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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掛靠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2021-01-18 23:32:49

『壹』 建築工程掛靠合同糾紛有哪些處理方式

這要看你說的具體是那種合同糾紛了,與掛靠經營相關的建築領域民事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工程發包 方之間因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糾紛;
2、掛靠方與第三人間有關工程材料的購銷 合同糾紛以及與雇傭人的勞務糾紛;
3、因建設單位欠工程款引起的建築施工合 同違約糾紛;
4、因被掛靠的建築企業欠掛靠施工隊工程款及施工隊欠建築企業 管理費、墊付材料費等引起的掛靠合同糾紛。
5、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分支機構的 名義擅自對外保證擔保所生之債。
以上每種糾紛根據情況的不同,其處理方式也有所差異。建議你帶上你的詳細資料,去律師事務所咨詢專業合同律師。

『貳』 求問建築工程糾紛:法院如何處理工程掛靠中的幾類訴訟糾紛

五是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分支機構的名義擅自對外保證擔保所生之債。一、與工程發包方因工程質量問題產生的糾紛絕大多數意見認為,根據《意見》第43條的規定,列掛靠雙方為共同訴訟主體,對發包方因工程質量提起的訴訟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因為發包方和被掛靠方是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雙方主體,而掛靠方是建築工程的實際履行者,工程質量問題與掛靠方的實際履行行為和被掛靠方的借出資質和營業執照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判令建築工程合同的實際履行者承擔民事責任自屬當然,而責令借出名義的建築企業承擔民事責任既因為它是合同形式上的主體,又因為法律必須對這種掛靠行為作否定性的評價而科以嚴格的責任,以此來達到杜絕或扼制此類行為的立法用意。另一種意見認為,如果發包方不知道掛靠雙方的掛靠關系,那麼掛靠方在承建工程時利用被掛靠方的名義,有欺詐的故意,所以根據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規定,應確認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訂的合同無效。這種觀點有一定的道理,但從新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原則來看,應將合同效力的撤銷權交由發包方,在不違背國家利益的前提下,由發包方最終決定合同的效力。二、掛靠方與第三人間的有關工程材料的購銷合同糾紛以及與雇傭人的勞務糾紛此兩種類型的糾紛都是掛靠方為自己的利益而與第三人間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對此法院的審判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一是判令掛靠方獨自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是掛靠方與第三人間的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二是判令掛靠雙方承擔連帶責任,依據是《意見》的第43條。在實踐中這類糾紛如何處理,如何劃分掛靠的責任也是值得探討。第一種處理方式的觀點是,認為合同只在當事人雙方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即通常所說的合同相對性原理。據此認為在一般意義上購銷合同只在購銷雙方產生權利義務關系,與合同外第三人無關。因此若掛靠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購銷合同,權利和義務應當由其本人承受,不應當溯及基礎的掛靠關系。第二種處理方式的觀點是,掛靠方以被掛靠方或被掛靠方分支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購銷合同或僱傭合同,此時購銷合同或僱傭合同的雙方主體是被掛靠方與第三人,被掛靠方對合同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應屬當然,但此時掛靠方才是合同的實際履行主體,也應承擔合同之債。責令被掛靠方承擔合同債務的理論依據除被掛靠方是形式上的合同主體之外,另因為被掛靠方從掛靠中取得了掛靠利益,掛靠方的購銷行為與被掛靠方為掛靠提供便利之間有因果關系,判令掛靠雙方當事人承擔責任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出賣人)的合法權益。但在此時掛靠雙方的責任形式如何,存有爭論。一是認為掛靠雙方應對合同相對人承擔連帶責任,理論上的依據是善意第三人的債權價值高於掛靠雙方之債的價值。二是認為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被掛靠方應承擔掛靠方不能清償債務的賠償責任。在實踐中更傾向判令被掛靠方承擔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因為它既認定了掛靠方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又對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沒有影響,這是因為即使掛靠方不能承擔民事責任,被掛靠方也是有足夠實力可以承擔民事責任的。三、建設單位欠工程款引起的建築施工合同違約糾紛這種類型案件,被掛靠單位、掛靠的施工隊系債權人,但被掛靠單位是名義債權人,施工隊是實際債權人。訂立建築合同的雙方是建築公司與建設單位,建築公司依據合同向建設單位主張債權,是理所當然的,至於掛靠的施工隊負責人能否以個人名義主張債權,這在實踐中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施工隊只能以建築公司的名義主張權利或向建築公司主張權利;另一種觀點認為施工隊可以自己的名義向建築公司主張權利。