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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業營改增文件

發布時間:2021-01-18 12:37:00

❶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增值稅怎麼核算

1. 營改增之前采購的建築施工材料已經用於工程施工項目,但是,拖欠材料款,營改增後,才支付供應商的材料款,而獲得了供應商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
2. 營改增之前,施工企業購買的辦公用品,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其他存量資產,但是一次未獲得對方開據的發票,等到營改增以後,才獲得以上資產供應商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樣不可以抵扣增值稅的進項稅。
3. 營改增之前已經完工的施工項目,但是未進行工程結算,營改增後才進行了工程結算,收到了業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築企業繼續按3%交營業稅,繼續開建安營業稅發票。
4. 營改增前,已經完工的施工項目,而且,進行了工程結算,但是業主一直拖欠工程款,營改增後業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業繼續按3%交建安稅,開建安發票。
5. 營改增之前已經完工以及營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項目,營改增之後繼續施工的項目,可能有兩種方法處理,第一,繼續按照老政策執行,就是按3%上建安稅,第二,執行3%的稅率簡易增值稅。這兩種到底是哪一種?以相關文件出來為准。
6. 工程造價可按以下公式計算: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1%)。其中,11%為建築業擬征增值稅稅率,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相應計價依據按上述方法調整。

❷ 營改增建築業2016年5月以前未完工工程執行什麼稅率

營改增建築業2016年5月以前未完工工程,可按簡易辦法,執行3%的「徵收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七)建築服務。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6.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❸ 營改增後,建築業在外地施工,發票怎麼開

一般納稅人提供抄建築服務,不區分是否異地,均可自開增值稅 發 票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可自開 普 通 發 票
小規模納稅人跨市、區、縣提供建築勞務,你能 自 開 增值稅 發 票 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申 請 代 開

