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辦理征佔用林地手續
一、徵收佔用林地辦理程序
1、申請者將符合規定要求的申報材料報省政府政務中心林業廳窗口;
2、屬省林業廳審核許可權內的征佔用林地項目,經省林業廳審核同意後,由申請者按照規定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並由省林業廳向申請者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3、國家林業局審核許可權的征佔用林地項目,經省林業廳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後,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再交由建設單位將有關材料一並向國家林業局申報,由國家林業局審核並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4、經審核同意佔用徵用林地的,由申請人持《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需要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請表
2、用地單位的資質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
3、建設項目有關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核准批復、備案確認文件、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項目初步設計等批准文件。
4、建設部門選址意見函、紅線圖。
5、擬使用林地的有關材料。
(1)林地權屬證書、林地權屬證書明細表(小班一覽表)或者林地證明;
(2)屬於臨時佔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單位與被使用林地的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或者其他補償證明材料;
(3)涉及使用國有林場等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經營的國有林地,提供其所屬主管部門的意見材料及用地單位與其簽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
(4)屬於符合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保護小區等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相關規劃或者相關管理部門出具的符合規劃的證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材料。
6、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作出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7、臨時佔用林地項目,提供原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協議或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方案。
8、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已使用林地,需提供行政機關對其違法行為處罰的材料。
(1)建築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意見擴展閱讀: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十六條規定: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通訊等工程,需要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有規定的標准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佔用或者徵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Ⅱ 水電站怎麼建
一、水能資源開發申請和水電站建設項目流域綜合規劃同意書:
根據《水法》第二、六、七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水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 償使用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向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在取得批准後依法開發水能資源。要求開發申請人在提出申請開發利用水能資 源的同時需提交由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作為開發建設水電項目的審批依據,根據《水法》第十九條「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的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 流域管理機構對上報資料依據經批準的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給予出具「流 域綜合規劃同意書」,如不符合的、且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修改規劃的,必須按規定 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後,方可給予辦理「流域綜合規劃同意書」。審查通過後,為方 便其開展水電開發項目前期工作,給予辦理水能資源開發許可批復或水能資源開發使用權證。目前有些地方已實行水能資源有償出讓制度,水能資源的開發使用權要通過政府部門組織的 公開拍賣程序中取得。
二、水電站建設項目防洪規劃同意書:
根據《防洪法》第十七條:在江河、湖泊上建設水電站,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要求;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水電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 設程序報請批准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規定,水電站建設業主在取得水資源開發許可批復後,應到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綜合規 劃或流域管理機構辦理「防洪規劃同意書」。
建設業主在辦理「防洪規劃同意書」時,應提交由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召開評審會,對《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給予審查批復,在根據評 審結論對防洪產生影響程度,看是否給予辦理「防洪規劃同意書」。
不具備辦理同意書的,要說明原由,提出存在問題及提供解決問題的參考意見,業主可根據批復情況,對建設項目作恰當調整。
