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營改增對建築業的不利影響怎麼消除
1、提高對於營改增的正確認識;
2、加強企業內部管理;
3、加強管理人員風險監控作用版;
4、提高扣稅額比重權。
『貳』 實例解析建築企業營改增後如何計算應繳增值稅
某市區的甲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8月在項目所在地發生如下經營業務:
(1)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翔源公司暢達建築工程,工程結算價款為11100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價款為111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100萬元。
(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凱迪公司賓館室內裝修工程,工程結算價款為1030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價款為1030萬元。
(3)承接乙公司億豪建築工程項目,工程結算價款為2060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價款為2060萬元,億豪建築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4)購進工程物資10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增值稅額170萬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200萬元;甲公司自建職工宿舍領用工程物資100萬元(購入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已抵扣進項稅額)。
(5)甲公司自購的機械設備施工中發生油費等支付585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價款為5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85萬元。
(6)甲公司將暢達建築工程分包給
『叄』 營改增後對建築業有何影響
「營改增」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
「營改增」後,收入由不含營業稅的營業收入變為剔除了增值稅稅款後的營業收入,資產變為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後的資產,從而導致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一系列變動。
第一,收入和利潤下降。建築業「營改增」後,與原有營業稅確認的收入相比,其增值稅應稅收入原則上應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需要剔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影響。如營業稅制下建築業確認收入100億元的工程項目,改增值稅後確認營業收入為100÷( 1 + 11 %)= 90 . 09 (億元),僅此一項,收入下降比例9 . 91 %。相應地,與成本有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再計入營業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賃費產生的增值稅額等。因此,合同預計總成本將比「營改增」前減少。此外,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中是按總價剔除了增值稅進項稅額,而當期確認的合同費用中只是部分剔除,從而當期確認的合同毛利比「營改增」前要少很多,利潤總額和凈利潤也隨之下降。
第二,資產下降,負債增加。建築企業購置原材料、固定資產時,在會計處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將進項稅額從原價扣除,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比實施營業稅時有相當幅度的下降。而固定資產、原材料和輔助材料是建築企業的重要資產,從而導致企業總資產產生相當幅度的下降。在短期內負債總額變動不大的基礎上可能導致資產結構變動以及資產負債率上升。從負債方面看,由於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降低帶來累計折舊金額的下降,以及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相應減少,負債總額會有所降低。但由於購買固定資產等可以進項稅抵扣,會促進企業進行大規模固定資產投資等經濟活動,帶來貸款的大量增加和利息的激增,而大額的貸款利息沒有進項抵扣,就會造成企業負債增加,使企業權益資產負債率增加。
第三,現金流減少。由於建設企業驗工計價款的支付經常性滯後,且驗工計價款支付時直接扣除5 % ~ 20 %的預留質量保證金、墊資款、暫留金等,導致建築企業需要墊付未收回款項工程的稅金。同時,由於建築企業可能對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得不到其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導致無法進行進項抵扣。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經營性現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業資金緊張的局面。此外,由於「營改增」後購買固定資產能夠抵扣進項稅,將可能增加建築企業的投資沖動,進行大規模投資,其融資產生利息壓力將加大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的程度,甚至影響企業生產經營。
第四,需要修訂現有預算、核算、決算等制度。建築業「營改增」 ,需要對現有的稅務管理相關制度辦法進行修訂,建立集團增值稅管控體系;需要修訂現行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建立完善增值稅相應的核算科目;需要修訂有關預算管理及考核管理辦法。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短期內建築業「營改增」給企業財務管理、稅務管理將帶來不小的壓力。如有疑問,歡迎在評論區留言。立迅財稅,希望能幫到你。
『肆』 建築業營改增後,對企業造成了哪些方面的影響
建築業營改增後,對企業造成的影響如下:
增加企業稅負,在概預算按照營改增重新調整之後,建築業增值稅稅率的高低並不會影響企業的稅負,因為業主付款是按照裸價加上稅費支付給承建單位的,裸價是承建單位的收入,業主支付的稅費是承建單位的銷項稅並不進成本,不管銷項稅額按照多少收取,跟業主結算是不變的。
收入、利潤下降,對於企業的財務報表,營改增之前,主營業務收入中是含有營業稅的,屬於含稅收入額,營改增之後,由於增值稅屬於價外稅。
因此主營業務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稅,屬於不含稅收入額。如營業稅制下建築業確認收入111億元的工程項目,改增值稅後應確認的營業收入為100億元[111÷(1+11%)].相應地,與成本有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再計入營業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賃費產生的增值稅額等。
引起資產負債率上升。由於增值稅是價外稅,建築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原材料、輔助材料等資產入賬成本是扣除進項稅額的金額,資產總額將比營改增前有一定幅度降低,會引起資產負債率上升。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產業結構的不斷升級,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所佔的比重也越來越大,尤其在經濟發達地區,2008-2011年增值稅的收入遠遠超過營業稅的收入。2016年3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全面營改增試點方案。明確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
