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營改增跨時點業務如何抵扣
從「營改增」試點情況來看,跨期業務的納稅義務時間備受關注,尤其是部分納稅人試圖藉助「營改增」的稅率差和抵扣政策,進行跨期業務的納稅籌劃,給實務操作增加了不少稅收風險。所謂跨期業務,是指在「營改增」試點實施之前已經簽訂合同但其合同約定提供的服務延伸到試點實施之後,或者未簽訂合同但其實際提供的服務從試點實施之前延伸到試點實施之後的業務。
提前納稅的風險
「營改增」實施前後,交通運輸業由營業稅3%的稅率調整為增值稅11%的稅率,部分現代服務業由營業稅5%的稅率調整為增值稅6%的稅率。對於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在「營改增」之前,擬運用這個時間差和稅率差,實現節稅。
1.約定收款日期未到,提前申報納稅。
案例1,A運輸公司2012年7月20日簽訂一份運輸合同,總價款100萬元,合同分期執行。約定8月1日開始提供運輸服務並支付首款10萬元,9月15日支付第二期款項30萬元,10月10日完成運輸服務支付尾款60萬元。假定A公司所在地區自10月1日起開始「營改增」試點,且該公司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准。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A公司首款10萬元和二期款30萬元應當申報繳納營業稅。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尾款60萬元應當申報繳納增值稅。
A公司認為,該運輸服務雖然屬於跨期業務,但其合同在試點實施之前簽訂,服務在試點實施之前開始提供,經與客戶商議,客戶同意在付款時間不變的前提下,提前於9月25日接收尾款60萬元的發票。公司財務開具發票後,向主管地稅機關及時申報繳納了營業稅。
政策規定:
1)「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是試點辦法規定的納稅義務時間,而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無此規定;
2)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而非開具發票的當天。
2.應稅服務未完成,提前申報納稅。
案例2,B公司2012年9月20日簽訂一份運輸合同,總價款50萬元,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預計10月20日完成運輸服務。假定B公司所在地區自10月1日起開始「營改增」試點,且該公司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准。
根據試點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該筆業務應當申報繳納增值稅。為了節稅,B公司採取了案例1中A公司的籌劃方法,並向主管地稅機關及時繳納了營業稅。
政策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3.未提供應稅行為的預收款,提前申報納稅。
案例3,C公司2012年9月25日簽訂一份技術服務合同,並於當日預收款30萬元,約定10月25日開始提供技術服務。C公司所在地區自10月1日起開始「營改增」試點,且該公司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准。
C公司考慮,該筆預收款在10月25日提供服務時,將依法繳納6%增值稅,不如9月開具發票向主管地稅機關繳納5%營業稅。10月28日,C公司客戶以不能抵扣稅款為由,要求C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而C公司未提供應稅行為的預收款,無納稅義務。
風險提示:
上述3個案例中的企業面臨的納稅風險包括:
1.A、B、C三家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未按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的時間開具發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一)項之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其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2.提前或滯後開票、提前或滯後入賬的行為,都屬於編造虛假計稅依據,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依據試點辦法的規定,主管國稅機關將依法追繳試點納稅人在法定納稅義務時間應當繳納的增值稅;而納稅人因籌劃不當導致提前繳納的營業稅,只能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稅,從而加大企業資金調劑壓力。
4.《關於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2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於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改徵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並開具發票後,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開具紅字普通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用發票。對於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和貨運專用發票。也就是說,試點納稅人因提前開票導致的作廢或重新開具,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用發票,從而造成客戶不能正常抵扣稅款,這類損失將轉嫁給試點納稅人。
推遲納稅的風險
「營改增」後,由於小規模納稅人稅負普遍下降,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范圍擴大,以及差額征稅期初待扣部分不予抵減等原因,在試點實施之前,納稅人擬通過推遲納稅等手段,籌劃節稅。
