價表為依據計算出總造價。目前施工圖預算就是屬於這種方式。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如果招標工程的標底價、招標報價和施工圖預算的幾家方法可分為:
一、工料單價估價法。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為直接成本單價,按現行計價定額的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預算價格確定。其他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稅金等按現行計算方法計算。
二、綜合單價估價法。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是全部費用單價,既包括按計價定額和預算價格計算的直接成本,也包括間接成本、利潤、稅金等一切費用。
『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計價方式有哪些
總價合同與單價合同的區分是計量的區分。在總價合同中,如實際施工內容與合同簽訂時的施工內容相同,且施工條件未發生變化,則視為實際施工的工程量等於合同簽訂時的工程量,工程價款不因量的改變發生變化,即量是不可調的。而單價合同中,合同簽訂時的工程量清單或工程范圍通常沒有強制約束性,最終結算是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單價確定總價,即量是可調的。
而固定價格和可調價格的區分是價的區分。在固定價格合同中,除發生合同約定的價格調整的情況,否則合同簽訂時候的價格即為結算時應使用的價格(無論是單價還是總價),即價是不可調的。而在可調價格合同中,價格一般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等進行調整,即價是可調的。
而成本加酬金的合同,是指由業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並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
需要說明的是,關於固定價格合同和可調價格合同的區分是相對的,固定價格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價格不予調整,但如果風險的發生超出了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則價格仍需調整。
1、工程總承包合同各種價格類型分析
總價合同
工程總承包模式更適合總價合同
工程總承包模式更適合選擇總價合同,原因在於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承擔全部或大量的設計責任,承包商對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的多寡有直接掌控能力,如采單價合同,合同完成時對實際完成工程量重新計量實際結算,則由於人類趨利的天性,承包商很可能在設計時就朝著工程結算有利於自己的方向進行設計,很容易產生糾紛,並導致工程造價超出發包人預期,也不能激勵承包人進行設計優化。且工程總承包模式對工程造價的確定性有著很高的要求(換句話說,工程總承包模式是在發包人追求固定價格、固定竣工日期的情況下產生的),總價合同顯然也更符合發包人的要求,易於進行造價控制。相較於單價合同,總價合同也更易於雙方結算。
而相對的,工程總承包合同最常見的合同類型為固定總價合同。
國際通行的EPC和DB通常為固定總價合同
國際工程中的DB合同和EPC合同通常使用固定總價合同。而相對來說,DB模式的總價是一個相對的總價,而EPC模式的總價則更純粹一些,是絕對的總價。原因在於DB模式承包商所承擔的設計責任比EPC模式下承包商所承擔的設計責任要少。
在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發布的黃皮書(DB合同的示範文本)中,合同價格雖然默認為固定總價,但部分工作仍可以採用單價計量的方式進行結算,黃皮書的通用條款以及專用條款編寫指南中都對此作出了說明。在1999黃皮書通用條款第14.1款中有這么一段話:「However,if any part of the Works is to be paid according to quantity supplied or work done, the provisions for 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shall be as stated in the Particular Conditions. The Contract Price shall be determined accordingly, subject to adjust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官方中文版翻譯為「但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是按照提供的數量或已完成的工作進行支付,計量和估價應專用條款中的規定進行。應相應確定合同價格,並按照合同進行調整。」
而銀皮書(EPC合同的示範文本)則為嚴格的固定總價合同,除非發生變更、索賠和合同約定的價格調整外,合同價格不再發生變化。相對的銀皮書中就沒有黃皮書中的那段話。
在黃皮書和銀皮書中沒有對工程量清單(或類似價格清單)的定義,工程量清單(或類似價格清單)僅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進行使用。
國內工程總承包試點中也常采固定總價模式
在國內房建、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試點中,各地也以各類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認可工程總承包固定總價的結算方式,例如《上海市工程總承包試點項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合同形式)規定:「工程總承包項目宜採用總價包乾的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除招標文件或者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調價原則外,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一般不予調整。」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印發的《EPC工程總承包招標工作指導規則(試行)》規定:「建議採用總價包乾的計價模式,但地下工程不納入總價包干范圍,而是採用模擬工程量的單價合同,按實計量。」
