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與處理思考題答案
查找證據鏈或復原證據鏈、分析相關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其對結構安全性的影響或對正常使用或結構耐久性的危害性,並根據鑒定結果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建議
㈡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怎麼寫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0】111號)按事故造成的損失程度分為4個等級:事故等級死亡重傷經濟損失(萬元)一般事故1-21-9100以上-1000以下較大事故3-910-491000以上-5000以下重大事故10-2950-995000以上-1億以下特別重大事故30以上100以上1億以上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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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應有誰出具或簽認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由監理工程師責成相關單位出具,再由原設計單位簽認。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監理工程師可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並要求停止進行質量缺陷部位和與其有關聯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應要求施工單位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好現場。同時,要求質量事故發生單位迅速按類別和等級向相應的主管部門上報,並於24h內寫出書面報告。
質量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名稱,工程(產品)名稱、部位、時間、地點
2)事故概況和初步估計的直接損失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
5)相關各種資料(有條件時)
各級主管部門處理許可權及組成調查組許可權如下: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由國務院按有關程序和規定處理;重大質量事故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嚴重質量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一般質量事故由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
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組由事故發生地的市、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成立。特別重大質量事故調查組組成由國務院批准;一、二級重大質量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組成意見,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級重大質量事故由市、縣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組成意見,相應級別人民政府批准;嚴重質量事故,調查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一般質量事故,調查組由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事故發生單位屬國務院部委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會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組。
(2)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後,應積極協助,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若監理方無責任,監理工程師可應邀參加調查組,參與事故調查;若監理方有責任,則應予以迴避,但應配合調查組工作。質量事故調查組的職責是: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事故的嚴重程度和經濟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人。
3)組織技術鑒定。
4)明確事故主要責任單位和次要責任單位,承擔經濟損失的劃分原則。
5)提出技術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採取的措施。
6)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7)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當監理工程師接到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技術處理意見後,可組織相關單位研究,並責成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並予以審核簽認。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方案,一般應委託原設計單位提出,由其他單位提供的技術處理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簽認。技術處理方案的制訂,應徵求建設單位意見。技術處理方案必須依據充分,應在質量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礎上,必要時,應委託法定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質量鑒定或請專家論證,以確保技術處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證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4)技術處理方案核簽後,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設計,必要時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對工程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施工質量進行監理,技術處理過程中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並會同設計、建設等有關單位共同檢查認可。
(5)對施工單位完工自檢後報驗結果,組織有關各方進行檢查驗收,必要時應進行處理結果鑒定。要求事故單位整理編寫質量事故處理報告,並審核簽認,組織將有關技術資料歸檔。
㈤ 建築工程質量問題與質量事故的界定
建築工程質量問題與質量事故的界定:
1、質量不合格
根據我國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規定,凡工程產品沒有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就稱之為質量不合格;而沒有滿足某個預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稱為質量缺陷。
2、質量問題
所有的不符合質量要求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於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
3、質量事故
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以上的成為質量事故。
質量事故處理依據為:
1.質量事故的實況資料
2.有關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關技術文件和檔案
4.相關的法規
工程質量事故類別:
一、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按事故責任分類
1、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2、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准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3、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1、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3、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㈥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分析案例,求答題方向。。。
案例:某工廠新建一生活區,共14 幢七層磚混結構住宅(其中10幢為條形建築,4幢為點式建築)。在工程建設前,廠方委託一家工程地質勘察單位按要求對建築地基進行了詳細的勘察。工程於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四年相繼開工,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六年相繼建成完工。一年後在未曾使用之前,相繼發現10幢條形建築中的6幢建築的部分牆體開裂,裂縫多為斜向裂縫,從一樓到七樓均有出現,且部分有呈外傾之勢;3幢點式住宅發生整體傾斜。後來經仔細觀察 分析 ,出現 問題 的9幢建築均產生嚴重的地基不均勻沉降,最大沉降差達160mm以上。
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對該工程質量事故進行了鑒定,審查了工程的有關勘察、設計、施工資料,對工程地質又進行了詳細的補勘。經查明,在該廠修建生活區的地下有一古河道通過,古河道溝谷內沉積了淤泥層,該淤泥層系新近沉積物,土質特別柔軟,屬於高壓縮性、低承載力土層,且厚度較大,在建築基底附加壓力作用下,產生較大的沉降。凡古河道通過的9棟建築物均產生了嚴重的地基不均勻沉降,均需要對地基進行加固處理,生活區內其它建築物(古河道未通過)均未出現類似情況。該工程地質勘察單位在對工程地質進行詳勘時,對所勘察的數據(如淤泥質土的標准貫入度僅為3,而其它地方為 7~12)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對地下土層出現了較低承載力的現象未引起重視,輕易的對地基土進行分類判定,將淤泥定為淤泥質粉土,提出其承載力為 100kN, Es為4Mpa.設計單位根據地質勘察報告,設計基礎為淺基礎,寬度為2800mm,每延米設計荷載為270kN,其埋深為- 1.4m~2m左右。該工程後經地基加固處理後投入正常使用,但造成了較大的 經濟 損失,經法院審理判決,工程地質勘察單位向廠方賠償經濟損失32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