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築類企業(如工程總承包公司)的所得稅是要按收入的徵收率來征稅嗎有依據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現對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築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五、建築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納所得稅額小於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後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六、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七、建築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八、建築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跨地(市、縣)項目部,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制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⑵ 建築業的征稅范圍有哪些
一、建築業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
(一)建築業稅目規定的征稅范圍
建築業稅目的征稅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建築、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的勞務。
建築: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台、窯爐及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修繕: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施工作業。
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
裝飾: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其他工程作業:是指建築、修繕、安裝、裝飾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代辦電信工程、疏浚、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水利工程、道路修建、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二)建築業征稅范圍的幾項具體規定
根據建築業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現行稅法中對下列具體項目作了一些具體規定。應當指出,這里所說的具體規定,是指根據基本規定,對一些認識上容易產生分歧的事物進行的具體認定。
1、代辦電訊工程
2、打井工程
3、以工代賑問題
4、內部工程問題(依法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二、建築業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關於自建行為的征稅問題
所謂自建行為,是指擁有施工能力的單位自行建造建築物後使用或銷售的行為。按照營業稅的基本原理來看,自建行為因其未對外提供應稅勞務,因而對其中間的建築行為是不應征稅的。
(二)關於疏浚工程
疏浚是以人工或機械的方法清除航道、港口、碼頭、水庫等淤塞、挖深河槽,以通暢水流或改善通航條件等業務。
(三)關於安裝有線電視
有線電視安裝費,是指有線電視台為用戶安裝有線電視接收裝置,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也稱之為初裝費。根據現行營業稅稅目注釋的規定,這項初裝費屬於建築業的征稅范圍。
(四)關於燃氣初裝費
財稅[2003]16號,「燃氣公司和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代有關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集資費(包括管道煤氣集資款〈初裝費〉)、手續費、代收款等,屬於增值稅價外收費,應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國稅函〔2002〕105號批復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是用於管道煤氣工程建設和技術改造,在報裝環節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費用。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對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應按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五)關於綠化工程
綠化工程往往與建築工程相連,或者本身就是某個建築工程的的一個組成部分。例如,綠化與平整土地就是緊密相連的,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屬於建築業稅目中的「其他工程作業」,因此綠化工程屬於建築業的征稅范圍。注意問題:承包整個綠化工程,按收取的全部價款徵收建築業營業稅。不得扣除購買的綠化樹苗、花等原材料。
(六)對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築安裝工程按何稅目征稅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築安裝工程業務,即工程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築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築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徵收營業稅。(國稅函發[1995]156號)
(七)關於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的建築工程
根據財稅[2001]187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承包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的建築安裝工程取得的收入,從2001年1月1日起,恢復徵收營業稅。
(八)關於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的征稅問題
根據國稅函〔2009〕520號的規定,納稅人受託進行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並代委託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築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三、建築業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問題
建築業務征稅問題: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近設置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和本企業的建築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徵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築現場製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於本單位和本企業建築工程的,徵收營業稅,不徵收增值稅。
(一)對不動產的修繕與對有形動產的修理的劃分問題
按現行流轉稅制的規定,對不動產的維修屬於營業稅建築業稅目中的修繕業務,對有形動產的維修則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中的修理修配業務。
(二)工業企業為用戶安裝自產產品的征稅問題
按照細則第七條「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規定來處理,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三)建築業與營業稅其他稅目劃分問題
納稅人對建築、設計等業務實行總承包的,應分別按建築業與服務業稅目征稅,(如將設計勞務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其分包費支出可以從其總承包額中減除。)分包設計勞務的納稅人,其從事設計勞務而向對方收取的價款,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設計」項目徵收營業稅,並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