而《江蘇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導則》的用語更加明確,該文件第十一條規定:「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當採用固定總價合同。除發生本導則第十條規定的應當由招標人承擔的風險,以及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可以另行約定調價原則和方法外,在招標人需求不變的情況下,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格不予調整。」
固定總價的EPC合同,除非發生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情形,否則結算時均應按合同約定的合同總價進行結算,不得以合同之外的理由調整工程價款。
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川民終字第138號判決法院認定事實:
2011年6月23日,西點公司與協鑫公司就協鑫公司110kv開關站及線路工程簽訂《四川協鑫硅業科技有限公司110kv開關站及供電線路工程EPC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合同價格:本工程承包商范圍內的合同價格為40833100元整;價格調整:本工程為包干價,合同期內不作調整。如部分項目取消,則需相應從承包總價中扣除,具體應按承包商報價(含報價原則)執行。
而上訴人認為:「合同約定不是固定總價合同,協鑫公司不應按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付款。其理由為合同中約定『如部分項目取消,應從承包總價中扣除』,實際上西點公司有價值約500萬元的項目沒有實施,應從合同承包總價中扣除。同時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有爭議時不是看合同的表面形式,而應看合同的具體內容,合同還約定最終結算以審計價格為准。所以,涉案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是可調整的。」
法院認為:「本案中,通過雙方簽訂《承包合同》約定可看出合同是固定總價承包合同……合同中關於『承包方提交竣工結算書並完成合同竣工結算審計後15天之內付款到合同價格的95%』及『在業主確認竣工結算書並完成合同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後15天之內,承包商應向業主代表提出最終付款申請……』表述的『審計』從合同全文內容及含義理解,雙方並不是以進行竣工審計結算來作為支付價款的最終依據以及以此確定案涉工程的最終價款,因此,協鑫公司關於涉案工程要以審計部門審計的價格作為結算工程款依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以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確認工程應付款數額。
總價合同在國內法律制度下的缺陷
總價合同雖然有著上述優勢,但在我國工程總承包推廣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采投資估算或設計概算計算出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控制價經常與實際造價差距過大,存在審計風險和腐敗風險。二是工程總承包固定總價所要求的招投標准備、磋商時間過長,不適用於投標期緊張的項目。三是排斥發包人對工程的監管與變更。
單價合同
在我國房建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實踐摸索中,由於審計監督等各方面的原因,也有部分項目採用了模式工程量清單或定額下浮計價的價格類型,這些價格類型的本質都是單價合同。
模擬工程量清單形式的單價合同
所謂模擬工程量清單是發包人以初步設計(或可研、方案設計)和類似項目為依據,編制工程量清單,清單中的項目和數量均為估算,沒有實際約束力,是虛擬的,投標人針對各項報出相應單價,在此基礎上形成最終的合同簽約價。如實際完成工程量與模擬清單相近,則結算按照合同簽約價進行支付,若實際完成工程量與模擬清單差距過大,則竣工結算時按實際完整工程量進行結算。這種方式實質上是一種重新計量的單價合同。
如福建省住建廳《關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辦築函〔2019〕42號)規定:「工程總承包項目推行模擬清單計價模式。模擬清單列出項目實施過程中實際要發生的和可能要發生的各類項目清單,包括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與工程內容、計量單位及綜合單價等,招標人不提供工程量,投標人根據招標要求填報工程量與綜合單價。省廳組織編制工程總承包模擬清單計價與計量規則,並另行發布。「
這種合同類型相較於固定總價的工程總承包合同有一定的優勢:
1
一是避免了審計風險,以及決策者的腐敗風險;
2
二是可以減少招投標的時間,適合於項目招投標時間不足的工程總承包;
3
三是並不像EPC總價合同那樣絕對排斥發包人對項目的過多干預,可以適用於工程指標比較復雜的項目。
但這種方式也有其缺點:
1
其一是人性趨利的原因,單價合同的情況下,承包商通常會向著最終造價更有利於自身的方向進行設計,工程造價風險中量的風險又由承包商轉移回了發包人,工程造價難以控制;
2
其二是無法調動承包商設計優化的積極性;其三是單價合同下,發包人對工程投入的管理成本較高,需要對承包商實際完成工程量進行計量,結算也比較復雜。
定額計價形式的單價合同
也有部分項目採取定額計價的方式,即按照特定的定額和取費標准在工程完工後據實結算,承包商在報價時需報相應的下浮率。
這種形式的工程總承包優缺點與前一種方式基本相同,而額外的,定額下浮方式計價又回歸了政府定價的價格形式,更難以形成有效的市場競爭,更難以調動承包商的積極性。
限額設計和目標激勵合同
