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拖欠工程款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建築企業(以下簡稱建築企業)
上訴人(原審被告):成都市某建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
上訴人建築企業和上訴人建築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2006)成華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建築企業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中「從2006年10月22日起計至被告應付清款項之日止」的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就814518.08元部分自2002年8月25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准向上訴人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就130345.92元部分自2004年8月15日至還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准向上訴人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本案上訴費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2002年1月24日簽訂一份《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分項工程施工合同》,上訴人於2002年8月14日將工程施工完畢,並按合同要求向被上訴人報送了工程結算資料。按雙方合同第六條第3項之規定,預應力工程竣工驗收後,十天內雙方辦理分項工程結算,並支付至全部預應力工程款的97%。也即被上訴人應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至工程全部款項(按鑒定結論為4344864元)的97%(即4214518.08元),扣除被上訴人已支付的340萬元,被上訴人應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上訴人814518.08元。按相關規定,債務人應在應付未付之日起向債權人支付利息。被上訴人欠付上訴人的工程款長達四年之久,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支付欠付期間的利息是其必須承擔的最低限度的違約責任。當事人未結算需委託中介機構進行造價鑒定,在中介機構作出造價鑒定報告前,不計算違約金,但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另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於2002年6月5日簽訂一份《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工程付款補充協議》,在該協議中,被上訴人保證其在2002年9月1日前支付款項至365萬元,被上訴人也未能兌現此保證,其至2002年9月1日僅支付340萬元,就25萬元部分其違約是顯而易見的,一審法院就該25萬元也判決自2006年10月22日起計算利息顯然是錯誤的。保修期已滿兩年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保修押金退還施工單位。上訴人施工工程於2002年8月1 4日完工,依法應於保修期滿二年後即2004年8月14日將保修金130345.92元退還,被上訴人未能支付,同樣應承擔上訴人的利息損失。綜上,一審法院將鑒定機構提出最後鑒定意見的時間即2006年10月22日作為利息起算時間,違反了相關規定,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建築公司針對建築企業的上訴答辯稱,關於利息計算,我方認為付款的條件還沒有成就,不存在支付工程款的問題,所以也不存在支付利息的問題。如果拋開建築公司上訴的問題不談,原審判決並沒有違反法律和不符合事實的地方,在原審起訴時,建築企業沒有對此區別,也沒有講詳細,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我方認為原審判決沒有不當之處。
上訴人建築公司亦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2006)成華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事實和理由是:一、原審判決未能正確適用法律。1、原審判決在訴訟中未追加成都市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違反了法律規定。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通知他參加訴訟」。本案中,案件判決結果顯然與成都市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所以應當追加其為本案第三人。再者,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之規定,也應當追加作為發包方的成都市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2、原審判決在實體上也未能正確適用法律,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之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庭審中,上訴人曾提出將上訴人名下之債權轉予被上訴人,但被上訴人置之不理。如此,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債權債務仍無法清償且會誘發多宗訴案,增加當事人及法院不必要之訟累。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與發包方進行結算,該工程已竣工驗收並於2004年底投入使用,」。該認定也正說明本案可以適用代位求償之法律規定。二、原審判決對合同條款的解釋既有違合同本意,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定之《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分項工程施工合同》第2條第1款第2項之規定,與第6條第3項之規定存在矛盾,或依《合同》第2條第]款第2項之規定對合同進行解釋;或依《合同》第6條第3項之規定對合同進行解釋。兩種解釋都僅顧及一點而不及其他,未能遵循合同解釋之原則保證合同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客觀而言,《合同》第6條第3款規定「支付至全部預應力工程款的97%」的含義應為「全部」僅指未涉及修改或增加的部分。如此方能保證合同的完整性和關聯性。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應在合理的期限內與發包方進行結算,該工程已竣工驗收並於2004年底投入使用,…"。何為合理期限?多長時間是在合理期限內?事實上上訴人早就將結算資料報於成都市某公司,但其內部結算程序沒有完成,此與上訴人有何關系?!而責任又怎能由上訴人承擔?2005年 12月1日,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就此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案標的之訴爭下達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裁定「對於設計圖紙修改及竣工結算的工程量還要以建築公司和建築企業結算的工程量為准來計算工程總價。以上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合同雙方應當遵守。……「同樣案情,同樣證據,卻出現如此不同之結果,法律之尊嚴何在?公眾如何知法守法?綜上所述,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且對合同條款之解釋有違合同本意及法律規定,故此提出上訴。懇請上級法院作出公正裁決支持上訴人之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之合法權益。