⑶ 對從事建築安裝業個人取得所得怎樣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專稅函[2001]505號)第一條、屬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規定:
建築安裝外地經營個人所得稅按照,工程所在地規定繳納。
到外地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已在異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不管採取何種方法計算)的,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對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人員實行查帳或其他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不直接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管理、工程技術等人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據實徵收其個人所得稅。
據此,到外地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已在異地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再對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業務而取得收入的人員實行查帳或其他方式徵收提交回答個人所得稅。
⑷ 建築工程公司國家怎麼收稅的
主要稅種有:
1、建安稅,也稱建築安裝工程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這是工程項目上必須繳納的。
營業稅是營業額的3%
城建稅是營業稅的7%(市區為7%,縣鎮為5%,農村為3%)
教育費附加是營業稅的3%
2、印花稅,這是工程報稅時加上的,一般是營業額的萬分之三。
3、企業所得稅,這是建築工程公司所要繳納的稅。
4、其他稅,如員工的個稅代繳等等, 還有各個地方所要求繳納的稅。
⑸ 建築服務業營改增征稅范圍有哪些
建築業稅目的征稅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建築、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的勞務。
根據建築業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現行稅法中對下列具體項目作了一些具體規定。應當指出,這里所說的具體規定,是指根據基本規定,對一些認識上容易產生分歧的事物進行的具體認定。
所謂自建行為,是指擁有施工能力的單位自行建造建築物後使用或銷售的行為。按照營業稅的基本原理來看,自建行為因其未對外提供應稅勞務,因而對其中間的建築行為是不應征稅的。
有線電視安裝費,是指有線電視台為用戶安裝有線電視接收裝置,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也稱之為初裝費。根據現行營業稅稅目注釋的規定,這項初裝費屬於建築業的征稅范圍。
⑹ 建築業預收款如何征稅 預收款是全額徵收嗎 謝謝
根據財稅[2006]177號第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版形資產或者銷售權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在實際稅收征管時,一般將預收款視為支付工程款,全額徵收營業稅,除非能夠提供證據表明,預收的款項不是工程款。
⑺ 什麼是建築業的自建行為對自建行為應如何征稅
自建行為是指納稅人自己建造房屋的行為。納稅人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納稅;如納稅人將自建房屋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應按建築業繳納營業稅,再按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
(1)自建自售建築物。新的營業稅政策規定,對1994年1月1日以後建成並銷售的建築物,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應該徵收建築業營業稅。因此,對自建自售建築物,除了按銷售不動產徵收營業稅外,還應徵收一道「建築業」營業稅。
(2)自建自用建築物。現行稅法規定,自建自用建築物,其自建行為不是建築業稅目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自建建築物自用,僅限於施工單位自建建築物後的自用。對附屬於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施工單位,承擔其所隸屬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如石油部管道局所屬的工程公司承包管道局的工程,應視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徵收營業稅。首先要看此類施工隊伍是否屬於獨立核算單位。
如果屬於獨立核算單位,不論是承擔其所隸屬單位(以下簡稱本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還是承擔其他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均應當徵收營業稅。如果屬於非獨立核算單位,承擔其他單位建築安裝工程業務應當徵收營業稅,而承擔本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業務是否應當繳納營業稅,則要看其與本單位之間是否結算工程價款。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發生應稅行為並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非獨立核算的單位。
根據這一規定,內部施工隊伍為單位承擔建築安裝業務,凡同本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不論是否編制工程預(概)算,也不論工程價款中是否包括營業稅稅金,均應當徵收營業稅;凡不與本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不徵收營業稅。
(3)出租或投資入股的自建建築物。出租或投資入股的自建建築物,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轉移,不屬於出售,它實質上也是一種自用行為—用於自我經營,所以,對此類行為,應與自建自用行為一樣,視具體情況確定其是否屬於建築業的征稅范圍。
1、國家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土地使用權
回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僅限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包括土地的所有者出讓土地。因此,出讓土地使用權不屬於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的征稅范圍。
2、國家從居民手中征地用於特殊建設的,關於這方面的營業稅征稅規定在書上哪裡能找到。
回復:這種情況不徵收營業稅。
⑻ 建築企業帶征個人所得稅征稅,稅率多少
建築業中帶征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1%
建築業中帶征個人所得稅,按工程總造價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工程總造價*1%
⑼ 老師您好!建築業征稅范圍是怎樣規定的
3
、以工代賑問題
4
、內部工程問題(依法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二、建築業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關於自建行為的征稅問題
所謂自建行為,是指擁有施工能力的單位自行建造建築物後使用或銷售的行為。按照
營業稅的基本原理來看,
自建行為
因其未對外提供應稅勞務,
因而對其中間的建築行為是不
應征稅的。
(二)關於疏浚工程
疏浚是以人工或機械的方法清除航道、港口、碼頭、水庫等淤塞、挖深河槽,以通暢
水流或改善通航條件等業務。
(三)關於安裝有線電視
有線電視安裝費,是指有線電視台為用戶安裝有線電視接收裝置,一次性向用戶收取
的安裝費,
也稱之為初裝費。
根據現行營業稅稅目注釋的規定,
這項初裝費屬於建築業的征
稅范圍。
(四)關於燃氣初裝費
財稅
[2003]16
號,
「
燃氣公司和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在銷售
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
代有關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集資費
(包括管道煤氣集資款
〈初
