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長春市辦理施工單位施工起重機械使用許可需要什麼材料
一、在長春市辦理「施工單位施工起重機械使用許可」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長春市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及自升式架設設施使用登記表(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需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公章。)
2.一般情況需提供: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真實有效。)
3.一般情況需提供: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真實有效。)
4.一般情況需提供: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登記證書(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驗原件收復印件。)
5.一般情況需提供: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真實有效。)
6.一般情況需提供: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裝檢驗檢測報告書(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驗原件收復印件。)
7.一般情況需提供: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照片及銘牌照片(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真實有效。)
8.一般情況需提供: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檢測報告(只需升降機提供)(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1 份;真實有效。)
9.一般情況需提供: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建築起重機械司機、電工、絲索工、信號工)(紙質和電子版:原件0 份;復印件1 份;真實有效。)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經開區東方廣場街道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吉南線905號 網點電話:0431-81323213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B. 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不得安裝的情況有哪些
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不得安裝情況,建築評職論文發表九品論文網歸納。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建設部令第 166 號
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 第五條 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不得出租、使用: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
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准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准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
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第九條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並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條 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安裝、拆卸人員名單,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資料、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登記標志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對建築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
二)制定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三)建築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 六)建築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並做好記錄。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
應當將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記錄移交出租單位。 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租期結束後。
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築起重機械的檢查、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並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
即可投入使用。 建築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託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後。
禁止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確保建築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三)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七)施工現場有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
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機作業時, 第二十三條 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
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二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 第二十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建築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樣式。
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築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築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統一編號, 第二十七條 負責辦理備案或者登記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狀況。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
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
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三)擅自在建築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製造廠製造的標准節和附著裝置的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三)四)五)七)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監理單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予以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的責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二)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
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
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發現在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存在嚴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依法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C.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履行哪些安全職責
建設部於2008年1月8日經第1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下文簡稱《規定》),並於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法規旨在規范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拆裝、使用及監督管理,消除其使用中可能存在的各種隱患,確保施工人員安全。 可參照這個《規定》。另外,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定期保養。還要看看《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等相關技術規范。
D. 依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對建築起重機械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履行哪些安全職責
1、必須對起重機械搭設前進行安裝告知(到當地質量安全監督部門),使用前版進行權檢測並備案,拆除前必須辦理拆除告知手續。
2、搭拆人員、司機、司索、指揮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必須嚴格落實起重機械的維修保養(每月不少於2次)。
4、塔吊頂升必須制定嚴格的頂升方案,頂升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必須嚴格執行起重機械的「十不弔」。
E. 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建築復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出制租機械自檢合格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
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
安裝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裝作業人員名單和操作資格證書;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專項施工方案;
安裝單位於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合同及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建築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輔助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要求的其他資料。
F. 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驗收需要哪些資料
關於建築起重機械安裝驗收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告知前將以下資料報送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審核:
一、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出租機械自檢合格證明、安裝使用說
明書;
二、 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
三、 安裝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裝作
業人員名單和操作資格證書; 四、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專項施工方案;
五、 安裝單位於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合同及安裝單位與施工總承包
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六、 建築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 輔助起重機械資料及其特種作業人員證書; 八、 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要求的其他資料。
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對上述資料審核完畢後,應簽署審查意見。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對起重機械安裝方案、備案資料等嚴格審核。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三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安裝單位需要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
安裝單位應在安裝前5個工作日內用書面形式或傳真、計算機系統告知監督該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同時提交經施工總承包,監理單位審核合格的有關資料。
檢驗檢測單位對起重機械轉場安裝後的檢測,必須做到逐項檢測嚴格把關,並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使用單位應嚴格把關,起重機械安裝後使用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安裝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必須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銷售單位需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向使用單位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使用安全說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築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資質的檢驗檢測的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操作人員及指揮、司索人員等,必須取得省級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為了確保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的安全,使設備從進場到退場全程受控,除了設備進場驗收、安裝驗收、升節附著後驗收外,還要進行使用過程中的定期檢查(總承包單位每兩月或一季度進行一次)。在檢查中管理資料檢查要與現場設備狀況檢查並重,要特別加強現場設備狀況檢查。
G.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辦法有哪幾點
(一)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前,施工總承包單位、安裝維保單位、分包使用單位、監理單位要共同對設備操作人員、信號指揮人員和維修保養人員等進行聯合安全技術交底,相關責任人員簽字。聯合安全技術交底可使用《廣東省建築施工安全管理統一用表》中的相關設備操作安全技術交底表格和相關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築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的安全作業規定,建立交接班制度,並填寫相應的記錄。
(三)在每班作業前和作業後,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設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關於建立建築工地垂直運輸設備巡視檢查制度的通知》(順建電傳04.63號)要求,會同作業人員落實巡查和記錄,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設備並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四)建築起重機械的司機室內應備有一份有關操作維修內容的使用說明書,以及上述聯合安全技術交底使用的相關設備操作安全技術交底表格和相關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並張貼設備維保單位維修服務專線電話、意外情況緊急救援責任人、責任人行動電話號碼。建築起重機械司機上崗應帶行動電話(但操作時禁止接聽電話),以便及時報告設備異常情況和求救信息。
(五)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嚴格執行本規定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標准、規范,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護工作,並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六)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機械性能,對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並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