第一種觀點的理由是個人不是訂立合同的一方,不能允許施工隊負責人個人主張債權,若允許個人以施工方名義主張債權,因為個人不具備建築施工資格,則涉及到建築施工合同的效力,造成法律關系的混亂,施工隊個人只能以建築公司的名義主張權利或向建築公司主張權利。第二種觀點的理由是,只要查清施工隊確屬於掛靠性質,施工隊個人可依據施工合同主張債權,因為施工隊負責人個人投資、個人組織施工,個人對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享有請求權,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其具備原告主體資格,應賦予施工隊負責人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因為若施工隊負責人不能作為原告起訴,建築公司未投資,其無實際損失,若建築公司亦不起訴,則施工隊負責人的權益就無法得到保護,民工工資、材料款不能支付,必將引發許多社會矛盾,這與人民法院定紛止爭的職能職責也不相符。關於建築合同的效力,建築公司與建設單位訂立合同後,由施工隊個人組織施工,若施工隊一方已履行了合同義務,沒有其他違法行為,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若施工隊施工中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應認定建築公司將工程轉包給沒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個人,違反建築法第29條的規定,應認定合同無效。實踐中,因實行嚴格的施工監理制度,建築質量問題較少,大量的建築合同糾紛屬於建設方拖欠工程款糾紛。若認定建築合同無效,也無法適用相互返還的原則,因此人民法院應當慎重認定建築合同無效。四、因被掛靠的建築企業欠掛靠施工隊工程款及施工隊欠建築企業管理費、墊付材料費等引起的掛靠合同糾紛關於這種類型的案件,實踐中也有兩種分歧,一種意見認為該糾紛建築公司與施工隊屬於一個法人內部的爭議,不論誰起訴,人民法院均不應受理;第二種意見認為施工隊名義上屬於建築公司下屬機構,但實際屬於掛靠性質,建築公司與施工隊負責人,一個是法人單位,一個是公民個人,屬於不同主體,二者基於掛靠引起的債權債務糾紛,屬於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任何一方的起訴。在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中,有書面掛靠合同的,參照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書面合同的,按普通意義上的掛靠關系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即掛靠人應對施工中產生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建築單位所欠工程款由施工隊負責人享有,施工中欠他人款項由施工隊負責人償還,但對於管理費,如果被掛靠公司實施了工程管理則,施工隊負責人有義務按約定支付建築公司管理費,如果單純出借資質,則管理費屬於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建築公司佔有工程款的,應當返還施工隊負責人,建築公司代施工隊墊付勞務費、料款等費用的,可以向施工隊追償。五、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分支機構的名義擅自對外保證擔保所生之債實例中有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分支機構的名義擅自對外提供保證擔保的情形,對此種情形下保證合同的效力及掛靠雙方民事責任的承擔有多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保證合同有效,由掛靠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是掛靠方利用被掛靠方分支機構的名義對外保證擔保已超出了掛靠雙方因承接工程所發生的掛靠關系的范疇,故掛靠方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這一方案不能解決的是當掛靠方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時,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第二種觀點認為,保證合同有效,掛靠雙方承擔連帶責任。依據是《意見》第43條。但這應當和前述的兩種債之關系區分開來,前兩種債中掛靠方都是合同的實際履行者,而相對於保證合同而言,並不存在誰是合同實際履行者的問題,正是因為在債務不能清償時無實際的履行才引發訴訟。所以此種情形下的債和前兩種債之間的這種結構上的差異決定了不能確定責任形式。第三種觀點認為,保證合同無效,由分支機構所屬的法人承擔過錯責任。依據是《擔保法》第10條、第29條的規定。即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如未經法人的書面授權擅自對外提供保證擔保,保證合同無效,法人承擔過錯責任。這一觀點實際上已脫離了對掛靠關系的認定,是建立在不作掛靠關系認定的基礎之上,將虛擬的分支機構作了實質上的認定。在審理中法院一般會認為保證合同是有效的,這是因為掛靠關系與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有根本區別的,掛靠方是獨立核算的民事主體,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非獨立核算單位,不能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分支機構如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擅自作保證則應認定保證合同無效。在此類案件中分支機構只是因為掛靠才虛擬的主體,在保證合同上為擔保意思表示的是掛靠方,因此將保證人認定為掛靠方比較適宜。應當說掛靠這一法律現象在建築業中是普遍存在的,也是經濟發展的一個必然產物。它具有代理和履行輔助的某些基本特徵,但又不完全雷同,我們很難在民法理論上為其設定具體位置。

