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級別劃分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2015年建築施工安全事故起數與死亡人數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㈡ 每年我國安全生產事故中死亡人數
每年我國安全生產事故中死亡人數沒有明確的統計。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准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准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㈢ 施工安全事故分析報告!
全國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報告 (2007年1月日至6月30日)一、總體情況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國共發生房屋建築與市政工程建築施工事故374起、死亡465人,分別比去年同期降低6.50%和下降2.52%。
圖一:2006年、2007年1月至6月建築施工事故死亡人數比較全國有16個地區死亡人數下降,分別是西藏(-100%)、山西(-87.50%)、北京(-60.47%)、湖南(-50%)、吉林(-42.86%)、新疆(-37.50%)、黑龍江(-26.67%)、湖北(-23.08%)、天津(-20%)、陝西(-20%)、甘肅(-14.29%)、上海(-12.12%)、廣東(-9.68%)、江蘇(-7.14%)、山東(-5.56%)、四川(-5.26%)。全國有14個地區死亡人數上升,分別是海南(200%)、河南(100%)、貴州(81.82%)、寧夏(80%)、內蒙(71.43%)、廣西(64.29%)、江西(50%)、河北(30.77%)、安徽(23.53%)、浙江(22.22%)、青海(20%)、重慶(20%)、遼寧(12%)、雲南(4.55%)。二、專項分析(一)事故類型。高處墜落事故死亡191人,占總數41.08%;施工坍塌事故死亡119人,占總數25.59%;物體打擊事故死亡59人,占總數12.69%;起重傷害事故死亡33人,占總數7.1%;機具傷害事故死亡21人,占總數4.52%;觸電事故死亡17人,占總數3.66%;車輛傷害事故死亡6人,占總數1.29%;中毒和窒息事故死亡5人,占總數1.08%;火災和爆炸事故死亡4人,占總數0.86%;其餘類型事故死亡10人,占總數2.15%。
圖二: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類型事故死亡人數比例圖(二)事故部位。塔吊事故死亡61人,占總數13.12%;腳手架事故死亡56人,占總數12.04%;洞口臨邊事故死亡56人,占總數12.04%;井字架與龍門架事故死亡39人,占總數8.39%;基坑事故死亡32人,占總數6.88%;模板事故死亡29人,占總數6.24%;牆板結構事故死亡21人,占總數4.52%;施工機具事故死亡20人,占總數4.3%;土石方工程事故死亡18人,占總數3.87%;臨時設施事故死亡6人,占總數1.29%;外用電梯事故死亡3人,點總數0.65%;外電線路事故死亡3人,占總數0.65%;現場臨時用電線路事故死亡2人,占總數0.43%;其餘部位事故死亡119人,占總數25.59%。圖三: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類型事故發生部位死亡人數比例圖(三)事故發生地域。在省會及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生事故死亡172人,占總數36.99%;在地級城市發生事故死亡151人,占總數32.47%;在縣級城市(含縣城關鎮)發生事故死亡102人,占總數21.94%;在村鎮(指村莊和集鎮)發生事故死亡40人,占總數8.6%。圖四: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類型事故發生地域死亡人數比例圖三、較大事故分析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國共發生較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20起、死亡86人,分別比去年同期上升5.26%和17.81%。全國共有15個地區發生了較大事故,分別是遼寧(3起、18人)、河南(2起、10人)、山東(2起、6人)、黑龍江(2起、6人)、廣西(1起、7人)、北京(1起、6人)、雲南(1起、5人)、河北(1起、4人)、安徽(1起、4人)、浙江(1起、4人)、重慶(1起、4人)、江蘇(1起、3人)、青海(1起、3人)、廣東(1起、3人)、四川(1起、3人)。(一)事故類型。施工坍塌事故12起、死亡59人,分別占總數的60%和68.6%;起重傷害事故3起、死亡10人,分別占總數的15%和11.63%;高處墜落事故1起、死亡4人,分別占總數的5%和4.65%;火災和爆炸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別占總數的5%和3.49%;機具傷害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別占總數的5%和3.49%;中毒和窒息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別占總數的5%和3.49%;其他傷害事故1起、死亡4人,分別占總數的5%和4.65%;圖五: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類型較大事故死亡人數比例圖(二)事故部位。