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設單位需要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嗎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建築施工單位按下列標准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合同價款在100(不含100萬)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元的(含100萬元),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含200萬)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築施工企業按剩餘施施工量和相應比例補存工資保證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預存。
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繳納的工作程序及提供資料
1、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工程預算書原件及復印件;
2、法人代碼復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及法人聯系電話號碼;
4、務工人員工資發放承諾書;
5、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6、上一年度勞動保障年檢情況(年檢合格證);
7、法人委託經辦人授權委託書;
8、提供資料名錄及頁碼;
9、憑以上資料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中標合同或工程合同造價預算書核定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基數,簽訂《務工人員工資發放承諾書》後到指定銀行繳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
10、建築企業持銀行出具的繳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憑證,交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備案後,領取《繳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證明書》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該項目的工程開工手續。
對未完善手續的企業不予辦理工程開工手續,強行開工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造成重大後果的,由司法部門按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貳』 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民工工資保證金由誰繳納
辦理施工許可證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安措費由一般是由施工單位來繳的。一般合同中會約定的。
拓展資料
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具體政策措施。
一是全面清理各類保證金。對建築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對取消的保證金,自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是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對保留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建築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
三是按時返還保證金。對取消的保證金,各地要於2016年底前退還相關企業;對保留的保證金,要確保按時返還。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建築業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
四是嚴格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五是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六是規范保證金管理制度。對保留的保證金,要抓緊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完善保證金管理制度和具體辦法。對取消的保證金,要抓緊修訂或廢止與清理規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規定。在清理規范保證金的同時,通過納入信用體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監督約束建築業企業的新機制。
七是嚴禁新設保證金項目。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設領域新設保證金項目。全面推進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信息公開,建立舉報查處機制,定期公布查處結果,曝光違規收取保證金的典型案例。
『叄』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到什麼部門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已存入工資保證金的建築施工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並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3%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保證金根據省、市、縣各級項目審批許可權實行層級監管,並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時,經勞動保障部門查證屬實後可以支取保證金:
1、建設企業未依法及時結算農民工工資,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2、建設單位或建設企業非法轉包、分包建設工程,導致用工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而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
3、建設單位或建設企業法人代表或工程負責人隱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4、其他被認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5、工程交工後,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農民工集散場所公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日期、工資結算結果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個工作日。凡無拖欠的,由銀行將保證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還繳費單位。
『肆』 繳納5%的民工工資保證金是哪個規定的有文件嗎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建築施工單位按下列標准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合同價款在100(不含100萬)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元的(含100萬元),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含200萬)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築施工企業按剩餘施施工量和相應比例補存工資保證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預存。
二、第十三條已存入工資保證金的建築施工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
三、第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數額超過專戶存儲工資保證金數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並會同建設、公安等行政部門強制企業補足差額部分。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工資保證金。
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由建設單位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具體交納比例根據工程合同價款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主要有2%、3%、4%、5%這四種。
五、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並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保證金根據省、市、縣各級項目審批許可權實行層級監管,並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伍』 施工單位開工前需要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嗎繳納比例是多少
施工單位開工前是需要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為按工程建設項目合同造價的1.5%—3%。
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意見》第三條 工資保證金按項目所在地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上由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繳存。
第四條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建設項目合同造價的一定比例繳存,原則上不低於造價的1.5%,不超過3%。對同一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不得要求企業重復繳存工資保證金。
第五條 繳存企業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有多個在建工程項目,或單個工程項目合同造價較高的,應適當降低繳存比例或設置繳存金額上限。其中,在同一工資保證金屬地管轄區域(設區的市),繳存金額上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00萬元。
(5)貴州省建築工程民工工資保障金擴展閱讀:
《關於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意見》第六條 對繳存企業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可降低繳存比例,降幅不低於50%;對連續3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可免於繳存工資保證金。對繳存前2年內發生過拖欠工資行為的,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適當提高,增幅不低於50%;對因欠薪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增幅不低於100%,其提高比例後的繳存金額不受繳存金額上限限制。
第七條 繳存企業選擇銀行保函或業主擔保等第三方擔保的方式替代繳存工資保證金的,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不得拒絕。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探索引入商業保險機制。
『陸』 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屬於什麼收費
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不屬國家命令禁止收取的 山東省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的管理,解決建設領域因拖欠工程款引發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資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繳納並存入指定財政專戶的,用於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引發拖欠建築農民工工資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款項。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工資保證金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
第二章工資保證金的繳納
第五條工資保證金由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總造價的2%繳納。
第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代收編碼,領取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繳款書》。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行政事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繳款書》,到指定代收銀行繳納工資保證金。
第八條建設單位繳納工資保證金後,憑銀行蓋章的繳款憑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九條建設單位以繳納工資保證金取得的收據為憑據記入「預付工程款」中,作為預付工程款的明細科目處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不得以繳納工資保證金為理由,不撥付或少撥付工程形象進度款。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收到工資保證金後,計入「暫存款」科目。
第三章工資保證金的使用與返還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時,施工企業可申請使用工資保證金。
第十三條工資保證金的使用應遵守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業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工資保證金的書面申請,並提供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的有關證明材料;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施工企業的申請後,應及時審核有關材料,積極協調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認可的拖欠工程款,出具同意使用工資保證金的意見;對建設單位不認可、但事實清楚的拖欠工程款問題,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三)施工企業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到工程所在地財政部門辦理使用工資保證金的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工資保證金只能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不得挪作他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施工企業及時、足額將工資保證金發放到農民工手中。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繳納的工資保證金不足以支付因其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盡快解決。
第十六條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下達停工令。建設單位將拖欠的工程款全部償清,將已使用的工資保證金補繳,且後續建設資金有保證時,方可重新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沒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業不得使用該工程的工資保證金。
第十八條工程竣工結算後,建設單位沒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業出具書面證明材料,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出具證明文件後,財政部門將工資保證金連同利息返還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工資保證金詳細台賬,定期與財政部門核對。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行。
『柒』 國家規定農民工的保證金交納比例是多少由建設方還是施工方繳納
這個保證金是由施工方交納的。
國家只是規定需要交納農民工的保證金,但是交納比例每個地區都略微不同,具體數目由各地的政府決定。下面是某地區關於農民工的保證金交納比例的規定。
退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應提供的資料。
1、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2、退款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意見書原件及復印件;
4、務工人員工資發放花名冊(工程竣工最後三個月);
5、繳納保證金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6、退款前一個月「結清務工人員工資通告」的照片(通告應張貼在工程地醒目位置公示一個月以上,並註明綏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電話);
7、工程期間的勞動用工合同或每月用工登記台帳;
8、建築企業要求退取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的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60日後,建築企業可以申請退還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
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繳納的工作程序及提供資料:
1、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工程預算書原件及復印件;
2、法人代碼復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及法人聯系電話號碼;
4、務工人員工資發放承諾書;
5、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6、上一年度勞動保障年檢情況(年檢合格證);
7、法人委託經辦人授權委託書;
8、提供資料名錄及頁碼;
9、憑以上資料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中標合同或工程合同造價預算書核定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基數,簽訂《務工人員工資發放承諾書》後到指定銀行繳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
10、建築企業持銀行出具的繳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憑證,交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備案後,領取《繳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證明書》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該項目的工程開工手續。對未完善手續的企業不予辦理工程開工手續,強行開工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造成重大後果的,由司法部門按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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