『伍』 通過案例學習建築業營改增後增值稅如何繳納
1、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項目,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該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00萬元,其中購買材料、動
力、機械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50萬元。對A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該公司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該公司5月銷項稅額為222/(1+11%)×11%=22萬元
該公司5月進項稅額為50×17%=8.5萬元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8.5=13.5萬元
2、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項目(或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築服務),5月30日發包方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該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00萬元,其中購買材料、動力、機械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50萬元。對A工程項目
甲建築公司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企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或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築服務可以選用簡易計稅方式,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2/(1+3%)×3%=6.47萬元
3、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項目,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A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50萬元,稅率17%。同月3日承接B工程項目,5月31日發包方支付工程價款111萬元,B項目工程成本為8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60萬元,稅率17%。對兩個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均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該公司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如果建築企業承接的工程沒有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的,則在納稅申報時無需分項目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應分別匯總每月各項目可確認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以匯總銷項稅額減去匯總進項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該公司5月銷項稅額為(222+111)/(1+11%)×11%=3
3萬元
該公司5月進項稅額為(50+60)×17%=18.7萬元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33-18.7=14.3萬元
4、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項目,5月30日按發包方要求為所提供的建築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金額200萬元,稅額22萬元。(或5月30日與發包方、監理方共同驗工計價,確認工程收入為222萬元),該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00萬元,其中購買材料、動力、機械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50萬元。發包方於6月5日支付了222萬工程款。對A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該公司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增值稅納稅業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先開具發票,此3個條件採用孰先原則,只要滿足一個,即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
該公司5月銷項稅額為222/(1+11%)×11%=22萬元
該公司5月進項稅額為50×17%=8.5萬元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8.5=13.5萬元
5、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項目,並將A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當月該項目甲公司購進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8萬元;乙公司就其分包建築服務開具給甲公司增值稅專票,發票註明的稅額4萬元。對A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該公司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其分包出去的工程應取得分包方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據以抵扣。
該公司5月銷項稅額為222/(1+11%)×11%=22萬元
該公司5月進項稅額為8+4=12萬元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12=10萬元
6、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1日承接A工程項目(《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為4月10日),並將A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
。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5月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對A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為建築工程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2-50)/(1+3%)×3%=5.01萬元
7、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項目,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該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00萬元,其中取得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50萬元。甲建築公司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小規模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2/(1+3%)×3%=6.47萬元