1.部分現代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推遲結算,推遲納稅。
案例4,甲公司2012年7月20日簽訂一份1年期咨詢合同,約定8月1日起提供咨詢服務,9月20支付首款20萬元。甲公司所在地區自10月1日起開始「營改增」試點,且該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為享受「營改增」帶來的結構性減稅政策,甲公司有意拖延結算時間,於10月8日向客戶開票收取首款20萬元,並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了增值稅。
政策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該筆20萬元的收入已經合同約定,屬於「營改增」前發生的納稅義務,應當繳納營業稅。
2.應客戶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推遲納稅。
案例5,乙公司2012年7月20日簽訂一份1年期咨詢合同,8月1日起提供咨詢服務。乙公司所在地區自10月1日起開始「營改增」試點,且該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為達成抵扣稅款之目的,9月20日乙公司客戶預付款15萬元時,要求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乙公司考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能節稅,立即應允於10月8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繳納3%稅款。
政策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該筆15萬元的收入是在提供咨詢服務過程中收訖的款項,屬於「營改增」前發生的納稅義務,應當繳納營業稅。
3.總包方推遲入賬,推遲納稅。
案例6,丙公司2012年8月18日簽訂一份設計總分包合同,約定9月18日支付分包款35萬元。丙公司所在地區自10月1日起開始「營改增」試點。9月底,丙公司發現當期全部收入不足抵減扣除項目金額,考慮到退稅的繁瑣性,分包方又是非試點地區納稅人,將分包款35萬元的發票推遲到10月入賬,在10月當期抵減銷售額。
政策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含)後的銷售額時予以抵減,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丙公司採取推遲入賬的籌劃方法,事實上是將應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的營業稅,抵減了應向主管國稅機關繳納的增值稅。
風險提示:
上述三個案例中的企業將面臨不同程度的納稅風險:
1.甲、乙二公司未按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的時間開具發票,將依照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一)項之規定受到1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2.甲、乙、丙公司滯後開票、滯後入賬的行為,將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受到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
3.案例6中的丙公司將面臨補繳增值稅的風險;
4.案例4和案例5中,甲公司和乙公司除了面臨補稅風險外,由於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客戶抵扣了進項稅額,其申報繳納的相應的增值稅款將不能退稅或抵頂下期應納的增值稅。
(段暉)
Ⅱ 「營改增」案例「營改增」後,郵政業稽查重點將是哪些方面
借用一下上海市國稅局第一稽查局 楊富勇的文章,希望能給大家一個啟迪:
「營改增」後,郵政業企業存在多檔適用稅率,經常發生特殊業務,並涉及免稅與應稅項目劃分、增值稅與營業稅收入區分等多個混淆點,都可能成為該行業的風險高發點。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國在鐵路運輸業和郵政業開展「營改增」試點。同年,上海市國稅局按照上級機關工作部署,對A郵政公司2014年1月1日~2014年9月30日期間的申報納稅情況及發票使用情況實施檢查。經檢查發現,該企業存在未按規定抵扣進項稅、應稅和免稅業務劃分不準確、適用稅率不正確等多項涉稅問題,共計查補增值稅700餘萬元。
熟悉情況,找准問題切入
經查詢顯示,A郵政公司屬於郵政基本服務行業,經營范圍包括國內和國際郵件寄遞業務,國內報刊發行,圖書報刊批發、零售,普通貨運,倉儲業務,銷售郵票、集郵票品,郵政器材,郵政包裝用品等。A郵政公司下屬有16家區縣郵政公司,和集郵總公司、國際郵購公司、物業管理公司等11家專業公司。
「營改增」後,A郵政公司及其下屬區縣公司實行統一的會計核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由A郵政公司匯總繳納,區縣公司在機構所在地繳納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等地方稅。專業公司為獨立核算企業,自行核算並繳納稅款。該公司涉及郵政「營改增」業務主要有三大類: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其中,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特殊服務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其他郵政服務涉及6%、11%、17%等稅率的增值稅項目以及部分營業稅項目。
經深入調查,檢查人員發現A郵政公司在發票管理方面的內控制度比較嚴格。通用機打發票的領取、下發、接收、入庫和開具等均通過郵政發票管理系統進行計算機管理,所有分支機構也均通過該系統網路開具通用機打發票。對於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公司設置專人集中開具,並制定下發了《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等內部文件,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因此,檢查人員將檢查重點放在了進項抵扣和應稅收入這兩個關鍵點上。