安拆塔吊事故4起、死亡16人,分別占總數的20%和18.6%;土石方工程事故3起、死亡12人,分別占總數的15%和13.95%;牆板結構事故3起、死亡9人,分別占總數的15%和10.47%;模板事故1起,死亡7人,分別占總數的5%和8.14%;井字架與龍門架事故1起、死亡4人,分別占總數的5%和4.65%;施工機具事故1起、死亡4人,分別占總數的5%和4.65%;其他部位事故7起,死亡34人,分別占總數的35%和39.53%。圖六: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較大事故發生部位死亡人數比例圖(三)事故發生地域。在省會城市及直轄市發生事故7起、死亡28人,分別占總數的35%和32.56%;在地級城市發生事故8起、死亡35人,分別占總數的40%和40.7%;在村鎮(指村莊和集鎮)發生事故4起,死亡20人,分別占總數的20%和23.26%;在縣級城市(含縣級城關鎮)發生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別占總數的5%和3.49%。
㈣ 某建築工地施工出了安全事故,有死傷,請問,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總工,安全員之類的都應該負怎樣的責
項目經理與技術總工負直接領導責任。安全員只負監督責任。且我國法律規定,3人以下(不包含3人)的為一般事故,所以安全員最多是違法,不會受到刑事懲罰。
如果安全資料不齊、防護不到位這些都是一些次要條件,包括證件不在身邊,關鍵是人在不在崗,是否完成了自己的任務,如果這些為否,即便是非安全責任事故,安全員也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安全員需要做好定期與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控制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還有組織檢查和研究解決施工中的不安全隱患。 另外施工現場的勞保用品防護設施、器具、機械設備的檢驗檢測及驗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
第八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4)2015年建築施工安全事故起數與死亡人數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並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㈤ 建築工地安全事故致人死亡賠償
建築領域是安全事故多發領域,施工企業遇到安全事故特別是發生傷殘、死亡後果的事故後,如果處置不當,會引發上訪、停工等群體性事件,會嚴重影響施工順利進行。2010年7月1日,新的《侵權責任法》正式頒布實施,這將為處理建築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提供新的標准和依據。
根據本律師處理類似事故賠償案件的經驗,這類糾紛一般通過三種渠道解決,一是較為常見的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確定賠償數額協商解決,二是法院人身傷害賠償訴訟;三是勞動部門工傷認定仲裁。下面分別談下這三種渠道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
一、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程序
建築事故大多發生在施工期間,因此從勞動法意義上講,也屬於工傷范疇,如果雙方具有穩定、長期的勞動關系(在建築領域一般是指工程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的工傷程序來要求單位賠償。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則應當按照工傷保險賠償標准給予一次性賠償。
(一)工傷的范圍包括: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但是,一般下列情況不屬於工傷,如: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工傷的處理程序是首先由單位或者自行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獲得賠償的前提。認定工傷後應當評殘疾等級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這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如果單位不賠償,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請求,由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裁決雙方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入兩審終審的訴訟程序。