8、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為肥西縣。2016年5月1日到肥東承接A工程項目,並將A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當月該項目甲公司購進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8萬元;5月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乙公司開具給甲公司增值稅專票,稅額4.95萬元。對A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
稅額,該公司5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
答: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該公司5月銷項稅額為222/(1+11%)×11%=22萬元
該公司5月進項稅額為8+4.95=12.95萬元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12.95=9.05萬元
在肥東縣預繳增值稅為(222-50)/(1+11%)×2%=3.1萬元
在肥西縣全額申報,扣除預繳增值稅後應繳納9.05-3.1=5.95萬元
9、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為肥西縣。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到肥東承接A工程項目,並將A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當月該項目甲公司購進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8萬元;5月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乙公司開具給甲公司增值稅發票,稅額4.95萬元。對A工程項目甲建築公司選擇使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5月需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
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2-50)/(1+3%)×3%=5.01萬元
在肥東縣預繳增值稅為5.01萬元
在肥西縣全額申報,扣除預繳增值稅後無需納稅5.01-5.01=0萬元
10、甲建築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機構所在地為肥西縣。2016年5月1日到肥東承接A工程項目,並將A項目中的部分施工項目分包給了乙公司,5月30日發包方按進度支付工程價款222萬元。5月甲公司支付給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萬元。甲建築公司5月需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該公司5月應納增值稅額為(222-50)/(1+3%)×3%=5.01萬元
在肥東縣預繳增值稅為5.01萬元
在肥西縣全額申報,扣除預繳增值稅後無需納稅5.01-5.01=0萬元
11、包工包料工程
明達建築公司營改增以後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長沙市A工程項目。
1、5月2日施工隊進場,並搭建了臨建設施,取得建設材料增值稅發票金額20萬元;
2、5月30日收到發包方按工程進度支付的工程款300萬元,明達公司向發包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3、該工程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50萬元,其中購買直接材料、動力、機械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100萬元(假設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明達公司從勞務公司直接引進勞務120人,5月份發生勞務費35萬元,其中30萬元為應付勞務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勞務公司適用差額征稅);
對A工程項目明達建築公司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明達公司5月份需要繳納多少增值稅?
解析:明達公司採用一般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11%)×11%—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300/(1+11%)×11%=29.73萬元
當期進項稅額:(20+100)×17%+(35-30)/(1+5%)×5%=20.64萬元
應納稅額=29.73-20.64=9.09萬元
12、甲供方式工程
明達建築公司營改增以後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長沙市A工程項目,其中工程部分主要材料由發包方提供。
1、5月2日施工隊進場,並搭建了臨建設施,取得建設材料增值稅發票金額20萬元;
2、5月30日收到發包方按工程進度支付的工程款300萬元,明達公司向發包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3、該工程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150萬元,
其中購買部分直接材料、動力、機械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100萬元(假設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明達公司從勞務公司直接引進勞務120人,5月份發生勞務費35萬元,其中30萬元為應付勞務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勞務公司適用差額征稅);
對A工程項目明達建築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明達公司5月份需要繳納多少增值稅?
解析:明達公司採用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應納稅額=300/(1+3%)×3%=8.74萬元
案例三:清包方式工程
明達建築公司營改增以後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承接長沙市A工程項目,該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發包方提供。
1、5月2日施工隊進場,並搭建了臨建設施,取得建設材料增值稅發票金額20萬元;
2、5月30日收到發包方按工程進度支付的工程款
200萬元,明達公司向發包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3、該工程項目當月發生工程成本為50萬元,其中購買輔助材料、動力、機械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35萬元(假設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明達公司從勞務公司直接引進勞務120人,5月份發生勞務費80萬元,其中70萬元為應付勞務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勞務公司適用差額征稅);
對A工程項目明達建築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明達公司5月份需要繳納多少增值稅?