檢查人員分析,在進項抵扣方面,「營改增」後,郵冊等郵品銷售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對應的成本主要由人工、折舊、集郵商品成本、印製費、業務材料、管理費等幾部分組成,其中可以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的主要有集郵商品成本(包括郵票和集郵冊製作成本),固定資產購置,按應稅和免稅營業額拆分的服裝、勞防用品和業務材料等。A郵政公司在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後,對於無法區分應稅與免稅項目的服裝、勞防用品、業務材料等按照2014年預算收入中應稅收入占整體收入的10%進行進項抵扣,年底按照收入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在應稅收入方面,「營改增」後,郵政服務業增值稅免稅項目較多,而涉稅檢查項目相對較少。
根據這些情況,檢查組決定對A郵政公司進項稅抵扣范圍、有無法定抵扣憑據、是否用於免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等內容進行審核,並重點關注企業核算和申報納稅時,應稅和免稅業務是否劃分准確,適用稅率是否正確以及增值稅與營業稅有無混淆等問題。
細致梳理,發現政策混淆
檢查人員對A郵政公司的票據展開細致核對,發現該公司抵扣了購買食堂用冰箱及相關設備修理費,屬於進項違規抵扣;對電費、燃氣費、水費等可以進行分攤抵扣的進項未抵扣,屬於進項應抵未抵;從其集團總部購進郵票但未按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用於製作郵品銷售的應稅部分涉及的進項稅額未能按時進行抵扣。
在對應稅收入的檢查中,稅務人員發現該公司存在應稅收入混同免稅收入,母子公司往來未確認收入的問題。
經交流,檢查人員發現A郵政公司下屬C區分公司的財務人員對「營改增」稅收政策的理解有偏差,有擴大化理解免稅范圍的傾向。檢查人員隨即對該公司的收入賬目逐條進行了梳理,發現該公司2014年1月~4月為用郵企業辦理交寄郵件的製作、列印等業務,將製作費收入列入「主營業務收入—函件業務收入—函件其他收入」科目,與其他函件業務收入一並享受郵政普遍服務的免稅政策,未計繳銷項稅額。
在對A郵政公司的全資子公司B公司進行檢查時,檢查人員發現其與母公司之間的業務賬務處理也不合常規。通過對財務人員的進一步詢問,檢查人員了解到,在「營改增」前,A郵政公司與B公司之間庫存商品的轉移,採用業務結算單的方式進行結算,不開具發票:「營改增」後,A郵政公司每月底根據庫存劃撥情況,開具增值稅發票給B公司,同時將對應的進項作轉出處理。但在資金往來上,兩個獨立法人公司始終以總分機構的形式進行資金劃撥,A郵政公司延續原庫存劃撥的操作方式,也未將這種商品的轉移業務確認為收入。
盡管A郵政公司與B公司的庫存劃轉價格上按平進平出結算,而且A郵政公司已對相應進項作進項轉出,不涉及補稅,但兩家企業屬於兩個獨立法人主體,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來核算雙方之間的購銷業務,稽查部門及時要求企業予以改正。
實地調查,深挖涉稅風險
在實地檢查中,檢查人員發現在郵政營業部大廳里擺放著一些非郵政公司發行的郵品及商品,便對其銷售模式產生了好奇。通過詢問調查,檢查人員了解到A郵政公司和B公司代銷郵政系統外公司的郵品時,存在兩種方式:一是對代銷貨物按進價銷售,收取純手續費;二是對代銷貨物進行買斷後銷售。
檢查人員發現A郵政公司在純手續費代銷方式下,對按進價銷售的代銷貨物未按規定視同銷售作銷項處理,僅對手續費部分計入收入,申報繳納營業稅,應按規定補繳增值稅。B專業公司在純手續費代銷方式下則對收取的手續費按11%稅率錯誤申報繳納了增值稅。對該企業收取手續費適用稅種錯誤的行為,稽查部門一並要求企業予以糾正。
在買斷代銷方式下,A郵政公司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17%稅率抵扣進項,但在銷售時則按郵品稅率11%申報納稅。經調查,檢查人員認為A郵政公司從第三方購入的商品不屬於郵品的范疇,屬於一般商品銷售,應按17%計算繳納增值稅。
通過此次對A郵政公司的檢查,可看出郵政業企業部分經營管理特點,並與該行業的稽查重點緊密相關。該行業往往存在著混淆不同稅率的應稅收入,混淆應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和混淆增值稅應稅收入與營業稅應稅收入的問題。同時,郵政業在總公司與子公司業務往來收入確認和銷售收入完整性確認方面也存在模糊點,這些都將是今後對郵政行業展開稽查工作可參考的重點。
作者/上海市國稅局第一稽查局
點評
關注特殊業務 提高稽查針對性
關注特殊業務,是提高稽查針對性,找准切入點的關鍵。想要找准切入點,就要在前期准備工作上做足功課。在實施檢查前,稅務人員需熟悉稽查對象的所屬行業、業務類型、核算特點以及行業特殊稅收政策,為找准特殊業務打下基礎;需熟悉稽查對象,在稽查過程中深入了解企業各類業務經營特點和業務管理系統,熟悉稽查對象的業務處理規則和內控制度。除此之外,稅務人員還要將業務處理規則和稅收政策相比對,找到企業稅收業務處理中不合規之處,分析企業內控制度的薄弱環節,從而發現涉稅問題。
一般情況下,可從以下幾方面找到需要關注的特殊業務:第一類為適用特殊稅收政策的業務,如免稅業務,研發費加計扣除列支范圍等;第二類為脫離於企業內控管理系統之外的特殊業務,如銀行業中信用卡逾期還款帶來滯納金及罰款收入,培訓機構的延轉班級業務核算業務等;第三類可以通過對企業信息化管理系統檢查發現,如特殊業務代碼、特殊金額、特殊人員操作、特殊會計期間、後台業務操作和特殊業務編號等;第四類是稅會處理存在差異的業務,如固定資產折舊、跨期一次性租金收入核算等。
Ⅲ 旅遊業營改增差額征稅案例
浙江旅遊服務經抄營企業襲A公司於2016年5月承接了杭州某單位的旅遊服務業務,合同含稅總價1091800元,約定游覽浙江、江西省際沿路景點,並同意由B旅遊公司分包江西景點游覽服務,分包金額436720元。A公司安排客人游覽浙江境內若干景區,旅途發生住宿費235500元、餐飲費184210元、交通費65370元、門票費60820元、遊客人身意外險保費21850元、購物費37040元,均取得普通發票。本月A公司取得水、電費等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2550元,無其他業務發生。
分析:銷售額可扣除費用不含遊客人身意外險保費、購物費,因此本月增值稅可扣除銷售額為235500+184210+65370+60820+436720=982620元,扣除後的銷售額為1091800-982620=109180元。