(三)工傷賠償標准,死亡賠償標准為: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工傷殘根據工傷鑒定結果賠償標准為:1、一級工傷賠償標准: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假如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2、二級工傷賠償標准: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假如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工資的8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三級工傷賠償標准: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假如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工資的8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4、四級工傷賠償標准: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假如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5、五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本人工資的7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6、六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7、七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8、八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9、九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10、十級工傷賠償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人身傷害賠償訴訟程序
由於建築行業的特殊性,建築領域內農民工、臨時用工等較為普遍。因此在發生建築事故後,也可以通過雇傭人身傷害賠償程序來處理。目前我國法律對人身傷害事故賠償作出規定的主要是《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對人身損害、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這三部法律是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由於人身傷害賠償計算方式比較簡便,因此,在雙方協商過程中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計算出基礎賠償數額供雙方協商時參考,使雙方的協商有個基礎底線。根據被害人情況賠償費用計算方式是(一)輕傷害賠償項目,因就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二)傷害致殘賠償項目,除了上述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還應就受害人殘疾後生活上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同時由於殘疾給被害人及家屬造成了精神損害,應當額外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三)致人死亡賠償項目,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搶救治療所付出的醫療費用以及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同時,由於被害人死亡給其家屬造成重大精神傷害,還需要額外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雖然從目前法律來看,還是根據被害人戶籍有不同的賠償標准,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規定,由於同一次事故導致多人死亡,被害人戶籍不同的,可以按照相同數額給予賠償。各項賠償費用的計算方式是(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四)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六)殘疾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七)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六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總額計算。(八)死亡補償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九)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十)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准計算,憑據支付。參加處理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三、協商調解解決事故