『叄』 淺析建築工程簽訂掛靠合同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二、建設工程質量控制中的法律風險防範

合同質量控制

《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築施工企業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由此可知,工程質量不僅應當滿足法律、行政法規、設計文件等要求,還應當滿足合同要求。因此,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發承包合同中約定工程質量標准,從合同上控制工程質量。

排查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

工程掛靠、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在掛靠經營過程中,往往是沒有施工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借用高等級施工單位的資質。既然實際施工人是不具有施工資質或低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則他們在施工質量控制方面發生質量風險的概率往往更高,比如方法因素風險、人為因素風險、機械設備風險等。因此,為了更有效地控制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單位首先應進行掛靠經營等借用資質行為的排查,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

委託專業監理機構進行質量把控

由於建設工程的專業性極強,沒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無法駕馭工程的生產建設,因此,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專業知識的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對工程質量實施全程監督管理,做到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使用、不予認可、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不得付款,切實防範工程質量風險。

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體系

工程質量管控需要工程各參與主體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因此,建立起約束工程各參與主體的質量責任體系尤為重要。

1

首先,建設單位應做到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和技術要求,依法選定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並就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施公開招投標等。

2

其次,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工程項目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同時,設計單位應就其設計圖紙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便於施工單位進行施工組織設計。

3

再者,施工單位必須依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對其施工質量負責,履行工程保修責任。

同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盡職盡責,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准,以及建設單位的要求進行施工過程監督管理,對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地方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未經驗收不得同意施工單位進入下一道工序。

『肆』 建築工程掛靠行為具有哪些法律風險

不承擔技術、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本條可以理解為針對掛靠行為而作出的規定。掛靠是一種違反國家法律、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也是一種違反誠實信用何謂掛靠,雙方應分別承擔過錯責任。
依據以上認定掛靠的幾個要件,掛靠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除掛靠當事人應受國家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外。根據《建築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至今並無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被掛靠人在收取費用後並不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現實的建築活動中的掛靠,掛靠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協議無效,或僅僅停留在形式上,被掛靠的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所訂立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效,是指沒有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任務的行為。認定建築活動中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認定:一是實際施工人(即掛靠人)沒有從事相應建築活動的資格等級;二是被掛靠的施工企業具有與建築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格等級;三是掛靠人在承攬施工任務後向被掛靠人交納一定的管理費、質量、經濟等實質責任;四、掛靠的雙方當事人主觀上實為規避法律。根據《建築法》的26條第(2)款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格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我們認為,你來信所述的情況不屬於掛靠,掛靠必須是被掛靠的施工企業明知而且故意採取此方法規避法律以達到贏利的目的,具有欺詐性質的無效民事行為,則建設單位也有過錯。該施工單位與使用其名義承攬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簽訂合同,自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伍』 建築工程資質掛靠轉讓都有哪些風險

、拖欠工程款擔責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3、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承擔連帶責任4、可能面臨罰款、吊銷證書等行政處罰,嚴重者,面臨刑事風險

『陸』 建築工程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版簡稱「民訴法司法解權釋」)於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柒』 建築工程掛靠法律如何規定

國家不允許掛靠,沒有規定,這是違法的事,根本就不讓這樣做。掛靠就是沒資質,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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