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省建築工地設備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中建築工地特種設備有哪些
「築訊中國」網為復你解答:
規定中所稱制建築工地特種設備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汽車式起重機除外)、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井字架、龍門架)、高處作業吊籃等各類特種設備。
2. 《福建省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准化管理規定》有沒有出新的
好象沒有, 只有試行版的
3. 福建省建築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管理中規定,文明施工包括哪幾項
一般來講文明施工包括:材料擺放、垃圾清理、現場安全防護、現場宣傳標語及牌匾布置等
4. 福建省公路建築安全生產管理資料怎麼編制
不懂的問我,資料全全
5. 福建省建築施工安全文明標准示範圖集 有沒有更新
目前為有效版本,同時要參照高處作業分級GB/T 3608-2008 ,目前JGJ59-2011檢查的標准要參考使用。使安全工作更有保障
6. 福建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電梯產權所有者的,該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於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屬於多個產權所有者的,應當協商明確其中一個產權所有者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人,其他產權所有者承擔連帶責任。
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電梯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設區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取得維修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電梯使用單位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標明的有效期內變更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應當在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內,到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做好下列電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一)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和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二)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電梯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三)定期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五)對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及時通知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消除故障或者異常情況,對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電梯的運行;
(六)乘客被滯留在電梯轎廂時,應當及時組織應急救援;
(七)協助做好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醫院病床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的速度大於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必須採用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第十八條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的,裝修結束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電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維修費用依照有關規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資金不足部分或者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產權所有者籌集。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一般維修和檢驗檢測等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電梯檢驗檢測費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並在整改期限內將整改結果書面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反饋;不得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二十一條電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封存電梯、設置警示標志,並在15日內到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
第二十二條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通知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並申請定期檢驗或者監督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發生自然災害或者設備事故,影響電梯額定載重量、平衡系數、雜訊、速度、加減速度、平層精度等性能指標的;
(二)1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電梯故障實名舉報3次以上,且經確認故障的存在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
(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下一次定期檢驗日期需要重新啟用的。
第二十三條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電梯召喚按鈕、指示信號、風扇、照明、緊急報警裝置、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等進行日常巡視檢查,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
(二)妥善保管電梯鑰匙;
(三)發現電梯運行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電梯的,應當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並且立即報告電梯使用單位負責人;
(四)接到故障或者事故報告後,在30分鍾內到達現場,組織救援;
(五)實施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的監督,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法修復或者無改造、維修價值的電梯,電梯產權所有者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在報廢後15日內向負責該電梯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對報廢電梯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電梯使用年限達到15年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評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提出繼續使用、維修、改造或者報廢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電梯移裝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鑒定。
已報廢或者經鑒定不合格且通過改造、維修仍無法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電梯,不得移裝。
第二十七條乘客應當按照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的要求乘坐電梯,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乘坐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不得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三)不得拆除、破壞電梯的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四)不得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五)不得有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