這種方式是建築領域內常用的處理方式,即由施工單位和被害人家屬直接協商,達成賠償意向。根據律師經驗,一般這種方式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賠償數額要合理合法,由於事故發生後被害人家屬情緒比較激動,因此會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對此,施工企業應當及時咨詢律師,根據被害人情況以及上述工傷、傷害賠償標准計算出一個合理的數字作為雙方協商的基礎,並說明這個數字的法律依據,或者建議被害人家屬咨詢律師等專業人士後再行協商,這樣就減輕了協商的難度;二是要簽訂書面賠償協議,為了防止被害人家屬反悔,因此最好是草擬書面賠償協議,約定領款人、領款人與被害人關系、數額、支付時間和方式、付款方式等,關鍵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約定清楚一次性賠償包括的費用項目,否則約定不明被害人還有重新起訴的權利。
㈥ 2000年至今因建築施工傷亡的人數年均多少成什麼趨勢
從保障施工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創造安全、衛生、舒適的工作環境,提高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水平出發,我們需要借鑒國外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思路和理念,研究建築施工領域安全生產中的規律。為成就我國和諧社會和經濟良性快速發展目標創造條件。
在我國建築行業一直處於人員傷亡事故多發狀態,事故發生率和人員傷亡人數長期位居我國生產性行業第二位。據統計,自1990年到1999年間,我國每年平均發生建築施工傷亡事故530起,每年事故死亡人數1560餘人。近年來,雖然總體施工傷亡事故和人數呈現下降趨勢,但年均死亡人數仍然有千人左右。
2.2.1
建築施工事故發生的普遍性和規律性
建築行業中存在的施工安全問題,不僅在我國很嚴峻,在發達國家同樣也嚴峻。以美國為例,通常只有采礦業和農業的工人死亡率會超過建築業的工人死亡率。據美國1993年的統計數據,建築業僱傭的勞動力相當於美國全國總勞動力的5%,但是卻有11%的致殘事故和的18%死亡事故發生於建築業內。建築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占建設項目成本的?或者以上。
從事故發生類型和事故易發部位來看,兩者具有明顯的規律性和一致性。根據美國1999年的統計資料,美國當年建築業因公死亡人數633人。從發生事故的部位來看,高處作業依然是事故產生的重要根源。另外,從各個國家的統計資料分析來看見表,也同樣體現出建築工程中的這一安全事故發生規律。
2.2.2
我國建築行業施工中傷亡事故多發
從世界范圍來看,一般而言,建築工人比一般行業工人在現場受傷的概率高1倍,而死亡的概率則高2倍。事故的頻繁發生,對社會生活和經濟發展產生了巨大的負面影響,同時也阻礙了建築業的發展。根據美國1996年的一項研究,美國建築業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佔到其總成本的7.9%~15%。
從全國傷亡事故統計資料分析,就整體現狀看,我國的建築事故傷亡比例水平很高。保障廣大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創造安全、衛生、舒適的工作環境,提高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水平,是我國現階段施工生產中首要而又急迫的任務。
2.2.3
施工項目事故多發類別和部位
我國建設部長期跟蹤統計資料分析表明,建築施工傷亡事故的主要類型可以基本劃分為五大類別,它們分別是高處墜落事故、施工坍塌事故、物體打擊事故、觸電事故和機具傷害事故。其他的事故類型包括中毒和窒息、火災和爆炸、車輛傷害、起重傷害以及其他傷害。
從事故易發部位來看,高處作業是事故產生的重要根源,臨邊洞口的建築施工傷亡事故率明顯較高。以2005年數據為例,在臨邊洞口處作業發生的事故死亡人數佔到19.2%;其他高處作業類型如腳手架上作業佔12.66%;安裝、拆除龍門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機過程中產生事故,佔8.38%;在安裝、拆除塔吊過程中產生事故的,佔10.06%。除此之外的其他事故易發部位還有:基坑部位,由於基坑開挖事故導致的死亡人數比例為6.96%;土石方施工部位,由於土石方坍塌事故導致的死亡人數比例為4.44%;與施工機械和機具混合作業部位,由於施工機具造成的事故死亡人數比例為4.95%;另外,還有因模板支撐失穩倒塌事故導致死亡人數比例為7.38%;外電線路死亡人數比例為0.75%;現場臨時用電線路死亡人數比例為2.77%。
總體而言,在建築施工傷亡事故的研究中,從事故易發部位展開來考察施工傷亡事故牽扯因素較多,條件較為復雜,沒有按照傷亡事故的類型分類來得清晰明了
㈦ 中國歷年安全生產事故情況統計數據
目前只有2004至2015年的數據。
一、較大以上事故發生趨勢
2004至2015年,全省共發生較大以上事故828起、死亡3240人。其中:重大事故16起、死亡232人,平均每年發生1.33起、平均每起事故死亡19.3人(詳見附件1);未發生特別重大事故。
(一)按年度進行趨勢分析。
2004至2015年,較大以上事故整體大幅下降,2015年較大以上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較2004年分別下降69.0%和65.3%。如圖1.1所示,較大以上事故發生趨勢可分為3個階段。
(二)按行業領域進行趨勢分析。
1.從較大以上事故佔比看。如圖1.2,2004至2015年道路交通發生較大以上事故665起,佔81%;往後依次為建築業、工商貿其它、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火災、水上交通、鐵路交通,分別佔5%、4%、3%、3%、2%、1%、1%。
其中,從16起重大事故發生的行業看,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9起,占總事故起數的56.3%,佔比最高;其次是煤礦和長江水上交通各發生2起,分別占總起數的12.5%;建築業、工商貿其他(炸葯生產爆炸)、火災(液化氣燃爆)各發生1起,分別占總起數的6.3%;