解析:明達公司採用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應納稅額=200/(1+3%)×3%=5.83萬元
通過以上三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在不同的承包方式下,採用的計稅方式是不一樣的,建築業一般納稅人,在對工程項目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納稅時,其工程項目所耗用的材料、動力、機械、勞務等所取提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抵扣後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13、某市區的甲建築施工企業(以下簡稱甲公司)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發生如下經營業務:
(1)、采購施工用輔料一批,價款1.17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註明銷售額為1萬元,增值稅稅額為0.17萬元,本批輔料用於清包工項目,甲公司對清包工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2)、職工食堂采購格力櫃式空調一台,價款936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註明銷售額為0.8萬元,增值稅稅額為0.136萬元;
(3)、本月員工出差支付差旅費5萬元,其中住宿費3萬元,飛機票、火車票2萬元,其中住宿費有1.59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註明銷售額為1.5萬元,增值稅稅額為0.09萬元;
(4)、5月20日,購進施工用材料一批,支付價款23.4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註明銷售額為2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3.4萬元;
(5)、5月25日,公司發生盜竊案件,經查明,丟失的材料價值3萬元,系5月20日購入;
(6)、支付銀行貸款利息10.06萬元,取得普通發票;
(7)、請客戶吃飯,發生業務招待費,金額1.06萬元。
要求:說明業務(1)-業務(7)的進項稅額能否
抵扣,並說明原因。
案例解析
業務(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1)款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業務(1)購入施工材料適用於簡易計稅項目,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業務(2):職工食堂購進空調,屬於稅法規定的用於集體福利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政策依據見業務(1);
業務(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款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
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一)項第1款第(1)點規定,鐵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鐵路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第一條第(一)項第3款規定,航空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第一條第(七)項第4款第(2)點規定,住宿服務,是指提供住宿場所及配套服務等的活動。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
綜上所述,甲公司業務(3)中員工出差取得機票、火車票屬於企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屬於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項目;住宿費屬於企業購進的住宿服務,只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以抵扣。
業務(4):《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甲公司業務(4)中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業務(5):《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甲公司材料被盜,屬於非正常損失,丟失材料3萬元,對應的進項稅額為0.51萬元(3×17%)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業務(6):支付銀行貸款利息,屬於購進貸款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政策依據見業務(3)。
業務(7):請客戶吃飯發生費用,屬於購進餐飲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政策依據見業務(3)。
『陸』 建築業營改增後,對企業造成了哪些方面的影響
1、倒逼企業索取進項稅額。
過去,一些建築企業只接項目不做項目,層層分包坐地分成。營改增會倒逼企業索取進項的專項增值稅發票,層層分包的模式將難以為繼。
2、對於企業控製成本提升難度。
全面營改增後,建築業稅率由3%營業稅上升到1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徵收3%增值稅),單看稅率在四大行業中漲幅最大,雖然稅基由營業額轉變為增值額(即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產生大量抵扣,但仍對於企業控制稅務成本提出了很大的挑戰。
3、使建築企業投標工作變得復雜化。
如投標書的編制中有關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施工中,編制標書中很難准確預測成本費用能夠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建設單位招標概預算編制將發生重大變化,相應的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編制也應按新標准執行,對外發布的公開招標書內容也要有相應的調整。
4、引起企業資產負債率上升。
由於建築施工企業購置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存貨成本和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扣除進項稅額,這樣,企業的資產總額將比沒有營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資產負債率上升。
5、稅制改革對聯營合作項目沖擊大。
在施工企業內部,聯營合作項目普遍存在,聯營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規企業,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虛設,采購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賃的機械設備和設施料基本沒有正式的稅務發票,也沒有索取發票的意識。
但在增值稅下,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如果聯營合作項目在采購、租賃、分包等環節不能取得足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增值稅進項稅額就很小,可抵扣的稅款較少,造成實際稅負較大。
『柒』 建築施工企業會計營改增賬務處理的流程,及處理過程中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建築施工企業會計營改增賬務處理的流程,及處理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一、案例
承包方(建築企業A):
某建築企業A,為了廣大經營范圍,提升經營業績,在企業日常業務承接的過程中,不僅承接自營自建的工程業務,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性質與工程量的大小,還承接分包與掛靠業務。
通過對企業以前年度業務結構的分析,掛靠業務幾乎佔到了企業施工業務的五分之一。然而,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後,對掛靠業務的納稅主體、核算流程都將帶來極大的改變。目前公司正好有一掛靠項目,具體項目情況如下:
現有一攔河壩工程,建築企業B因施工資質不夠,以建築企業A名義投標承攬,該工程為甲供材項目,合同總金額為1000萬元,建築企業A收取管理費30萬元,具體施工全部由B企業組織實施,以A建築企業名義向業主進行工程結算,開票稅金由B建築企業承擔,A企業代扣代繳。
掛靠方(建築企業B):
建築企業B在攔河壩工程投標成功後,組織項目實施人員對該項目進行施工前的籌劃與分析,通過對項目施工現場的考察,結合建築企業B自身經營模式,考察得出如下情況:
1、要完成該項目的施工任務,施工勞務只能使用企業自建的勞工班組及現場招聘臨時工勞務;
2、施工所需的輔助材料,因金額不大,考慮到運輸成本問題,只能就近采購;
3、部分零星材料,如砂石、工具等,只能從附近小鎮采購,而附近供應商幾乎為小規納稅人,稅率低或無發票。
二、營改增後的困惑
1、臨時工勞務沒有發票抵扣,輔助材料發票金額較小,進項稅額少,在不同的形式下,掛靠方與被掛靠方應該如何做增值稅帳務處理?