建築企業針對建築公司的上訴答辯稱,一審判決對於應付工程款的事實的認定部分理由是充分的:1、建築公司在上訴狀中提到追加成都市某公司為第三人,我方認為某公司和本案沒有任何直接的關系,建築公司和某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和建築企業沒有關系。所以不應追加其為第三人。至於建築公司在上訴狀中提到的最高院的解釋第26條,第26條涉及的是違法分包的問題,本案不涉及違法分包,所以不存在違法分包人的問題。2、建築公司的上訴狀提到了代位求償的問題,我方認為本案不存在這個問題。代位權是否要主張是一個債權糾紛的問題,和本案的案情和適用法律沒有關系。3、雖然在雙方合同第二條第二點對於工程款的支付時間有約定但雙方合同第六條第三點也明確約定了相關內容,雙方對工程款的支付時間的約定是明確的,工程量要以建築公司和某公司的結算為准。但是本案中建築公司遲遲不和某公司結算,按照合同的約定建築公司也要支付欠款,我們認為一審判決對此的判決是正確的。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於2002年1月24日簽訂的《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分項工程施工合同》及2002年6月5日簽訂的《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工程付款補充協議》均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依約履行合同義務。
對於建築公司的上訴,(一)對於建築公司應追加成都市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的上訴主張,本院認為,某公司與本案沒有利害關系,不應追加。(二)關於代位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帶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首先雙方的債權債務並不明確,另外是否行使代位權,是原審原告的權利,是「可以"而非「必須」。所以建築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三)施工合同合同第二條是對工程量的增減結算標准作出約定,第六條對工程款的付款時間作出約定,兩者並不沖突。涉案工程於2002年8月完工並於2004年底投入使用至今已有多年,建築公司仍以其與發包方之間尚未結算工程量為由拒付工程款,既不符合合同約定,又有違民事活動的誠實信用原則,原審根據審計結論判決建築公司立即向建築企業支付尚欠工程款是正確的。綜上,建築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對於建築企業的上訴,根據建築企業提交的《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核驗單》,可以認定涉案工程於2002年8月14日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依照雙方《成都市某綜合樓預應力分項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條約定,建築公司應於預應力工程竣工驗收後,十天內雙方辦理分項工程結算,並支付至全部預應力工程款的97%。也即建築公司應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至工程全部款項(按鑒定結論為 4344864元)的97%(即4214518.08元),扣除被上訴人已支付的340萬元,被上訴人應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上訴人 814518.08元,建築企業要求自2002年8月25日開始計算該款利息的上訴主張成立。因雙方在施工合同中未約定具體的保修期,根據《成都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保修期滿兩年的,建設單位應將保修金退還給施工單位;涉案工程已於2002年8月14日竣工驗收,所以,建築企業要求建築公司於 2004年8月14日將尾款保修金130345.92元退還有法律依據,對其要求自2004年8月14日開始計算3%保修金的利息的上訴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將上述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定為得出最後鑒定意見之日,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對利息部分的處理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原判決第一、三項。
二、變更原判決第二項為:建築公司應向建築企業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44864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其中,814518.08元的利息自2002年8月25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130345.92元的利息自2004年8月15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項應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完畢,逾期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建築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合計人民幣34912元,由建築企業負擔人民幣8345元,建築公司負擔人民幣26567元;上訴人多預付的上訴費人民幣17456元由本院退回給建築企業。一審保全費6520元及鑒定費25878.96元,均由建築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㈡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判決書範本是怎樣的
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回)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答;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㈢ 合同案件判決書適用法條是按順序排列嗎
您好,一般是按照順序排列。合同案件有個爭議焦點,解決爭議焦點就是按照法條進行判決。希望對您有幫助,祝您生活愉快!