煙花爆竹、內河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民航飛行、漁業漁船、農業機械、農電等行業,12年來均未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7)2015年建築施工安全事故起數與死亡人數擴展閱讀
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企業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和班子成員要全面落實「一崗雙責」責任,建立健全並落實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嚴格執行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作業現場帶班制度,加強對作業現場的監督巡查,做到對作業過程關鍵環節的全過程式控制制,對重點部位要定期重點排查,做到隱患整改措施、責任人、時限的落實;
作業前要對作業場所、設備設施和作業內容進行風險辨識,對辨識出的風險要採取相應的預防和管控措施,對作業中的登高、臨時用電、動火、有限空間等較大風險作業必須嚴格管控。
㈧ 安全事故責任與死亡人數怎樣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第一章「總 則」第三條的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8)2015年建築施工安全事故起數與死亡人數擴展閱讀:
事故處理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㈨ 建築行業每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數
不計漏報,終生殘廢、輕重傷害,2017年建築事故,死亡710人除365天每天1.95人。
2011-2017年死亡4766人除7年,均死亡680人除365天,每天1.87人。
2003年至2017年,15年共死亡13280人,每年因建築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逾百億。嚴重製約了建築業可持續發展和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究竟為什麼居高不下,詳見康坤網站(新聞動態和通告侵權)您就會如夢初醒。具體建築事故來自腳手架管坍塌、高處墜落、物體打擊、
建築事故近次於交通礦山業被列入高危行業之一,房產飛速發展,建築工匠可謂是立下汗馬功勞,來自大江南北從業隊伍,多是身強力壯又是拉家帶口老小頂樑柱。建築死亡事故卻給他們帶來嚴重挑戰。
處於經商道德人道主義和15年經驗,遏制如下事故源頭根方可扭轉被動局面。
1、全國使用腳手架管幾乎100%不符國標外徑48壁厚3.5標准,嚴重削弱技術設計安全保障系數。
2、舊機型鋼管修復機對國標管不能進入翻新,迫使建築業使用薄壁管塗漆加厚應付檢查摻入塔架。
3、山寨業戶偽劣品冒稱新產品以虛假宣傳粗製濫造泛濫窩點沒能取締導致高發建築工匠傷亡不減。
4、未能抽絲剝繭事故源根無厘頭治理,致使預防督查效果遺憾,指令無望措施無援對事故難管理。
5、易發事故來自鋼管修復問題,恢復國標用材、鏟除劣質品是不爭的事實,否則想不出事故都難。
號召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在進一步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繼續促進安全生產和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階。可是,年年提倡治理事故源頭、易發源頭、高發源頭,專制源頭標,強制源頭本,要求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嚴查真改、深化整治,突出現場、不留死角、刻不容緩等幾乎用盡了嚴詞術語,可源頭感冒始終不見好轉。部署回頭看,突襲現場督查,查漏補缺、排查隱患,處罰措施,甚至通名報姓依法追究責任人等條律。出台這些呼政策喊指令條文可謂是絞盡腦汁,一個管轄管理機構沒能深入事故隱患源根在哪裡又善言異耳,下文到基層再到實體企業,久而之久被異化為「預防為主」。相對以『遏制為主』與治理效果反有增長趨勢就不以為然了。
警鍾長鳴敲打幾十年,既然確定高處墜落坍塌物體打擊三大高發易發占總建築事故的78%,卻為什麼遲誤緩解呢?事故來的突然,繼而演繹著第一時間來到現場表示一番,第二時間告誡吸取教訓深挖事故原因,第三時間指令無望措施無援,第四時間濤聲依舊年復一年。「患生於所忽,禍起於細微。」實際易發高發事故因素就在吃瓜群眾現場腳下,只不過管轄們未能抽絲剝繭明確事故源根,所以對遏制建築事故就表現的力不從心。這大國情7年來年均死亡680餘人好像治理已達極限。如年降至死亡300人想必任重道遠。時下誰落輕生、終生殘廢、輕重傷害,回味慘不忍睹場面怎不讓人心寒。
低端善言難成氣,高端當做耳旁風,2015-2017年,就本文內容曾經多次提議有關局,部,發改委等予以參考防範,但唯有發改委當成上訴件予以回復。2015年曾經提及2016年預計死亡650人結果多85人,2016年再次發信提及2017年降至死亡600人結果多110人。如此一來2018年底死亡600不在話下拭目以待。因此,警示全國建築工匠們上架作業不同於地面勞動,天無救世主,地無神靈鬼,自己把握生命全家幸福。本文是否受益或不當之處,歡迎看官批論點暫並告知同行幫轉,文體不整敬請諒解。屆時聲明:本文解釋權歸屬青島市康坤機械公司。撰寫人蔡尚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