(一)假設A公司屬一般納稅人,則本月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109180÷(1+6%)×6%-2550=3630元。
(二)假設A公司屬小規模納稅人,則本月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1+3%)×徵收率3%=109180÷(1+3%)×3%=3180元。
Ⅳ 營改增會計處理實務最好能有,營改增之前的和營改增之後的案例
營改增之前:
借:銀行存款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00*3%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00*3%
營改增後:
借:銀行存款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00/(1+3%)*3%
其他的與原來一樣處理。
Ⅳ 案例:營改增後「購進旅客運輸服務」能抵扣嗎
「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是納稅人在經營過程中發生比較頻繁的業務之一,比如市內交通,差旅費,班車通勤等。營改增後,旅客運輸服務的抵扣事項就成為廣大納稅人比較關心的熱點問題,尤其是對於某些購進旅客服務比重較大的企業,抵扣問題對其影響較大。
兩方面理解基本概念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同時,財稅〔2016〕36號規定,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理解旅客運輸服務不得抵扣的概念,應從兩個方面考慮:一個是「購進」環節,只要是購進的是旅客運輸服務,不得抵扣,不論用於什麼性質的項目;一個是「用於」的環節,只要是用於上述不得抵扣的項目,不得抵扣,不論購進的什麼性質的項目。
在實務中,很多納稅人認為只要是旅客運輸服務相關的進項稅,就不能抵扣,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而應該按照文件規定的原則進行判定。
六個案例幫你搞清楚
案例一:公司員工小李,乘坐飛機出差到北京。
分析:員工乘坐飛機屬於購進旅客運輸服務,雖然是用於生產經營,不屬於上述規定中的不得抵扣項目,但因購進的是旅客運輸服務,所以不得抵扣進項稅。
案例二:公司員工小李,出差到北京,駕駛公司自有車輛。
分析:員工出差的交通方式是駕駛自有車輛,公司並未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只是將自有的車輛以及花費的各種費用,用於旅客運輸服務,不屬於購進旅客運輸服務,且未用於不得抵扣項目,其相關進項稅可以抵扣。
案例三:公司員工小李,出差到北京,從租車公司租賃載客汽車一輛,自己駕駛。
分析:公司購進的是經營租賃服務,只是將經營租賃服務用於載客行為,但並未「購進」旅客運輸服務,且未用於不得抵扣項目,其相關進項稅可以抵扣。
案例四:公司員工小李,出差到北京,從汽車租賃公司租賃小汽車及駕駛員一名,租賃公司負責一路全部費用。
分析:從汽車租賃公司購進的是運輸服務,而且是旅客運輸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即使用於可以抵扣項目,也不得抵扣進項稅。
這里需注意一個問題,只租賃運輸工具屬於經營租賃業務;租賃運輸工具同時提供駕駛人員和費用等,屬於交通運輸業,但類似規定只出現在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等方式中,比如水路運輸中程租、期租,航空運輸中濕租等,其他的運輸形式未明確規定,實務中一般根據上述原則掌握。
案例五:公司從租賃公司租賃汽車一輛,駕駛員為公司員工,用於員工上下班通勤用。
分析:該行為不屬於購進旅客運輸服務,但用於集體福利,因此不得抵扣進項稅。
假設將上例改為租賃汽車和駕駛員用於員工通勤,則購進的是旅客運輸服務,同時還用於集體福利,從兩方面來判定均不得抵扣。
案例六:公司租賃貨車一輛及駕駛員,用於公司運輸貨物。
分析:該行為屬於購進運輸服務,但不是旅客運輸服務,同時未用於規定的不得抵扣項目,因此可以抵扣進項稅。
旅客運輸服務不得抵扣,指的是在購進環節,因此並不是所有旅客運輸服務相關的進項稅均不得抵扣,要考慮購進服務的性質。至於用於不得抵扣項目的進項稅不得抵扣,則與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是兩個不同的環節。
Ⅵ 通過案例學習建築業營改增後增值稅如何繳納
1、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項目,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該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00萬元,其中購買材料、動
力、機械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50萬元。對A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該公司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該公司5月銷項稅額為222/(1+11%)×11%=22萬元
該公司5月進項稅額為50×17%=8.5萬元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8.5=13.5萬元
2、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項目(或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築服務),5月30日發包方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該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00萬元,其中購買材料、動力、機械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50萬元。對A工程項目
