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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投標4家廢標2家

發布時間:2021-01-12 14:28:13

❶ 請詳細解釋一下招標活動中廢標的四種情形。可否舉例說明

在招標活動中,出現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廢標:
(1)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標人是指符合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或者符合投標文件規定並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就沒有達到採用招標采購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競爭性不強,難以實現招標目標。
(2)采購的公正性受到影響。
在采購活動中,有可能發生下列情形:采購人與供應商為排擠其他供應商而串通;供應商之間相互串通,哄抬價格或者排擠其他供應商;招標文件明顯有歧視性條款;招標活動受到了外界強烈干擾等。上述這些情形破壞了招標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環境,如果繼續下去,將嚴重損害有關當事人的利益。
(3)投標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
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購項目不得突破預算額度。換句話說,就是批準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是采購支付的最高限額。一旦各投標人的報價都超過了采購預算,表明投標人的要價超過了采購人的支付能力,采購人不能簽訂采購合同,為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應停止招標活動。
(4)采購任務取消。
政府采購項目一經確立,原則上講必須開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況下,已經確立的采購項目或者已經開始招標的采購項目,必須取消。根據采購實踐情況看,這些特定情況包括:因國家經濟政策調整,壓縮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購項目。如20世紀90年代初期,國家為了控制經濟過熱,就取消或者暫停了許多在建工程項目。再如,某些配套資金項目,涉及部分融資,在招標過程中采購人得知融資部分不能到位等。

❷ 如果該項目有4家投標人遞交了投標文件,開標後只有2家滿足開標要求,該項目能否繼續評標。

正常復情況下競爭不足制3家,應廢標重新招標,但是各地對該條規定的理解不一樣,開標時,遞交投標文件的家數超過3家,已經形成競爭,應該可以繼續評標,但有些地方的主管部門認為滿足要求的投標單位需超過3家。所以還得看你們當地主管部門的意見啊

❸ 招投標法中報名共計五家,廢標四家,怎麼處理

招標投標法中有規定,滿足資質資格的投標人不足三家的,應廢標。

❹ 政府采購,6家公司開標,4家低於最低標底價格能被作為廢標處理嗎剩下2個公司能正常開標嗎

1)廢標條款中,是否列明"低於最低標底價格"作廢標處理。按招標文件中的要求執行。
2)剩下兩家單位不能再開標。

❺ 招投標中的廢標

「廢標」這個概念在我國招投標立法中並沒有統一的定義,在招投標實踐中也經常引起糾紛和爭議。本文將根據我國招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和實踐,就廢標的含義、決定廢標的權利依據、廢標的法律後果、廢標條件等問題作初步探討,供商榷。

一、廢標的概念

迄今為止,我國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並沒有將「廢標」作為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進行定義。我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中雖然有關於「廢標」的表述,但其內涵並不一致:

第一種情形:《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某些法定情形的,應予廢標。這些法定情形包括:(1)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2)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3)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廢標後,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廢標後,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此可見,《政府采購法》上所謂「廢標」實際上是指宣告招標程序終止的行為,是一個動詞。

第二種情形:《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經資格後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三十七條規定: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將被拒絕,作廢標處理。在這些規定中,「廢標」是一個名詞,指經過評標委員會評審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因而喪失了繼續參加評審程序的資格的投標。我們認為,這種理解符合大多數人的思維習慣。在本文中,我們將「廢標」一詞限定在第二種情形之中進行討論。

二、決定廢標的權利

決定廢標的權利應當是招標人的民事權利,但必須由評標委員會代為行使.