2、如果全部以被掛靠方為納稅人,發票流、資金流、貨物流等問題如何處理?
3、掛靠的經營模式與合同簽訂是否可以改變?
4、掛靠方與被掛靠方發票如何列支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抵扣?如何有效控制稅負?如何有效規避風險?
5、現在進入了納稅申報期。這個月所有的業務都要做賬務處理,新舊項目如何有效的進行過度?如何合理的降低稅負與規避納稅風險?
6、是否可以從合同形式上改變核算模式?是否可以以分包的形式來核算?
7、在不同的承包模式下,如何才能實現掛靠方與被掛靠方的合作共贏?如何選擇工程項目的計稅方法與核算模式?
8、在稅負不變的情況下如何開票、何時開票、合同如何簽訂,才能發揮資金流的最大效用?
三、錯誤賬務處理
掛靠雖然不合法,但是建築行業的工程承接確實離不開掛靠現象,放到檯面上是不允許的。為了平衡流程上、核算上的合法性與合規性,被掛靠方就會把掛靠項目做成自己施工項目。
被掛靠方按自營的施工項目核算,然後將工程轉包給掛靠方,被掛靠方按合同總金額開出的發票金額確認收入,掛靠方到稅務局代開發票(或是自開)提供材料、人工和其他的費用發票作為成本,採用報賬方式,給被掛靠方作為成本扣除。
四、各方觀點
A:其實營改增也不用怕,拿到足夠的進項發票把銷項覆蓋掉就行了。只要關心哪些材料的稅率可以抵扣就行了。
B:人工費千萬不能使用材料款抵扣,內容不符涉及到虛開,是高壓線,不要觸碰,會被判刑的。
C:可是老闆看的是利潤呀,有時候會計也是無可奈何,材料進了太多,用不完,庫存多會不會有風險?最後也只能用材料抵扣了。
D:營業稅發票我開一個億也不害怕,專用發票我開100萬都不敢,虛開100萬鐵定坐牢還有罰金,雖然開1個億的營業稅發票也是坐牢,可能判刑還沒100萬的嚴重。
E:那我入不了帳怎麼辦?
F:做工資單吧,全員申報。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票、貨、款一致。
五、正確的賬務處理
根據36號文相關規定: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如果以承包人(掛靠人)為納稅人,賬務處理如下:
承包方(建築企業A):
1、按建築承包合同約定的日期收到預收賬款30萬,開具發票,此時發生納稅義務,雖然未確認營業收入,但應計提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3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97
工程結算/預收賬款27.03
2、按工程管理費比率扣除管理費後,支付給建築企業B預付款29.1萬元,同時要求建築企業B開具發票。
借:預付賬款26.2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88
貸:銀行存款29.1
掛靠方(建築企業B):
1、購進原材料/周轉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價15000元,應在這一步驟進行價稅分離:
借:原材料/周轉材料12820.51=1500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179.49=12820.51*17%
貸:銀行存款15000
2、將原材料/周轉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2820.51
貸:原材料/周轉材料12820.51
3、接受採用簡易徵收方式計稅的C公司提供的建築服務,價值12000元,款項已支付,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650.49=12000/(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49.51=11650.49*3%
貸:銀行存款12000
4、按建築承包合同約定的日期收到預收賬款36000元,開具發票,此時發生納稅義務,雖然未確認營業收入,但應計提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3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567.57=32432.43*11%
工程結算/預收賬款32432.43=36000/(1+11%)
5、期末結轉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038.57=3567.57-(2179.49+349.51)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1038.57
