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理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
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明確禁止轉包並對轉包的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轉包的法律處理原則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的轉包行為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
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3條、第16條規定,建築業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該《解釋》第四條同時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很顯然,法律、法規,包括規章、司法解釋均對工程掛靠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及否定性評價。
《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即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價款時,發包人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這里的欠付工程款,應指發包人依據總承包合同而欠付施工總承包人的工程價款。也就是說,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時,發包人在欠付施工總承包人價款的范圍內,把本應直接支付給施工總承包人的價款直接支付給了實際施工人,前提有兩個,第一,發包人欠付施工總承包人的價款,第二,施工總承包人欠付實際施工人的價款。筆者認為,此時,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的權利類似於行使債權代位權,即實際施工人主張價款的額度只能在發包人欠付施工總承包價款的額度內來向發包人主張。
如前所述我國《合同法》、《建築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明確禁止轉包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司法解釋》第四條更是進一步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
其次,轉包人因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所獲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建設工程實務中,轉包人的非法所得通常表現為管理費,因此,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人實際並沒有對轉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管理,轉包人所收取的管理費就應作為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再次,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按照《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雖然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合同無效,但如果轉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承建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張工程價款,並且按照《司法解釋》第二十六的規定,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發包人在欠付承包人(轉包人)價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最後,轉包工程的,轉包人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我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的轉包行為包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對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和安全有何規定
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依據《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2)建築法對施工的解釋擴展閱讀:
建築法的相關要求規定:
1、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2、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3、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Ⅲ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糾紛使用司法解釋第26條如何解釋
建築業由於種種原因,常導致轉包及非法分包。為保護第一線實際施工人——農民工的利益。
Ⅳ 建築法對工程承發包是如何規范的
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築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二節 發 包
第十九條 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於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 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准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 建築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三節 承 包
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Ⅳ 論建築法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要求 論述題