裝費〉)、手續費、代收款等,屬於增值稅價外收費,應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
。國
稅函〔
2002
〕
105
號批復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
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是用於管道煤
氣工程建設和技術改造,在報裝環節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費用。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
對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應按建築業
稅目
徵收營業稅
」
。
(五)關於綠化工程
綠化工程往往與建築工程相連,
或者本身就是某個建築工程的的一個組成部分。
例如,
綠化與平整土地就是緊密相連的,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屬於建築業
稅目
中的
「
其他工程作業
」
,
因此綠化工程屬於建築業的征稅范圍。
注意問題:
承包整個綠化工程,
按收取的全部價款征
收建築業營業稅。不得扣除購買的綠化樹苗、花等原材料。
(六)對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築安裝工程按何稅目征稅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築安裝工程業務
,
即工程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的建
築安裝工程業務
,
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
,
均應按
「
建築業
」
稅目徵收營業稅
.
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
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築安裝工程合同
,
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
,
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
業務則按
「
服務業
」
稅目徵收營業稅。(國稅函發
[1995]156
號)
(七)關於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的建築工程
根據財稅
[2001]187
號的規定,
單位和個人承包國防工程和軍隊系統的建築安裝工程取
得的收入,從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恢復徵收營業稅。
(八)關於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的征稅問題
根據國稅函〔
2009
〕
520
號的規定,納稅人受託進行建築物拆除、平整土地並代委託
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
其提供建築物拆除、
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
入應按照
「
建築業
」
稅目繳納營業稅。
三、建築業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問題
建築業務征稅問題: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近設置的工廠
.
車間生
產的水泥預制構件
.
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和本企業的建築工程的,應在移送使
用時徵收增值稅。
但對其在建築現場製造的預制構件,
凡直接用於本單位和本企業建築工程
的,徵收營業稅,不徵收
增值稅
。
(一)對不動產的修繕與對有形動產的修理的劃分問題
按現行流轉稅制的規定,對不動產的維修屬於營業稅建築業稅目中的修繕業務,對有
形動產的維修則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中的修理修配業務。
(二)工業企業為用戶安裝自產產品的征稅問題
按照細則第七條
「
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
規定來處理,
應當分別核
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
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貨物銷售額不繳納
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三)建築業與營業稅其他稅目劃分問題
納稅人對建築、設計等業務實行總承包的,應分別按建築業與服務業稅目征稅,(如
將設計勞務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其分包費支出可以從其總承包額中減除。
)
分包設計勞務的
納稅人,其從事設計勞務而向對方收取的價款,應按
「
服務業
」
稅目
中的
「
設計
」
項目徵收營業
稅,並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
三
·
建築業的納稅義務人與扣繳義務人
1
、建築業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築業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
特殊規定: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轉包的,分包或轉包者為納稅人。
2
、建築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無論工程是否實行分包,稅務機
關可以建設單位和個人作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
1
)
納稅人從事跨地區工程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
(
2
)納稅人在勞務發生地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
四
·
建築業的計稅依據
建築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承包建築工程
,
安裝工程
,
修繕工程
,
裝飾工程和其他工程作業
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即建築安裝企業向建築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及價外費用。
(
1
)
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
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
2
)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
(不含裝飾勞務)
的,
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築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
3
)納稅人將自建的房屋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首先應按建築業繳納營業稅,再按銷
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
4
)納稅人提供裝飾勞務的,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
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營業額。
(
5
)
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
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
道,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
器等物品均屬於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營業額中。
其他建築安裝工程的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
關根據各自稅務情況列舉。
五
·
稅率
1
、
營業稅
按照工程收入的
3%
的計算繳納營業稅。
2
、城市維護建設稅
按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稅額計算繳納。稅率分別為
7%
(城區)、
5%
(郊區)、
1%
(農
村)。
計算公式
:
應納稅額
=
營業稅稅額
×
稅率。
3
、教育費附加
按實際繳納營業稅的稅額計算繳納
,
附加稅率為
3%
。
計算公式
:
應交教育費附加額
=
營業稅稅額
×
費率。
4
、
印花稅
:
(
1
)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適用稅率為千分之一;
(
2