針對單價合同下合同造價難以控制的風險,部分項目採用限額設計的方式,即以某種標准計算出投資上限作為合同價格的上限,在上限范圍內的工程造價據實結算,超出此范圍的造價風險由承包商承擔,工程結算價格不再增加。
部分項目采目標激勵的方式,即以特定價格作為工程造價的目標,結算時據實結算,總價低於目標的情況下,差額由發包人和承包商按約定比例分享,總價高於目標的情況下,差額也由發包人和承包商按照約定比例分擔。該種合同相應分享或承擔比例的確定較為重要,需根據項目特徵進行確定。
德陽中院(2018)川06民初29號案件中,工程學院(發包人)與川渝公司、自力公司(聯合體承包人)簽訂的《四川工程職業技術學院高端裝備智能製造實訓基地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及施工總承包(EPC)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第五條約定合同暫定總價(含暫列金)6000萬元,依據承包人圖紙編制的設計概算、財評控制價及政府最終審計造價(指最終EPC總包合同價款)均不得超過最高投標限價6895萬元(含暫列金125萬元),即是典型的限額設計的單價合同。
這兩種方式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審計壓力以及承包商趨利設計的風險,但不能避免發包人對工程過度控制帶來的爭議風險,且在發包人要求變更過多的情況下難以確定限額及目標應當如何變化,存在一定局限性,適用於投標准備期不足、審計壓力大、工程評價指標比較單一的項目。
2、關於如何選擇合同價格類型的建議
通過之前的對比可以看出,不同的價格類型都有其優缺點,而國際通行的EPC和DB通常采總價合同的價格類型,單價合同據實結算的工程總承包合同類型在國內是一種嘗試,主要是為了應對國內投標時間准備不足、發包人審計壓力大及發包人對工程普遍介入較多的情況,因此更適用於這類工程。
對於企業投資項目來講,通常不會存在審計壓力,因此更適合使用總價合同的價格類型,如此類項目選擇總價合同形式,應保證招投標時間的充裕,以給予承包商更多的時間,分析項目風險,並盡量減少對發包人對工程的過程式控制制。但如招投標時間不充足,項目評價指標復雜,如民用住宅、商用寫字樓等,可適當考慮選擇單價合同。
對於政府投資項目來講,由於該類項目通常存在審計壓力,且項目進程會受到各監管部門的監管,因此相對來說,不適合總價形式,評價指標較多、投標期短的項目,尤其不適合總價形式,如學校、醫院等項目。而評價指標單一、投標期充裕的項目,如庫房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擇總價形式。
如選擇單價合同,不建議使用定額下浮形式的單價合同,建議使用模擬工程量清單計價並根據項目特徵輔以目標激勵的單價合同。
但仍需強調的一點是,單價合同形式的工程總承包無法將工程造價的風險與收益真正轉嫁給承包商,無法調動承包商設計優化的積極性,無法發揮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優勢,且該種工程總承包並非國際通行的模式,無法與國際真正接軌,僅是國內現行法律制度限制下的一種妥協形式,經常被稱為假的工程總承包,也因此本文並不推薦單價合同。國家層面應盡快引導改變國內法律制度和國內市場的現狀,以促進工程總承包項目總價合同形式的推廣,發揮工程總承包的優勢,培養能夠與國際接軌的工程總承包公司。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聯合發改委共同發布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大力推動我國工程總承包模式制度發展。可以預見,未來工程總承包市場將迎來進一步的快速擴張,因此,准確認識了解工程總承包合同各種價格類型,並有針對性作出選擇十分必要。
『伍』 工程項目合同有哪些類型
工程合同的類型:
1、固定總價合同的合同價
固定總價就是按商定的總價承包工程。它的特點是以圖紙和工程說明書為依據,明確承包內容和計算包價,並一筆包死。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除非建設單位要求變更原定的承包內容,承包單位一般不得要求變更包價。這種方式對建設單位比較簡便,因此為一般建設單位所歡迎。
2、按量計價合同的合同價
按量計價合同以工程量清單和單價表為計算包價的依據。通常由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單位或專業估算師(造價工程師或測量師)提出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
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實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牆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報單價,再算出總造價。因為工程量是統一計算出來的,承包商只要經過復核並填上適當的單價就能得出總造價,承擔風險較小;發包單位也只要審核單價是否合理即可,對雙方都方便。
目前國際上採用這種承包方式的較多。在我國,作為工程造價計算方法的改革方向,已開始推行。
3、單價合同的合同價
在沒有施工詳圖就需開工,或雖有施工圖而對工程的某些條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況下,既不能比較精確地計算工程量,又要避免憑運氣而使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任何一方承擔過大的風險,採用單價合同是比較適宜的。在實踐中,這種承包方式可細分為3種:
(1)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
即由建設單位開列分部分項工程名稱和計量單位,例如挖土方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鋼結構每噸等等,多由承包單位逐項填報單價;也可以由建設單位先提出單價,再由承包單位認可或提出修訂的意見後作為正式報價,經雙方磋商確定承包單價,然後簽訂合同,並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按此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沒有施工圖、工程量不明即須開工的緊急工程。
(2)按最終產品單價承包