「總承包服務費」是在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實行施工總承包時,當招標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工程進行分包和自行采購供應部分設備、材料時,要求總承包人提供相關服務(如分包人使用總包人腳手架、水電接剝等)和施工現場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在施工合同中,我們往往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將總包管理費和總包配合費概念混淆,可能造成許多不必要的法律糾紛。那麼究竟什麼是總包管理費,什麼又是總包配合費呢? 所謂總包管理費,根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如果當總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同意其分包時,發包人往往要求總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與分包人結算,並約定以分包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向總承包人支付總包管理費。此時總承包單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實的總包管理費。
所謂總包配合費,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除具有按時足額支付工程價款的法定義務外,還應承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條件的義務。因此,當發包人採取總包加平行發包模式時,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由發包人指定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項目,其施工條件往往需要總承包人配合才能滿足,此時,發包人會與總承包人簽訂就總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腳手架、垂直運輸等)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總承包人在切實提供了這些配合工作後,向發包人收取的一定費用,有時雙方在合同約定中往往也將其稱之為總包管理費,但是,其實質是收取的是總包配合費。
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所約定的主體和取費的形式相同並且取費比例相近,所以,在實際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於當需要配合的專業工程項目質量或工期出現問題時,發包人往往要求收取「總包管理費」的總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其實對此應該明確加以區別的,總承包人收取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二者的主要區別是:總承包人對該專業工程項目是否有發包權,若有,則對該專業工程項目有管理的義務,則收取的費用無論如何,其性質是總包管理費,若無,則對該專業工程項目無管理的義務,其性質僅是總包配合費。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收取的費用性質屬於總包管理費,當專業工程項目出現質量、進度、安全等問題,總包人與分包人應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收取的費用性質是總包配合費,當專業工程項目出現質量、進度、安全等問題,則總承包人僅對履行配合義務的瑕疵承擔責任,而不存在與專業工程施工單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當總承包人具有發包權時,總承包人就必須對分包工程負有管理的義務,所收取的費用就是總包管理費,而這時總包管理費收取的對象應該是分包人而非發包人,總承包人如果收取了總包管理費,就必須與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共同就分包工程的質量、進度、安全等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當總承包人不具有發包權時,總承包人就無須對分包工程負有管理的義務,所收取的費用就是總包配合費,而這時總包配合費收取的對象應該是發包人而非分包人,總包人如果只收取總包配合費就無需與分包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等承擔連帶責任,僅對履行配合義務的瑕疵承擔責任;而當發包人就總包加平行發包模式(指定分包)約定,總承包人既收取了總包管理費,又收取了總包配合費時,那就要求總承包人不僅要對分包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等承擔連帶責任,還要切實做好對分包工程的所有配合工作,同時也不能再向分包人另行收取總包管理費了。
施工配合費是總包單位為配合分包單位所發生的現場管理費用。在各省的定額中有說明。 建設單位必須將一個單位工程的建安工程量全部發包給一個施工單位,如果建設單位將其中一部分工程量(如鋁合金窗、鋁合金吊項、鋁合金隔斷、鋁合金牆面牆裙等)分包給另一施工單位,承包主體的施工單位伯應以整個單位定額直接費(或定額人工費)向建設單位收取就計取的全部費用。
建設單位如確實屬於專業需要,主體承包施工單位又無力施工,需人才濟濟定專業施工單位將其安裝、裝飾等部分(電梯,集中空調,消防報警、玻璃幕牆)單獨分割發包給各專業施工單位。承包主體的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收取配合費用作為主體承包施工單位現場配合,交叉施工、造成人工機械降效、影響施工進度而增加的現場經費。
計取配合費的條件是施工同步,計取標准按分包工程總價的2--5%。
計取配合費的計算基礎是定額 基價部分價值,不含動態管理或市場因素的價值差。配合費單獨計列,不參與取費,只計取稅金並入總造價內。
主體承包施工單位要提供現志水、電、道路、垂直運輸機械、腳手架等配合各專業施工單位施工。
主體承包施工單位與各專業施工單位發生的水、電費垂直運輸費、周轉性材料攤銷費據實結算,由各專業施工單位付給主體承包單位。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釋義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權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Ⅶ 建築法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處罰中,不符合開工條件具體怎麼規定的
我是搞工程的可以很肯定的說他的解釋是錯誤的。
他的解釋是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回條件,還不完答全對。
申領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符合開工條件就是上面條件全滿足 但是就是沒領到證,領證設計到的人事關系太多 不好領的,呵呵。
Ⅷ 我國《建築法》的基本原則及調整范圍是什麼
《建築法》的基本原則是 建築活動應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符合國家建築工程安全標准 ,從 事建築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工程的法律適用實務問題淺析——《建築法》的調整范圍建設工程根據不同的分類標准有各種不同的類型。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劃分,其所調整的建設工程分為土木工...
