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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高處作業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1-25 00:11:15

㈠ 從事高空作業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從事高空作業需要具備條件:

1、高處作業就屬於特種作業,所以必須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2、高空作業的人員要求體重在70公斤以下。

3、患恐高症、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的人員是不能從事登高作業的。

4、對疲勞過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緒低落人員要停止高處作業。

5、嚴禁酒後從事高處作業。

6、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安全帽、安全帶和有關勞動保護用品;不準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腳作業;如果是懸空高處作業要穿軟底防滑鞋。不準攀爬腳手架或乘運料井字架吊籃上下,也不準從高處跳上跳下。

7、高處懸掛作業企業、懸掛設備租賃企業、懸掛作業設備安裝以及檢修單位,必須取得省轄市或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證》(以下簡稱《安全資格證》),方可從事高處懸掛作業及懸掛設備的租賃、安裝和檢修。

8、作業人員、設備安裝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1)建築工程高處作業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高空作業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1、為了便於操作過程中做好防範工作,有效地防止人與物從高處墜落的事故,根據建築行業的特點,在建築安裝工程施工中,對建築物和構築物結構范圍以內的各種形式的洞口與臨邊性質的作業、懸空與攀登作業、操作平台與立體交叉作業。

以及在結構主體以外的場地上和通道旁的各類洞、坑、溝、槽等工程的施工作業,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的,均作為高處作業對待,並加以防護。

2 、腳手架、井架、龍門架、施工用電梯和各種吊裝機械設備在施工中使用時所形成的高處作業,其安全問題,都是各工程或設備的安全技術部門各自作出規定加以處理。

3、對操作人員而言,當人員墜落時,地面可能高低不平。上述標准所稱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通過最低的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而所謂最低的墜落著落點,則是指當在該作業位置上墜落時,有可能墜落到的最低之處。

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墜落高度。因此,高處作業高度的衡量,以從各作業位置到相應的墜落基準面之間的垂直距離的最大值為准。

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管理有哪些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並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專空作屬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並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台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今立達電動吊籃安全防護管理
4.建築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並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3)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築物的固定情況;
4)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5)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8.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並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後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㈢ 高空作業規章制度