六、後期的調整策略
建築業全面實施營改增以後,主要的問題就是「核算」與「發票」的處理流程。
首先,一般納稅人應該進行完備而規范的會計核算,小規模納稅人就無所謂了,核定徵收的路一直在那兒。
其次,營改增後,工程款必須要價稅分流,這就涉及到雙方對掛靠費的約定,從工程造價到報價系統,都要進行調整。一旦價稅分離,相當於工程被降了價,建築公司和施工隊的利潤都有可能會下降。
第三,材料、運輸、租賃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開給建築公司。由於增值稅進項抵扣的苛刻規定,支付上述材料、運輸、租賃等款項必須由建築公司對公賬戶支付。不然,進項抵扣可能會有麻煩。這就要求掛靠經營雙方必須對成本構成達成一致,否則掛靠費無法准確確定。
『捌』 營改增後對工程預算和結算審計有何影響
1.「營改增」改變現行造價體系的計稅模式
目前建築業「營改增」尚未實施,現行建築業稅費的取費方式仍採用記取綜合稅率的方式,即為整個造價的3.41%。而一旦建築業實行「營改增」之後,其不再適用原營業稅3%的稅率,其課稅對象、計稅方式以及計稅依據都將發生重大變化。因此,「營改增」後現有造價模式必須改變,必須出台與之相對應的增值稅稅率配套工程造價和計價體系,否則建築業投標報價將無章可循,招投標也將失去相關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據。
2.現行造價體系修訂的現實性分析
一是由於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我國現行建築產品定價模式、計價方式,與殘酷的市場環境之間,存在著政策制度和實際操作上的矛盾。如果沒有合適的配套過渡政策,「營改增」恐將導致房地產開發商成本上升,而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會轉嫁至購房者。二是由於無法轉嫁的高額稅負。中國建設會計學會曾通報了對66家建築施工企業「營改增」的調研測算情況,該測算按規定進行了理論和實際兩種測算,其結果反差較大。其中,理論測算結果顯示,「營改增」後,平均減輕稅負為83%;而實際測算結果則是:平均增加稅負為93%,摺合營業稅稅率是5.8%,約增加2.8個百分點。
3.「營改增」將使工程造價價稅分離 更為徹底
「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將使建築行業所有環節都繳納增值稅,環環相扣,層層抵銷,人工、材料和機械等全都實現價稅分離,要求在信息價和市場價的採集方面都要考慮增值稅的因素,組價過程的復雜程度會有提高,但計價體系會更加嚴謹,更加精細,實現價稅徹底分離。
關於工程預算計價模式調整建議
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其稅負理論上應由消費者承擔,完全顛覆了原來建築產品的造價構成。在國外執行增值稅國家多為價稅分離的報價模式。經過我們的測算及與企業內外部預算定額人員的溝通,通過價稅分離模式修改原有定額取費原則來適應稅制改革,基本模式尚待驗證。
1.實行完全的價稅分離
也即在現有報價的基礎上,扣除原有計取稅費3.41%後,再行將原材料報價中已包含的稅費扣除,實現真正的裸價。在裸價的基礎上重新組價,細化調研各種材料價格由於開具增值稅抵扣專票後,是否存在除稅外的市場價格上行因素,重新確定取費價格。這種測算方式,我們認為會使建築企業投標工作變得復雜化。如投標書的編制中有關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施工中,在編制標書中卻很難准確預測有多少成本費用能夠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就需要大面積地開展不同項目類型的測算工作,通過數據積累,形成可控的「市場價格上行因素」。
原按工程結算收入計算的營業稅不再收取,稅金編制中反映的是市場信息價格(不含稅)與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之和。根據數學測算模型,完全價稅分離將會降低收益6.02%。
如果保持原有收益不變:
市場上行因素*1.11=6.03%*營改增前總造價
市場上行因素=5.4%*營改增前總造價
即「市場價格上行因素」約為原有含稅總造價的5%~6%。
2.記取綜合稅負
即在現有報價體系的基礎上,不做大的修改,僅將原取費標准中的3.41%修改為經過大量數據測算的建築行業平均綜合稅負。這是對現有工程造價體系最簡單的修訂方式,但如何確認平均綜合稅負卻是棘手的問題。這種綜合稅負取費方式,實際上是以計劃管市場,我們認為可以作為解決建築業營改增對工程造價要求的過渡政策。根據上述實例測算,綜合稅負應該增加6個點左右。