三、水電站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第168項、《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5號) 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工作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資源〔2003〕311 號文)的規定,建設業主在辦理好「兩個同意書」後,應委託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水資源 論證報告書》,按規定許可權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告書審查一般採取會審方式, 由審查機關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代表召開報告書審查會。評審專家應提出署名的專家評審意見,專家評審組應出具由組長署名的專家評審組意見。審查機關應根據專家評審組意見和有 關單位代表的意見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抄送有關單位。其中報告書經評審需要修改的,業主單位應補充修改,經審查機關審核後出具審查意見,並將審查意見和專家評審組意見及經 審定的報告書等材料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水電站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根據《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修建水電站工程,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修建水電站 工程,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須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國發〔1993〕5號)、《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 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計委、國家環保局水保〔1994〕513號文)和《開發建設項目水 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5號)的有關規定,水電建設業主在辦理環評、土地徵用等手續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委託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 書》或《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按規定許可權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組織審查,或者委託有關機構進行技術 評審後作出審查批復。
五、水電站建設項目其他審批項目:
水電建設項目在辦理好《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審批後,應根據項目所涉及的相關審批到各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審(預)批手續。一般需辦理以下幾種審 批手續:
1、選址意見書(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位置和界限審查):
根據《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水電建設工程設施需要佔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 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准後,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的規定,因此水電建設業主應到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 者流域管理機構辦理「選址意見書」(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位置和界限)的有關審批手續。
2、水電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條: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後,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 門審批的規定。水電建設業主在開發建設水電工程時,應到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辦理辦理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預審手續,在取得預審意見後,持水行 政主管部門出據的「水資源開發批復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材料到環境保護行政主 管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手續。有相應資質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必須納入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水電站建設項目用地審(預)批:
水電建設項目涉及到需要征(占)用土地的,須持水行政主管部門出據的「水能資源開發批復文件」、「選址意見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材料到土地主管部門辦理項目用地 的審(預)批手續。
4、水電站建設項目林地征(占)審(預)批:
水電建設項目涉及到需要征(占)用林地的,須持水行政主管部門出據的「水資源開發批復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材料到林業主管部門辦理項目林地征(占)用的審(預) 批手續。
六、水電站建設項目立項審批:
計劃部門作為項目的主管部門,清楚國家的產業政策及相關規定,是國家實行產業宏觀調控的部門,水電建設業主在辦理好以上相關手續後,應委託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可行性 研究報告書》,並將編制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書》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審批材料,按規定許可權到計劃部門辦理立項審批手續。計劃部門要委託有項目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由審查 機關組織有關專家和各有關單位代表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書進行評估,並綜合行業歸口主管部門、投資機構等方面的意見進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不得隨意修改和變更,在 主要內容上有重要變動,應經原批准機關復審同意。項目可行性報告批准後,應正式成立項目法人,並按項目法人責任制實行項目管理。
七、水電站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在完成項目立項工作後,水電建設業主要委託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水電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並按規定許可權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相應資質單位在編制《水電建設 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體現經批準的流域綜合規劃同意書、防洪規劃同意書和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相關內容,並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和水土保持技術標準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 篇章(含水土保持內容),並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和水土保持方案,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治、生態破壞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的投資 概算。