1 、目的
為確保工廠建設維修等工作所涉及到高處作業安全,防止發生事故,特製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建設維修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3、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3.1 高處作業
凡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3.2 墜落高度基準面
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
4 高處作業分級與分類
4.1 高處作業的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
4.1.1 作業高度在2m至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1.2 作業高度在5m以上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1.3 作業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1.4 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2 高處作業的分類
高處作業分為特殊高處作業和一般高處作業。
4.2.1 特殊高處作業
a. 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b.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c.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4.2.2 一般高處作業
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5 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
各企業應嚴格控制以下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5.1 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及以上;
5.2 在溫度25℃以上作業時間長達4小時;
5.3 氣溫低於10℃的室外環境;
5.4 施工現場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5.5 自然光線不足,能見度差;
5.6 接近或接觸危險電壓帶電體;
5.7 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5.8 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5.9 人員單次搬運物件超過15KG。
6 高處作業基本要求
6.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具備高處作業的資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6.2 凡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對患有職業禁忌症(高血壓、心臟病、嚴重貧血、恐高症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後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精神不振、心緒慌恐不安、心情過分激動等人員,暫時不宜進行高處作業。
6.3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進行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和設備。
6.4 高處作業應設安全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安全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6.5 高處作業前,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交底。
6.6 作業人員應了解作業內容,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規程。
7 高處作業管理要求
7.1 安全技術措施要求
登高作業中需要的各類安全技術措施,應事先計劃,納入生產准備。企業技術部門負責制定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措施,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使用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安監部門負責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和驗收。
7.2 對生產組織人員的安全要求
7.2.1 做好高處作業施工前的准備工作,遇惡劣性天氣(強風、暴雨、大雪)或作業場所及附近有危險因素(高壓電線;有毒有害氣體泄放;有高溫蒸、煙氣噴發的;施工現場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時,禁止安排施工。
7.2.2 明確施工內容和作業順序,落實施工所需的安全設施(腳手架、照明等),滿足施工安全要求。
7.2.3 凡施工中有上、下混合作業時,應事先協調聯系,在作業期間明確各個崗位的職責范圍,加強相互聯系,做好協調工作。
7.2.4 作業過程中應監督高處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
7.2.5 作業結束後應督促作業人員做好施工現場的文明生產工作,並對施工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包括:安全欄桿、蓋板、安全網及腳手架。
8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及要求
8.1 必須遵守高空作業安全規定中「三個必有」、「六個不準」、「十不登高」的基本安全管理規定。
8.1.1 「三個必有」:①有洞必有蓋;②有邊必有欄;③洞邊無蓋無欄必有網。
8.1.2 「六個不準」:①不準往下亂拋物件;②不準背向下扶梯;③不準穿拖鞋、涼鞋、高跟鞋;④不準嬉鬧、睡覺;⑤不準身體靠在臨時扶手或欄桿;⑥不準在安全帶未掛牢時作業。
8.1.3 「十不登高」:①患有禁忌症不登高;②未經認可或審批的不登高;③沒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的不登高;④腳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⑤攀爬腳手架或設備不登高;⑥穿易滑鞋、攜帶笨重物件不登高;⑦石棉瓦上無墊腳板不登高;⑧高壓線旁無隔離措施不登高;⑨酒後不登高;⑩照明不足不登高。
8.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工具、設備不得使用。
8.3 當接到管理、監督人員發出暫停作業指令時,作業人員應絕對服從。
