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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建築業掛靠企業

發布時間:2021-01-14 02:57:37

1. 營改增後,掛靠在建築公司下的施工隊(包工頭們)該何去何從

營改增前掛靠處理 先析營改增前前述案例應該何掛靠進行計稅務處理營改增前至少半掛靠業務稅務與計處理錯誤 處理核收入確認必須要解:計收入確認、企業所稅收入確認、營業稅收入確認三面進行判斷 ①計業務判定必須基於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計准則-基本准則》第16條規定:企業應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經濟實質進行計確認、計量報告應僅交易或者事項律形式依據 所計收入判定能依據合同、標書、發票等律形式必須依據於業務實質勞務誰提供施工隊提供建築業勞務所施工隊建築業收入1,000萬元;建築公司沒提供建築勞務所錢建築業收入都能確認同建築公司提供掛靠服務所應確認80萬元掛靠服務收入 ②企業所稅判定《企業所稅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供勞務收入指企業事建築安裝……取收入所誰事建築安裝誰確認收入看企業所稅規定與計規定基本致所稅差異掛靠雙所稅都跟著計走須調整 ③營業稅收入判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單位掛靠式經營掛靠發應稅行掛靠掛靠名義外經營並由掛靠承擔相關律責任掛靠納稅;否則掛靠納稅注意《營改增試點實施辦》幾乎照抄規定 見營業稅看業務實質看律形式掛靠模式經營名義、律責任承擔都掛靠建築公司所建築業營業稅納稅建築公司票建築公司形營業稅與計處理差異 另外注意建築公司收80萬元掛靠費提供掛靠勞務收款項費用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要按服務業繳納營業稅由於建築公司計應該確認80萬元收入所掛靠費營業稅與計處理沒差異 綜所述營改增前掛靠業務處理: ①建築公司收甲工程款1,000萬元放其應付款向甲建築業發票並計提3%計30萬元建安稅扣80萬元掛靠費向施工隊服務業發票確認掛靠收入並計提5%計4萬元服務業營業稅——簡便起見計算附加影響本文析 哇建築公司繳兩營業稅施工隊營業稅繳 需要驚怪規則稅規定納稅 ②施工隊收建築公司轉920萬工程款80萬發票按工程實際總金額1,000萬元確認收入同確認80萬元費用支說營業稅用計提 ③施工本施工完全施工隊事所其本全部施工隊核算建築公司沒類支所施工本 施工隊采購材料、租賃設備等面本支取發票台給誰呢問題現實五花八門非買發票沖賬情況少所沒太所謂留待文再說 核算論審計審計處理稅務查所稅、查營業稅都非規范誰敢說半錯字呢——建築主管單位認掛靠違建築主管單位僅計處理判定違與否處理實際並影響建築領域風險 反說按種核算式問題比建築公司按票金額直接確認建築業收入涉嫌虛增收入、虛列本;施工隊收入自交企業所稅涉嫌偷稅等等

2. 我們是掛靠企業,別的建築掛靠我們的資質,營改增對我們企業有什麼影響呢我們並沒有施工啊,只是收管理

資質掛靠比證書掛靠風險性大得多,你們把資質租借給別的公司辦工程,就回相當於是你們單答位負責整個施工工程的所有安全問題,因為用的是你們單位的資質,就相當於是你們單位負責的整個工程,而且租借你們單位的施工隊伍打的也是你們單位的名字,所以後期如果有任何安全問題,你們單位都是要付全責的
拙見,希望對你有幫助

3. 營改增後建安被掛靠的企業該怎麼做賬

營改增前的掛靠處理
先分析一下營改增之前,前述案例應該如何對掛靠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營改增前,至少的一半的掛靠業務,在稅務與會計上的處理是錯誤的。
處理的核心是對收入的確認。這必須要分解為:會計收入的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確認、營業稅收入的確認。從三個方面來進行判斷。
①會計上對業務的判定,必須基於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第16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所以,會計收入的判定,不能依據合同、標書、發票等法律形式,而必須依據於業務實質。勞務是誰提供的?施工隊提供了建築業勞務,所以,施工隊的建築業收入為1,000萬元;建築公司沒有提供建築勞務,所以一分錢建築業收入都不能確認。同時,建築公司提供了掛靠服務,所以應確認80萬元的掛靠服務收入。
②企業所得稅的判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活動取得的收入」。所以,誰從事了建築安裝活動,誰確認為收入。這樣看來,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與會計的規定基本一致,所以,稅會無差異。掛靠雙方的所得稅都跟著會計走,無須調整。
③營業稅收入的判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單位以掛靠方式經營的,掛靠人發生應稅行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被掛靠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被掛靠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掛靠人為納稅人。」注意,《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幾乎照抄了這一規定。
可見,營業稅不看「業務實質」,只看「法律形式」,掛靠模式下,經營名義、法律責任承擔,都是被掛靠的建築公司,所以,建築業營業稅的納稅人為建築公司,開票人也為建築公司。這形成了營業稅與會計處理的差異。
另外注意,建築公司收到的80萬元掛靠費,是提供了掛靠勞務而收的款項,這個費用屬於營業稅的服務業稅目,要按服務業繳納營業稅。由於建築公司在會計上也應該確認這80萬元的收入,所以,掛靠費上營業稅與會計處理沒有差異。
綜上所述,營改增前,掛靠業務這樣處理:
①建築公司,收到甲方工程款1,000萬元放「其它應付款」,向甲方開建築業發票,並計提3%計30萬元的建安稅。扣下的80萬元掛靠費,向施工隊開服務業發票,確認為掛靠收入,並計提5%計4萬元的服務業營業稅。——為簡便起見,不計算附加,不影響本文分析。
哇!建築公司繳了兩次營業稅?施工隊什麼營業稅也不繳?
不需要大驚小怪,這就是規則,稅法是怎麼規定的,就怎麼納稅。
②施工隊,收到建築公司轉來的920萬工程款和80萬發票,按工程實際總金額1,000萬元確認收入,同時確認80萬元費用支出。說過了,什麼營業稅也不用計提。
③施工成本,施工完全是施工隊的事,所以其成本全部在施工隊核算。建築公司沒有此類開支,所以無施工成本。
那麼,施工隊在采購材料、租賃設備等方面的成本開支,取得的發票台頭開給誰呢?這個問題現實中五花八門,非法買發票沖賬的情況也不少,所以,沒太大所謂。留待後文再說。
以上核算,不論是審計來審會計處理,還是稅務來查所得稅、查營業稅,都是非常規范的,誰敢說你半個「錯」字呢?——當然,建築主管單位會認為你掛靠違法,但建築主管單位不會僅以會計處理來判定你違法與否,這樣的處理實際上並不影響你在建築領域的風險。
反過來說,如果不按這種核算方式,就會出問題了。比如,建築公司按開票金額直接確認建築業收入,就涉嫌虛增收入、虛列成本了;施工隊因為收入不在自己這里,從而不交企業所得稅,也就涉嫌偷稅了。等等