3.按照稅法規定調整計稅稅率
根據財政部、國稅總局下發的《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和《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方案明確建築業也由3%的營業稅改為11%的增值稅。按照目前定額取稅的模式,也可將3%的營業稅調整為11%,分項計價模式不做修改。這種做法有稅法作為政策支持,能得到施工企業的認可。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於施工企業相對弱勢,基本不太可能爭取到定額指導的造價總額。而我們所做的價稅完全分離模式測算結果與稅率直接轉換不變更原有分項計價的測算結果相差不大。
「營改增」形勢下計價體系相關配套政策建議
1.勞務分包稅負不宜增加
分包成本支出占總成本的比例大約50%左右,而除專業分包外,占總成本20%~30%的勞務分包基本都是純人工費,除小型機具等可抵扣的進項稅外,基本無法取得任何其他進項稅票,營業稅改增值稅後這部分勞務分包只要稅負提高就會將增加的成本轉嫁到總承包單位。考慮到工程造價實現平穩增長的因素,為促進建築勞務行業規范化發展,建議對勞務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如若執行11%的增值稅率,對於超出現行實際營業稅稅負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和定期審查的管理方式。
2.建築業營改增執行過渡期政策
建築業的新老項目不能「一刀切」,由於建築項目施工周期長、跨度大,在稅制改革銜接上建議執行「老合同老辦法,新合同新規定」的思路,對原有未執行完成的老合同繼續沿用現有政策,不修改定額取費,不修改稅款繳納比例及方式,實現建築業平穩過渡。
3.甲供材要從經濟合同中給予約束
對於已經執行增值稅的建設單位,如工業企業建設廠房,如果整體工程全部承包給總包單位,取得的增值稅抵扣發票僅為造價總額的11%,但工業企業如果採取分項發包,17%抵扣稅率的材料自行采買 ,那總包單位就無法實現人、材、機的工程總承包,工程造價體系就會面臨被肢解的窘境。總包企業也只能啃抵扣率較低、建設單位無法直接分包部分的雞肋,這將極大地損害總承包企業的利益,無論是從產值、收益、規模看,對總包企業都是極大的打擊,工程造價體系將不復存在。建議從總承包經濟合同中給予約定,建設單位在發包過程中,不得分拆工程建設主體。
4.全行業統一執行不搞試點
由於建築業的特殊性,其產品不局限於一省一市。如本次建築業稅制改革試點僅在個別地區實施,必然帶來試點地區項目與非試點地區項目、試點納稅人與非試點納稅人之間的稅制銜接問題。建議對建築全行業實現稅制改革的「政策一致化、鏈條完整化、執行統一化」。 如試點政策已整裝待發,可考慮僅就試點地區承接的項目執行增值稅,而非試點地區的建築企業,將建築業稅制改革的不確定影響降至最低。
5. 實現部分輔助材料非票抵扣
由於施工項目分散性大,地方性政策及環境決定了部分采購於當地的輔助材料無法取得合法抵扣發票,建議參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的規定 ,憑雙方簽認的采購單核定合理的進項稅抵扣率。
原增值稅主要適用於第二產業,原營業稅主要適用於第三產業。「營改增」統一了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的稅收制度,平衡了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的稅收負擔,特別是解決了第三產業重復征稅問題,將加快第三產業的發展,進而對擴大就業、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費水平產生間接的影響。對於企業而言,原增值稅納稅人向「營改增」納稅人購買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可以得到抵扣,稅負得以下降,而由於建築行業的特殊性,「營改增」工作牽一發而動全身,必須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穩步推進稅務改革工作。企業層面只要能夠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發票管理工作,提高可以抵扣的比例,加強應收款項回收,降低資金流出壓力,細化商務合約管理,執行國家最新配套措施,必然能夠充分享受到稅務改革的紅利,不斷提升企業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