招投標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招標人和投標人,因此招投標法律關系直接約束招標人和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是招標人根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組建的,是行使評審標書、推薦中標人或根據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的臨時性機構。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負責,與投標人之間並沒有任何直接的法律關系。因此我們認為,決定廢標的權利人是招標人,但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人的這一權利應當由評標委員會代為行使。

案例一:某招標人組織開標。在唱標時發現投標人提交的支票(投標保證金)上的收款人與賬號不符,屬於無效票據,唱標人當場宣布該投標人的投標為廢標。唱標完畢,該投標人拒絕在唱標記錄上簽字,並即刻提取現金,要求以現金作為投標保證金。雙方發生爭議。
我們認為,唱標是對投標人的基本情況予以公示的一種方法,唱標人並不具備判斷廢標與否的資格、能力和許可權。投標人遞交的支票是否為無效票據,其後來補交的投標保證金是否有效,其投標是否應作為廢標處理,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做出決定。

案例二:某招標文件的《評標細則》規定,對投標進行詳細評審的程序如下,先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合格的,再進行商務評審。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某投標人A公司通過了技術評審和商務評審,被評標委員會推薦為中標人。此時招標人提出A公司的技術標存在一些不符點,要求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並最終以A公司技術標存在不符點為由,由評標委員會宣布A公司的投標為廢標。A公司認為其已經經過技術評審,成為推薦的中標人,再次評審技術標並宣布其投標為廢標侵害了其權利,招投標雙方因此產生爭議。

我們認為:盡管招投標雙方受到「招標程序契約」的約束,但評標委員會的評標過程是獨立的和保密的,在推薦中標人前,評標委員會可以對A公司的投標文件進行重新評審。但是,在推薦中標人之後,評標工作已經結束,招標人要求重新啟動評審程序,對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人再次評審,違反了「招標程序契約」,應當對投標人承擔違約的責任。如果確屬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人有誤,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招標人承當責任。

決定廢標廢標只能發生在評標過程之中,且由評標委員會行使。評標過程應當從開標之後開始,至推薦中標人或根據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結束。

1,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我們理解,招標人「拒收」投標,符合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即承諾(投標文件是對招標程序性規定的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因此,「拒收」並不包含在本文所稱「廢標」之列。

2,《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這個過程在招標實務中被稱為「唱標」。那麼,如果在唱標過程中發現投標文件沒有按照要求密封等情況,能否由唱標人宣布對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呢?我們對此持否定態度。原因是:(1)《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由此可見,唱標的目的是公開投標人提交的基本投標信息,而不是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2)廢標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而唱標過程不具有評審廢標與否的功能,且招標人並不具有評審的職權,唱標人不具有評審的資格;(3)如果投標文件確實符合廢標條件,那麼在唱標之後,該投標可以在評標委員會評審後作廢標處理。由評標委員會評審後再確定廢標,符合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三)評標委員會決定廢標的權利依據

評標委員會決定廢標的權利來自於兩個方面:(1)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2)招標文件的規定。分別探討如下:

決定廢標的依據之一: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

對於符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廢標條件的投標,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後,應當作為廢標處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廢標條件,是以保障招標的公開、公平、公正為目的的,應當屬於強制性規范,評標委員會應當遵守,招標人也不能通過招標文件予以排除。根據我們的總結,現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廢標條件主要包括:

1、以聯合體形式參加資格預審並獲通過的,聯合體組成發生變化且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徵得招標人書面同意的,或者組成變化後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准以下的;

2、投標文件(投標書)無投標人蓋章並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3、投標書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4、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的,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5、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6、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有瑕疵的;

7、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8、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9、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於標底,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或者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為低於其個別成本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10、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

11、未能在實質上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的(例如,如果招標文件規定的質量標准為「合格」,投標人對質量標准必須以「合格」進行響應性承諾,僅以魯班獎或長城杯等質量獎項響應質量標准要求而不寫明「合格」的,應當視為未在實質上響應質量標準的要求,因為質量獎項不等於質量標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廢標條件並非一概適用於所有招標項目。具體適用時,應當根據項目的性質和具體情況進行甄別。

決定廢標的依據之二:招標文件的規定

在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廢標條件之外,招標人可否在招標文件中另行列舉廢標條件?招標人自行列舉的廢標條件對投標人是否具有約束力?這些是需要探討的問題。

