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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工程合同法

發布時間:2021-01-21 12:36:04

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號

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1月1日起施行,優先受償權變化巨大!-工保網


作為與《民法典》相配套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新解釋)在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效合同工程價款的處理規則、合同解除及解除後果等方面都與民法典保持一致。


與此同時,作為對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原解釋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原解釋二)的承繼,新解釋也對原規定進行了綜合梳理與細化調整。


新解釋的四十五條內容可以分為九部分:合同效力相關問題(1-7)、工期相關問題(8-10)、工程質量相關問題(11-18)、工程價款相關問題(19-24)、工程利息相關問題(25-27)、工程造價鑒定問題(28-34)、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35-42)、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問題(43-44)、附則(45)。其中,新解釋在勞務分包合同效力、合同無效處理原則、利息計付標准以及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期限、范圍等方面都進行了全新的規定。



1、調整勞務分包合同的無效情形



圍繞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新解釋將原解釋一的「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修改為「當事人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如果說舊款規定意味著勞務分包不屬於工程轉包,那麼新款規定則意味著: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當然,在當事人以勞務分包之名行工程分包之實,且承包人未取得相應資質等級時,可依據第一條認定無效。



2、強調合同無效時的「折價補償」原則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情形下,新解釋將原解釋二「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最後簽訂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的「結算建設工程價款」修改為「折價補償承包人」。


這進一步明確合同無效後應支付的價款並非有效合同中依約支付的「合同對價」,避免了原解釋二可能造成的無效合同按照有效對待的誤解,通過強調「折價補償」原則,也與《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保持了一致。



3、調整利息計付標准



在關於墊資利息約定、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准方面,新解釋修改了原解釋一中的「約定的利息計算標准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在第二十五條中重新規定:約定的利息計算標准高於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


因此,在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欠付工程價款利息沒有約定時,可以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這與2019年興起的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改革進程一脈相承,通過在原利息計付標准中添加了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這一新標准,實際上給出了市場利率和官定利率的雙重標准;一方面幫助承包人更加高效地維護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也為未來的利率市場化改革留出了調整空間。



圍繞實際施工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情形,新解釋將原解釋二中的「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對其造成傷害為由」修改為「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


這與《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保持一致,實際上將「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納入了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某種程度上為實際施工人在提起代位權訴訟中主張代位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提供了路徑。



此外,新解釋在行文上也調整了原解釋的一些文字細節,如在「不予支持」、「應予支持」前添上「人民法院」,減少了造成誤解的空間;將援引《合同法》條文統一調整為《民法典》相應條文,等等。



概而言之,新解釋是對《民法典》相關規定以及原解釋的吸收融合,是適應建築業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變化、為應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審判所面臨挑戰而提出的最新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新解釋在出台之時便在後綴上冠上了「一」。這一方面與原解釋一作出區分,另一方面也為新解釋二、新解釋三的出台埋下了伏筆。期待最高法持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制定司法解釋,為司法審判再添新翼。

㈡ 合同法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相關法律條款

【合同法第十六章】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二百七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條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百八十七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

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適用法律有哪些

法律法規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試行)、《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等。

㈣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根據來《中華源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本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准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㈤ 建築行業合同法

第一個屬於約定不明,按行業標准(62條)
第二個屬於未約定,按合同補充條款或者交易習慣(61條)

《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㈥ 合同法中關於建築施工合同中怎樣規定,當發生的事情合同中未明確時以什麼為准執行

民事合同以當事人的約定為主,當事人未有約定或是約定不明時適應相關法律

㈦ 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的法律規定
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的法律依據是《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還有一些是地方政府出台的相關法規。
依據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二、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項
1、仔細閱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
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採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該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及合同附件四個部分組成。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准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因為這一部分內容不僅註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 「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
2、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
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發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准備工作,它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將導致合同偽裝的坑穴和風險隱患排除在外,為將來合同能夠得到及時、正確地改造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3、關於工期、質量、造價的約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工期、質量、造價」是建設工程施工永恆的主題,有關這三個方面的合同條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1)實踐中關於工期的爭議多因開工、竣工日期未明確界定而產生。開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驗線之日」之說:竣工日期有「驗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之說。無論採用體積廉潔,均應在合同中予以,並約定開工、竣工應辦理在那些手續、簽署何種文件。對中間交工的工程也應按上述方法作出約定。
2)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再是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評定的主體,竣工驗收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參加驗收的單位、人員,採用的質量標准,驗收程序,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見的糾紛是對工程造價的爭議。由於任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都不可避免設計變更、現場身份證和材料差價的發生,所以均難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身份證、材料價格的簽發、確認作出明確規定。
4、對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做出詳細規定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文件,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引起爭議,影響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應特別注重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
三、工程承包人的責任義務是什麼
承包人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
(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准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准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是確保按時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做好開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設備的采購、管理、使用、場地的平整、施工必備的水、電、道路的暢通等。
(2)、接受發包人的監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㈧ 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主要有哪些

您好,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回法》、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試行)、《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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