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程類競爭性談判隊伍沒有相應資質可以投標嗎
工程類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不多。競爭性談判源是政府采購的方式之一,區別於版招標;權
招標只有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建設工程類還得看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批,但主管部門(如建設局)一般會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只於工程類採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也有例子,但他的前提是有些建設單項、技術、材料不明。所以建設工程可以用競爭性談判,但不是好方法。
建設工程一般採用公開招標的形式,但經兩次公開招標不成功,由上級主管總門批准,才可以採用其它形式。如果直接採用競爭性談判不是行的。而且不要怕審批麻煩,有上級部門的蓋章、同意,出了問題他會付一定的責任。
『貳』 談如何提升建築施工企業的服務競爭力
先歸納概括核心競爭力的作用。再分析建築施工企業核心競爭力低下的問題。最後是對策方案,也就是如何提升建築施工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叄』 建設工程競爭性談判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是否可作為廢標條款
原則上采購人不接受過期、無效的資質證件,談判文件中也應對此做出具體要求,因此該情形可以作為否決其競爭資格的依據。
個人意見供參考
『肆』 建築工程監理未通過招投標而是競爭性談判的備案時需不需要監理大綱
所有資料都應有
『伍』 什麼情況下使用競爭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5)建築工程競爭性談判擴展閱讀:
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採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依法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准。
第五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競爭性磋商,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證磋商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磋商過程和結果。
第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於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財政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進行地區和行業封鎖。
採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於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第七條採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發布競爭性磋商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點和聯系方法;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簡要規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
(三)采購項目的預算;
(四)供應商資格條件;
(五)獲取磋商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磋商文件售價;
(六)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
(七)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八條競爭性磋商文件(以下簡稱磋商文件)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實際需求制定,並經采購人書面同意。采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不得擅自提高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等采購標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
『陸』 建設工程招標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嗎
應該在第二次公開招標的標書中就註明:「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後,參加投標的投標人不足三家的,××單位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18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將該項目改為其它采購方式繼續進行采購。」
進入詳評的不足三家的,經監督部門批准,並以澄清函的方式確定投標人都同意後,當場將采購方式修改為競爭性談判繼續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18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報告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同意採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二)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的,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應予廢標,並責成招標采購單位依法重新招標。
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柒』 建設工程招標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嗎
應該在第二次公開招標的標書中就註明:「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後,參加投標的投回標人不足三家答的,××單位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18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將該項目改為其它采購方式繼續進行采購。」
進入詳評的不足三家的,經監督部門批准,並以澄清函的方式確定投標人都同意後,當場將采購方式修改為競爭性談判繼續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18號令《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報告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同意採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二)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的,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應予廢標,並責成招標采購單位依法重新招標。
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捌』 工程招標可以改競爭性談判嗎
根據《工程建設抄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襲法》,規定:
「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三個的,屬於必須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招標人不再進行招標時,須向主管部門備案(申請下一步采購方式,包括競爭性談判),經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程序進行下一步安排。
『玖』 建設工程應具備哪些條件才能進行競爭性談判
不具備公開招投標和比選的條件,或者業主時間要求比較緊(如應急等)經上級有權部門批准後可以實行競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