就是按每一平方米住宅、每一平方米道路等最終產品的單價承包。其報價方式與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相同。這種承包方式通常適用於採用標准設計的住宅,中、小學校舍和通用廠房等工程。
但考慮到基礎工程因條件不同而造價變化較大,我國按每一平方米單價承包某些房屋建築工程時,一般僅指±0標高以上部分,基礎工程則以按量計價承包或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單價可按預算定額或加調價系數一次包死,也可商定允許隨工資和材料價格指數的變化而調整。具體的調整辦法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3)按總價投標和決標,按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這種承包方式適用於設計已達到一定的深度,能據以估算出分部分項工程數量的近似值,但由於某些情況不完全清楚,在實際工作中可能出現較大變化的工程。
例如在鐵路或水電建設中的隧洞開挖,就可能因反常的地質條件而使土石方數量產生較大的變化。為了使承發包雙方都能避免由此而來的風險,承包單位可以按估算的工程量和一定的單價提出總報價,建設單位也以總價和單價為評標、決標的主要依據,並簽訂單價承包合同。隨後,雙方即按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與合同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4、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合同價
這種承包方式的基本特點是按工程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和施工管理費以及各項獨立費,但不包括承包企業的總管理費和應繳稅金),加上商定的總管理費和利潤,來確定工程總造價。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開工前對工程內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況,例如邊設計邊施工的緊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戰火等災害破壞後需修復的工程。
施工合同文件組成:
對於施工合同文件來說主要有九個資料需要進行准備,具體來說有施工合同協議書,這個協議書主要是經過雙方對工程有關問題的洽商,還包括變更的書面協議,同時還有相關的變更文件,這些都可以看成施工合同的組織部分。
除此以外,還有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附件、施工合同專用條款、施工合同通用條款、施工標准、施工規范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文件,還要在施工合同上配有相應的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工程預算書等重要資料。
對於以上所說的各種合同文件,可以起到互相解釋互相說明的作用,如果當合同文件會出現不同的問題時,可以按照相應的順序進行解釋,從上面的順序來進行優先選擇順序進行解釋。
如果合同文件出現不同,或是模糊不清的問題時,或是說有難以理解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合同存在爭議的問題來進行解決,並在不違反法律或是行政法規等相關要求的情況下,經過一定的協商進行修改或是變更施工合同,對於修改或是變更過的協議與文件,其效力應該高於其它合同文件,簽署在後的文件高於簽署在前的文件。
然而,招標文件夾可說是最高的文件,如果不響應招標文件就可能是一種作廢的標書,因此,與招標文件不相符的合同可以在施工合同中進行相應的約定。
『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經結算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訴訟時效,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雙方未結算,但合同約定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從竣工驗收之日起算。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福建民事審判參考》2008年第一期第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支付工程款,但工程完工後,發包人拒不驗收或者不組織驗收,承包人起訴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如何處理?
答:工程完工後,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進行竣工驗收的,視為惡意阻止付款條件成就,其應當履行驗收或者組織驗收義務之日為付款條件成就之日。
2、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同約定了發包人的結算期限,但是發包人拒絕結算的,工程款的訴訟時效從發包人應當進行結算的合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建設工程合同格式文本通用條款第33.3條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3、雙方未結算,且合同中對付款期限和結算期限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從工程款確定或應當確定之日起計算工程款的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給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6)福建省建築施工合同擴展閱讀
訴訟時效的最長時間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也就是說,不論缺多少,一律補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