)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運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
稅率
為萬分之五;
(
3
)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三;
(
4
)借款合同,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
(
5
)對記錄資金的帳薄,按
「
實收資本
」
和
「
資金公積
」
總額的萬分之五貼
花;
(
6
)營業帳薄、權利、許可證照,按件定額貼花五元。
5
、
個人所得稅
:
工資、薪金不含稅收入適用稅率表
級
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級距)
稅率
(%)
速算扣除
數
1
不超過
1,500
元
不超過
1455
元的
3
0
2
超過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
超過
1455
元至
4155
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過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超過
4155
元至
7755
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過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超過
7755
元至
27255
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過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超過
27255
元至
41255
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過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超過
41255
元至
57505
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過
80,000
元的部分
超過
57505
元的部分
45
13,505
6
、企業所得稅:
2008
年
1
月
1
日開始執行新所得稅法,所得稅稅率為
25%
。
7
、房產稅
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
稅率為
1.2%
;
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
稅率為
12%
。
8
、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
1
)大城市
1.5
元至
30
元;
(
2
)中等城市
1.2
元至
24
元;
(
3
)小城市
0.9
元至
18
元;
(
4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
0.6
元至
12
元。
六
·
建築業應納稅額計算
應納營業稅額
=
建築業計稅營業額
×
3%
例
1
某建築隊承包工程一項,共使用原材料
60
萬元,其他物資和動力
20
萬元,並於
2001
年
12
月完工,驗收合格,取得建築工程收入
280
萬元,適用稅率為
3%
。
其應納營業稅稅額
=[
(
60+20
)
+280]×
3%=10.8
萬元
例
2
建築公司承包一項工程,工程總造價為
5 500
萬元,其中將
2 000
萬元土建工程
分包給
B
施工企業。由於市場原材料價格上漲以及該工程提前竣工,建設單位付給
A
建築
公司材料差價款
500
萬元,提前竣工獎
200
萬元。
A
建築公司又將其中的材料差價款應
納
稅
100
萬元和提前竣工獎
100
萬元付給
B
企業。計算
A
建築公司應繳的營業
稅額
和
代扣代
繳
B
企業營業稅額。
(1) A
建築公司應納營業稅
=[
(
5 500-2000)+(500-100)+(200
一
100)]×
3%=120
(
萬元)
。
(2) A
建築公司應代扣代繳
B
企業營業稅
=(2000+100+100)×
3%=66
(萬元)。
七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
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及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
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合同未明確規定付款日期的,
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
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2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其納稅義務
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或者
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3
、
納稅人自薦建築物,
其建築業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銷售自建建建
築物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納稅人將自建建築物對外
贈與,其建築業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該建築物產權轉移的當天
二、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建設方為扣繳義務人的,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支付工程款的當天;總承
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
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帶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
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證的當天。
八
·
建築業納稅義務發生地點
建築業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建築業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1
、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建築業應稅勞務的發生。
2
、納稅人從事跨省工程的
,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
、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為內提供建築也應稅勞務的,其
營業稅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確定。
4
、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建築業營業稅稅款的解繳地點為該工程建築業應稅勞務發生
地。
5
、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跨省工程的,
其建築業營業稅的解繳地點為該工程建築業應稅
勞務發生地。
6
、
納稅提供建築業勞務,
應按月就其本地和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
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就其本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所得收入繳納
營業稅:
同時自應申報之月
(含當月)
起六個月內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
築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
否則,
應就其一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向其機構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7
、
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築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稅收管轄范圍內提供的建築業應收勞務;
上述異地提供的建築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
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范圍以外提供的建築業應稅勞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