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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增值稅跨地區繳稅

發布時間:2021-01-23 04:14:07

A. 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並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後,其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

答:在當地預繳增值稅成功後,需要拿上外經證,增值稅完稅證明,去地稅申報大廳,填寫附加稅申報表,然後去窗口人工申報繳稅,領取完稅證明,就完成了。

B. 關於建築業增值稅的問題

哪兒有這個文件規定?
「建築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築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那就不存在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了。
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C. 建築業異地預繳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3)建築業增值稅跨地區繳稅擴展閱讀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因此,如果納稅人外出經營未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或者按照《稅收征管法》等規定應當在當地辦理稅務登記的,則不適用上述規定。A公司的C項目部是否應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取決於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如果發生應稅行為,按上述原則處理。

D. 建築業異地預繳增值稅,同時帶征工薪個稅如何處理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4)建築業增值稅跨地區繳稅擴展閱讀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E. 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勞務的,預繳增值稅時如何繳納

根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增值稅政策調整情況,現就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執行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5)建築業增值稅跨地區繳稅擴展閱讀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發布)第七條規定調整為: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並出示以下資料:

1、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F. 建築業開具增值稅發票備注需要寫明工程名稱和工程所在地嗎

需要。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回項的公答告》第四條規定: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其中異地提供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中的內容除了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和項目名稱,還要列印「YD」字樣。

(6)建築業增值稅跨地區繳稅擴展閱讀

增值稅發票的注意事項有以下:

1.開票時,發票的抬頭要與企業名稱的全稱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後,增值稅發票必須有稅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2.報銷要及時,發票時間盡量不要跨年,否則不能稅前扣除。

3.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G. 建築企業異地施工如何納稅

建築企業到異地承包施工項目的,要在施工項目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又稱《外經證》)有關規定:

《外管證》的開具

1、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經營以前,由指定辦稅人員或持有單位介紹信人員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經營項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向我局指定窗口申請開具《外管證》。

2、《外管證》於當場受理,根據申請開具條件和提供的有關資料決定是否開具,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開具的,須報經主管領導批准。

3、《外管證》由負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未在我局繳納的,不開具《外管證》。由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外管證》由總機構負責辦理。

4、開具《外管證》必須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有效期限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開具《外管證》後,應及時在《外管證》登記簿中分戶分項進行登記記錄,並由納稅人簽章。

(7)建築業增值稅跨地區繳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並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第五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准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H. 建築業實行增值稅後跨省承包工程實行分包的總包單位要在當地交什麼稅

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第八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 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第二條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I. 一般納稅人的建築企業採取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異地預繳時能扣除分包款嗎

一般納稅人跨市(地級)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版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權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會計處理
根據財會2016年22號文的規定,應設置「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具體分錄如下:
異地繳納:
借: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申報時:
借:應交稅費—未繳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
申報時,填寫附表(四)稅額抵減情況表抵減預繳的增值稅。

J.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外地經營怎麼開增值稅發票

營改增之前,建築企業異地提供建築施工業務,需要持有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項目所在地地方稅務局辦理報驗登記,在工程所在地自行開具或代開建築業發票。營改增之後,建築企業異地提供建築工程服務,改為持有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局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項目所在地辦理報驗登記,但是建築企業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應在發票的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對於納稅人身份與不同的計稅方式如何開具發票可以歸納為:
1.一般納稅人採用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開具發票:
納稅人自行開具。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及項目名稱。申報時全額計稅,允許抵扣所取得的進項稅額。
2.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符合規定的老項目、甲供材、清包工)開具發票:
納稅人自行開具。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及項目名稱。申報的稅款按差額計稅,不得抵扣所取得的進項稅額。
3.小規模納稅人的項目開具發票
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申請代開(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開具發票時,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申報的稅款按差額計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備注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及項目名稱。
對異地施工增值稅發票如何開具,建議咨詢主管稅務機關後確定。
政策依據:1.財稅〔2016〕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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