㈣ 承攬合同糾紛判決書的依據是哪些
你好,你是想問承攬合同適用法律是哪些吧!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內法>中第一章容及第十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㈤ 個體工商戶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是否有效的民事判決書
有效與否,老是否需要資質。
㈥ 鐵嶺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6.17.民事判決書南光地產上訴案
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沈陽市鵬運通物資經銷處買賣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法院: 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鐵民一終字第0018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鐵嶺經濟開發區溫莊子分場。
法定代表人:賈德輝,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壽賀君,遼寧壹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周也為,該公司副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沈陽市鵬運通物資經銷處(個人獨資企業),住所地沈陽市皇姑區淮河南街15號。
負責人:陳紅偉,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呂祥,遼寧神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於友,男,1954年生,漢族,住朝陽市雙塔區。
原審第三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鐵嶺經濟開發區城南街富州2號組團。
法定代表人:王雙,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法院(2014)鐵開民二初字第001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壽賀君、周也為、被上訴人沈陽市鵬運通物資經銷處的委託代理人呂祥、原審第三人於友等到庭參加訴訟。原審第三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沈陽市鵬運通物資經銷處一審訴稱:2012年6月14日,原告與第三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委派的第三人於友簽訂買賣合同,原告向被告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704塊超聲波熱力表,合同價款684970元,熱力表安裝並經檢測合格後,被告給付貨款313988元,餘款370982元及安裝過程中空運費2407元、倉儲費600元、人工費1.7萬元未付。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於友共同給付貨款及各項費用384239元及利息,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被告南光地產公司辯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買賣關系,其公司與第三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的承包協議,約定協議項目承包價均為一次性包死且整體工程未決算,請求駁回原告起訴。
第三人海川公司述稱,其公司未與原告簽訂買賣合同,也未委託他人簽訂合同,與原告鵬運經銷處不存在買賣關系。
第三人於友述稱,其為施工方代表,被告南光地產公司提出水表、電表及熱力表按200萬元掌控,執行合同時款項分別匯入供方賬戶,與原告鵬運經銷處簽訂合同後,給付預付款及貨款313988元,餘款370982元未付。
一審查明:2011年3月25日,第三人海川公司(原鐵嶺經濟開發區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南光地產公司簽訂《盛世桃源小區一期項目承包協議》,約定由海川公司承建被告南光地產公司開發的盛世桃源建設項目一期工程,對承包范圍等進行了約定。2012年6月14日,原告鵬運經銷處與第三人海川公司所屬盛世桃園項目部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原告提供超聲波熱力表704塊,合同價款684970元,預付款40%,餘款60%在安裝完成後一次性結清。同年6月19日,被告南光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對合同價款及貨款給付等內容在《工程款撥付申請單》簽字確認,同意按合同執行與付款,並於6月21日向原告支付預付款273988元。之後,被告南光地產公司以現金形式給付原告貨款4萬元,餘款370982元未付。原告將超聲波熱力表安裝於第三人海川公司承建被告南光地產公司開發的盛世桃源建設工程,原告支出安裝費1.7萬元。另查明,2012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一至三年(含三年)年利率為6.15%。
原審法院認為:一、關於債權債務主體問題。被告南光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於2012年6月19日對「盛世桃源」項目部與原告鵬運經銷處簽訂的《產品銷售合同》內容予以簽批確認,該公司又於同年6月25日將涉案熱能表送檢。被告南光地產公司於同年6月21日按該《合同》約定直接向原告鵬運經銷處支付了全額預付款,後又直接向原告支付了貨款4萬元,且該熱能表安裝並非《盛世桃源小區一期項目承包協議》內容。據此,「盛世桃源」項目部與原告鵬運經銷處簽訂的《產品銷售合同》應視為被告南光地產公司的行為,且該《產品銷售合同》符合我國《合同法》關於有效合同的構成要件,故被告南光地產公司與原告鵬運經銷處依法成立了買賣合同債權債務民事法律關系。據此,原告鵬運經銷處要求被告南光地產公司給付貨款370982元、安裝費1.7萬元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但其主張的運費、倉儲費及要求第三人海川公司、於友承擔給付貨款的訴訟請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成立,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二、關於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准計算。《產品銷售合同》第三條約定,從貨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完成安裝驗收。2012年6月25日,被告南光地產公司將熱能表704塊送檢合格。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被告收到熱能表的時間。據此,應推定被告南光地產公司收到原告鵬運經銷處熱能表的時間為2012年6月25日。《產品銷售合同》第六條約定,剩餘60%款項安裝完成一次結清。被告南光地產公司未提供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安裝完成的時間。據此,應推定2012年7月16日安裝驗收完成。被告南光地產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給付原告鵬運經銷處剩餘價款370982元,該行為屬於違約行為,被告南光地產公司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據此,原告鵬運經銷處主張被告給付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但因《產品銷售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應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標准計算為宜。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之規定,判決:一、被告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沈陽市鵬運通物資經銷處貨款37098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6.15%計算);二、被告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沈陽市鵬運通物資經銷處安裝費17000元;三、駁回原告沈陽市鵬運通物資經銷處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064元,由被告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宣判後,被告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服,以原審認定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沈陽市鵬運通物資經銷處供貨熱力表的買受人,應當承擔付款責任錯誤由提出上訴。