在報批之前,《水電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一般須由建設業主委託有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行業各方面(包括管理、編制、咨詢等方面)的專家,對初步設計文件中的重 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編制單位根據咨詢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優 化。經建設業主組織審查後,按規定許可權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設計單位必須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承擔初步設計的合同責任。初步設計文件經批准後,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變更,並作為項目建設實施的技術文件基礎。如有重要修改、變更, 須經原審批機關復審同意。
八、水電站建設工程開工審批:
在完成初設審批後,建設項目進入施工准備階段,水電建設業主要抓緊做好項目開工前期准備工作,項目在主體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完成各項施工准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現場的征地、拆遷;
2、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
3、必須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築工程;
4、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和物資采購等服務;
5、組織建設監理和主體工程招標投標,並擇優選定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隊伍;
6、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7、做好相關影響單位和個人的協調工作,並簽定協調協議書。
在完成以上工作後,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73項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建〔1998〕16 號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建設業主在主體工程開工前應向水行政主 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項目開工報批須交驗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文件),經批准列入建設投資計劃後,主體工程方能正式開工。
九、水電站工程建設實施階段:
在完成開工報批後,進入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建設實施階段是指主體工程的建設實施,項目法人按照批準的建設文件,組織工程建設,保證項目建設目標的實現。
根據《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六條:水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的規定,因此在水電建設工 程在實施階段主要應監督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水電站建設工程分部、階段驗收: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和《小型水電站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的有關規定,驗收工作屬於政府管理職責范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小水 電工程的業主主管部門是代表政府管理驗收工作的部門,並按分級管理許可權,分別管理驗收工作。業主、建設、設計、施工、建設監理、質量監督、科研、設備製造、運行管理等單位, 為負責提供驗收資料和有關報告的單位。業主可委託建設單位或建設監理單位負責驗收資料和報告的匯總、刊印工作。
分部、階段驗收資料關繫到工程竣工驗收是否通過,因此需要有效的簽證材料,這些簽證原件不少於5份,暫由項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驗收後,分送有關單位。
1、水電站分部工程驗收:
分部工程驗是指該分部工程的所有單元工程已經完建且質量全部合格,可以進行驗收工作的。
分部工程驗收由驗收工作組負責,分部工程驗收工作組由項目法人或監理主持,組織設計、施工、運行管理單位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驗收,水行政主管部門派員參加。
分部工程驗收的主要工作是:①鑒定工程是否達到設計標准;②按現行國家或行業技術標准,評定工程質量等級;③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④分部工程驗收的圖紙、資料 和成果是竣工驗收資料的組成部分,必須按竣工驗收標准制備;⑤分部工程驗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驗收簽證」。
2、水電站建設工程階段驗收:
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當工程建設達到一定關鍵階段時(如基礎處理完畢、重要隱蔽工程、 截流、水庫蓄水、機組啟動、輸水工程通水等),應進行階段驗收。
階段驗收的主要工作是:①檢查已完工程的質量和形象面貌;②檢查在建工程建設情況; ③檢查待建工程的計劃安排和主要技術措施落實情況,以及是否具備施工條件;④檢查擬投 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備運用條件;⑤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要求。
階段驗收的成果是「階段驗收鑒定書」,鑒定書通過後,由驗收主持單位行文發送有關單位。
(1)、水電站建設工程截流前驗收
工程裁流前,應進行截流前驗收。
截流前驗收的主要工作:①檢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隱蔽工程、導流截流工程的建設情況, 鑒定工程質量; ②審查截流方案, 檢查截流措施和准備工作落實情況; ③檢查建設征地、 移民遷移安置和庫底清理情況,以及為解決礙航等問題而採取的臨時措施落實情況;④研究驗收中發現的其他問題,並提出處理要求。
截流前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運行管理和水行政主管部 門派員參加。
(2) 水電站建設工程蓄水驗收:
水電站工程蓄水前,必須進行蓄水驗收。驗收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進行蓄水安
全鑒定。
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有關規定,壩高15米以上 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大壩包括永擋水建築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等建築物)或壩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10萬立方 米以上,對重要城鎮、交通干線、重要軍事設施、工礦區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大壩在蓄水前應進行蓄水安全鑒定。
蓄水驗收的主要工作:①檢查已完工程的建設情況,鑒定工程質量;②審查蓄水方案,檢查蓄水措施和准備工作落實情況;③檢查庫區清理、建設征地及移民遷移安置情況;④研 究驗收中發現的問題,特別是影響蓄水工程安全的問題,並提出處理要求;⑤確定可以進行交接的工程項目。
蓄水驗收由項目法人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主持,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運行管理單位派員參加。