甲建築公司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企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或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築服務可以選用簡易計稅方式,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2/(1+3%)×3%=6.47萬元
3、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項目,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A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50萬元,稅率17%。同月3日承接B工程項目,5月31日發包方支付工程價款111萬元,B項目工程成本為8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60萬元,稅率17%。對兩個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均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該公司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如果建築企業承接的工程沒有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的,則在納稅申報時無需分項目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應分別匯總每月各項目可確認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以匯總銷項稅額減去匯總進項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該公司5月銷項稅額為(222+111)/(1+11%)×11%=3
3萬元
該公司5月進項稅額為(50+60)×17%=18.7萬元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33-18.7=14.3萬元
4、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項目,5月30日按發包方要求為所提供的建築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金額200萬元,稅額22萬元。(或5月30日與發包方、監理方共同驗工計價,確認工程收入為222萬元),該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00萬元,其中購買材料、動力、機械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50萬元。發包方於6月5日支付了222萬工程款。對A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該公司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增值稅納稅業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先開具發票,此3個條件採用孰先原則,只要滿足一個,即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
該公司5月銷項稅額為222/(1+11%)×11%=22萬元
該公司5月進項稅額為50×17%=8.5萬元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8.5=13.5萬元
5、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項目,並將A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當月該項目甲公司購進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8萬元;乙公司就其分包建築服務開具給甲公司增值稅專票,發票註明的稅額4萬元。對A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該公司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其分包出去的工程應取得分包方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據以抵扣。
該公司5月銷項稅額為222/(1+11%)×11%=22萬元
該公司5月進項稅額為8+4=12萬元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12=10萬元
6、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1日承接A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4月10日),並將A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
。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5月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對A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為建築工程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2-50)/(1+3%)×3%=5.01萬元
7、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項目,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該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00萬元,其中取得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50萬元。甲建築公司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小規模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2/(1+3%)×3%=6.47萬元