對於招標的法律性質,比較普遍的觀點是招標屬於要約邀請。有人認為,從發出招標公告開始至投標截止日期為止,這段期間屬於要約邀請階段。在此期間內,招標人在不違背誠信原則的前提下,可以對招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甚至撤銷招標公告,即便是投標人已經為投標做了准備,招標人就因此給投標人造成的損失仍無須承擔任何責任。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有失片面。實際上,投標人發出的要約僅僅是針對采購的實體性內容進行的,對於招標的程序性問題,完全由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進行規定。只要投標人遞交了投標文件,招投標雙方均受到招標文件中關於現場探勘(如有)、投標截止日期、開標、評標、中標、簽約等程序性規定的約束。就此而言,我們認為招標文件的內容可以分為對招標過程的程序性規定和對投標文件內容的實體性規定。招標文件中的程序性規定具有要約的性質,一經投標人投標,便對招標人和投標人產生拘束力。反過來說,投標是針對招標采購的實體性內容提出的要約,同時也是對招標程序作出的承諾。投標書發出之後,招標人和投標人就招標文件中的程序性規定達成了合意,雙方之間建立了「招標程序契約」,招投標雙方均應受到該契約的約束。

基於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如果招標人在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之外列舉了其他廢標條件,且廢標條件不違背招投標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和招投標的三公原則,這些廢標條件應當屬於「招標程序契約」的有效內容,應當得到招投標雙方的遵守。

在實踐中,招標人有時會在招標文件中補充規定以下廢標條件:

1、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參加開標會,又沒有指定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書為准)或雖參加開標會議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證明其身份的;

2、唱標時弄虛作假或更改投標書內容的;

3、實行「暗標」評審時,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違背招標文件規定,在其正文中出現可識別投標人身份的任何字元、徽標(包括文字、符號、圖案、標識、標志、人員姓名、企業名稱、投標人承建或完成的以往工程名稱、投標人獨有的企業標准名稱或編號等),或其封面及封裝方式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

4、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委員會按招標文件規定組織的答疑會或答辯會的;

5、設有「攔標價」時,投標人的投標價格超過「攔標價」的,等等。

三、決定廢標的法律後果

我們認為,如果某投標確屬廢標,則在評標委員會做出廢標決定之後,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評標委員會應當就廢標做出決定,並通知投標人;

招投標雙方就招標程序達成的協議終止;

招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投標雙方互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被決定廢標的投標人認為決定廢標沒有合法的根據,該投標人可以以招標人違反了「招標程序契約」的約定為由,要求招標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結束語

對於招標人而言,廢標條件的多寡是一把雙刃劍,嚴格的廢標條件有利於敦促投標人謹慎投標,但也容易導致有效投標不足三家,導致招標失敗。我們認為,在招標文件中補充規定廢標條件時,應當根據該招標項目的特點慎重決定,以避免將不影響投標人競爭力的條件一概列為廢標條件。

❻ 共參與投標文件4家,本次招標採用資格後審方法,資格後審中三家沒有通過,為廢標, 只有1家通過資格後審。

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第版二十條權、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所以,說不合法也不對,「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是 可以 否決,不是必須否決。

❼ 投標6家在評標時有4家不合格廢標了剩下那兩家中標了排第一和第二沒有第三家這合理嗎

不合理,至少3家合格才能達到充分競爭啊要求。

這種情況應該流標再招

❽ 招標法四家單位投標三家廢標只有一家可以中標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七條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8)建築工程投標4家廢標2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❾ 6家公司開標,4家低於最低標底價格被作為廢標處理,剩下2個公司能正常開標嗎

根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規定: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專根據本規定第二十屬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該法規允許「6家公司開標,4家低於最低標底價格被作為廢標處理」情況下否決全部投標,但評委會也可以繼續評標。如主管部門另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❿ 投標有六家廢了四家還有兩家可以開標嗎

首先說開標前沒有廢標這一概念,只能是拒絕接受其投標,投標文件內有逾期送達,未按要求密容封,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拒收,這不叫廢標,因為只有進入評標階段,只有評標委員會才會有權利做出廢標的評審意見。其次是如果開標時投標人少於三家,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不得開標,應依法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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