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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預繳稅款何時抵減

發布時間:2021-01-20 23:43:00

①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增值稅應何時抵減增值稅

建築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增值稅比較
一、建築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預繳規范:
第四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抵減時間規范:
第八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預繳規范:
第十條一般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徵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二十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第二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抵減時間規范: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11%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第十五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徵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第二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徵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未按本辦法規定預繳或繳納稅款的,由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區別點:
1、預繳目的不同:
建築企業是為了空間上的平衡(即平衡住所地、建築服務發生地稅負)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時間上的平衡,保證開發期稅款均衡入庫,避免在項目開發期稅負不均;
2、預繳公式有所區別
3、預繳地不同:建築企業明確預繳地在建築服務發生地;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主管國稅機關
抵減時間規范:
抵減時間不同,建築服務因預繳與納稅申報系同一期間,故預繳可以在當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與納稅義務時間不同,故只能在規定的納稅義務時間內抵減。
法律責任:
均需預繳,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完工項目預繳資金抵減當期應交增值稅,實質為未預繳或完全履行預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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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地稅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國稅怎麼抵減

由於根據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規定,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回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答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建築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因此,可憑項目所在地地稅部門開具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及《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減除該筆預繳稅款。

③ 我們公司做建築行業在深圳總包,項目在佛山,如何預繳稅款勞務分包抵減,預繳時怎麼計算企業所得稅稅額

在佛山當地稅抄局報道,進行跨區域稅源登記
預繳增值稅按照:(當月收入額-分包支付額)×2%,收入額以合同約定當月收款金額確定
預繳企業所得所稅按照:當月收入額的0.2%預繳,收入額以合同約定當月收款金額確定
繳稅取得憑證後,在深圳申報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填寫附表,預繳稅款抵減本期應納稅款。

④ 建築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增值稅應何時抵減增值稅

建築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增值稅比較
一、建築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預繳規范:
第四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抵減時間規范:
第八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預繳規范:
第十條一般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徵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二十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第二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抵減時間規范: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11%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第十五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徵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第二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5%的徵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未抵減完的預繳稅款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未按本辦法規定預繳或繳納稅款的,由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區別點:
1、預繳目的不同:
建築企業是為了空間上的平衡(即平衡住所地、建築服務發生地稅負)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時間上的平衡,保證開發期稅款均衡入庫,避免在項目開發期稅負不均;
2、預繳公式有所區別
3、預繳地不同:建築企業明確預繳地在建築服務發生地;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主管國稅機關
抵減時間規范:
抵減時間不同,建築服務因預繳與納稅申報系同一期間,故預繳可以在當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與納稅義務時間不同,故只能在規定的納稅義務時間內抵減。
法律責任:
均需預繳,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完工項目預繳資金抵減當期應交增值稅,實質為未預繳或完全履行預繳責任

建築業預繳稅款的金額如何填寫申報表

填到預繳稅額欄,抵減本月應納稅額,抵減後的稅額為本月應交稅額。

一般納稅人一般在稅務系統預警的時候需要預繳增值稅,一般按照行業稅負來預繳,即銷售收入*稅負-原來繳納的增值稅。

【表單說明】

一、本表適用於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按規定在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時填寫。

(一)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三)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

二、基礎信息填寫說明:

(一)「稅款所屬時間」:指納稅人申報的增值稅預繳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二)「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納稅人為未辦理過稅務登記證的非企業性單位的,填寫其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

(三)「納稅人名稱」:填寫納稅人名稱全稱。

(四)「是否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該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在該項目後的「□」中打「√」,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在該項目後的「□」中打「×」。

(五)「項目編號」:由異地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填寫《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的編號,根據相關規定不需要申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服務項目或不動產開發項目,不需要填寫。出租不動產業務無需填寫。

(六)「項目名稱」:填寫建築服務或者房地產項目的名稱。出租不動產業務不需要填寫。

(七)「項目地址」:填寫建築服務項目、房地產項目或出租不動產的具體地址。

三、具體欄次填表說明:

(一)納稅人異地提供建築服務

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1欄「建築服務」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1列「銷售額」:填寫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

2.第2列「扣除金額」:填寫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項目按照規定準予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金額(含稅)。

3.第3列「預征率」:填寫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項目對應的預征率或者徵收率。

4.第4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2欄「銷售不動產」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1列「銷售額」:填寫本期收取的預收款(含稅),包括在取得預收款當月或主管國稅機關確定的預繳期取得的全部預收價款和價外費用。