建設工程的法律適用實務問題淺析——《建築法》的調整范圍
建設工程根據不同的分類標准有各種不同的類型。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劃分,其所調整的建設工程分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的劃分,其所規范的建設工程包括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礦山工程;根據工程行業慣例的劃分,工程實務中,一般習慣性把建設工程籠統地分為建築工程和專業工程。本文結合律師實務中遇到的問題和有關的建設工程法律性規定,簡單談談建設工程實務中《建築法》的調整范圍問題。
一、《建築法》的一般調整范圍及現行建設工程法律調整體系
現行《建築法》於1997年11月1日頒布,199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建築法》的規定。第2款對第1款中所指稱的「建築活動」進行了立法解釋。即,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根據《建築法》本條關於調整適用范圍的立法規定,實務界一般認為《建築法》主要是對建築工程(主要是房建工程)的建築活動進行調整,從法律的名稱、使用的術語和涉及的主要內容方面來看,《建築法》主要體現在對「建築工程」而不是「建設工程」進行規制。而根據工程行業慣例中所涉及的「建築工程」和「建設工程」來看,兩者是有一定區別的工程術語,在法律含義上也有不同,前者的內涵和外延要小於後者,後者包括了除建築工程外的專業工程。該法的名稱為《建築法》而不是《建設法》容易產生分歧,所以有實務界人士建議將法律名稱改為「建設法」。筆者注意到最高法院法院法官馮小光在作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法律講解中,也提到了「建設法」的概念。
《建築法》頒布施行前後,國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工程建設規范性法律政策文件。《建築法》與這些規范性法律政策文件的配套實施,呈現出以《建築法》為「天子」、兩個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為「重臣」,眾多部門規章「群雄並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挾天子以令諸侯」的格局,構成了我國現行建設工程法律調整體系。
二、專業工程的法律調整問題
根據上述分析,通常意義下,專業工程屬於「建設工程」的范疇,而與「建築工程」有一定區別。根據工程實務中的習慣稱謂,專業工程有公路工程、橋梁工程、水利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工程、礦山工程等等。這些工程從法律上講不屬於《建築法》所定義的「建築工程」,那麼,涉及這類工程的法律問題時,能否適用《建築法》的規定進行調整?也即《建築法》的調整范圍是否包括除「建築工程」外的「建設工程」?這是本人在律師實務工作中曾遇到的一個工程方面的法律咨詢問題。提問者稱,按照《建築法》的規定,該法主要調整房屋建築工程,而我公司主要進行公路工程的施工,按照工程的劃分類別,公路工程與房屋建築工程屬於不同的類別,那麼公路工程是應該適用《建築法》的規定,還是適用《公路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
可以說,這個問題提得相當專業,因為它不僅涉及到工程專業方面的問題也涉及到了法律方面的問題。對於提問者關於公路工程的法律調整問題,我們可以引申出另外一個問題——專業工程是否適用《建築法》?
《建築法》第81條規定:「本法關於施工許可,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築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築工程監督、建築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於其他專業建築工程的建築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由此可見,公路工程作為專業工程除可以適用《公路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適用《建築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這兩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調整的范圍突破了《建築法》關於「建築工程」的范圍,擴展到「建設工程」的范圍,這一點,從法規的名稱上也可以看出。而上述兩個條例中所指稱的「建設工程」包括了「土木工程」。同時,上述二條例明確說明其制定的依據是《建築法》,從法理上說,受二條例調整也同時受《建築法》調整。公路工程作為土木工程應受上述二條例的調整。公路工程作為土木工程應受上述二條例的調整。同時,也受《建築法》的調整。
因此,對於工程實務中關於專業工程的法律適用問題而言,雖然《建築法》的一般調整范圍為「建築工程」,但結合我國現行工程建設的法律調整體系來看,專業工程的調整仍然應當納入《建築法》的范圍。
三、《建築法》的修訂調整范圍及特別規定
現行《建築法》已經施行了10多年,這10多年來,我國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發生了一些改變。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在檢查《建築法》實施情況時,也認為現行《建築法》調整范圍偏窄,在其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中建議為了適應工程發展的實際情況和與國際工程慣例接軌,修訂現行《建築法》。因此,我國現在已開始著手進行《建築法》的修訂工作。在《建築法》(修訂送審稿)中對現行《建築法》的調整范圍進行了立法擴張。該送審稿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與其有關的活動。本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由此可見,我國修訂後的《建築法》的調整范圍是「建設工程」。值得注意的是,針對調整范圍的擴大,送審稿中對法律術語也進行了修改,比如,涉及現行《建築法》中的「建築工程」這一術語均改為「建設工程」,以明確其法律含義和調整范圍。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建築法》調整范圍的例外規定。根據現行《建築法》及送審稿的規定,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和古建築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設工程和農民自建兩層及以下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建築法》。軍事建設工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建築法》制定。
Ⅸ 《建築法》規定什麼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五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本條第一款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這里講的「施工質量」,既包括建築工程中各項土建工程的質量,也包括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