水電站建設工程在未通過蓄水驗收之前,決不允許擅自蓄水。
(3) 水電站建設工程機組啟動驗收
水電站每台機組投入運行前,應進行機組啟動驗收。
機組啟動驗收的主要工作:①檢查有關工程建設及設備安裝情況,鑒定質量;②審查機組啟動運行計劃以及機組是否具備啟動試運行條件,確定機組啟動時間。③審查機組啟動應 具備的條件。
機組啟動驗收由項目法人與拉入電網的經營管理單位共同主持,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運行管理單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派員參加,必要時應邀請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參加。
機組啟動驗收鑒定書是機組移交和投人運行的依據。
(二)、水電站建設工程其他有關項目驗收:
1、水電站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驗收:
根據《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條和《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水電建 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產使用的規定。
在水電站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依據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設計文件的內容和工程量,對水土保持設施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編 制水土保持方案實施工作總結報告和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技術報告。對於符合驗收合格條件的,方可向審批該水土保持方案的機關提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申請(需要先進行技術評估 的水電站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提交驗收申請時,應當同時附上技術評估報告)。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後,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建設單位、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監測報告編制等單位)的代表和專家成立驗收組, 依據驗收申請、有關成果和資料,檢查建設現場,提出驗收意見。
驗收合格意見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組成員同意,由驗收組成員及被驗收單位的代表在驗收成果文件上簽字;對驗收合格的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合格手續, 出具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證書,作為水電站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之一;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負責驗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直至驗收合格。
2、水電站建設項目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 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水電站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三)、水電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當小水電工程全部完建,經試運行能正常投入生產時,必須進行竣工驗收。分期建設工程每期完建後,應分別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在全部工程完建後3個月內進行。進行驗 收確有困難的,經工程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
水電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均應進行初驗,初驗的主要工作:①聽取建設(監理)、設 計、施工、生產等單位匯報。檢查竣工驗收資料是否齊備,如不齊備,應限期完成;②檢查 工程建設情況,初評工程質量等級(應有水利行業質量監督部門對質量的評定報告);③對 尚未解決的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確定尾工清單、完工期限和預算金額;④初審竣工決 算報告,評價工程效益;⑤提出初驗工作報告,竣工驗收范圍和日期的建議;⑥起草竣工驗收鑒定書初稿。
經初驗合格,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由業主(建設單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
請。
竣工初驗和竣工驗收由審批項目初設文件的部門主持,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運行
管理等有關單位派員參加,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小組),必要時應邀請地方政府及有關部 門參加。
竣工驗收委員會(小組)的主要工作:①聽取並審查建設、設計、施工、生產等單位的 報告及初驗小組工作報告;②審查工程建設和運行情況,根據水利行業質量監督部門提出的質量認定意見評定工程質量等級;③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之間存在的各種矛盾,審定尚未解 決的遺留問題,落實處理措施和尾工清單,並預留預算金額;④審查竣工決算報告,評價工程效益;⑤討論並通過竣工驗收鑒定書,驗收委員會(小組)全體委員(成員)應在竣工驗 收鑒定書上簽字(允許少數委員保留不同意見,並存檔備查);⑥主持建設單位與生產單位之間的交接簽字儀式;(7)⑦竣工驗收鑒定書應有主持驗收單位簽章方能有效;竣工驗收鑒 定書正式簽章生效後,即作為固定資產移交給生產單位的依據;交接雙方應追速辦理有關移交手續,生產單位應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十、水電站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竣工驗收工作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 程竣工驗收收鑒定書和規劃、環保、公安消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水 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水電站備案登記。
Ⅲ 如何評審初步設計及概算
審核設計概算是設計監理的重點工作之一。設計概算的審核,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審查設計概算的編制依據
編制依據是否正確,包括各項定額、取費標准、有關規定是否得到遵守,是否充分反映自然條件、技術條件、經濟條件,是否合理運用各種原始資料提供的數據,概算編制說明是否齊全。
(2)審核工程量
工程是計算是否正確,有無漏算、重算和錯算。對計算工程量中各種系數的選用是否有合理的依據。
(3)審核定額的套用
各分部分項套用定額單價是否正確,定額中參考價選用是否恰當,暫估價是否合適。
(4)補充定額的審核
編制的補充定額是否取值合理。
(5)審核各種取費項目
各種取費項目是否符合規定,是否符合工程實際,有無遺漏或在規定之外的取費。
設計概算審核的主要步驟是:
(1)掌握有關情況
要熟悉設計概算的組成內容;弄清編制的依據和編制的方法;弄清設計圖紙和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弄清概算所列的工程費用的構成;弄清概算各表和設計文字說明相互之間的關系,同時還要收集概算定額或指標等有關規定文件資料。