❹ 建築施工企業營改增甲供材怎樣處理

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甲供工程即甲供材不再計入建築企業的稅基,且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稅負可大幅降低。因此,建築企業對此要做好營改增後甲供材的稅收處理和風險防範。
甲供材不作為收入的一部分之後,可能會影響下一步相應收入的確認,也就是收入規模可能會比以前有所降低。其實降低是兩個層面的:一是甲供材這一方面;二是增值稅和營業稅之間的稅制轉換。稅制變化,因為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屬於價外稅,增值稅的收入要進行價稅分離。
甲乙雙方的稅務處理
甲方的稅務處理。房開企業對建築業企業的甲供,既包括對工程總承包企業甲供,也包括對專業分包企業的甲供,還包括對勞務分包企業的甲供。
在差額模式下,房開企業自行采購材料、設備和動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價值與施工方提供的建築服務價值一道,共同構成作為開發產品的不動產的開發成本,並通過銷售環節實現資金迴流,實現一個完整的經營循環。
在總額模式下,房開企業以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形式將不動產的建造交由乙方,但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約定材料設備動力的采購由甲方負責,然後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經營額范圍包括材料設備和建築服務,甲方在工程計量和結算時,將甲供部分的價值從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實質相當於以材料設備等抵頂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開企業作為甲方的稅務處理,主要問題在於建築服務及材料設備等進項的處理,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8號公告)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其進項稅額不適用分期抵扣的規定,可以全額當期抵扣。
對於建築服務,無論是差額模式還是總額模式,乙方均有權選用簡易計稅方法,當然也可以選用一般計稅方法,在甲方選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開具的建築服務合規扣稅憑證,均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額(11%或3%)。
對於作為甲供對象的材料、設備、動力等,在差額模式下,甲方采購時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可以全額申報抵扣,材料設備等用於房地產建設工程時,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在總額模式下,甲方采購時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可以全額申報抵扣,移交給乙方用於房地產建設工程時,屬於甲方向乙方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應按照規定計提銷項稅額,並向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乙方的稅務處理。乙方作為建築服務銷售方,其稅務處理的問題在於甲供部分是否計入銷售額。
根據《全面推開營改增業務操作指引》第215頁的表述,在差額模式下,甲供材與建築業企業無關,不屬於建築業企業的稅基;在總額模式下,甲供材屬於建築業企業的稅基,選用一般計稅方法時,建築業企業可憑甲方開具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選用簡易計稅方法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案例分析:例1:差額模式下乙方的稅務處理:某房地產開發商甲為一般納稅人,其與施工企業乙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為10000萬元(不含稅,下同),價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2000萬元鋼材,所需鋼 材由甲采購後交乙用於本工程,鋼材對應的工程款計量、支付及最終結算均與乙無關,甲企業對本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乙企業對本項目選用簡易計稅方法。
由於差額模式下甲供材與乙方無關,因此,甲方供應鋼材給乙企業使用,乙企業不需要進行稅會處理,在乙企業沒有分包的情況下,該公司該項目總的增值稅銷售額為:10000÷1.03=9708.74萬元,應納稅額為:291.26萬元。(涉及單位均為「萬元」)發生納稅義務時:借:銀行存款等 10000貸:工程結算 9708.74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291.26例2:總額模式下乙方的稅務處理:某房地產開發商甲為一般納稅人,其與施工企業乙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為12000萬元(不含稅,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鋼材價款2000萬元,此部分鋼材由甲方負責采購交乙用於本工程,鋼材價款將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時扣回,甲企業對本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乙企業對本項目選用簡易計稅方法。
收到甲方移交的鋼材,取得甲方開具的發票,且向甲方開具發票時:(涉及單位均為「萬元」)借:原材料 2340貸:應收賬款 2340借:應收賬款 2340貸:工程結算 2271.85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68.15註:此筆業務對乙方而言,也可分拆為兩筆,一筆是自甲方采購材料,取得甲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另一筆是自甲方收取工程款,然後以工程款抵頂貨款,應向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材料用於工程時: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2340貸:原材料 2340假定乙方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則上述分錄應為:借:原材料 2000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貸:應收賬款 2340借:應收賬款 2340貸:工程結算 2108.11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1.89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2000貸:原材料 2000
「甲供材」中建築企業增值稅計稅方法可選擇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建築房屋」第2項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在該條文件規定中有兩個特別重要的詞「可以」,具體的內涵是,只要發生「甲供材」現象,建築施工企業在增值稅計稅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選擇性,既可以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根據此規定可以看出,建築企業選擇按一般計稅方式計稅,還是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稅的關鍵在於稅負的臨界點的計算。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房地產企業與建築企業簽訂建築合同時,如何選擇哪種計稅方式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甲供材」中建築企業計算增值稅銷售額的確定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項第(9)款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以上政策規定,「甲供材」中建築企業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建築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情況下,銷售額是建築企業發生建築應稅行為向發包方或業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二是建築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情況下,銷售額是建築公司向業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後的余額。
例如甲房地產公司與乙建築企業簽訂的甲供材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為1億元(含增值稅),其中甲方自己采購主材2000萬元,則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乙建築公司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8000萬元。
建築業、房地產業全部改為增值稅後,甲供材的貨物和建築業的勞務都是同一個稅種—— —增值稅,營業稅條件下稅務處理的涉稅難點、風險將全部消除。但與房地產、建築業相關的貨物或勞務種類繁多,幾乎各檔稅率都可能涉及。對應的稅率不同就會有完全不同的抵扣結果,所以企業要考慮周詳,特別要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確定好誰采購和誰抵扣的問題。由於甲供材一般為大宗材料,金額大、稅款多,誰采購誰將享受稅款抵扣的好處。
但在建築市場中甲方居於主導地位,這種強勢的地位,或可導致甲方將自己采購易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材料、設備、構配件等,而將難於取得發票的砂、土、石料等交由乙方采購。這樣對甲乙雙方的稅負將產生很大的影響。
所以,營改增後要解決好誰采購、誰抵扣的問題。第二,確定好如何抵扣的問題。雖然誰采購誰將抵扣稅款,但能抵扣稅款並不意味著稅負一定降低。
假定建築業和房地產業的增值稅稅率都定為11%。那麼采購17%、13%稅率的貨物、勞務,將獲得6%、2%稅差收益;采購6%稅率、3%徵收率的貨物、勞務,將損失5%、8%稅差;采購11%稅率的貨物、勞務,進項銷項稅差將維持平衡。
所以,企業要根據材料、勞務的類別、分類管理、分別採取政策。