8、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為肥西縣。2016年5月1日到肥東承接A工程項目,並將A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當月該項目甲公司購進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8萬元;5月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乙公司開具給甲公司增值稅專票,稅額4.95萬元。對A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
稅額,該公司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該公司5月銷項稅額為222/(1+11%)×11%=22萬元
該公司5月進項稅額為8+4.95=12.95萬元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12.95=9.05萬元
在肥東縣預繳增值稅為(222-50)/(1+11%)×2%=3.1萬元
在肥西縣全額申報,扣除預繳增值稅後應繳納9.05-3.1=5.95萬元
9、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為肥西縣。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到肥東承接A工程項目,並將A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當月該項目甲公司購進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8萬元;5月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乙公司開具給甲公司增值稅發票,稅額4.95萬元。對A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選擇使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5月需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
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2-50)/(1+3%)×3%=5.01萬元
在肥東縣預繳增值稅為5.01萬元
在肥西縣全額申報,扣除預繳增值稅後無需納稅5.01-5.01=0萬元
10、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為肥西縣。2016年5月1日到肥東承接A工程項目,並將A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5月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甲建築公司5月需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2-50)/(1+3%)×3%=5.01萬元
在肥東縣預繳增值稅為5.01萬元
在肥西縣全額申報,扣除預繳增值稅後無需納稅5.01-5.01=0萬元
11、包工包料工程
明達建築公司營改增以後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長沙市A工程項目。
1、5月2日施工隊進場,並搭建了臨建設施,取得建設材料增值稅發票金額20萬元;
2、5月30日收到發包方按工程進度支付的工程款300萬元,明達公司向發包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3、該工程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50萬元,其中購買直接材料、動力、機械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100萬元(假設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明達公司從勞務公司直接引進勞務120人,5月份發生勞務費35萬元,其中30萬元為應付勞務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勞務公司適用差額征稅);
對A工程項目明達建築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明達公司5月份需要繳納多少增值稅?
解析:明達公司採用一般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11%)×11%—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300/(1+11%)×11%=29.73萬元
當期進項稅額:(20+100)×17%+(35-30)/(1+5%)×5%=20.64萬元
應納稅額=29.73-20.64=9.09萬元
12、甲供方式工程
明達建築公司營改增以後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長沙市A工程項目,其中工程部分主要材料由發包方提供。
1、5月2日施工隊進場,並搭建了臨建設施,取得建設材料增值稅發票金額20萬元;
2、5月30日收到發包方按工程進度支付的工程款300萬元,明達公司向發包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3、該工程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50萬元,
其中購買部分直接材料、動力、機械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100萬元(假設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明達公司從勞務公司直接引進勞務120人,5月份發生勞務費35萬元,其中30萬元為應付勞務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勞務公司適用差額征稅);
對A工程項目明達建築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明達公司5月份需要繳納多少增值稅?