8.4 無照明設施或光線陰暗的情況下,禁止高處作業。露天六級以上強風、大雨等惡劣天氣,禁止露天懸空登高作業。
8.5 凡進入高處作業場所,一律要戴好安全帽。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處作業,在作業前必須系好安全帶。水面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和/或救生衣,必要時應架設安全網。
8.6 禁止上下垂直立體交叉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人員上下行走必須按規定的路線上下。
8.6.1 使用梯子時,梯子上端應突出600mm以上,並縛扎牢固,下端須採取防滑措施。
8.6.2 上下梯子時,應扣好安全帶、面向爬梯,做到「三點著力」(即兩手兩腳要保證有三肢受力) ,不準一手拿物,一手抓扶梯,肩上不要負重,也不要在口袋裡裝手電筒或工具,如戴手套應戴五指手套。
8.6.3 禁止兩人同時在同一梯上下,或兩人同時站在同一梯上作業,梯上有人不得移位。
8.6.4 在腳手板上走動時,至少應用單手扶著扶手。
8.6.5 腳手板等高處作業面,遇有水、油、泥、沙及其他易滑物應及時清除。
8.6.6 作業場所不得攀上爬下、將扶手當梯子上下、奔跑、跳越、劇烈碰撞以及在管子等易滾動物件上行走。
8.6.7 禁止在扶手和欄桿上站立或將扶手和欄桿當墊腳物,禁止將物件擱在扶手上或將電焊皮帶、氧氣天然氣皮帶及其他管線掛放在扶手上等。
8.6.8 發現扶手有缺損或不牢固時,應通知有關人員盡快整修。
8.6.9 高空作業、隨身攜帶的工具、材料和其他物件必須放置穩妥,禁止上拋下擲。
8.6.10 高空傳接物件時,應做到從手交到手。上下傳遞物件時,必須使用強度足夠的繩索,以免掉落。
8.7 擦洗玻璃窗或掛橫幅標語等非生產性工作時,必須佩戴安全帶並掛牢。
8.8 凡是承載機械設備超過十五米高的腳手架,必須先經搭設部門設計,並經使用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安全主管審批方可搭設。
8.9 不得直接站在艙口圍上拉氧、天然氣膠管,焊線等。
8.10 腳手架的搭設及拆除要求
8.10.1 搭設、拆除腳手架時,施工單位應設專職安全員在現場進行監護。
8.10.2 在搭設、拆除腳手架時超過2米(含2米)的必須系好安全帶。
8.10.3 兩層以上的多層腳手架(包括固定式腳手架),每層必須設固定的上下行人斜梯或直梯並設有扶手欄桿,梯級必須堅固,不得缺層,梯級間距不得大於40cm。
8.10.4 各種腳手架、板的搭設,必須平穩牢固,不得松動搖晃,腳手板的臨空一面,必須按規定設置1.05-1.3米高的防護欄桿(懸空高度大於15米時,護欄高度不得低於1.3米),如因施工需要,局部不設防護欄桿的,必須通知搭架隊在無防護檣桿處應用安全防護繩加以保護。腳手架、板的附近,不準架設高於36V輸電線和電氣裝置。如有無法拆除的原有電氣設備,必須採取安全可靠的隔離措施。
8.10.5 懸掛式腳手不能用麻繩等可燃物質作為吊掛物。
8.10.6 單根角鐵支撐的腳手應有斜撐。
8.10.7 舷外、艙內以及離地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任何部位的高處作業,腳手板的搭設寬度不得小於60厘米,用於打砂、噴漆的懸掛腳手板總寬度不得小於100厘米,其搭頭處伸出橫檔的長度不得小於30厘米。板與板之間及搭頭處必須緊固牢靠,防止滑動和翹起,板面不允許有易滑和有礙操作的雜物。
8.10.8 懸空單行跳板或引板的寬度不得小於60厘米;雙行跳板或引板的寬度不得小於120厘米,活動擱置端頭不得短於1米,坡度不能大於30度,跳板兩側必須架設不低於1.2米的護欄,同時下方要設安全網。木質跳板或引板必須使用堅硬木質板,其厚度不得小於5厘米,板面要設防滑板條。
8.10.9 依附工程本體(舷側、艙室等)搭設臨時固定式腳手架時,其水平橫檔必須加設承重防搖的斜撐,支點最大距離不得超過2米,焊接應由正式電焊工承擔,焊後要除渣檢查。禁止使用腐朽、扭曲、嚴重損傷以及有橫透節的木質腳手架、板和銹蝕嚴重的鋼質腳手架、板。
8.10.10 使用的木質腳手板的長度在4米以上的,其厚度不得小於5厘米,並應三點受力支撐,兩端搭頭30厘米,並綁扎牢固。
8.10.11 搭設的腳手架在5米以上應設φ8-10mm鋼絲繩或加設鋼性欄桿,供移動作業人員系安全帶。
8.10.12 腳手架、板搭好後,應按規定要求進行驗收。
8.11 腳手架使用的要求
8.11.1 只有經過驗收合格的腳手架才能使用。
8.11.2 對已驗收合格的腳手架、板,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設。
8.11.3 腳手架嚴禁超負荷使用,常規腳手架每平方米的承載重量不能超過200公斤。
8.11.4 在使用過程中,搭設腳手架的單位應經常巡查腳手架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8.12 其他
8.12.1 各層甲板或平台開工藝孔時,施工人員應系好安全帶,並及時設圍欄和在明顯部位掛警告標志。
8.12.2 對一切形成或即將形成高墜或踩空態勢的開口、工藝孔(特別是雙層底)、道門口、艙蓋開口以及邊界,應及時採取蓋板、護罩、圍欄、安全網或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防護裝置。
8.12.3 集裝箱船艙蓋吊開以後,在橫向的步橋和縱向的過道上要搭設鋼性護欄,防止人員在作業、行走時發生高處墜落事件。
8.12.4 在打開或關閉的艙蓋面(或二層艙艙蓋面)周圍必須設置剛性安全護欄,防止人員在作業、行走、擺放設備等時發生高處墜落事件。
8.12.5 對一些船體結構形成隱蔽垂直通道的應採取相應的防高墜措施,如船舶槽型壁搭架後凹槽從上至下形成直墜通道,應至少保證每隔一層腳手架平台延伸至槽形壁凹槽內。
8.12.6 內底板到雙層底內的通道應設置專用梯子。
8.12.7 工藝孔、打開的艙蓋板等容易產生人員及小型材料、廢鋼、散落件等墜落的部位,必須按規定設置護欄,護欄必須用安全網進行圍護,底部邊沿必須加裝防護擋板。所有小型材料、廢鋼、散落件等容易墜落的物件以及垃圾斗應放在離工藝孔邊沿800mm以外。
8.12.8 使用高空車進行施工作業時,要注意高架車的安全工作負荷,嚴禁超負荷使用,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高架車上的人員必須按規定系好安全帶。使用高空車在水面作業應穿好救生衣,系好掛安全帶,具體執行《高架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9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㈣ 高空作業超過多少米應該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高處(空)作業--- 國家標准《高處作業分級》GB3608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根據住建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文規定: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即施工單位在原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詳見附件)另行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方案