❺ 營改增後建築施工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籌劃

一定要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比如對外捐贈、業務招待費用、資產的折舊等,可以參照稅法的規定予以規避;其次,所得稅規定有優惠項目,可結合年度申報表中列示的項目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一定要把稅收的優惠項目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備案,否則主管稅務機關不認可;最後要降低企業的預征率,這樣可以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掌握主動,要不你的留抵稅款很難落實,而不能很好的降低企業稅收負擔。
一、納稅人身份的選擇
根據目前「營改增」的稅收政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500萬的計算標准為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限內提供服務累計取得的銷售額,包括減、免稅銷售額和提供境外服務的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則適用一般的稅率,實行抵扣納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簡易徵收辦法。適用何種納稅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結合企業的資產、營收等財務狀況具體判定,如果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更有利,可以通過分立、分拆等方式降低年銷售額,適用3%的簡易徵收。
二、集團業務流程再造
增值稅較營業稅的一大優勢就是可以避免重復征稅,有利於行業的細分化和專業化發展,提高生產效率。在此背景下,企業集團可以通過將部分服務進行外包,做自己最為擅長的領域,舉個例子,「營改增」後,企業是選擇委託運輸還是使用自營車輛運輸,可以測算一下二者的稅負差異,非獨立核算的自營運輸隊車輛運輸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費用支出等項目,按照17%的增值稅稅率抵扣,而委託運輸企業發生的運費可以按照11%的稅率進行抵扣,企業集團可根據實際測算結果,進行調整優化。
三、供應商的調整
在增值稅抵扣制度下,供給方的納稅人身份直接影響購貨方的增值稅稅負。對於一般納稅人購貨方,選擇一般納稅人作為供給方,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稅額抵扣。如果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為供給方,取得的是小規模納稅人出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貨方不能進項抵扣。因此,「營改增」後,企業可以通過選擇恰當的供給方,實現稅負的降低。需要提醒的是,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給方,如果能夠取得由稅務機關代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可按照3%的稅率作進項稅額抵扣。
四、業務性質籌劃
「營改增」後,對於一些具有稅收優惠政策的業務領域,應積極通過籌劃向其「靠攏」,以爭取適用稅收減免政策。以「四技」(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為例,「營改增」前,國家對「四技服務」免徵營業稅,「營改增」後,國家對「四技服務」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因此,對於科技類公司而言,對外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簽署合同時,應在合同條款中凸顯「四技」合同的特徵,履行相關備案義務。同時,需要提醒的是,「四技」業務享受增值稅免稅,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下游采購方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混業經營獨立核算
「營改增」以來,在增值稅原有17%、13%稅率及3%、4%、6%的徵收率的基礎之上又增加了6%、11%兩個低稅率,同時將納入增值稅試點的小規模企業統一徵收率為3%.這樣一來,我國目前增值稅稅率體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徵收率。根據相關稅法政策,混業經營中,不同稅率項目需要分開核算,否則會統一適用高稅率,因此,企業在「營改增」後,應對涉及的混業經營項目分開核算,以適用較低稅率,降低稅負成本。
六、延遲納稅技巧
通過稅務籌劃實現推遲繳納稅款,無異於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因此,企業可以通過籌劃服務合同等方式推遲納稅義務的產生,但是前提是要合法,符合以下稅收政策規定:
(1)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發生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4)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❻ 請問建築施工企業會計營改增賬務怎麼做

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從今年5月1日起,對建築業、房地產、金融、生活服務業全部實行營改增。那麼營改增後對建築施工企業來說在賬務處理上會帶來什麼影響呢?主要表現在:
1、營改增之後很多中、小施工企業必須要建立建全一套完整的核算賬目。大家都知道營業稅是按流轉額為依據而徵收的稅種,當時企業需要開工程結算發票,一般是帶錢去稅務局,該收的稅費一次收完,月末申報期內企業在網上申報一下,操作簡單易行。稅務局對施工企業後續管理說實話是不到位的。當然由於行業的特殊性,比如施工周期長、跨地區施工、層層分包轉包等,企業在會計核算上是弱化的,所以有不少企業是沒有一套完整成本賬的。
2、在「應交稅費」科目下需設置:增值稅;城建稅;教育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二級賬戶。在增值稅二級賬戶之下需設置明細科目,核算銷項稅、進項稅、已交稅金、減免稅款、進項稅額轉出等進行明細核算。
3、設置「工程施工」等科目,核算施工工程成本。在本科目下設置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等明細科目。對發生的材料費、機械使用費要盡量取得專用增值稅發票,一方面是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另一方面也要完善工程成本,避免多交企業所得稅。定期對在建工程進行核算,尤其是跨年度工程,須按一定的方法進行准確計量,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確性。
4、及時准確進行納稅申報。營改增之後國稅局對增值稅的管理比較嚴格,尤其針對一般納稅人,要求准確、及時填寫各種規定申報表及企業財務報表,並按時繳納稅款。否則將影響到本企業增值稅票的開具。
總之,營改增他使企業競爭更公平、操作更規范,工作做好了為企業帶來良好的經濟效益,反之將拖了企業發展的後腿。

❼ 建築施工企業營改增後實際交稅是多少

❽ 營改增後建築工程的稅金怎麼計算

營改增以後建築工程營業稅改徵為增值稅,稅率為11%。建築業「營改增」,涉及建築業及其上下游產業鏈,施工企業的實際稅負很可能會增加。

建築業營改增後,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按「價稅分離」計價規則計算。水利水電工程建築及安裝工程單價的計算公式不變。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措施費、間接費、利潤、主材價差、主材費(或未計價裝置性材料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並以此為基礎計算計入建築安裝工程單價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拓展資料

建築安裝工程稅金是指國家依照法律條例規定,向從事建築安裝工程的生產經營者徵收的財政收入。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13]44號)中做出規定,「稅金:是指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❾ 建築施工企業營改增後實際交稅是多少

營改復增後稅收情況:
財稅〔制2016〕36號規定,
一般納稅人稅率/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
1工程服務10% / 簡易徵收3% 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3%
2安裝服務10% / 簡易徵收3% 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3%
3修繕服務10% / 簡易徵收3% 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3%
4裝飾服務10% / 簡易徵收3% 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3%
5其他建築服務10% / 簡易徵收3% 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率3%
註:建築服務一般納稅人稅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調整為10%。
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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