原審原告沈陽市鵬運通物資經銷處答辯同意原判決。原審第三人於友、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1年3月25日,原審第三人海川公司(原鐵嶺經濟開發區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上訴人南光地產公司簽訂《盛世桃源小區一期項目承包協議》,約定由海川公司承建南光地產公司開發的盛世桃源建設項目一期工程。合同中對水暖、電氣、電訊部分進行約定。其中第7條約定:住戶相關的水表、電表及供暖鎖閉閥門的配置及安裝按鐵嶺市相關部門的具體要求執行,水表、電表及供暖鎖閉閥門由甲方指定品牌,乙方負責采購施工。電表箱由甲方按市場價指定生產廠家,乙方負責采購並安裝。2012年6月14日,被上訴人鵬運經銷處與原審第三人海川公司所屬盛世桃園項目部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鵬運經銷處提供超聲波熱力表704塊,合同價款684970元,預付款40%,餘款60%在安裝完成後一次性結清。同年6月19日,南光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對合同價款及貨款給付等內容在《工程款撥付申請單》簽字確認,同意按合同執行與付款,並於6月21日向鵬運經銷處支付預付款273988元。之後,南光地產公司以現金形式給付鵬運經銷處貨款4萬元,餘款370982元未付。鵬運經銷處將超聲波熱力表安裝於第三人海川公司承建南光地產公司開發的盛世桃源建設工程,鵬運經銷處支出安裝費1.7萬元。
本院認為:2012年6月14日,被上訴人鵬運經銷處與原審第三人海川公司所屬盛世桃園項目部簽訂《產品購銷合同》,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是有效合同。鵬運經銷處按約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安裝了熱力表,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給付鵬運經銷處剩餘價款370982元,該行為屬於違約行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應當承擔給付責任。原判沒有將合同一方當事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承擔給付責任不當,應予糾正。關於上訴人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否也應承擔給付合同價款一節。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盛世桃源小區一期項目承包協議》中對水暖、電氣、電訊部分進行約定:住戶相關的水表、電表及供暖鎖閉閥門的配置及安裝按鐵嶺市相關部門的具體要求執行,水表、電表及供暖鎖閉閥門由甲方指定品牌,乙方負責采購施工。電表箱由甲方按市場價指定生產廠家,乙方負責采購並安裝。本案訴爭的熱力表雖然不是該條款約定的供暖鎖閉閥門,但該熱力表的采購與安裝是按照鐵嶺市供熱主管部門要求及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指定,由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與沈陽市鵬運通物資經銷處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在執行該合同過程中,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替代了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按該《合同》約定直接向鵬運經銷處支付了全額預付款,後又直接向鵬運經銷處支付了貨款4萬元。據此,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購買沈陽市鵬運通物資經銷處的熱力表,應當認定為甲方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甲控材料,由甲方支付采購費用。其應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訴稱其與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就工程款已經結算完畢,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已經承認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欠其工程款,因此也不應承擔給付貨款一節。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雖然提供了情況說明及付款證明,以此證明南光公司已向海川公司支付完畢工程款,但開情況說明並不是工程決算文件,南光公司僅憑該情況說明並不能足以證明其不欠海川公司工程款。因此南光公司應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三)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法院(2014)鐵開民二初字第00106號民事判決;
二、改判為原審第三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上訴人沈陽市鵬運通物資經銷處貨款37098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6.15%計算);
三、原審第三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上訴人沈陽市鵬運通物資經銷處安裝費17000元;
四、上訴人鐵嶺南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本判決第二、三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五、駁回被上訴人沈陽市鵬運通物資經銷處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7064元,由原審第三人遼寧海川建設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孫偉
代理審判員裴好生
代理審判員賈春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李雪瑩
㈦ 開發商違反合同面積,法院開庭多久下判決書
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序的話6+6+X月,一般6個月內,有特殊院長批准加6個月,再延長的話上級法院批准
㈧ 合同案件判決書適用法條是按順序排列嗎
你好,一審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判決應當在6個月內,具體日期應當根據法院工作進度。
㈨ 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上訴案判決書怎麼寫
你的問題沒有介紹你是買受人還是開發商,也沒有介紹一審的訴訟請求以及內你是原告還是被告,一審如容何判決等。從提問的角度來看,姑且把你看成買受人,一審原告,請求違約金。如果你的訴訟請求被駁回或者判決不當,你要提出上訴請求,在一審訴訟請求范圍內請求二審法院如何判,一、二審訴訟費由誰承擔。除了上訴請求,就是上訴的事實及理由,結合一審判決的案件事實、證據的認定,適用法律等提出上訴理由,提出哪些錯誤或不當。如果一審中你舉證不夠,二審還要考慮舉示新證據,對一些事實證明,對一審沒有採信的事實補強證明力。
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民一終字第86號
2015年4月19日—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召開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各省、自治區、直回轄市高答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維吾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和民一庭庭長,解放軍軍事法院民庭庭長,以及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參加了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