(2)進行分析對比
利用規定的概算定額或指標以及有關技術經濟指標與設計概算進行分析對比,根據設計和概算列明的工程性質、結構類型、建設條件、費用構成、投資比例、佔地面積、生產規模、建築面積、設備數量、造價指標、勞動定員等與國內外同類工程規模進行對
比分析,為審核提供線索。
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一部分一部分地整理清楚,分析其產生的原因,然後幫助設計概算的編制人員進行修正。
Ⅳ 已經取得初設評審意見,未取得初設批復,可以進行施工招標嗎
不能。
沒有批復文件,招標沒有合法依據,初審意見是供審批參考的,不能作為招標的依據。
但是,提前做好准備工作還是可以的,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網友建議,僅供參考。
Ⅳ 初步設計批復審查意見由初步設計單位修改還是施工圖設計單位修改
應由出具施工藍圖的設計單位去進行修改。初步設計審查是有業主單位及設計單位聯合審查。
Ⅵ 初步設計審查哪個部門審
根據《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管理辦法》受理機構為:建設局。
建設局:
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6)建築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意見擴展閱讀:
初步設計是最終成果的前身,相當於一幅圖的草圖,一般做設計的在沒有最終定稿之前的設計都統稱為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的步驟:1.找到主題 - 2.依據主題、3.用途設計模式 - 4.收集資料 - 5.整理分析資料 - 6.擺出多種界面、7.設計出多種思路 - 8.依據用途、需要選出最合適的一種設計模式。
通常來說,建築工程一般應分為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對於技術要求相對簡單的民用建築工程,當有關主管部門在初步設計階段沒有審查要求,且合同中沒有做初步設計的約定時,可在方案設計審批後直接進入施工圖設計。
文件規定
初步設計文件應由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供,若為多家設計單位聯合設計的,應由總包設計單位負責匯總設計資料。初步設計文件包括說明、資料和圖紙等部分。
文件須裝訂成A3文本圖冊(大圖可折成A3規格),並加蓋建設方、設計方、報建人、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圖章。設計文件上簽字、蓋章應符合《中**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中**民共和國注冊結構工程師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文件應按:透視效果圖、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設計人員名單(簽名、蓋章)、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對項目的歷次批文復印件、設計總說明、分專業說明、分專業圖紙等順序裝訂(含設計概算)。各專業圖紙須簽字齊全。
Ⅶ 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查,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查,此階段辦理以下一般事項:
1、規劃部門對初步設回計的規劃要求進行審查。答
2、消防局對初步設計的消防設計進行審查。
3、交警支隊對初步設計的交通條件進行審查。
4、人防辦對初步設計的人防設計進行審查。
5、國土資源局進行用地預審。
6、市政部門、環保局、衛生局、地震局等相關部門對初步設計的相關專業內容進行審查。
7、建委制發初步設計批復,並對落實初步設計批准文件的要求進行審查。
8、建委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政策性審查,根據業主單位意見,核發技術性審查委託通知單。
9、建委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發出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發放《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准書》。
Ⅷ 關於林地轉變成開發用地要經過哪些部門和程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准後,土地使用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林地使用申請表一式四份(須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復印件五份)
2.縣級林業行政部門首次接受的專業人員應當將專業人員派往林地現場進行現場核查,填寫《林地使用現場檢查表》。經初步審查批准後,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具體措施,保證森林植被恢復不少於使用林地面積。經過地縣級以上政府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和印章。
3.經縣級林業行政部門初步審批,並經費用接受後,通知土地利用單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收費標准依法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並使用單位。土地利用單位經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初步審批後,可以向當地銀行報告
3.直接匯款,並向地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資料。一級審批;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4.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的項目實施審批預審制度,每月審批一次、兩次。經發起人辦公室初步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提交專家組審理。經審批,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林地使用審批協議。
林地使用面積超過《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的,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8)建築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意見擴展閱讀: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並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使用者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後,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應當包括劃撥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等內容。
Ⅸ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和房屋初步設計審查意見區別
審查的內容不一樣,側重點也不一樣。
前者主要審查整個規劃布局的合理性,是針對整個小區的住宅及配套建築的布置,道路的設置,綠化、公共活動區域的配套等出具的相關審查意見,是小區設計的指導性意見,可作為後者設計審查的依據;
後者審查住宅及配套建築設計的合理性,主要針對的是單體建築的合理性出具相關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