4. 建築企業營改增對資質掛靠有什麼影響

營改增給建築施工企業管理提更高要求作具企業資格建築施工企業要公司組織機構公司設立發展戰略及重投融資項目做相應調整比投標工作企業往往集團公司名義外投標標再解給集團內部具資格員企業應與集團公司簽訂包合同取收入應員企業機構所繳納增值稅並增值稅發票提供給集團公司;集團公司建設單位取全部收入扣除包括員企業已繳納增值稅進項稅額應企業機構所繳納增值稅建設單位集團公司都能再代扣代繳稅費前所述營改增於非轉包、包掛靠及聯營項目等經營式更容易實現監督建築施工企業應規范經營式規避律風險

5. 我們是掛靠企業,別的建築掛靠我們的資質,營改增對我們企業有什麼影響呢

影響大!
建築業改為增值稅後,稅率為11%,計稅依據為增值額!
既然是增值額,所有的材料如剛才需要取得發票,對會計的業務素質要求更高!
掛靠你們企業的包工頭能做到嗎?

6.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被掛靠單位開的發票確認收入嗎

被掛靠單位收到工程合同進度款開具的發票,是要確認收入的。因為建築行業產生納稅義務的時間是預收賬款和開具發票的當日。

7. 營改增後建築業還有掛靠這種做法嗎

這個屬於其他業務收入,不能掛其他應付款。這個在建築行業出現最多了。

8. 營改增後建築業掛靠經營財稅處理到底如何辦

對於掛靠的納稅主體,《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這個規定需要注意兩個關鍵點:一是承包、承租和掛靠雖然成因不同,但在納稅主體處理上統一;二是看以誰的名義經營,就以誰作為納稅主體。

掛靠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掛靠人的收益如何繳稅?通常情況下,掛靠方和被掛靠方約定被掛靠方取得管理費性質的固定收益,而項目的剩餘收益由掛靠方取得。關於掛靠方自然人取得這部分剩餘收益的繳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規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掛靠方項目部賬務是否並入被掛靠方公司賬務?

理論上講,既然掛靠方項目部以被掛靠方名義施工,應統一並入被掛靠方賬務體系。營改增前,在項目所在地單獨繳納營業稅後,共同申報整個建築企業的所得稅。

但實務中仍存在眾多項目部賬務獨立在外的情況,被掛靠方施工企業私自隱瞞掛靠項目部情況,掛靠方項目部賬務只需要對實際掛靠人負責,根本不對外,在操作過程中一些項目部的賬務出現核算不規范、票據不健全的嚴重情況,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的同時給雙方帶來巨大的財稅風險。

9. 什麼是營改增納稅人,建築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相關規定

營改增納稅人,就是原來繳納營業稅,現在改為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
依據《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目前許多掛靠單位購買材料不要發票,材料采購價格較低。稅改後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掛靠單位就不能獲得抵扣收益,稅負就會提高,如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有真實的交易,材料供應商往往會趁機加價,掛靠單位利潤將大幅減少,這將嚴重打擊掛靠行為。
對於聯營項目,由於營業稅與成本費用基本沒有關系,以工程總造價為計稅依據計征營業稅,不存在稅款抵扣問題,聯營合作方往往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沒有索取發票的意識。實行增值稅後,增值稅與工程造價、成本費用密不可分。如果聯營合作項目在采購、租賃、分包等環節不能取得足夠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麼增值稅進項稅額就很小,可抵扣的稅款較少,繳納的稅款較多,稅負甚至超過項目的利潤率,總包方和聯營合作方都將無利可取,涉稅風險會威脅到聯營合作項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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