解析:明達公司採用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應納稅額=300/(1+3%)×3%=8.74萬元
案例三:清包方式工程
明達建築公司營改增以後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長沙市A工程項目,該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發包方提供。
1、5月2日施工隊進場,並搭建了臨建設施,取得建設材料增值稅發票金額20萬元;
2、5月30日收到發包方按工程進度支付的工程款
200萬元,明達公司向發包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3、該工程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50萬元,其中購買輔助材料、動力、機械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35萬元(假設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明達公司從勞務公司直接引進勞務120人,5月份發生勞務費80萬元,其中70萬元為應付勞務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勞務公司適用差額征稅);
對A工程項目明達建築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明達公司5月份需要繳納多少增值稅?
解析:明達公司採用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應納稅額=200/(1+3%)×3%=5.83萬元
通過以上三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在不同的承包方式下,採用的計稅方式是不一樣的,建築業一般納稅人,在對工程項目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納稅時,其工程項目所耗用的材料、動力、機械、勞務等所取提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抵扣後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13、某市區的甲建築施工企業(以下簡稱甲公司)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發生如下經營業務:
(1)、采購施工用輔料一批,價款1.17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註明銷售額為1萬元,增值稅稅額為0.17萬元,本批輔料用於清包工項目,甲公司對清包工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2)、職工食堂采購格力櫃式空調一台,價款936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註明銷售額為0.8萬元,增值稅稅額為0.136萬元;
(3)、本月員工出差支付差旅費5萬元,其中住宿費3萬元,飛機票、火車票2萬元,其中住宿費有1.59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註明銷售額為1.5萬元,增值稅稅額為0.09萬元;
(4)、5月20日,購進施工用材料一批,支付價款23.4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註明銷售額為2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3.4萬元;
(5)、5月25日,公司發生盜竊案件,經查明,丟失的材料價值3萬元,系5月20日購入;
(6)、支付銀行貸款利息10.06萬元,取得普通發票;
(7)、請客戶吃飯,發生業務招待費,金額1.06萬元。
要求:說明業務(1)-業務(7)的進項稅額能否
抵扣,並說明原因。
案例解析
業務(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1)款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業務(1)購入施工材料適用於簡易計稅項目,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業務(2):職工食堂購進空調,屬於稅法規定的用於集體福利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政策依據見業務(1);
業務(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款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
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一)項第1款第(1)點規定,鐵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鐵路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第一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航空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第一條第(七)項第4款第(2)點規定,住宿服務,是指提供住宿場所及配套服務等的活動。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
綜上所述,甲公司業務(3)中員工出差取得機票、火車票屬於企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屬於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項目;住宿費屬於企業購進的住宿服務,只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以抵扣。
業務(4):《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甲公司業務(4)中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業務(5):《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甲公司材料被盜,屬於非正常損失,丟失材料3萬元,對應的進項稅額為0.51萬元(3×17%)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業務(6):支付銀行貸款利息,屬於購進貸款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政策依據見業務(3)。
業務(7):請客戶吃飯發生費用,屬於購進餐飲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政策依據見業務(3)。
Ⅶ 營改增餐飲會計分錄
餐飲費會計分錄:
1、管理人員的午餐費,做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
貸:現金或存款
2、所有的員工都報的話,做應付福利費
借:應付福利費
貸:現金
Ⅷ 營改增之後創投公司轉讓上市公司股份需要交納增值稅嗎能否提供相關的案例
增值稅發票也是發來票的一種,源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都可以到主管國稅部門申請領購增值稅發票,並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可以憑增值稅發票抵扣增值稅。 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簡稱。用於銷售應繳納增值稅的貨物時所開具的發票。我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後,為確保屬於價外稅的增值稅憑發票註明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而印發,供企業使用。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專用發票作為扣款憑證使用的,僅限於購銷雙方均為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
Ⅸ 收集一家公司的納稅和籌劃的相關案例信息,要求涵蓋增值稅、消費稅、營改增、關稅納稅情況,並要有稅收籌
你這個問題是不是太復雜了(⁄ ⁄•⁄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