建質[2009]87號文摘錄:

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2及以上;高度大於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採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五、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吊籃腳手架工程。
(五)自製卸料平台、移動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
(二)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五)預應力工程。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二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築(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跨度大於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於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五)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㈤ 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規定

剛好我有一個,看看有用否。範文如下: XXX市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簡稱「吊籃」)的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行為,防止和減少吊籃作業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XXX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全市受監工程吊籃的管理工作。各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負責對本轄區內受監工程的吊籃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吊籃租賃單位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對外出租。吊籃產權單位在租賃(使用)設備前,必須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備產權登記備案手續,方可租賃(使用)。 出租吊籃時,租賃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使用單位不得轉租吊籃等內容。 第五條 租賃單位購置的吊籃必須具有生產資質的廠家生產的產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籃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和使用說明書,嚴禁使用不合格產品。租賃單位應建立健全吊籃的安全技術檔案。第六條租賃單位應派專業人員(也可委託安裝單位派人)負責吊籃設備日常使用的維修保養和檢查工作,確保吊籃的安全技術性能和安全裝置符合規范標准要求。第七條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吊籃,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於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准、製造廠家及有關要求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 (四)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 吊籃的安裝和拆卸工作應當由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負責裝拆。無安裝資質的租賃單位和使用單位不得安裝、拆卸吊籃。吊籃安裝、拆卸作業人員應持有《登高架設作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吊籃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一)吊籃安裝、拆卸前,安裝單位應當制定安裝、拆卸專項方案,並報使用單位、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同時應對安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採用高處作業吊籃的,應將吊籃安裝、拆卸方案納入建築幕牆安裝工程方案並經專家論證,方可實施。(三)吊籃安裝和拆卸作業,應設置警戒區,安裝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統一指揮和監督,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第十條吊籃安裝完畢並自驗合格後,報法定檢驗檢測機構檢測。檢測合格後,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單位、租賃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進行驗收,並填寫《高處作業吊籃安裝驗收表》和《杭州市建設工程高處作業吊籃安裝使用登記表》,自檢測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工程受理的監督機構登記備案。吊籃在同一施工現場進行二次移位安裝後,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單位、租賃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填寫《高處作業吊籃安裝驗收表》,存現場備查。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審查安裝單位的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審查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安裝、拆卸人員的資格證書。(二)制定吊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吊籃使用的操作規程,並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督促租賃單位(安裝單位)專業人員對吊籃進行日常檢查和維修保養。每班作業前,使用單位人員應對吊籃進行一次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進行作業。(四)對吊籃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操作安全技術交底。並配備齊全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籃使用前,應對吊籃實行專項檢查並有檢查記錄。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一)工程實行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吊籃使用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二)審查租賃單位、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或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審查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審核吊籃安裝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資格證。(三)提供和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吊籃安裝、拆卸所需的車輛進出場條件和安裝、拆卸安全條件,並提供臨時用電電源。(四)組織安裝單位、租賃單位、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對安裝後的吊籃進行驗收。 (五)監督使用單位對吊籃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督促租賃單位(安裝單位)對吊籃進行日常檢查和定期維修保養,派安全管理人員對現場進行巡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或要求相關單位整改。 第十三條吊籃操作人員須經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後方可操作。第十四條 吊籃作業時,嚴禁超載。吊籃上宜設置超載保護裝置。嚴禁使用與說明書規格不符的超長吊籃。作業時,吊籃下方嚴禁站人,嚴禁交叉作業。 第十五條 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標准規范、操作規程及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嚴禁違章操作。 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第十六條在每班作業前,操作人員應當對吊籃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告知維修人員立即處理,排除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後,方可使用吊籃。 第十七條 吊籃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安全鎖必須在有效標定期內使用,有效標定期不大於一年。安全鎖應由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驗標識應粘貼在安全鎖的明顯位置處,同時應在安全管理資料中存檔。 第十九條 吊籃操作人員應當配備獨立於懸吊平台的安全繩及安全帶或其它安全裝置。 安全繩應當固定於有足夠強度的建築物結構上。嚴禁將安全繩、安全帶直接固定在吊籃結構上。第二十條 對作業環境的要求:(一)嚴禁在大霧、暴雨、大雪等惡劣氣候條件下進行作業。(二)工作處陣風風速大於8.3m/s(相當於5級風力)時,操作人員不準上懸吊平台。(三)有架空輸電線場所,吊籃的任何部位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0m。如果條件限制,應當與有關部門協商,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使用吊籃。 (四)禁止夜間施工。(五)施工范圍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時,必須設置警示線或安全護欄,並且在周圍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並派專人監護。第二十一條 利用吊籃進行電焊作業時,嚴禁用吊籃做電焊接線迴路。吊籃內嚴禁放置氧氣瓶、乙炔瓶、電焊機等易燃易爆品。在外牆上施焊、打玻璃膠等作業,應對吊籃工作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實施隔離防護,對使用中粘附到鋼絲繩上的玻璃膠帶紙、塗料、水泥等污物應及時清理干凈。 第二十二條 嚴禁將吊籃用作垂直運輸設備。作業人員必須在地面進出懸吊平台,嚴禁作業人員從窗口出入。嚴禁作業人員從一懸吊平台跨入另一懸吊平台。第二十三條 配重有質量標記,應准確牢固地安裝在懸掛機構的配重穿桿上,並具有防挪移措施。第二十四條 工作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的尾端固定應牢固、可靠。應設置安全環,繩夾數量為4隻。間距、固定方式應符合GB5976-86鋼絲繩夾的有關規定。並嚴格執行GB5972鋼絲繩報廢規定。第二十五條 吊籃用電應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規范JGJ46-2005要求,設置開關箱。第二十六條 維修和拆卸吊籃時,應先切斷電源,並在顯著位置設置「維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並指派專人值守。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檢查吊籃的使用情況,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或有關監督部門報告。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應採取巡查、抽查方式對吊籃的安裝、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監督部門應當責令責任單位進行整改;責任單位對安全隱患未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依據市建委關於《XXX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記分標准》,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信用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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