2.第2列「扣除金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需填寫。

3.第3列「預征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征率為3%。

4.第4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三)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納稅人在「預征項目和欄次」部分的第3欄「出租不動產」行次填寫相關信息:

1.第1列「銷售額」:填寫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含稅);

2.第2列「扣除金額」無需填寫;

3.第3列「預征率」:填寫納稅人預繳增值稅適用的預征率或者徵收率;

4.第4列「預征稅額」:填寫按照規定計算的應預繳稅額。

(5)建築業預繳稅款何時抵減擴展閱讀

1.異地提供建築安裝、銷售不動產、出租異地不動產服務,都需要在項目(或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到機構所在地申報,申報時可扣除已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的稅款,填寫申報表:

應該填寫《附列資料(四)》和主表。《附列資料(四)》應將異地提供建築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異地不動產已預繳的稅款分別填寫在第3欄「建築服務預征繳納稅款」、第4欄「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第5欄「出租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中。其中,第4列「本期實際抵減稅額」填寫第3列「本期應抵減稅額」與主表中本期應納稅額相比較的較小者

如果主表中應納稅額較小則填寫應納稅額,並將差額填寫在第5列「期末余額」中。在主表中,上述已預繳稅款會體現在第28欄「分次預繳稅款」中,根據報表邏輯關系計算,不會形成重復交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月申報納稅的,若只有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的,無其他業務且無結算收入,在機構所在地該申報:在機構所在地需要按月申報,如果只有預繳稅款業務,無其他業務,填寫《附列資料(四)》「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 」的第2、3、5列即可,其他必填表填零保存即可。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預收款時需要按3%的預征率預繳稅款需要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第2欄,不能網上申報的地區,需要攜帶加蓋公章的紙質報表到需要預繳稅款的國稅局辦稅服務廳申報。

⑥ 建築勞務外地預交增值稅多交,能抵減嗎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版規定,
第七條 納稅人跨權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二)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⑦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什麼作為扣除憑證

一、根據《國抄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襲<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二十七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⑧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的增值稅可以抵減當期應繳增值稅嗎

抵減預繳稅款不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限制,當期預繳的稅款可以抵減當期及以後各期的應納增值稅稅款。
依據是:
1.增值稅是以整個納稅人為納稅主體進行稅款抵扣、應納稅額計算的,既然是減除預繳稅額就應當允許全部減除,如果按項目減除,那麼同一企業的進項稅額是不是也應按不同項目抵扣?
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中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後,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抵減已預繳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並沒有明確是抵減該項目的預繳稅款,那麼抵減全公司的預繳稅款也是沒在問題的。
3.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就認為,提供建築服務和房地產開發的預繳稅款可以抵減應納稅款。應納稅款包括簡易計稅方法和一般計稅方法形成的應納稅款。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有A、B、C三個項目,其中A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B、C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17年7月,三個項目分別收到不含稅銷售價款1億元,分別預繳增值稅300萬元,共預繳增值稅900萬元。2017年8月,B項目達到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當月計算出應納稅額為1000萬元,此時抵減全部預繳增值稅後,應當補繳增值稅100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增值稅申報表》主表第19行"應納稅額"欄次,填報1000萬元,第24行"應納稅額合計"填報1000萬元,第28行"分次預繳稅額"填報900萬元,第34行"本期應補(退)稅額"填報100萬元。
按照河北省國稅局的這個解答,A項目和C項目雖然沒有達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但是其預繳的增值稅也可以用於抵減B項目已經達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情況下計算出來的應交增值稅款。換句話說,河北省國稅局認為在增值稅政策中並不要求A項目和C項目在達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後才可以抵減其預繳的稅款。
4.湖北省的規定是可以抵減當期或以後期的應繳的增值稅。湖北省營改增問題集(發布日期:2017-12-29)42.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款的范圍以及對預收款按3%預繳增值稅是否能用來抵繳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收款,為不動產交付業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項,但不含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誠意金、認籌金和訂金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的預收款按3%預繳增值稅後,如納稅申報的所屬期為預收款的當期或者以後期的,其預繳稅款可用來抵繳納稅申報應繳納增值稅。

⑨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分包款大於收到的全部價款預繳稅款是負數怎麼辦抵減分包款合適還是不抵減合適呢

真實交易不存在是否抵扣的問題,即便應交增值稅匯算為負數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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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建築業預繳稅款何時抵減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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