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誰規定的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條另有規定的外,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1)建築工程消防審核規定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一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二條,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規定進行消防驗收、備案:
(一)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二)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驗收後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後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⑵ 建築工程的消防規定有哪些
《建復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製》於2009年4月30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根據2012年7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9號公布的《公安部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該《規定》分總則,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7章49條,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發布的《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予以廢止。
⑶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是怎樣的
《建設工復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制於2009年4月30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6號發布,根據2012年7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19號公布的《公安部關於修改的決定》修訂。該《規定》分總則,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責任,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7章49條,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發布的《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30號)予以廢止。
⑷ 建設工程消防審核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表》
提供建設單位合法專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屬法人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單位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復印件加蓋紅章)
新建、擴建工程許可證明文件,包括:立項批復、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總平面布置圖(須加蓋規劃局的建築設計方案審定章)。
裝修工程提供房產證明或租房協議。
提供設計單位的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資質復印件(復印件加蓋紅章)。
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括設計說明書,有關專業的設計圖紙,主要消防設備、消防產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表,重點反映依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強制性要求設計的內容)。
圖紙,包括:建築施工圖、結構施工圖、給排水、電氣、暖通、防排煙等;而裝修工程則提供原工程平面圖,消防設計圖和裝飾設計圖。
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⑸ 建築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是哪年起實施
實施日期】為1997/03/01,以下是從網上查到的資料
【法規分類號】210304199620
【標題】建築工程消防回監督審核管理規定答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頒布日期】1996/10/16
【實施日期】1997/03/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消防管理
【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30號
⑹ 建築工程消防維護管理規定是怎樣的
區別如下: 1、《建抄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 2、管理規定製定機構是公安部,消防法制定機構是全國人大。 3、管理規定是行政規章,消防法是法律,行政規章效力低於法律。
⑺ 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實施以前有關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的規定有哪些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包括以下內容: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建築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各種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極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包括以下內容: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防火檢查、巡查記錄;有關燃氣、電器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以上記錄都應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檔案內容還應包括消防安全培訓記錄(培訓時間、參加人員、培訓內容);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火災情況記錄;消防獎懲情況記錄等等。
三、附件。包括單位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單位建築消防設施、消防水源分布圖;單位重點部位、明火使用部位分布圖;單位動火審批報告、批示、回執;向公安消防部門的請示、報告等文件;涉外施工消防責任合同等。
當然,作為單位的消防記事,凡與消防有關的東西,包括消防工作先進的事、人,都可以記錄的,上面三條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管理規定》的要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